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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调查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0-26 08:38:27 来源:调查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武汉白浒山碧云寺景区改扩建项目

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武汉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二〇一五年七月

编制单位:武汉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院

长: 刘新胜

高级工程师 项目负责人: 邢乐杰

中级工程师 项目参与人员

王小红

孙巧峰

田国庆

邢乐杰

刘会平杜幼生

1总论 .............................................................................................................................1

1.1 项目概况 ..........................................................................................................1 1.2 项目地块林地概况 ..........................................................................................2 1.3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依据 ......................................................................3 2调查工作概况 .............................................................................................................6

2.1 调查依据 ..........................................................................................................6 2.2 调查范围和内容 ..............................................................................................6 2.3 林地现状调查分析方法 ..................................................................................7 2.4 主要技术标准 ................................................................................................10 3使用林地现状调查结果 ...........................................................................................13

3.1拟使用林地位置 .............................................................................................13 3.2项目使用林地情况 .........................................................................................14 3.3 其它情况 ........................................................................................................15 4森林植被恢复费 .......................................................................................................16

4.1测算依据 .........................................................................................................16 4.2测算标准 .........................................................................................................16 4.3测算结果 .........................................................................................................17 5综合评价及结论 .......................................................................................................17

5.1项目使用林地的建设条件 .............................................................................17 5.2拟建项目选址与林业的关系 .........................................................................18 5.3 相关建议 ........................................................................................................18

附 表:

1、项目拟使用林地按林地类型面积蓄积统计表

2、项目拟使用林地按现状地类面积蓄积统计表

3、项目拟使用林地按森林类别面积蓄积统计表

4、项目拟使用林地按保护等级面积统计表

5、项目拟使用重点生态区域林地面积统计表

6、项目使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计算表

7、项目拟使用林地小班因子调查表

附 图:

1、项目位置图

2、项目使用林地现状图

武汉白浒山碧云寺景区改扩建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1总论

1.1 项目概况

1.1.1 项目名称

武汉白浒山碧云寺景区改扩建项目

1.1.2实施单位

武汉白浒山碧云寺

1.1.3 业主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1.1.4 法人代表

杜幼生

1.1.5 项目负责人

杜幼生

1.1.6 项目批准单位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1.1.7 项目实施地点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街白浒村

1.1.8 项目建设内容

宗教文化旅游建设

1 武汉白浒山碧云寺景区改扩建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1.1.9 拟用地规模

项目地块总面积5.1329hm²。

1.2 项目地块林地概况

1.2.1 项目地块林地的空间位置

项目地块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托管的洪山区花山镇东港村及白浒村,涉及4201110060030030

13、4201110060010010

17、42011100600100100

8、4201110060010010

18、420111006001001021等5个小班(林地落界小班号)。

1.2.2 项目拟使用林地类型情况

项目使用林地类型情况:防护林地面积1.9239hm²,用材林地面积0.0635hm²,经济林地面积1.0634hm²,其他林地0.1971 hm²。

1.2.3 项目拟使用林地面积和林木蓄积

项目地块使用林地面积3.2479hm²,其中:乔木林面积1.9874hm²,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林地面积1.0634hm²,其他林地0.1971 hm²。

项目地块涉及林木蓄积:122.31m³,均为乔木林地蓄积。

1.2.4 项目地块涉及使用公益林情况

该项目涉及使用国家三级公益林3.0118公顷,其中花山街东岗村0.12公顷,花山街白浒村2.8918公顷,已按相关规定办理公益林调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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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项目拟使用林地保护规划等级

该项目涉及使用拟使用林地保护等级Ⅱ级林地3.0118公顷;除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外,其他保护等级林地0.2361公顷。

1.3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依据

1.3.1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1日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

(4)《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5)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林资发[2011]98号);

(7) 《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加强保护古树名木工作的决定》(全绿字第7号,1996年4月1日);

(8) 《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36号,201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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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关于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林业局文件财综发[2003]33号);

(10)《国家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

(11)《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修改〈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林办天[2013]30号);

(12) 《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占用征收林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林资[2011]32号)。

1.3.2 技术规范

(1)《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2]237号);

(2)《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国家林业局2003年颁发);

(3)《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国家林业局,2007年4月);

(4)《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的通知》(湖北省林业局文件,鄂林资[2007]64号);

(5)《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林业部、农业部1989年1月颁发);

(6)《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1999年8月4日由国务院批准并由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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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项目相关文件

(1)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关于白浒山碧云寺宗教文化旅游项目立项的批复(武新管社字[2014]79号);

(2)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关于《武汉白浒山碧云寺景区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及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的听证纪要(武土规新字[2014]24号);

(3)《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总体规划(2011-2020年)》; (4)《湖北武汉花山生态新城总体规划(2010-2030年)》; (5)《武汉白浒山碧云寺景区可行性研究报告》; (6)《武汉白浒山碧云寺景区规划设计》;

(7)武汉市测绘研究院《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2013定D208号)》;

(8)《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山体保护规划》(2014年9月); (9)湖北省林业厅关于调减东湖开发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面积的批复(鄂林生办[2013]3号)。

1.3.4其他资料

(1) 武汉市2009年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 (2) 湖北省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 (3)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2011年统计年鉴; (4) 武汉市2012年林地落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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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查工作概况

2.1 调查依据

(1)《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2013定D208号)》(比例尺1:2000 武汉市测绘研究院);

(2)项目用地红线图; (3)项目初步设计图;

(4)武汉市洪山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2年); (5)武汉市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 (6)武汉市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 (7)武汉市市级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

(8)武汉市有关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重点生态建设工程等规划材料;

(9)武汉市古树名木及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相关资料;

2.2 调查范围和内容

2.2.1 托管区土地权属说明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于1988年成立,1999~2010年进行了6次托管。2010年5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成建制托管了洪山区花山街。本报告涉及土地权属仍为洪山区花山街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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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调查范围

以项目委托单位提供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2013定D208号)》(比例尺1:2000 武汉市测绘研究院)作为外业调查用图纸,调查范围为红线内永久性用地。

2.2.3 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包括使用林地类别、林木权属、林地权属、林地类型、林种、起源、年龄、林地面积、活立木蓄积、林业工程类别;项目区域及项目区珍稀动植物、林业管理及技术状况、古树名木、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小)区、风景名胜区等内容。

2.3 林地现状调查分析方法

2.3.1 基本情况调查

基本情况调查主要是采用资料查阅收集的方式。各调查组到相关单位查阅收集所调查县(市、区)社会经济情况、自然资源情况。内容包括:县(市、区)人口、经济收入、各类土地面积、资源保护与利用现状、自然保护(小)区、森林公园等的建设现状和森林资源现状。

2.3.2 林地面积调绘

⑴小班区划

依据使用林地的行政村界、地类、起源、林种、林地权属、树种、龄组等因子划分小班。

⑵小班面积调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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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本项目业主提供的占地红线图为依据,按小班划分的标准进行小班勾绘,图纸上准确标注小班界线。地形、地物变化较大导致实地与图纸界线不明显的,采用GPS定位确定小班界线。

⑶小班编号

外业调查时,小班以乡镇为单位编号。

2.3.3 小班调查

⑴样地大小

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设置样地,样地大小分别为10m×10m的方形样地或半径为5.65m的圆形样地。

⑵样地个数

小班面积在1000m²以内(含1000m²)的设1个样地,小班面积在1000~5000m²的设2个样地,小班面积大于5000m²的设3个样地。

⑶蓄积量调查

对有林地、疏林地样地内林木每木检尺,按径阶分类登记,测量各径阶平均树高。查一元立木材积表计算样地蓄积量,推算小班蓄积量和小班胸径5cm以上(含5cm)的林木株数。设置样地调查时,在样地四周设置明显的临时标记,用于质量检查。

散生木查数株数,实测胸径和树高,利用一元立木材积表计算单株蓄积量。

⑷经济林调查

主要调查树种、起源、年龄等,现场确定产期,即产前期、初产期、盛产期及衰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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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无测树内容的林地调查

胸径5cm以下乔木林和竹林:通过设立10m×10m样地或半径为3.26m样圆调查株数,以确定优势树种。

未成林造林地:调查造林树种、林种、造林密度、造林时间、面积、权属等内容。

苗圃地:主要调查面积、土地权属等内容。 宜林荒山荒地:调查面积、权属等内容。

灌木林地:调查面积、林种、灌木种类、覆盖度及权属等内容。 上述地类中,如有达到检尺标准的林木,应按实际情况调查林木蓄积。

2.3.4 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古大珍稀树木调查

⑴野生动植物调查以种类调查为主。野生植物采取实地调查的方法。野生动物采取查阅收集相关资料和实地访问相结合的方法。

⑵古大珍稀树木调查。对项目地块及周边50m范围内的古大珍稀树木,调查树木名称、坐标位置、小地名、土壤、树龄、树高、胸径、冠幅、保护等级、权属等内容。

2.3.5 内业整理汇总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调查操作细则(第二版)》要求对外业调查卡片进行分类汇总统计。表格数据采用EXCEL软件统计汇总,小班面积计算及图纸绘制采用ArcGIS软件完成,并严格实行双轨制作业,对关键环节进行多次检查把关,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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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主要技术标准

2.4.1 林地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2]237号文件),本次调查林地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即:林地,包括郁闭度0.20以上的乔木林地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本次调查林地划分标准如下:

⑴有林地:附着有森林植被、郁闭度≥0.20的林地,包括乔木林、竹林和人工矮化乔木林。

①乔木林:由乔木(不含因人工栽培而矮化的)树种组成的片林或林带,包括郁闭度达不到0.20,但已达到成林年限且生长稳定,保存率达到80%以上人工起源的乔木林。

②竹林:附着有胸径2cm以上的竹类植物的林地。

③人工矮化乔木林:因人工栽培矮化而形成的,没有明显主干或树高达不到5m的乔木林。

⑵疏林地:附着乔木树种、郁闭度在0.10~0.19之间的林地。 ⑶灌木林地: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及胸径小于2cm的小杂竹丛;以经营灌木林为主要目的或专为防护用途,覆盖度在30%以上的林地。包括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简称“国特灌”和其它灌木林地(简称“其它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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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国特灌:乔木分布(垂直分布)上限以上,或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河谷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带,专为防护用途,且覆盖度大于30%的灌木林地;以获得经济效益为目的进行经营的灌木经济林。

②其它灌:不属于国特灌的其它灌木林地。

⑷未成林地:未达到有林地或灌木林地标准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⑸苗圃地:固定的林木和木本花卉育苗用地,不包括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种质基地等种子、种条生产用地以及种子加工、储藏等设施用地。

⑹无立木林地:包括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其它无立木林地。 ①采伐迹地:采伐后3年内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②火烧迹地:火灾后3年内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③其它无立木林地:造林更新后,成林年限前达不到未成林地标准的造林地;造林更新达到成林年限后,未达到有林地、灌木林地或疏林地标准的林地;已经整地但还未造林的林地。

⑺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土地。包括以下三类:

①宜林荒山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标准,规划为林地的荒山、荒滩、荒沟、荒地等。

②宜林沙荒地: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

11 武汉白浒山碧云寺景区改扩建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地标准,造林可成活,规划为林地的固定或流动沙地(丘)等。

③其它宜林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其它土地。

⑻林业辅助生产用地:指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含配套设施)用地和其它具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

2.4.2 林种

根据《湖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调查操作细则(第二版)》(武汉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等相关规定划分林种。

⑴生态公益林

①防护林:以发挥生态防护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

②特种用途林:以保存物种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用于国防、森林旅游和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

