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行山国有林管理局占用林地
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审核审批内容和职责,根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及我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临时占用我局林地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林场(保护区)将林地、林木作价投资与其他单位合作,兴办旅游业或其它事业,必须经林局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 占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第四条 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各类林地。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
- 1第十一条 使用林地必须遵照“科学合理、保护发展、综合开发利用”的原则,最大限度的发挥林地资源效益。
第十二条 林场(保护区)与用地单位除签订使用林地各项费用缴纳协议外,还应签订森林植被恢复措施协议、周边森林资源保护协议等。
第十三条 每年省厅返还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林局统一安排森林植被恢复和森林资源保护,优先考虑被占用林地单位。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统一上缴局财务,用于造林、发展林业生产和安臵补助,由林局统筹使用。
除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其余经营性项目还需另行交纳森林资源管护费等费用,纳入林局多种经营收入,60%返回林场做为林场森林资源管护和发展后续产业用。
第十四条 临时占用林地占用期满后,林场(保护区)同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进行植被恢复。
第十五条 林局对占用林地实行年检制度,防止随意扩占和不遵守用地协议的现象发生。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占用林地档案,及时准确地掌握林地资源的消长变化,不断提高林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 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用地单位需占用林地时必须向林场(保护区)提交书面申请,林场(保护区)研究同意后向林局
- 3(三) 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四)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五) 与被占用林地单位签订“林地占用协议书”。林地占用协议书应包括四项费用数额、预交时间和未被批复退回;占用林地前、后双方对周围林地保护的责任;双方应履行的责任等;
(六) 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征占用林地位臵特殊、面积较大,或可能对生态环境建设产生恶劣影响的非占不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需提供其它相关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或同意文件。
第二十四条 林局审核。林局接到林场(保护区)报批的占用林地文件后,由林局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类型、用途、内容、地点、面积、地类、林种、林木起源、采伐林木数量和各项费用进行初步审核后,由用地单位向林局预交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臵费三项费用及林地评估费后,由林局分管局长在《使用林地申请表》的“地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签署初审意见,同时行文上报省林业厅。占用林地面积在10亩以上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省林业厅。
第二十五条 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由用地单位缴纳植被恢复费,办理使用林地相关批件,林局按照林局有关规定向被占用林地林场(保护区)行文批复,林场(保护区)再向占用林地单位划拨林地。
第二十六条 占用林地后续管理。
- 54-5倍计算;
2、征、占用天然幼林地和灌木林地,以每亩400元计算;
3、征、占用人工幼林地按1000-2000元/亩计算;
4、征、占用果园地,按盛果期年产量价值的六倍计算。2000元/亩×6=12000元;
5、征、占用苗圃地,按邻近耕地年产值的六倍计算。800元/亩×6=4800元。
临时占用林地的,按林地补偿费的50%缴纳。
(三)林木补偿费:由征用占用林地单位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1、用材林补偿费标准:
(1)幼龄林林木补偿费标准,按林种情况,人工幼林每株每年生3元,天然幼林每株每年生2.5元计算;
(2)灌木林每丛每年按5-10元补偿
(3)中龄林和近熟林,按征、占用林地时,该地林木蓄积量价值的百分之八十计算。
(4)成过熟林,按所伐木材价值的百分之三十计算。
2、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补偿费标准,按用材林补偿费标准的三倍计算。
3、经济林和薪炭林的补偿标准,按当地前三年同种有收益盛产期林木平均产值的二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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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不履行审批手续,擅自答应他人占用林地和改变林地用途的,没收其违法所得,以非法占用林地论处。追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按相关法律处罚;造成林地破坏或其它实际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未经审核同意或批准,擅自占用、征用林地或擅自临时使用林地的;
(二)超过审核或审批的面积占用林地的;
(三)擅自改变审核或审批同意的地点和用途占用林地的;
(四)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或违法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
采取弄虚作假,或使用伪造、涂改及其它无效、失效文件或材料骗取批准占用林地的从重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通知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为准,林局的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通知中未包含的内容过去规定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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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