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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考试刑法分论名词解释

发布时间:2020-03-03 19:01: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刑法分论名词解释

1.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罪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罪名包括类罪名,狭义的罪名仅指具体罪名。狭义的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3.叙明罪状:指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4.选择罪名:指因罪状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比较复杂,罪名刑事上表现为并列特点的罪名。选择罪名可以统一使用,也可以根据具体的犯罪行为分解使用。

5.法定刑: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法的种类和刑法幅度。 6.背叛国家罪: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7.分裂国家罪: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8.颠覆国家政权罪: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9.投敌叛变罪:指中国公民投奔敌人营垒,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0.资敌罪: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11.叛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2.间谍罪: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3.投放危险物质罪: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5.破坏交通工具罪:是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6.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8.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指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21.丢失枪支不报罪: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2.重大飞行事故罪: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3.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4.重大责任事故罪: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2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26.生产、销售假药罪:指违法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27.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28.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行为。

29.虚假注册资本罪:指申请公司登记时适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观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有严重情节的行为。

30.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32.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4.伪造货币罪:指伪造货币的式样、票面、图案、颜色、质地和防伪标记等特征,使用描绘、复印、影印、制版印刷和计算机扫描打印等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35.高利转贷罪:指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36.逃汇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行为。

37.洗钱罪: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以存入金融机构、转移资金等方式使其在市场上合法化的行为。

38.集资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39.贷款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40.票据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41.保险诈骗罪: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保险法律、法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42.逃税罪:指纳税人采取诈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诈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43.抗税罪: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征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44.假冒注册商标罪: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45.假冒专利罪:指违反国家专利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46.侵犯著作权罪: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或者制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47.侵犯商业秘密罪: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48.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49.故意杀人罪: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50.故意伤害罪: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强奸罪: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5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52.非法拘禁罪: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53.绑架罪: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54.拐卖妇女、儿童罪: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55.诬告陷害罪:指捏造犯罪事实诬陷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56.非法侵入住宅罪:指未经允许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退出无故拒不退出的行为。

57.非法搜查罪: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58.侮辱罪: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59.诽谤罪: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60.刑讯逼供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61.侵犯通信自由罪: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62.报复陷害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施报复陷害的行为。

63.重婚罪: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64.破坏军婚罪: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65.遗弃罪: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66.抢劫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67.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68.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69.抢夺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的行为。

70.侵占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71.职务侵占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72.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73.敲诈勒索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74.故意毁坏财物罪:指故意非法地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75.妨害公务罪: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76.招摇撞骗罪: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78.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79.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或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80.寻衅滋事罪: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8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82.赌博罪: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83.伪证罪: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84.窝藏、包庇罪: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85.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86.脱逃罪: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被关押的处所逃逸的行为。

8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指违法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88.非法持有毒品罪: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89.强迫他人吸毒罪:指违背他人意志,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90.贪污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91.挪用公款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92.受贿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9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严重情节的行为。、94.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95.介绍贿赂罪:指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情节严重的行为。 9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指国家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

97.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98.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99.徇私枉法罪: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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