⑵商品林

①用材林:以生产木材或竹材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和疏林地。 ②薪炭林:以生产热能燃料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

③经济林:以生产油料、干鲜果品、工业原料、药材及其它副特产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有林地和灌木林地。

2.4.3 使用林地类型

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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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2]237号文件)规定,将拟使用林地分为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用材林地(含采伐迹地)、经济林地(含采伐迹地)、薪炭林地(含采伐迹地)、苗圃地和其它林地。

2.4.4 古树名木

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稀有的、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以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国家林业局全国古树名木普查建档技术规定古树名木划分标准为:

⑴国家Ⅰ级古树名木年龄为500年以上; ⑵国家Ⅱ级古树年龄为300~499年; ⑶国家Ⅲ级古树年龄为100~299年; ⑷国家级名木不受年龄限制。

3 使用林地现状调查结果

3.1拟使用林地位置

拟建项目位于武汉市洪山区花山街,东经114°35′8\"~114°36′38\",北纬30°32′52\"~30°33′20\"之间。项涉及花山镇东港村及白浒村两个行政村,涉及4201110060030030

13、4201110060010010

17、42011100600100100

8、4201110060010010

18、420111006001001021等5个小班(林地落界小班号)。涉及使用拟使用林地具体位置详见《武汉白浒山碧云寺景区项目使用林地调查小班图》(比例尺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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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项目使用林地情况

3.2.1使用林地面积

项目拟使用林地共区划小班11个,面积为3.2479hm²。其中: 按林地类型分:防护林林地1.9239hm²,用材林林地0.0635hm²,经济林林地1.0634hm²;

按地类分:乔木林地1.9874hm²,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1.0634hm²,其他林地0.1971 hm²;

按森林类别分:公益林地3.0118hm²,商品林地0.2361hm²; 按权属分:均为集体林地;

按优势树种分:香樟0.8161hm²,硬阔1.0513hm²,刺槐0.1200hm²,茶叶1.0634hm²;

乔木林按龄组分:幼龄林1.8985hm²,中龄林0.6154hm²; 按起源分:人工2.9308hm²,天然0.1200hm²。

3.2.2林木蓄积

拟建项目地块使用林地范围中涉及林木蓄积122.31m³。其中: 按林地类型分:防护林林地122.04 m³,用材林林地0.27 m³; 按森林类别分:公益林林地122.04 m³,商品林林地0.27 m³; 按龄组分:幼龄林30.58m³,中龄林91.73m³; 按起源分:人工122.06m³,天然0.25m³;

按树种分:香樟33.92m³,硬阔88.14m³,刺槐0.25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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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项目涉及重点林业工程类别情况

本项目拟使用林地不涉及林业重点工程。

3.2.4 出材量及出材率情况

根据湖北省出材率指标,人工林出材率为66.0%,天然林出材率为56.3%。经计算,该项目地块涉及林木蓄积122.31m³,出材量为80.7m³,综合出材率为66.0%。

3.3 其它情况

3.3.1 项目地块涉及使用公益林情况

该项目涉及使用国家三级公益林3.0118公顷,其中花山街东岗村0.12公顷,花山街白浒村2.8918公顷,已按相关规定办理公益林调减手续。

3.3.2 项目拟使用林地保护规划等级

该项目涉及使用拟使用林地保护等级Ⅱ级林地3.0118公顷;除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外,其他保护等级林地0.2361公顷。

3.3.3 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

拟建项目地块位于武鄂高速以北,长江以南,人为活动较为频繁,不是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栖息地和活动范围。经调查,地块内及附近无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布。

3.3.4古树名木情况

根据实地调查,项目地块内及周边50m范围内无古树名木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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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林业重点区域情况

拟建项目未涉及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小)区、国有林场等林业重点区域。

3.3.6 项目用地涉及山体保护规划情况

根据《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山体保护规划(2012)》,该项目在准入项目范围内。

4 森林植被恢复费

4.1测算依据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文件)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

4.2测算标准

各类型林地具体征收标准为:

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国家重点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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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涉及的公益林均为国家公益林,保护等级为三级,参考此标准收取。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可按上述标准两倍征收。本项目使用林地按城市规划区计取。

4.3测算结果

经测算:本项目使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费为52.7892万元,其中:防护林地38.4780万元,用材林地0.7620万元,经济林地12.7608万元,宜林地和迹地0.7884万元。

5 综合评价及结论

5.1项目使用林地的建设条件

武汉白浒山碧云寺景区改扩建项目是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建设项目。武汉白浒山碧云寺景区项目是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II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该项目拟使用的国家公益林已按相关规定办理了调减手续,项目地块没有涉及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使用林地符合国家林业局制定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同时,项目地块符合《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山体保护规划》,碧云寺景区开发项目在准入项目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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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拟建项目选址与林业的关系

5.2.1项目选址与森林资源分布的关系

项目地块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托管的洪山区花山镇东港村和白浒村。在规划设计时引入了以保护生态环境为主的重要理念。自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成立以来,为了不影响开发区的发展,当地林业部门在林业发展规划中,充分考虑了开发区的发展特点,一直来没有在开发区范围中安排重点林业项目,降低了开发区实施过程中对林业的影响程度,也为开发区顺利建设实施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从总体情况看,项目所在区域不是当地林业的重点发展区域,项目所占用征用的林地面积也较小,对林业发展的影响不大,项目选址是可接受的。

5.2.2项目选址与野生动物及林业重点区域的关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境内分布的保护野生动物种类有24种,其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2种,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6种,省级保护动物保护野生动物16种。拟建项目没有涉及野生保护动物分布集中的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以及野生动物集中分布的丘陵、山地、湖泊水库周边地区。

项目选址避开了国有林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等林业敏感区域,拟建项目选址是可行的。

5.3 相关建议

为进一步减缓该项目对环境和林业发展的影响,保护当地生态环境,提高环境质量,特提出以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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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采取有力措施,增加当地的植被,提高其林分质量,恢复森林的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等综合功能。对地块周边加大投入力度,特别是在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方,应采取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管护等各种措施恢复植被。保护和发展周边现有森林植被,保护和发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生境条件。

⑵科学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施工人员的管理与教育,禁止施工人员对植被乱砍滥伐;加强护林防火的宣传教育;若施工过程中发现野生动物,及时向当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报告。

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积极服务于本项目建设,在管理与监督等应尽的职责内,监督本项目使用林地的实施,促使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与环保资金的落实,监督项目施工是否合法使用林地,以使项目对林业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⑷在施工期间加强对当地的野生动植物管理与执法力度,严防对当地野生动植物的破坏。

⑸加强对木材和木材制成品、包装的检疫工作,防止项目建设可能引发的森林病虫害。

推荐第2篇:林地流转森林资源调查报告

攀枝花市仁和区中坝乡大纸房村大纸房村民小组森林资源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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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查 报 告

设计单位: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推荐第3篇: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12

林地资源调查报告

石占海

为了更好地掌握我场林地资源的现状和变化,更好地完成今后的生产管理和病虫害防治工作,本人抽调各分场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林地现状调查工作组,对全场林地的现状进行了一次现场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地理位置及土壤里地条件

我场地处兰州市红古区水车湾,位居兰州、西宁两大省会城市中间。林地属沟壑区地貌,土壤类型以红粘壤为主,土层中厚,腐殖质层较薄,土壤有机质中等,整体立地条件一般。

(二)林地面积

我场总面积3321亩,国有林地面积3069亩,共1个林班40个小班

二、调查方法

对现有林地资源的立地类型、林分的组成、林龄、郁闭度等进行实地调查,核对小班数目及面积。

三、调查范围

兰州市生态林业试验总场

一、

二、三个分场。

四、调查内容

1.林地地类、土地经营权属、林地类型、林种、优势树种(组)、林龄、龄组、郁闭度、经济林面积等。

1 / 3

五、林地调查结果

(一)林地类型、面积

生态公益林1279亩、人工湿地90亩、经济林473.8亩,宜林地1478.2亩。

(二)主要调查因子情况 森林类别:生态公益林及经济林; 林种:水源涵养林1279木; 经 济 林473.8亩 地类:乔木林1752亩; 优势树种:针阔混; 起源:人工林1752亩; 郁闭度:0.60; 林龄:5-18年; 树高:8.9米;

林木总株数:359183株;

(三)主要森林植被特征

该区域优势树种为针叶、阔叶和杂灌占比例最大;林分结构简单,森林质量不高,但长势较好。林下植被种类不多,灌木主要有连翘、钙果、丁香等,林下植被覆盖度低,物种具有多样性。

六、小结

经调查,整个林地突显以下特点:林木种类较多,树种达350多个;彩叶树种较多,种类达到110多种;经济林品种也较丰富,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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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个品种以上,森林生态环境较好,但也存在林层结构简单,林下植被种类不多,林地内少见野生动物活动和聚居,区域内林地森林生态功能有待进一步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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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4篇:宜林地拍卖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我省宜林地拍卖情况的调查报告

最近,我们深入有关市县对全省宜林地资源的拍卖情况进行了调查,基本摸清了我省宜林地资源拍卖工作的现状,发现了一些制约宜林地开发利用的症结问题,并结合这些问题提出了我们的初步意见。

一、我省宜林地拍卖与治理的现状

宜林地主要指适宜植树造林的荒山、荒地、荒滩,宜林地拍卖是指宜林地所有者将自己所有的宜林地使用权以拍卖的形式转让给他人,取得一定出让金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新的承包经营形式。通过宜林地拍卖把土地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可以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力量开发治理宜林地资源的积极性。

早在 80年代,针对林业“三定”以来,群众承包的责任山长期得不到治理的问题,有些地方就将集体的宜林荒山、荒地和荒滩(当时称“三荒”)承包或无偿分配给农民群众开发治理。但由于群众存有怕政策变等心理,开发治理成效不大。90年代以来,全省各地借鉴以前的经验教训,把拍卖“三荒”作为扩大我省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出台了一系列文件。1990年省政府《关于动员全省社会力量加快发展林业的决定》规定:对林业“三定”后在荒山、荒滩、荒地上营造的中幼龄林,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可以活立木为载体,实行营林劳动、管理、科技、资金投入的有偿转让,或称“买卖青山”。1994年省林业厅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拍卖宜林“三荒”工作的意见》,对我省宜林“三荒”范围、拍卖的程序、拍卖价格的确定、拍卖年限及保持林业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拍卖“三荒”的优惠政策措施。全省出现了宜林地拍卖治理的高潮,到目前为止,全省共拍卖荒山、荒丘、荒滩、荒地520万亩,共有78533户,366家企事业单位和团体购买了宜林地,其中已有60%得到了初步治理开发。

总结各地宜林地拍卖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单户公开竞争拍卖。对交通方便、立地条件较好,治理难度较小的宜林地,单户有能力治理的,采用单户公开竞争招标拍卖。

2、联户购买,股份开发。对宜林地面积较大,分布

相对集中,一家 一户难以治理的,由农民群众通过联户购买,股份开发,按股分红。入股的方式包括:资金入股、技术入股、投劳入股、土地入股等形式。入股的股东包括农户、个体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

3、均分到户,拍卖治理。有些地区,为了避免在治理见效后出现“红眼病”,将宜林地按立地条件合理搭配,平均划分到户,由各户向集体交纳宜林地使用费或按收益分成。这种方式在迁西县围山转治理中普遍存在,由于围山转多种植板栗等经济林木,效益较高,这种方式较受欢迎。

4、改包为卖。为了维持以前形成的承包关系,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进一步强化承包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经双方协商,修改承包合同,合理作价,一次性卖给原承包者。对承包后逾期未治理或治理效果较差的,集体收回,统一作价,公开招标拍卖。

