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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律法规笔记

发布时间:2020-03-02 23:22: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部分 依法治教

依法治教的理解

依法治教的范围

依法治教的现状

一、依法治教的理解

依法治教:依法治教,即全部的教育活动都应当符合教育法律的有关规定,所有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从事各类教育活动时都应当遵守或不违背教育法律的规定和精神。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通过教育法律法规实现教育的法制化、规范化。

二、依法治教的范围

依法治教的范围:主要包括国家机关管理教育的有关活动,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

三、依法治教的现状

(一) 逐步实现有法可依

当时存在的问题或需实现目标

到20世纪末在全因实现九年义务教育

90年代初,拖欠教师工资

落实教育优先发展地位

出台的法律法规

《义务教育法》1986年

《教师法》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二) 教育法律对教育法律行为约束管力

表现在:

1、教育行政机关执法不严

2、教育司法制度十分薄弱

3、教育法制监督力度不够

(三)教育法律主体的教育法律意识不强

1、政府行为 教育的投入问题

2、学校行为 管理制度失位、管理行为失规管理过程不严

3、教师行为 权利和义务概念模糊、教育教学活动不严格执行

第二部分 教育法律基本常识

教育法律体系的结构

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救济

一、教育法律体系的结构

(一)教育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

由高到低

1、宪法(民法、刑法、劳动法、农业法、教育法)

2、教育法

3、教育部门法(由全国人大常委制定,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成人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4、教育行政法规

5、教育行政规章

6、地方性教育法规

7、地方性教育规章

针对第3点:适用于教育部门法的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婚姻法》《兵役法》。

针对第4点: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教育法律]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性法规一般由国务院发布,或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

其基本形式是“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规定》《幼儿园管理条例》等

针对第5点:教育行政规章是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第五层次。

它是国务院部、委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的常用名称为:“规章”、“规定”、“办法”、“细则”、“大纲”、“纲要”、“计划”、“标准”、“意见”、“要求”。

针对第6点:地方性教育法规

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如:《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09-01)

针对第7点:地方性规章称地方性政府规章。

它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国际条约也是一个国家教育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从国教育交流合作规定》等

(二)教育法律体系的横向结构

教育子部门法

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成人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投入法。

二、教育法律责任

(一)什么是法律责任

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随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特点:一是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在法律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二是具有强制性。

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因

(二)法律责任是什么

违法行为:更多表现为侵权行为:如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精神权、知识财产权等)

违约行为:即没有履行一定法律关系中(合约)作为的义务或者不作为的义务

法律规定:指表面上责任人没有过错,但所生产的产品侵犯了他人的权利。

行政责任

经济责任

违宪责任

(三)什么是教育法律责任

教育责任: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政治责任、教育道德责任、教育行政纪委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对自己教育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特点:1主体的特定(享有教育权利和承担教育义务的人)

2以教育违法行为为前提。(表现为:教育民事违法、教育行政违法、教育刑事违法)

3不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形式。(《教育法》对作业教育法律责任基础的教育违法行为并没有规定特别的制裁方法,对教育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无统一具体的规定。但分别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第一, 教育民事法律责任——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法民事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所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第二, 教育行政法律责任——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法教育行政法律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和教育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 教育刑事法律责任——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对其触犯刑法并构成犯罪的行为所承担的一种责任。

三、教育法律救济

就是赔偿或法律关系主体受到的损失,通过这种赔偿,把物或人恢复到违约或违法侵权行为发生前他们所处的状态,恢复受侵犯的合法权利。

3个形式

行政救济(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民事救济(民事诉讼)

刑事救济

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 学生申诉

指公民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国家机关作出的涉及个人利益的处理不服,依法向原处理机关或上级机关或法定的其他机关声明、述说理由并请示复查和申诉处理的行为。

申诉程序:

行政复议制度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法定的机关提出重新审议的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第三部分:教师应注意些什么

投身教育英勇无畏,

一、维护自己权利,履行自己义务

二、维护好学生的权利

三、要督促学生履行义务

四、要重视学生伤事故的防范

一、权利与义务

(一) 权利:

1、教育教学权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科学科研权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撰写学术论文、著书立说,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3、指导评价权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相适应的一项特定的基本权利。教师有权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

4、获取报酬权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这是教师的基本物质生活保障权利。教师的工资报酬是指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及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等。

5、民主管理权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宪法》规定的“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以及“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具体化。教师此项权利行使,有利于发挥教师的主人翁作用,推进学校的民主建设。保证教师此项权利的行使,能够调动教师对教育教学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强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防止政府和学校领导滥用权力。

6、进修培训权

教师权“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7、其他教育法律规定

8、公民的一切权利

(二) 义务:

1、遵守法规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这是教师应履行的最基本义务。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2、教育教学义务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招待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思想教育义务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爱护尊重学生的义务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6提高自身水平的义务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二、维护好学生的权利

受教育权

身体健康权

人身自由权

休息权

申诉权

其他法律赋予的权利

隐私权

自由表达权

财产权

获得公正评价权

诉讼权

三、要督促学生履行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学生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遵守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要重视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

(一) 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的含义及范围

1、教育部2002年8月21日颁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包括总则、事故与责任、事故处

理程序、事故的损害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等共6章40条。

概念:指学生在学校管理下发生的人身伤害。包括身体和精神伤害,不包括学生遭受的财产损失,也不包括教育工作者受到的伤害。范围:

1、从空间看,凡学校地域内均是学校的管理范围,包括校园内的全部范围(以学校围墙为界,没有围墙的,以土地使用证的红线图为准)和校门前的可控范围为限。

2、从时间看,凡学校正常开展活动的期间都是管理范围。

3、从职责上看。

(二) 学校的学生安全管理职责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校的身份是管理人,不是监护人。但例外包括以下两种:

一是法律规定学校是监护人;(目前尚无任何法律有这样的规定)

二是学校通过签订委托协议(含口头协议),自愿担任监护人,不能把学校接受学生入校的行为视为资源受监护委托的行为。学校的安全管理责任:

确保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生活设施

食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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