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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

发布时间:2020-03-02 23:56: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17日

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省及外地驻石单位,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分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的通知》(建保[2008]33号)精神,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进组织机构代码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应用,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提高行政执法能力,现就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是依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在全国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组织机构代码具有终身不变性、唯一性、准确性等特点,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中推行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有利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有利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单位、各部门应高度重视组织机构代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推广使用,协调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新开户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应提供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复印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缺少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有关信息的,单位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补充登记有关信息;对不能提供的,应及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凡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代码证书失效(未年检或证书过期)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三、从2011年1月1日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年检、变更或注销其机构代码证书时,应要求单位提供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对未提供《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单位,暂不受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年检、变更或注销。

四、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充分利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共享平台,及时了解单位设立情况,定期交换相关数据和信息,对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要督促其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对不按期完成住房公积金使用机构代码登记或登记信息不准确的单位,将不作年度公积金基数调整审核,不予受理该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贷款申请。

五、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公积金管理机构在进行数据交换时,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未经许可,不得将双方共享数据向第三方提供,以保证国家基础信息资源的数据安全。

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0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存根)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为:)已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至年月。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月日

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为:)已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至年月。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月日

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规定

厦门住房公积金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年鉴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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