5、面向社会跨地区跨行业拍卖。到目前为止,全省已有366家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购买了宜林地。目前,参与跨行业购买宜林地的主要有:城镇下岗职工、城市个体工商户、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等。团体主要有:厂矿企业、政府机关、宾馆饭店等,其购买的目的主要作为本单位的生产开发基地或休闲旅游度假基地。投资达200万元以上。

目前,农村宜林地的开发项目主要是发展林果业、养殖、旅游业、建立工业原料基地。

二、我省宜林地拍卖的主要做法和存在问题

(一)主要做法

总结我省宜林地拍卖工作,主要做法是:

1、强化组织领导 积极稳妥推进

经过近几年来的宣传发动,各地对宜林地拍卖工作较为重视,多数地区把这项工作摆上了议事日程。在调查的县(市)发现,多数县的县委、县政府都成立了由县主要领导挂帅,林业、水利、土地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宜林地拍卖领导小组,有关乡村建立了拍卖组织,精心组织拍卖工作。曲周县成立了由主管副书记任组长,主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农工部、土地局、林业局、开发办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各乡(镇)、村也成立了相应组织,具体负责林地使用权拍卖工作的组织。

2、规范拍卖程序 保证公正公开

在宜林地使用权拍卖过程中,各地着重抓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制订拍卖方案。在拍卖前对宜林地进行摸底调查,统一规划。制订拍卖方案,交群众代表讨论,报乡和县有关部门审查。二是合理确定宜林地标底,公开竞争拍卖。由乡村干部和群众代表参加组成评估小组,根据宜林地的不同类型、立地条件合理确定标底,张榜公布,公开竞争招标。三是签订合同,进行公证。一般作法包括:统一制作合同样本,规范合同内容,包括四至界限、承包期、治理标准和时间,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进行司法公证,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土地和林业部门要及时确权发证。四是搞好拍卖金管理。多数地区的宜林地拍卖金管理较为规范,主要作法是村有乡管或村有村管,拍卖金主要用于宜林地治理和改善农村的社会公益事业。有的县将宜林地拍卖金 纳入村有乡管范畴,能够用活用好。

3、合理确定宜林地拍卖的范围、面积、期限、价格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宜林地的范围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宜林地主要包括:荒山(约占全省宜林地面积的90%以上)、荒地、荒滩。有些地区对限制拍卖的宜林地也做了规定;宜林地的拍卖期限根据立地条件的不同而有所变化,立地条件较好的宜林地如迁西的围山转、平原地区的路、渠、废耕地拍卖期为30年以下,立地条件一般的宜林地拍卖期为30-—50年,立地条件较差的边远山地一般确定为50-—70年;拍卖面积根据本地宜林地资源存量、购买者的治理能力,宜林地的分布特点及村民的意愿由村委会研究决定,一般控制在10--100亩,购买1000亩以上的大户主要分布在承德市。关于拍卖价格的确定,一般由村委会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宜林地的立地条件等级、交通条件等确定底价。目前,大部分地区还没有建立宜林地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相对而言,迁西县的做法较为规范,对一般宜林地,由村集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考察,根据治理难易程度、适合栽植的树种、预期效益及群众认可程度等情况确定价格;对拍卖的围山转,由村委会委托县农经部门集体资产评估事务所,根据面积、株数、树势及效益等情况,进行资产评估。拍卖“三荒”和围山转须一次交清拍卖金,并逐年按每亩不低于50元交纳资源使用费。均包到户的围山转,逐年按每亩50-—80元交纳资源使用费,竞争承包的,实行逐年缴纳承包费(含资源使用费)。

4、不断完善宜林地拍卖政策

为促进宜林地开发治理,各地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出台了不少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措施,如围场、滦平、曲周、玉田、唐县、迁西、元氏、赞皇等县都出台了关于加速开发治理宜林荒山、荒地的政策性意见。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1)允许宜林地购买者依法拥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允许继承、转让、租赁、抵押;(2)延长宜林地拍卖使用期限,由原来的30年延长到50年,最长的为70-—1XX年。(3)购买宜林地可以分期付款;可以

在拍卖后产生效益前的3-—5年内,免收土地使用费或承包费;可以,依法适当减免农林特产税、土地管理费、耕地占有税、乡村提留等。(4)宜林地拍卖金主要用于宜林地开发的基础或配套设施建设,如在宜林地开发区修路、引水、架电等。(5)各类林业工程项目投资、小流域治理或经济沟建设补助费可直接投资到宜林地购买户。(6)坚持谁购买、谁治理、谁受益;鼓励下岗职工开发治理宜林地的。

(二)存在问题

我省宜林地拍卖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表现在:

一是宜林地开发治理工作进展不平衡。目前全省宜林地面积仍有3000万亩,主要分布在山区。尽管我省在拍卖宜林地,促进开发治理上,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多数地区在治理宜林地上还没有突破,特别是有些山区县,大面积宜林地长期得不到开发治理,难以摆脱贫困落后的状况。

二是拍卖行为不规范。有些地方存在仗权拍卖现象,拍卖缺少透明度;有的地方拍卖宜林地没有整体方案,没有统一规划和长远打算,拍卖的程序和手续不健全,有的拍卖后没有签订拍卖合同,有的虽然有合同,但合同容很不完善。

三是宜林地资源的价格评估不科学,评估结果不合法。宜林地拍卖价格偏低的现象普遍存在,有的每亩仅1元。有些地区拍卖合同不合理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形成新的分配不公;有些地方拍卖金管理不善,资金不能及时收回,或收回后管理混乱,没有建立起会计和审计监督机制;有的村干部将宜林地拍卖作为自己以权谋私,发财致富的捷径。

四是社会化服务体系仍不健全。群众治理宜林地缺乏技术指导和服务;用于宜林地开发的基础设施不健全;在群众投资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得不到及时的资金扶持或贷款从而限制了宜林地开发治理的进度;宜林地产品销路问题没解决,影响 了开发的资金周转。特别是资金、劳力、资源、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问题。仍是制约宜林地开发的主要问题之一。

五是宜林地开发后的土地流转机制没有建立,造成农民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治理之后,短期内难以见到收益,从而给治理者造成新的“经济危机”。

六是有些地方,为了搞形式,不顾群众意愿,在宜林地拍卖中搞一刀切,将宜林地平均分配给农户,难以达到宜林地治理的预期效果;有些地方为谋取短期利益,存在重拍卖轻治理的问题。

三、对我省宜林地拍卖工作的几项建议

为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推动我省宜林地拍卖工作的健康发展,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更新观念,加强领导

实践证明,通过宜林地拍卖,开拓农村市场,可以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从调查的情况看,宜林地开发存在着巨大的潜力。迁西县有4.5万户农民投资1800万元,购买了15万亩荒山和围山转工程的使用权,通过宜林地治理使该县的板栗产量由83年的700万斤增加到96年的1500万斤,全县417个村靠治理宜林地发展林果实现奔小康,占全县的53%;围场县已经出现了靠宜林地开发脱贫的百万富户(按现有资源估价);由此可见,拍卖宜林地,对增加农村投资和消费总需求,确保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因此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更新观念换脑筋,加强领导和引导,从政策中找出路,从机制上寻动力,因地制宜,把宜林地开发作为振兴本地经济的突破口,切实抓紧抓好。

2、不断完善拍卖政策,建立竞争激励机制。

(1)合理确定拍卖承包期。目前导致宜林地长期得不到治理的主要原因是群众担心政策变化。合理确定宜林地拍卖期限,可以消除群众顾虑,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促使其积极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加快治理步伐,尽快形成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推荐第5篇:高淳区林地变更调查报告620

林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报告

前言

按照《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国林地年度变更调查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办资字〔2013〕82号)和《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规范林地年度变更调查成果报告有关要求的函》(资地函〔2013〕49号)的要求,江苏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对林地年度变更调查试点工作进行了安排。

此次变更的时段为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调查范围为南京市高淳区,面积合计801.8 km2。此次调查工作的开展是为了探索林地年度变更调查技术方案,建立县(区)级林地年度变更调查工作机制和检查机制。

高淳区林地年度变更调查工作内容包括:

(一)全区高分辨率遥感影像的处理。

(二)收集、处理林业经营管理资料。

(三)林地变化地块遥感影像判读。

(四)变化地块核实调查。

(五)林地“一张图”数据库更新,林地变更统计分析与成果编制。

第一部分:工作概况

一、工作基本情况

(一)工作组织:

我省林地年度变更调查扩大试点工作,由省林业局统一部署安排,森林资源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分工:

局森林资源管理处: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经费筹措,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协调、处理试点工作相关事务,掌握控制工作进度,组织收集有关资料,研究提出重大问题初步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局主管领导汇报等。

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编制《江苏省林地年度变更调查扩大试点技术方案操作细则》,承担技术培训工作;配合局森林资源管理处指导试点单位开展林地年度变更调查工作,及时解决试点工作存在的技术问题;及时更新全省林地“一张图”数据库。

试点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力量,承担本县(区)内林地变更调查任务,开展资料收集、调查核实、上图入库等试点工作,编制本县(区)林地年度变更调查统计表;及时报告试点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配合国家林业局华东院做好林地年度变更调查扩大试点的抽样核查工作;编写试点工作成果报告和工作报告,对试点进度和成果质量负责。

(二)工作开展情况:

表1 江苏省林地年度变更试点单位-高淳区工作安排

序 号 1 试点工作启动会

2013.10

省资源监测中心、省市林政处、

区林业局

2 变更调查影像图处理

2013.10

省资源监测中心 内 容 完成时间 负 责 单 位

3 遥感影像背对背判读区划 2013.12 省资源监测中心、区林业局

4 林业经营管理资料收集 2013.12 区林业局

5 林业经营管理资料矢量化

在调查底图上转绘 经营管理资料

2014.01 区林业局

6 2014.02 省资源监测中心、区林业局 华东院、省资源监测中心、区林

业局 7 林地变化图斑核实调查 2014.02 8 更新成果制作 2014.02 省资源监测中心

华东院、厅资源处、省市林政处、

区林业局 9 更新成果研讨会 2014.02

(三)调查成果质量

一、成果质量控制的措施和流程

1、提高遥感影像判读质量

使用真彩色遥感影像图,降低判读难度;判读时比例尺不得低

于1∶1000,通过培训、练习,提高人眼对变化图斑的识别度;双轨制判读,2人

各自判读,对有疑问的地方共同商定,宁愿多判不能漏判;

2、确保核实调查真实性

全面收集林业经营管理资料,分年度、类别、乡镇整理归档;对照资料记录的坐标点和面积等信息,完成变化图斑的内业核实;外业实地调查时真实、详细记录属性,对变化图斑的位置、界限进行确认。

3、保证逐级检查严格性

采取区级自检、省级检查和国家级核查的组织方式,实行分级检查。 区级林业局对林地变化数据进行全面检查。

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对林地变化数据内业进行全面检查;外业抽查比例为地类变化图斑总数的3%。

国家林业局华东森林资源监测中心负责江苏省林地变更成果国家级核查,编制核查报告。对林地变化数据内业进行全面检查;外业抽查比例为地类变化图斑总数的1%。

二、问题的处理方法

1、修正2011年的底图数据

使用全国林地年度更新软件对2011年的底图数据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属性因子填写不正确的问题通过实地调查进行了修正、填写不规范的问题进行了完善,确保2013年的林地更新工作的顺利开展。

2、修正林地落界数据

使用全国林地年度更新软件对林地落界的底图数据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存在细碎的问题进行了修正,确保2013年的林地更新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调查质量检查结果

表2 质量检查结果

序号 1 2 3 检查时间 2014年1月 2014年4月 2014年5月

检查单位 区林业局 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 华东院森林资源监测中心

合格率

内业 96% 96% 95%

外业 94% 95% 96%

二、工作量及资金使用情况

(一)投入工作量

表3 投入工作量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合计 工作内容 林业经营资料收集 2011年林地数据库检查、修正

2012年遥感影像图处理

遥感判读区划 林业经营资料矢量化 内业核实调查、属性因子记录 外业核实调查、属性因子记录 本期林地数据库生成、检查 本期林地变化数据库生成、检查

林地变更调查成果统计 林地变更调查成果报告撰写

省级数据检查 国家级核查

工作单位 区林业局 区林业局 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

区林业局 区林业局 区林业局 区林业局 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 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 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

区林业局

省林业局、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

华东院森林资源监测中心

工作量 5人日 7人日 7人日 20人日 16人日 16人日 12人日 6人日 16人日 6人日 15人日 10人日 10人日 146人日

(二)资金使用情况

表4 资金使用情况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合计 工作内容 林业经营资料收集 2011年林地数据库检查、修正

2012年遥感影像图处理

遥感判读区划 林业经营资料矢量化 内业核实调查、属性因子记录 外业核实调查、属性因子记录 本期林地数据库生成、检查 本期林地变化数据库生成、检查

林地变更调查成果统计 林地变更调查成果报告撰写

省级数据检查 国家级核查

资金来源 局森林资源管理处

区林业局 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

区林业局 区林业局 局森林资源管理处 局森林资源管理处 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 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 局森林资源管理处 局森林资源管理处

省林业局

华东院森林资源监测中心

经费数量(元)

12500 13500 53500 15000 8000 18000 86000 8000 8000 8000 12500 15000 45000 303000

三、主要经验和问题与建议

(一)主要经验

一、工作机制

平时应做好林业经营管理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在林木采伐和林地征占用过程中,用GPS仪测量到的地块范围需要保存。这对提高林地变更工作的效率和准确率十分重要。

各类林业经营管理资料的收集和矢量化工作建议先于遥感判读工作,特别是平时的造林验收资料与林政资料(采伐与林地征占用)的详备性,最好上图。其

优势有二:首先判读好的图斑地块叠加遥感影像图之后,相当于建立了一部分判读标志,可以给判读人员一定的先验知识,以增加判读精度;其次可以降低部分工作量,避免了后续对有资料对应判读图斑的剔除工作及可能引起的错误。

二、调查方法

针对判读区划后形成的数据库,我们只需对其中没有林业经营管理资料的小班进行外业核查。

建立高淳区林地变更工作专用QQ群,加强与各乡镇、村的负责人的联系,外业调查时首先将小班以乡镇为单位归组,依靠各乡镇农服中心主任、各乡村主任等对当地林地变更情况熟悉的人员填写小班变化情况,以此提高工作效率。

对经营资料中的图斑与判读图斑差异较大的,可能涉及非法砍伐和占用的小班,应在实地调查中确认。

三、技术创新

图层设置时建议直接在落界“一张图”数据上作经营资料的矢量化和判读图斑绘制,在矢量化过程中即按原有小班界线分割,判读图斑因子记录表中所要求的字段可以通过添加字段的方式实现,如图斑编号、判读面积、判读地类。这样的优势有两方面:一是在矢量化的过程中即控制了因各种原因可能产生小碎班的问题;二是通过分割落界图斑的方式保留了原小班属性信息,仅需修改变化部分,如地类等。

(二)存在问题和建议

一、基层技术人员缺乏问题

基层林业工作人员,年龄分布出现断层现象,老同志学习新技术的能力和积极性有限,年轻同志培训的机会有限,对Arcgis软件和全国林地年度更新软件不能灵活高效的使用。同时,林地变更涉及到林业管理的各个方面,需要植树造林、林木采伐、征占用、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工作人员的协作。建议更加注重技能操作,确保培训到位。一是以会议明确任务,分析问题统一标准。不仅在试点工作启动大会上对工作任务和质量进度要求进行了明确,而且在工作开展中多次召开会议,对林地年度变更调查工作发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讨论分析,再次统一认识、统一标准,确保调查成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二是跟踪技术指导,提高操作技能。邀请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技术人员,在调查前进行操作细则和电脑操作技能集中培训,在调查中现场跟踪指导,通过现教现学,现学现用,增强操作技能,掌握调查技术和方法,确保调查质量与进度。

二、变更时点准确性问题

2013年开展的林地变更的影像图分别是2011年10月和2012年10月拍摄的,在林地变更调查过程中,我们依据影像图来判读变化小班,建议能够提供变更年度当年的影像图片。

三、遥感判读时的漏判问题

遥感判读时,可能会发生漏判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为两点:

1、影像图的分辨率限制,提高了判读难度;

2、图像的色彩限制,干扰判读;

3、影像图的划分,建议能将新一期的遥感图分割成若干小图,以免在判读时将局部地区漏判。

四、现地核实时小班的提取问题

对需要进行现场核实的判读小班,我们通过手动录入小班的中心坐标点来定位,工作量比较大。建议能增加自动提取小班中心位置坐标点的软件功能。这样通过excel表格的输出,可以直观的看到坐标点。

五、软件属性检查的问题

在使用全国林地年度变更软件进行属性检查时,对每一项属性修改好之后,需要验证修改结果。建议软件能对每一项属性都设置检查按钮,这样子,不需要每做一项修改都从头检查一遍,特别是对性能不好的电脑来说,检查耗费的时间较长,容易造成死机。

六、林业管理经营资料矢量化问题

林地年度变更调查工作需要依靠平时资料的积累,林地变更工作涉及到林业工作方方面面,如造林、林木砍伐、林地征占、林权变更、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等,建议召开区林业局的林地变更的专题会议,邀请不参与林地变更的林业工作人员参加,了解林地变更的工作内容和作用。从而完整保留变更小班的矢量坐标和属性因子,并及时上图,为林地年度变更调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不要让林地变更工作成为无米之炊。

七、林地变更所需物资的保障问题

林地变更工作需要安装Arcgis软件和全国林地年度变更软件,对电脑的性能要求较高,基层电脑硬件配套比较薄弱;在进行实地调查时,由于调查地点多是山岗和丘陵,乡镇公交不方便到达,公车改革后用车受到限制,这些都给林地变更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困难。建议能落实林地变更工作的专项资金和审核制度,保证林地年度变更的顺利推进。

第二部分:调查成果

一、林地资源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据2013年高淳区林地变更调查数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高淳区林业用地总面积8106.07公顷,其中有林地3876.73公顷、灌木林地1880.47公顷,疏林地20.35公顷。

(一)各类林地面积

在林业用地面积中:有林地面积3876.73公顷,占林地用地总面积的47.83%;疏林地面积20.35公顷,所占比例0.25%;灌木林地面积1880.47公顷,占23.20%;未成林造林地面积1655.3公顷,占20.42%;苗圃地面积446.28 公顷,占7.16%。

图1

各类林地面积分布图

有林地面积中:乔木林地面积3287.19公顷,占84.79%;竹林地面积589.57公顷,占15.21%。

灌木林地面积中: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1019.15公顷,占54.2%;其他灌木林

861.46公顷,占45.8%。

(二)林地面积按起源划分

高淳区林地面积8106.07公顷,其中国有林地面积687.55公顷,占林地总面积的8.48%;集体林地面积7418.52公顷,占91.52%。

(三)林地面积按分类经营体系划分

林地面积按生态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两类经营体系划分: (1)生态公益林地面积

高淳区现有生态公益林地3785.59公顷,占全区林地总面积的46.7%。公益林地面积按保护等级划分:重点公益林地3382.62公顷,占公益林面积89.35%;一般公益林地402.97公顷,占10.65%。按事权等级划分:省级公益林面积3382.62公顷,占公益林总面积的89.35%;市级公益林402.97公顷,占10.65%。 (2)商品林地面积

全区现有商品林地4320.48公顷,占全区林地面积的53.3%。商品林地面积按地类分:重点商品林面积2324.86公顷,占53.81%;一般商品林面积1995.62公顷,所占比例45.74%。

(四)林种结构分布

高淳区现有林种结构分为防护林、用材林和经济林3大类。根据现有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纳入各林种范围,上述三项合计面积5777.55公顷,占全区林地面积的71.3%。另有2317.35公顷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等,未纳入林种结构的面积范围,占全区林地面积的28.7%。

二、林地动态变化分析

(一) 林地范围变化:

全区各类林地面积为8106.07公顷,比2011年新增389.15公顷,其中:淳溪镇新增集体林地36.39公顷;东坝镇集体林地新增40.35公顷;古柏镇新增集体林地0.95公顷;固城镇新增集体林地58.23公顷;漆桥镇新增集体林地54.38公顷;桠溪镇集体林地新增 181.11公顷;阳江镇减少集体林地3.41公顷;砖墙镇减少集体林地0.32公顷;晶桥镇新增集体林地11.47公顷;傅家坛林场减少国有林地0.27公顷;荆山林场减少国有林地0.86公顷;实验茶场新增国有林地13.66公顷;团结圩农场新增集体林地3.85公顷。

图2

各镇、场圃林地面积变化图

(二) 地类变化:

全区各类林地面积为8106.07公顷,比2011年新增389.15公顷,其中:有林地

减少116.37公顷,疏林地新增6.1公顷,灌木林地减少34.82公顷,未成林造林地新增115.88公顷,苗圃地新增375.44公顷,无立木林地新增41.32公顷,宜林地新增0.62公顷,林业辅助生产用地新增0.98公顷。

图3

各类林地面积变化图

(三)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变化:

(1)生态公益林地变化:

高淳区现有生态公益林地3785.59公顷,新增163公顷,占全区林地总面积的46.70%。其中,重点公益林地3382.62公顷,减少22.54公顷,占公益林面积89.36%;一般公益林地402.97公顷,新增185.54公顷,占10.64%。整体来看:淳溪镇新增生态公益林17.23公顷;东坝镇新增生态公益林9.78公顷;古柏镇新增生态公益林0.21公顷;固城镇新增生态公益林5.73公顷;漆桥镇新增生态公益林5.19公顷;桠溪镇新增生态公益林125.13公顷;阳江镇减少生态公益林2.33公顷;砖墙镇新增生态公益林0.18公顷;傅家坛林场减少公益林0.27公顷;荆山林场减少生态公益

林1.16公顷;实验茶场新增生态公益林2.95公顷;团结圩农场新增生态公益林0.36公顷。

(2)商品林地变化:

全区现有商品林地4320.48公顷,新增321.09公顷,占全区林地面积的53.3%。商品林地面积按地类分:重点商品林面积2324.86公顷,减少50.97公顷,占商品林的53.81%;一般商品林面积1995.62公顷,新增277.12公顷,占商品林地的 46.19%。整体来看:淳溪镇新增商品林19.16公顷;东坝镇新增商品林29.74公顷;古柏镇新增商品林0.74公顷;固城镇新增商品林52.5公顷;漆桥镇新增商品林49.19公顷;桠溪镇新增商品林57.66公顷;阳江镇减少商品林1.08公顷;砖墙镇减少商品林0.5公顷;实验茶场新增商品林3.78公顷;团结圩农场新增商品林3.49公顷;晶桥镇新增商品林地11.47公顷。

(四) 林地保护等级变化:

前期保护等级为二级,后期变为三级的林地有0.56公顷,变化原因为灾害因素;前期保护等级为二级,后期变为非林地的有23.57公顷,因为占用征收的为17.89公顷,因为调查原因而导致的为5.68公顷。

前期保护等级为三级,后期变为非林地的有37.38公顷,因为占用征收的为18.68公顷,因为调查原因而导致的为12.68公顷,灾害因素导致的为2.19公顷,规划调整导致的为3.83公顷。

前期保护等级为四级,后期变为非林地的有14.76公顷,因为占用征收的为7.85公顷,因为调查原因而导致的为4.4公顷,灾害因素导致的为2.51公顷;前期保护等级为四级,后期变为三级的有50.79公顷,因为造林更新的为33.46公顷,因为调查原因而导致的为10.94公顷,灾害因素导致的为6.39公顷;前期保

护等级为四级,后期变为二级的有6.93公顷,因为造林更新的为6.93公顷。

前期为非林地,后期变为二级的有87.14公顷,因为造林更新的为87.14公顷;后期变为三级的有354.06公顷,因为造林更新的为354.06公顷;前期保护等级为四级,后期变为四级的有23.66公顷,因为造林更新的为20.68公顷,因为调查因素的为2.98公顷。

三、林地变化原因分析

高淳区2012-2013年林地发生变化的面积为784.1公顷,其中,造林更新引起的变化面积为612.36公顷,占比为78.10%;森林采伐引起的变化面积为13.4公顷,占比为1.71%;规划调整引起的变化面积为3.83公顷,占比为0.49%;占用征收引起的变化面积为44.42公顷,占比为5.67%;毁林开垦引起的变化面积为0.11公顷,占比为0.01%;灾害因素引起的变化面积为73.63公顷,占比为9.39%;自然因素引起的变化面积为1.05公顷,占比为0.13%;调查因素引起的变化面积为35.30公顷,占比为4.50%。综合来看,引起变化的因素主要为:造林更新>灾害因素>占用征收>调查因素。因为自然老化、树种长势差等因素,会导致林木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下降,而对林木采伐后,依据适地适树的原则,重新种植其它树种,能够较好的提高林木成活率、提升林地质量和森林生态效益,增加当地居民收入,因此,造林更新是导致林地变更的最主要因素。灾害因素,主要是因为天气异常导致的干旱,马尾松的松材线虫病,还有在西部圩区因地势较低,导致的水淹。占用征收,主要是新建拓宽道路和安置房,而调查因素主要是在林地落界过程中和2011年林地变更调查中出现的人为错误。

图4

引起林地面积变化的原因分析

图5

引起林地变化的各类原因占比分析

四、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实施成效

(一)实施用途管制,林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高淳区林业局积极介入涉林项目的前期工作,认真落实林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把征占用林地审查审核关,严格执行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占一补一”制度,加大对非法占用林地的查处力度,有效控制了林地逆转。进入新世纪,高淳经济步入快速发展时期,林地肩负着供地、支撑区域经济发展等重要作用,林地保护与利用的矛盾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加尖锐,高淳区在做好林地保护的同时,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使林地得到了持续有效的保护。另外,通过开展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沿海防护林体系和自然保护区建设,重点区位的林地得到严格保护,森林综合效益得到有效发挥,林地保护取得有目共睹的成效。

(二) 加大林业建设力度,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林地的主导功能为发挥防风固沙、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等生态功能。自2003年起,高淳应建设绿色南京需求,全面实施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包括荒山生态林工程、江河湖生态防护林、绿色通道工程,河道绿化工程、林业产业工程、郊野公园建设工程、城市生态林工程、绿化新村工程、资源安全工程 ,同时,农田林网也基本形成,宜林“三荒”绿化率90%,沟渠路绿化率95%,村庄绿化也取得较大进展。目前,以丘陵山区生态、用材林为主体,平原圩区防护林带为骨架,农田林网、水系林网、道路林网为脉络,城郊森林、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绿色村庄为嵌点的森林生态网络体系已初步建成。

据统计,自2011-2013年绿色南京建设第11年间,全区植树造林500公顷,森林覆盖率由2011年的18.7%提高到20.9%,实现了森林面积和蓄积的双增长。同时,通过营造阔叶林、混交林和套种珍贵树种等措施,培育树种多样、层次复杂、结构稳定、优质高效和正向演替的森林群落,森林生态功能显著增强。

(三)科学经营管理,森林培育成效显著

2012年-2013年,高淳区致力加强森林资源的培育力度,提高林地生产力,为构建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提供森林资源储备。通过良种壮苗、工程造林、营养配方、森林抚育等措施,不断提高营造林科技含量,实现了森林资源面积与蓄积的“双增长”。全市森林资源后备资源进一步增加,林分质量进一步改善,森林资源培育取得可喜的成绩。

(四)加强林业执法,林地保护力度进一步增强

高淳区森林公安、林政管理等执法队伍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强化对破坏森林行为的打击力度。一是加强了森林采伐管理,特别是针对无证采伐、越界采伐、批少多伐等突出问题加强管理和督查,切实做到有计划、按指标、按地点依法采伐;二是严格林地征占用管理,通过完善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全过程的监督和服务,依法查处违法占用林地案件,有效减少市内未批先占、不批也占、少批多占现象的发生;三是加强森林防火工作,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完善护林防火巡逻队伍建设,加强巡护,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确保林业建设成就。

五、存在问题和建议

(一)建设项目对林地需求量大,保护与利用矛盾日趋突出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工业化发展十分迅猛,各项建设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工业园区、城镇、道路、旅游等建设项目用地需求量日益增大。高淳耕地资源十分有限,需要林地承担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供地责任。而全区林地中,受地理环境、生态区位重要性等用地条件的限制,可供建设项目征占用的林地面积较少。因此,林地既要承担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生态需求任务,又要承担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的任务,林地保护与利用的矛盾日趋突出。

(二)林种结构、林龄结构不尽合理

林种结构、林龄结构反映了林地的利用状况,林种结构、林龄结构的合理分布,能充分发挥林地的利用效能。高淳区在生态公益林与商品林两大体系结构上是基本合理的,为47比53。但二级林种结构不尽合理。林龄结构上,全区乔木林优势树种龄组以幼林、中龄林为主,占有林地面积60%;近、成、过熟林合计面积仅占乔木林面积的40%。

(三)林地保护利用需要统一的规划管理

长期以来,由于只注重管理、不注重基础性工作,高淳一直没有编制过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致使林地管理无法做到统筹规划、科学管理,定量控制、定额管理,突出重点、强化效益。由于缺少统一规划,林地保护利用存在顾此失彼,不合理的征占用林地,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事件时有发生。随着高淳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生态区建设的不断推进,如何加强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的管理,已成为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林地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要从源头抓起,因此,迫切需要一个统一的规划,依法履行林地资源管理,科学合理的规划林地保护与利用,保障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实现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四)影像情况说明

在影像对比分析过程中,我们发现国家林业局提供的影像存在以下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林地年度变更调查遥感判读的精度。

(1)影像偏移问题。国家林业局提供的高淳区遥感数据的分辨率大部分为2m,按照《森林资源调查卫星遥感影像图制作技术规程》(LY/T1954-2011)要求,该分辨率遥感影像在平地、丘陵地区的平面位置中误差不能超过5m,在具体判读过程中发现,国家林业局提供的部分影像误差非常大(很多为10-15m,部分地区甚至超过15m),超出了规程要求,截图见附件。

(2)云量覆盖问题。《森林资源调查卫星遥感影像图制作技术规程》

(LY/T1954-2011)中,明确了数据源的要求:云量覆盖面积少于5%,且不能覆盖主要工作区。其提供的一幅影像明显不满足要求。

(a)

(b)

图6影像偏移和云量覆盖情况截图 (a)1比1万航片截图中,小班位置(准确) (b)国家林业局提供的卫片截图,小班位置(偏移)

(a)

(b)

图7(a)1比1万航片截图中,林地落界小班位置正确,无需变更

(b)国家林业局提供的卫片截图中,影像偏移,小班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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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 国家林业局提供的卫片截图(白色部分为云,青色为高淳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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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6篇:1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林修改后

附件1 奥蜜原生态蜂蜜酿造醋饮料厂项目

使用林地森林资源调查报告

受建设单位广东富康养蜂生态旅游有限公司的委托,广东绿森生态景观有限公司组织了技术人员,会同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林业技术干部,组成林地现状调查工作组,对使用林地的现状进行现场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地理位置

奥蜜原生态蜂蜜酿造醋饮料厂项目位于龙门县龙田镇李洞村地段。项目用地部分已经办理林权证等相关手续、部分手续正在申请办理。拟使用林地面积3.8700公顷,共涉及龙门县1个镇1个村1个林班2个林地地籍小(细)班。

(二)地貌、土壤

本项目拟使用林地属中丘地貌,垂直分布于海拔150~170米之间,坡度在5~15°之间,成土母岩多为花岗岩,土壤类型以赤红壤为主,土层中厚,腐殖质层较薄,土壤有机质中等,整体立地条件一般。

二、调查方法

该建设用地项目使用林地情况的调查方法,是根据建设方提供的设计图、结合林业基本图(地形图)及有关项目建设的资料,核对使用林地范围,并结合森林资源采伐更新作业调查设计规程(即

1 / 4

三类调查)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调查内容,配合GPS定位技术,对所使用的林地、林木、野生动植物以及古树名木等进行野外实地调查,核对小班数目,在万分之一地形图上求算面积。各地块面积详见项目使用林地分布图。

三、调查范围

奥蜜原生态蜂蜜酿造醋饮料厂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林地。

四、调查内容

1.拟使用林业用地面积、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资源、景观资源及森林环境状况。

2.地况因子包括:海拔、坡向、坡度、坡位、母岩、土壤类型、土层厚度等。

3.林况因子包括:林地地类、土地权属、林地保护等级、森林类别、使用林地类型、林种、起源、优势树种(组)、林龄、龄组、郁闭度、林木平均胸径、平均树高、角规断面、经济林产期和竹林株数等。

五、林地调查结果

(一)林地类型、面积、蓄积

该项目建设拟征用林地森林类别为生态公益林、面积3.8700公顷、消耗林木蓄量116立方米。

(二)主要调查因子情况

本次调查林地的主要因子特征如下: 林地权属:集体3.8700公顷;

2 / 4

林地保护等级:Ⅲ级;

使用林地类型:有林地 3.8700公顷; 森林类别:生态公益林; 林种:水源涵养林3.8700公顷;

地类:国家灌木林1.8667公顷、乔木林2.0033公顷; 优势树种:针阔混;

起源:天然2.0033公顷、人工1.8667公顷; 郁闭度:0.50; 林龄:12-20年; 龄组:近熟林; 树高:9.6米; 胸径:15.1厘米;

活立木蓄积量:116立方米; 林木总株数:3618株; 野生保护动植物:无; 植被总盖度:60%。

(三)主要森林植被特征

本项目拟使用林地的地类为乔木林地与国家灌木林地,优势树种为针阔混,杂灌和草本植物占比例最大;林分结构简单,森林质量不高,长势一般。林下植被种类不多,灌木主要有黄牛木、桃金娘、白背叶、地桃花、酸藤子等,局部草本有芒箕、小芒、鸭咀草、狼尾草、蕨类等,林下植被覆盖度低,林地植被比较简单。森林层次可分为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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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层和草本层,灌木较少,植物种类不多,物种多样性简单。从地被物分布及其森林群落结构可看出,林地森林生态系统比较简单。

(四)野生动植物及古树名木

据资源档案记载及实地调查,本项目拟使用林地的优势树种为针阔混,植被种类均为当地常见种,未发现受国家或地方特别保护的植物种类,也未发现古树名木。动物种类不多,除常见的鼠类、鸟类和昆虫类外,未发现有珍稀保护野生动物。本次调查没有发现野生保护动植物。

(五)森林环境

项目建设拟征用林地优势树种为当地常见树种,层次较为结构简单,生态功能、景观效益一般;林地内灌木、草本等植被种类不多,且均为常见的种类,生物多样性指数不高,森林生态功能一般。野生动物资源较少,未发现有野生保护动物;林地土层中厚,腐殖层较薄,整体立地条件一般。综上所述,拟使用林地的森林环境一般。

六、小结

经调查,奥蜜原生态蜂蜜酿造醋饮料厂项目建设,拟使用林地共计3.8700公顷,纵观整个林地,林层结构简单,林下植被种类不多,林地内少见野生动物活动和聚居。整个用地区域内林地森林生态功能一般,植被种类及类型在当地较为常见,生物多样性指数不高,森林群落类型和森林环境比较简单。本次调查未发现国家或地方保护级别的野生动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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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7篇:林地承包合同

林地承包合同

甲 方:

乙 方:

为了响应国家政策,不致林地流失,合理利用林地,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签订以下合同:

一、林地所在范围:新四号渠,东起老四号渠,西低中沙河,南北两边迎水面及南面六米宽堤面。

二、林地承包年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期年。

三、林地承包金额:共计万元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在2013年春把该林地还林,所有物资、人工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按合同付款后,就拥有了该地的造林权和使用权,栽植树木的林木产权由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侵占。

3、合同期限内,甲方应为乙方提供良好的治安环境,积极配合乙方对苗木的管理和对毁林盗林行为打击,以及砍伐树木时的社会治安。

4合同期满时,甲方必须将应为乙方承包地上的林木纳入采伐计划,并办理好采访证(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到期未能采伐,承包期顺延,直至完全采伐为止;承包费用根据情况酌情减免。

五、违约责任:如果任何一方单方违约,则赔偿另一方违约金10万元.

六、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方享有下轮承包优先权。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林业工作站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

推荐第8篇:林地审批

征占用林地的审批程序征占用林地的审批程序征占用林地的审批程序征占用林地的审批程序

一一一

一、、、、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审批机关::::

㈠㈠㈠㈠

永久征占用林地永久征占用林地永久征占用林地永久征占用林地。。。。 《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2、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它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㈡㈡㈡㈡临时征占用林地临时征占用林地临时征占用林地临时征占用林地。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政案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林资字[2002]1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权限:

1、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4、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二二二

二、、、、征占用林地报批附件征占用林地报批附件征占用林地报批附件征占用林地报批附件

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要求,征占用林地报批手续所需附件有:

1、县级林业部门向上级林业部门的请示。

2、用地单位给县级林业部门的请示。

3、由用地单位提交“建设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复文件”。

4、由用地单位提交“使用林地申请表”,林业部门在本级意见栏中签署明确意见,并由负责人签批后加盖印章。

5、有林业部门提供“林地权属证明”,即林权证,并在林权证复印件上加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

6、《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7、《使用林地现场查验报告》。

8、县级林业部门编制的植被恢复措施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划拨植树造林经费的文件。

9、征占用林地建设单位法人证明,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10、用地单位与被征占用林地单位签订的补偿协议(若是集体林地,则用地单位直接与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三三三

三、、、、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

1.1.1.1.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第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①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②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③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包括重点公益林),每平方米收取10元。 ④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⑤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预算收入级次上缴国库。 2.2.2.2.林地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林地补偿费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依法加强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五款“补偿协议。由建设单位与被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定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第二条“关于林地补偿费计算基数,按照《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同意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批复的通知》(新林资字【2011】161号)文件要求,林地补偿比照邻近耕地标准的8倍补偿,具体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计算基数也按照《关于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批复”》执行,“有林地补偿计算基数按一等耕地(高产田、1500元/亩)、疏林地、灌木林地按二等耕地(中产田、800元/亩)、宜林地按三等耕地(低产田、600元/亩)进行计算”。 33

33、、、、林木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林木补偿费

根据树种不同,补偿标准不同。 44

44、、、、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

根据安置补助比照邻近耕地的标准执行,基数为有林地1500元/亩,疏林地、灌木林地800元/亩,宜林地600元/亩,倍数按照邻近耕地的12-20倍补偿(具体为:人均耕地3.0亩以上、12-13倍;人均耕地2.0-3.0亩、14-16倍;人均耕地1.0-2.0亩、17-20倍;1亩以下,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两项之和30倍)。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倍数之和不得低于补偿标准的20倍,土地补偿费一般为8倍。

推荐第9篇:林地承包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_____县_____乡_____村__________组,以下简称甲方

_____县_____乡_____村________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坐落在_____的林地(山地)_____亩,发包给乙方植树和管理,四界是:南至_____,北至_____,东至_____,西至____。

第二条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________年___个月,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三条林木收益分配

1.承包林地内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标准,按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实行_____:_____分成,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幼林实行___:___,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2.承包期内乙方新植树木,成材林木实行___:___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3.对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脚材,按_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成,乙方得______成。由乙方承担修枝劳务。承包期内新植林木的修枝材、脚材归乙方所有。乙方修枝要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种植密度、采伐与纳税

1.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范围内每亩植树不少于______株,树苗由乙方自备(或由甲方提供)。

2.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采伐树木。如一方需要采伐时,应由双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后,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择伐、皆伐或渐伐)进行采伐,对采伐后的空地,实行谁采伐谁补种的原则,由采伐方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并做到包栽包活,甲方如将应由自己补种的树木委托给乙方补种的,应向乙方支付劳务费,费用由双方议定。

3.采伐税实行谁采伐谁负担,应纳税方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纳税。

第五条双方的义务

1.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乙方应做到“三有”,即有专人护林,有房屋岗棚,有护林器械。

2.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进行毁林行为。

3.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乙方除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4.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扶持资金、物资或贷款,甲方必须及时、合理分配给乙方。

5.承包期内的林木治虫费用,由甲方承担______%,乙方承担______%。

第六条奖惩

1.承包期内,如果林木被盗伐,乙方未发现或未抓住盗伐人的,被盗伐一株,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_____元。如乙方发现或抓住盗伐人的,应交给甲方处理,按所盗伐树木对盗伐人作价罚款_____倍。罚款全部(或部分)奖给乙方,被盗伐的树木归甲方所有。甲乙双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砍伐一株,罚款_____元给对方。

2.甲方如克扣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资金、物资和贷款,除应如数补齐外,还应向乙方偿付相当于其价值的___%的违约金。

推荐第10篇:林地买卖合同

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即转让方

乙方:即受让方

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协商后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坐落于村用材林(东至:南至:西至:北至:森林类别:,地类:林地)

年使用的百分之百林(含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收益权)共亩全部转让给乙方经营。

二、转让期为年;自年月至年月日为止。

三、转让费于协议签定之日一次性付清,共计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四、林地面积、四至以林权证及其附图为准。

五、甲乙双方的义务与权利。

1.甲方保证本次流转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在原取得过程中合法有效,并保证本次流转的林地符合林权的有关法律,法规,转让年限不得超过甲方剩余承包年限。

2.乙方对已转让林地依法享有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有权依法自主生产经营和处置林木及其产品。

3.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由乙方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

六、其他条款。

1、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元。

2、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制定补充协议,依法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中证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中证方(签字):

第11篇:林地转包合同

林地转包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第二条:甲方确保其已合法拥有林带、林地使用权,并同意将本合同约定的林带林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却认自愿以有偿方式取得该林带林地使用权。

第三条:甲方转包给乙方林带林地位于三节地,长150米,宽10米,计:1500平方米。

第四条:林带林地转包费人民币柒万元整。

第五条:转包期限:自2014年6月1 7日至2064年6月1 7日止,即50年。

第六条: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应赔偿另一方 双倍价款。

第七条:如果该合同涉及土地发生归属性事宜,一切由甲方负责。

第八条:林带林地转包合同签订后,甲方无权干涉乙方林带林地的经 营管理等方式。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第12篇:林地承包合同

2016林地承包合同

##第1篇:林地承包合同书 甲方:xxx林场 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国有朝阳县朝阳林场(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就承包甲方木营子工区1林班11小班136亩林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第1条:承包期限为20年,自二OO五年一月一日至二O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2条:承包地面积为136亩。四至为:东至林道、国有杨树林;南至林道;西至林道,国有杨树林;北至集体农田坝埂。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第3条:承包费为人民币贰拾柒万贰仟元。二OO五年三月四日前付拾柒万贰仟元,余款二OO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交清。

二、双方权利、义务

第4条:甲方保证对发包的136亩林地具有完全的所有权。

第5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该136亩林地另行发包或他用。 第6条: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林地使用证,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7条:承包期内,该林地只能用于农、林业生产,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第8条:承包期内,乙方具有完全的自主经营权,除本合同约定外,甲方不得干涉。承包期内,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9条:承包期内,乙方可以在承包林地内建管护房一座,面积不得超过1亩。合同期满后,乙方应该无偿拆除,恢复林地原貌。

三、违约责任

第10条:因林地所有权纠纷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应该予以赔偿。

第11条:乙方在合同期内将承包地用于搞工业生产或永久性建筑等非农、林业生产,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12条:承包期内若遇国家政策性征用,本合同自行终止。林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地上物补偿归乙方所有。甲方按剩余年限退回乙方承包费,双方互不负其他赔偿责任。 第13条:除上述原因外,甲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否则应该赔偿乙方此前所有投入以及可得利益等一切经济损失。

四、其他约定事项

第14条:若遇不可抗力造成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15条:在合同期内,乙方若因病或意外身亡,本合同由其继承人继续履行。 第16条:本合同已经过甲方全体职代会讨论通过,会议记录附后。

第17条:在合同履行期内,若遇国家政策变动而需要改变合同条款,双方应该重新协商,并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第18条:林地四至图、甲方职代会记录以及双方所签订的其他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19条:本合同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对外承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第20条: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分歧应该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至朝阳县人民法院。

第21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22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章):国有朝阳县朝阳林场乙方(签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第2篇:林地承包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_____县_____乡_____村__________组,以下简称甲方 _____县_____乡_____村________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坐落在_____的林地(山地)_____亩,发包给乙方植树和管理,四界是:南至_____,北至_____,东至_____,西至____。 第二条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________年___个月,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三条林木收益分配

1、承包林地内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标准,按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实行_____:_____分成,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幼林实行___:___,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2、承包期内乙方新植树木,成材林木实行___:___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3、对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脚材,按_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成,乙方得______成。由乙方承担修枝劳务。承包期内新植林木的修枝材、脚材归乙方所有。乙方修枝要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种植密度、采伐与纳税

1、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范围内每亩植树不少于______株,树苗由乙方自备(或由甲方提供)。

2、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采伐树木。如一方需要采伐时,应由双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后,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择伐、皆伐或渐伐)进行采伐,对采伐后的空地,实行谁采伐谁补种的原则,由采伐方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并做到包栽包活,甲方如将应由自己补种的树木委托给乙方补种的,应向乙方支付劳务费,费用由双方议定。

3、采伐税实行谁采伐谁负担,应纳税方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纳税。第五条双方的义务

1、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乙方应做到\"三有\",即有专人护林,有房屋岗棚,有护林器械。

2、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进行毁林行为。

3、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乙方除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4、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扶持资金、物资或贷款,甲方必须及时、合理分配给乙方。

5、承包期内的林木治虫费用,由甲方承担______%,乙方承担______%。第六条奖惩

1、承包期内,如果林木被盗伐,乙方未发现或未抓住盗伐人的,被盗伐一株,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_____元。如乙方发现或抓住盗伐人的,应交给甲方处理,按所盗伐树木对盗伐人作价罚款_____倍。罚款全部(或部分)奖给乙方,被盗伐的树木归甲方所有。甲乙双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砍伐一株,罚款_____元给对方。

2、甲方如克扣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资金、物资和贷款,除应如数补齐外,还应向乙方偿付相当于其价值的___%的违约金。

3、如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火灾,对于烧毁树木,应视乙方责任的大小,决定其应付赔偿的数额。

第七条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林地内林木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对损失林木部分双方均不负责。 第八条其他

本合同自承包起算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满失效。承包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在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

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送乡政府、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还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

第13篇:林地承包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_____县_____乡_____村__________组,以下简称甲方 _____县_____乡_____村________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坐落在_____的林地(山地)_____ 亩,发包给乙方植树和管理,四界是:南至_____,北至_____,东至_____,西至____。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________年___个月,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三条 林木收益分配

1.承包林地内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标准,按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实行_____:_____分成,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幼林实行___:___,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2.承包期内乙方新植树木,成材林木实行___:___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3.对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脚材,按______:______分成,甲方得______成,乙方得______成。由乙方承担修枝劳务。承包期内新植林木的修枝材、脚材归乙方所有。乙方修枝要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种植密度、采伐与纳税

1.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范围内每亩植树不少于______株,树苗由乙方自备(或由甲方提供)。

2.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采伐树木。如一方需要采伐时,应由双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后,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择伐、皆伐或渐伐)进行采伐,对采伐后的空地,实行谁采伐谁补种的原则,由采伐方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并做到包栽包活,甲方如将应由自己补种的树木委托给乙方补种的,应向乙方支付劳务费,费用由双方议定。 3.采伐税实行谁采伐谁负担,应纳税方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纳税。

第五条 双方的义务

1.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乙方应做到“三有”,即有专人护林,有房屋岗棚,有护林器械。

2.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进行毁林行为。

3.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乙方除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4.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扶持资金、物资或贷款,甲方必须及时、合理分配给乙方。

5.承包期内的林木治虫费用,由甲方承担______% ,乙方承担______%。

第六条 奖惩

1.承包期内,如果林木被盗伐,乙方未发现或未抓住盗伐人的,被盗伐一株,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_____元。如乙方发现或抓住盗伐人的,应交给甲方处理,按所盗伐树木对盗伐人作价罚款_____倍。罚款全部(或部分)奖给乙方,被盗伐的树木归甲方所有。甲乙双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砍伐一株,罚款_____元给对方。

2.甲方如克扣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资金、物资和贷款,除应如数补齐外,还应向乙方偿付相当于其价值的___%的违约金。

3.如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火灾,对于烧毁树木,应视乙方责任的大小,决定其应付赔偿的数额。

第七条 不可抗力

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林地内林木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对损失林木部分双方均不负责。

第八条 其他

本合同自承包起算之日起生效,至承包期满失效。承包期满后双方如愿意继续承包应重新订立合同。在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有承包继承权。

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份,送乡政府、村委会(如经公证或鉴证,还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或签名)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第14篇:林地承包合同

林地承包合同

发包方: 省 县 镇 村

组,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代人: ,身份证号号: 。

承包方: 省 县 镇 村

组 村民,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代人: ,身份证号号: 。

为了培育和合理使用森林土地资源,促进林业生产的大力发展, 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坐落在 县 镇 村 的林地(山地),发包给乙方植树和管理。经林业部门实地勾绘,林地总面积为 亩,四界是:东至 ,南至 ,西至 , 北至 。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 年 个月,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承包费及支付方法

该地块的承包费每年每亩为 元(人民币)。乙方从 年 月 日开始于每年的 月 日前直接给付到方。甲方在收取承包费时,应开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给乙方。除收取承包费之外,甲方无权以任何名义要求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条、承包地块的移交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当及时处理该地块上的树木,竹林及其他 甲方认为有价值的地上物。自本合同签订后,无论甲方是否作出移交,均视为该地块已移交给乙方,乙方有权进驻该地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合法的前提下,有权无偿在该地块范围内开修林道及其经营需要的其他林业设施,并拥有合法权,其所需投资由乙方自行解决。

该地块一经移交给乙方接管,乙方既有权依法处理该地块上遗 留的树木、竹林及其他甲方认为有价值的地上物,甲方无权提出异议,并不得据此要求乙方补偿。

第五条、承包经营权及投资收益权

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在该地块上拥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有排除来自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不法干预。未经乙方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承包范围内从事不利于乙方生产经营的活动,包括砍伐林木、开荒垦地、采石、构筑固定设施等。

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在该地块上的投资及收益全部归乙方所有,并受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六条承包地块的经营权确认

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前,双方对签订合同的地块的权属及 是否有纠纷,四至范围,签订合同的地块是否签订过其他合同进行确认,如遇到上述情况,甲方必须把以前全部签订的合同解除,解决该地块存在的争议和纠纷,双方才签订本合同,否则,因上述问题与乙方签订的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甲方负责承担。

第七条、征(用)地补偿

承包经营期间,该地块因国家建设需要被征(占)用的,在征 (占)用地单位支付的补偿费中,属于乙方投入的固定设施、林地、青苗补偿费等部分,归乙方所有;属于土地补偿费部分归甲方所有。

第八条、承包优先权及延期

承包经营期限届满,如甲方将该地块继续对外发包,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发包给乙方经营,并重新订立新一轮经营合同;如甲方终止该地块对外发包或协商不一致的,双方应同意将承包范围内未达到砍伐期的林木,自动延续到该轮砍伐期结束或将该等林木按照市场价评估转让给甲方。

第九条、违约责任

承包经营期间,双方应共同遵守和全面履行本合同条款约定, 一方违约的,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1、本合同生效后,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不得单方擅自解除合同,如单方解除合同,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必须向守约方交付违约金 元,并要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或有权解除合同。

2、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缴交承包款给甲方,如逾期缴交承包款,则按应付未付部分的日万分之四交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甲方,直至付清应交的承包款为止。如超过6个月尚未付清应交的承包款,则视为乙方违约,按合同第九条第1款处理。

3、如因甲方发包的林地手续不合法或因甲方发包的林地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则视为甲方违约,按合同第九条第1款处罚。

第十条、其他约定

1、承包经营期间,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协调与当地政府部门、其他单位和组织及村民的关系,为乙方的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如因承包范围内出现权属纠纷或甲方未尽责妥善处理纠纷,致使乙方生产受阻或造成损失的,甲方必须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2、乙方开发荒山,需使用甲方已经形成的公路或便道,由甲方 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如需新开进山公路或修林道及其经营需要的林业设施需占用水田或旱地,甲方应给与提供方便或协调。

3、承包经营期间,当乙方种植的林木需要砍伐时,甲方应当为 乙方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以便乙方向有关部门办理砍伐手续。

第十一条 本合同附件构成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 包括:

1、地形图(四至界限图)即红线图;

2、林权证或山林权属证明;

3、村民集体决议;

4、村民签字册;

5、承包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

上述合同附件中,凡涉应当由双方确认的附件,可与本合同同时 签署确认,也可以在本合同生效后另行签署确认。

第十二条、合同解除与纠纷解决方式

在承包期间,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或双方发生纠纷,可通过友好协商或者由政府部门调解,通过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的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协商或调解不成,可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在具备条件时,共同向甲方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权属登记,将承包山场的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登记于乙方名下。

办理手续以乙方为主,甲方积极配合,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镇政府、村委会及见证单位各存档一份。 发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在场人:

见证单位:(盖章)

承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签约日期:

第15篇:林地管理

林地管理

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林地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林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 0.3以上的乔木地,竹林地,蔬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国营采育场、国营伐木场、森林经营局 (所 )、国营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林地。

国有林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的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林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负责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消长变化,负责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的制定并监督实施;

(三) 负责林地权属登记、变更,管理林地地籍;

(四) 审核批准占用、征用林地有关事宜,对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五) 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 负责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制止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

(七) 负责国有林地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依法对有偿使用的国有林地实行管理和监督;

(八) 协助人民政府调处林地权属争议。

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第五条 林地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六条 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林地和个人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规定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即林权证 (或者山林权证,下同 ),为该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第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林权证前的具体审核工作,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核发林权证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核发林权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无争议;

(二) 界线清楚、标志明显,与毗邻单位 有认界 协议;

(三) 面积、四至界线的登记文件和图面资料同实地吻合;

(四) 有关图表完备,材料齐全。

第九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林地权属档案和林地地籍档案。

第十条 国有林地使用权发生变更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权属变更

登记手续,更换林权证,并办理林地资产产权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国营林业单位为有利经营管理与 毗今单位 调换林地使用权时,必须签订调换协议书,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原批准单位审批,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发生林地权属争议,按有关法规处理。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后,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核发林权证。

第三章 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

第十三条 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业发展长远规划相协调,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矿、取沙、取土、修坟墓、建房屋等非法破坏林地行为。禁止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内放牧、打柴、狩猎和从事除林业以外的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严禁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开垦的,应限期退耕还林。

第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临时使用林地进行勘测、修筑设施、采石、采矿、取沙、取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保护林地的措施,不得造成滑坡、塌陷、水土流失,不得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其附着物。临时用地单位应按用地数量在当地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营造相应面积的林木,或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六条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林地用于非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使用近期无力造林的宜林地用于非林业生产的, 集体林地须经 县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有林业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因特殊需要而改变国营林为平时的隶属关系或者变更其经营林地面积的。须经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林业部批准;属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八条 国营林为平时修建林区道路、保护设施、必需的住宅和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建筑,需使用其经营范围内林地的,按照《森林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于翌年 2月将上年度使用林地情况汇总报林业部。

第十九条 农村居民建设住宅需使用林地的,须经县林业主管部门 或乡林为平签署意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地开发利用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林地的开发利用,可以由林地使用者或经营管理者单独进行,也可以由林地使用者或经营者同其他单位和个人合资、合作或以其他方式联合进行。联合开发林地的,必须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依法确定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占用、征用林地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规定必须以行政划拨方式占用国有和征用集体所有林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用地申请后,须征得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书面意见,经依法审查同意后,按法定审批权限报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征用林地面积 2000亩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 占用、征用林地单位必须按批准的数量、范围使用林地。需

采伐林木的,应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需拆除林地上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建筑等,须经县 以上林 为玉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占用、征用林地。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占用、征用林地或以其他非法方式侵占林地的,被占用或征用林地单位应当予以抵制, 不 得用地单位进入林地施工,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应按规定向被占用、征用地单位交纳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被助费,向县以上林业主管总门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书。在按规定支付林地损失补偿费后,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临时使用林地时间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五条 占用、征用林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二十六条 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在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时,应当认真进行审查核实。

占用、征用林地的单位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 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批准文件;

(二) 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和个人的林权证;

(三) 占用、征用林地的地点、面积、四至范围的说明及有关资料;

(四) 按规定交纳有关补偿费用的证明文件或协议书;

(五) 如需采伐林木,还应提交采伐林木书面申请和采伐作业设计文件等。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贯彻林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保护、管理林地,维护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 依法制止或者检举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坏林地、乱占滥用林地行为的;

(三) 合理规划和开发利用林地取得显著效益的;

(四) 从事有关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取得重大成果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林地管理法规占用、征用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 未经批准或弄虚作假骗取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或超过批准数量多占、多征土地的,责令 限期还所侵占 的林地,拆除或没收其在侵占林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 5元至 15元罚款;造成林地破坏或其他实际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二)违法审批或未经林地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批准占用、征用林地文件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民经占用、征用林地的,按本条第 (一)项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林地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 未经批准转让、调换林地使用权的,责令退还、没收其违法所得限

期拆除或者没收在该林地上的新建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 5元至 15元罚款;造成林地破坏的,责令赔偿损失;

(二)未经批准利用国有林地从事非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或没收在该林地上的新建设施,并处以 2000元至 20000元罚款;

(三)擅自移动或破坏林地权属界桩、界标的,责令限期恢复;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恢复的,按重新恢复所需的实际费用赔偿损失,并按每个界桩标处以 10元至 50元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

四、十五条规定造成林地破坏,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每平方米 5元至 15元的罚款;被破坏的林地属于防护林地的特殊用途林地,或具有重要生态、社会价值森林类型的,予以加重处罚;

(五)国营林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负责直接责任的个人和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对该单位处以每平方米 2元至 5元罚款。

(六)国营林为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同意违法用地单位进入林地施工,或者发现情况不报告、不处理,造成林地破坏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给予行政处分,并对该单位处以 5万元至 10万元罚款。

第三十条 伪造、涂改、擅自损毁林权证、其他有关林地权属图表资料的,处以 5000元至 10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放弃管理,地管理失控或财产损失,或者徇私枉法,故意侵犯国家利益和林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的,依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篇2:林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林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 结合工作实际,对当前林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 林地管理;存在问题;对策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8421(2013)03—301—02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核心,征占用林地是森林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林地是林业发展之本,没有林地就无从谈起林业的跨越式发展和经济体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全面进步。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林地保护管理仍然是林业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一些地方出现的越权审批、随意侵占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毁林开垦等问题仍然存在,直接影响了森林资源的发展。近几年来,林地因各种原因被改变用途、非法征占用的现象非常严重,如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不仅会造成林地资源的大量流失,而且会严重影响区域内的生态环境建设。因此,在新形势下加强对林地管理工作的研究,正确处理好林地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的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仅结合本地实际,对当前林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进行探讨,

1 林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林地资源保护意识仍然薄弱。林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应该由全社会共同来参与,进行全民监督,但由于人们对依法保护林地的意识薄弱,导致出现许多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违法违规使用林地的情况,林地流失现象依然十分严重。

一些地方的个别政府领导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没有正确认识保护资源和发展经济的辩证关系,以牺牲林地资源为代价来换取短暂的经济发展。有些领导还以支持经济建设为由,要求特事特办,造成一些建设工程未批先占林地。还有个别领导为了追求政绩,巧立名目,将一些国家明文规定禁止供地或限制供地的项目也引进来。对一些大的建设工程,为了将征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控制在省内,当地发展改革部门便对工程进行分解立项,将一个工程分解成几个、十几个甚至几十个个小项目。因广大的人民群众对林地资源保护意识不强或不知内情,对违规违法使用林地不能起到群众监督的作用。地方、部门和单位领导对林地保护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在处理项目建设和林地管理问题上往往重建设,轻保护,给依法管理林地和查处林地违法案件造成困难和障碍。

(2)资源林政机构不健全,林政管理部门无权对非法占用林地进行查处,往往只能依靠森林公安进行处理,给林地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3)修筑乡村公路、小型水库等不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问题比较突出。

篇3:林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林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载体和重要组成部分,林地管理是国家用来维护土地所有制,调整林地关系,合理组织林地利用,以及贯彻和执行国家在林地开发、利用、改造和保护等方面的决策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的综合性措施。林地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工作包括林地的认定和分类、林地权属管理、林地使用权流转、征占用林地的审核、临时占用林地和林业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等。

(一) 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

1、应提交的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权证明);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协议;

(6)《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二人以上查验人员签名);

(7)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恢复植被的措施。

2、办理程序:

(1)拟占用和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使用林地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后,连同其他应提供材料一并递交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对提交本部门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到实地勘察,落实林地确切面积和四至界限;

(3)占用或征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由省林业厅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超过以上标准的,报国家林业局审核。

3、收费标准:

申请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须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执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

(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批准:

1、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范围:

(1) 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2) 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3) 集材道、运材道;

(4) 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5)植物、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5)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2、应提交的材料

(1)目批准文件;

(2)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权证明);

第16篇:林地总结

炎陵县林业局“林地管理年”活动

总结汇报

----记炎陵县林业局林地管理先进材料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林地管理是资源林政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保护好林地就是保护林业发展空间,保护管理好林地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基础工作。

今年我县的林地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下,以中央、省委、县委林地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建设生态文明为总抓手,以全省“林地管理年”活动为契机,始终坚持以宣传为基础,围绕依法行政,实现了全县征占用林地报批率和规费到位率100%的良好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领导重视,成立班子。

2010年,炎陵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领导对林地管理工作非常重视。县委、县政府将林地管理工作列入全县十大整治行动之一,市委副书记、县委书记李晖同志亲自挂帅,督办林地管理工作。县政府多次召开政府常务会、专题会研究林地管理工作,

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使全县林地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为贯彻落实省林业厅“林地管理年”活动会议精神,我县制定了关于开展“林地管理年”活动的实施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局长邓长久亲自任组长,各乡镇也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与清理队伍,做到层层有班子和清理小组抓林地管理工作。林地管理工作在全县掀起了一个新高潮。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大众意识。

今年开展“林地管理年”活动以来,一是我们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方式向征地业主和当地政府宣传林地管理,通过发放资料2080余份,在电视台进行广泛宣传政策、法规,让他们了解征占用林地为什么要办手续,办理手续的程序,不办理手续的后果,让他们明明白白办理手续,清清楚楚交费用,提高依法征占用林地的意识;二是加强协调,确保管理到位,由于历史原因,我县小水电站使用林地一直不交费用,采取先上车、后卖票的办法,迟迟不履行手续,自邓局长到任后,多次向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领导进行汇报,指出不办手续的危害性和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和途径,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做通了领导们的工作,目前全县所有征占用林地项目都按规定办理。

三、抓落实、规范征占用林地管理

今年我县借助省厅“林地管理年”这股强劲东风,在规范林地管理上使实劲,在督查整改中求实效,在积极为重点工程建设搞好服务中求主动。认真抓好征占用林地的日常管理工作,重申和严格规范了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的申报,管理审核行为,强化了现场核实及后续监管制度,实行了林地属地管理的制度,强化了林地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林地管理纳入目标责任考核。通过一些措施,从根本上保证了依法使用林地及森林植被恢复费的金额到位。

今年全县共办理了征占用林地手续34起,面积85.85公顷,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共256.78万元,其中长期占用5起,面积8.94公顷,森林植被恢复费共77.16万元,临时占用林地29起,面积76.9公顷,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共179.62万元。补交临时用地育林基金92万元。

四、依法行政,打击违法征占用林地。近两年来,我县林业局多次组织非法征占用林地的清理工作,对清理出的对象在查清事实后,依法下达催办使用林地手续的通知,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和限期补交林业规费通知书,坚决杜绝非法征占用林地行为,全县共查处非法占用林地案件5起,罚款13.91万元。

总之,以上成绩的取得,得益于县委、县政府、

县人大、县政协的高度重视,上级主管部门的全力支持,得益于全县人民及林业局干部职工的全力配合,虽然我县的林地管理工作已步入了正常的法制化轨道,但与上级领导和部门的要求还相差一定的差距,为进一步加强林地管理,保护好有效的森林资源,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建设好生态炎陵、魅力炎陵,做出更大的贡献。

2010年11月16日

第17篇:关于我省宜林地拍卖情况的调查报告

最近,我们深入有关市县对全省宜林地资源的拍卖情况进行了调查,基本摸清了我省宜林地资源拍卖工作的现状,发现了一些制约宜林地开发利用的症结问题,并结合这些问题提出了我们的初步意见。

一、我省宜林地拍卖与治理的现状

宜林地主要指适宜植树造林的荒山、荒地、荒滩,宜林地拍卖是指宜林地所有者将自己所有的宜林地使用权以拍卖的形式转让给他人,取得一定出让金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新的承包经营形式。通过宜林地拍卖把土地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可以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力量开发治理宜林地资源的积极性。

早在 80年代,针对林业“三定”以来,群众承包的责任山长期得不到治理的问题,有些地方就将集体的宜林荒山、荒地和荒滩(当时称“三荒”)承包或无偿分配给农民群众开发治理。但由于群众存有怕政策变等心理,开发治理成效不大。90年代以来,全省各地借鉴以前的经验教训,把拍卖“三荒”作为扩大我省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出台了一系列文件。1990年省政府《关于动员全省社会力量加快发展林业的决定》规定:对林业“三定”后在荒山、荒滩、荒地上营造的中幼龄林,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可以活立木为载体,实行营林劳动、管理、科技、资金投入的有偿转让,或称“买卖青山”。1994年省林业厅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拍卖宜林“三荒”工作的意见》,对我省宜林“三荒”范围、拍卖的程序、拍卖价格的确定、拍卖年限及保持林业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拍卖“三荒”的优惠政策措施。全省出现了宜林地拍卖治理的高潮,到目前为止,全省共拍卖荒山、荒丘、荒滩、荒地520万亩,共有78533户,366家企事业单位和团体购买了宜林地,其中已有60%得到了初步治理开发。

总结各地宜林地拍卖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单户公开竞争拍卖。对交通方便、立地条件较好,治理难度较小的宜林地,单户有能力治理的,采用单户公开竞争招标拍卖。

2、联户购买,股份开发。对宜林地面积较大,分布

相对集中,一家 一户难以治理的,由农民群众通过联户购买,股份开发,按股分红。入股的方式包括:资金入股、技术入股、投劳入股、土地入股等形式。入股的股东包括农户、个体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

3、均分到户,拍卖治理。有些地区,为了避免在治理见效后出现“红眼病”,将宜林地按立地条件合理搭配,平均划分到户,由各户向集体交纳宜林地使用费或按收益分成。这种方式在迁西县围山转治理中普遍存在,由于围山转多种植板栗等经济林木,效益较高,这种方式较受欢迎。

4、改包为卖。为了维持以前形成的承包关系,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进一步强化承包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经双方协商,修改承包合同,合理作价,一次性卖给原承包者。对承包后逾期未治理或治理效果较差的,集体收回,统一作价,公开招标拍卖。

5、面向社会跨地区跨行业拍卖。到目前为止,全省已有366家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购买了宜林地。目前,参与跨行业购买宜林地的主要有:城镇下岗职工、城市个体工商户、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等。团体主要有:厂矿企业、政府机关、宾馆饭店等,其购买的目的主要作为本单位的生产开发基地或休闲旅游度假基地。投资达200万元以上。

目前,农村宜林地的开发项目主要是发展林果业、养殖、旅游业、建立工业原料基地。

二、我省宜林地拍卖的主要做法和存在问题

(一)主要做法

总结我省宜林地拍卖工作,主要做法是:

1、强化组织领导 积极稳妥推进

经过近几年来的宣传发动,各地对宜林地拍卖工作较为重视,多数地区把这项工作摆上了议事日程。在调查的县(市)发现,多数县的县委、县政府都成立了由县主要领导挂帅,林业、水利、土地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宜林地拍卖领导小组,有关乡村建立了拍卖组织,精心组织拍卖工作。曲周县成立了由主管副书记任组长,主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农工部、土地局、林业局、开发办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各乡(镇)、村也成立了相应组织,具体负责林地使用权拍卖工作的组织。

2、规范拍卖程序 保证公正公开

在宜林地使用权拍卖过程中,各地着重抓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制订拍卖方案。在拍卖前对宜林地进行摸底调查,统一规划。制订拍卖方案,交群众代表讨论,报乡和县有关部门审查。二是合理确定宜林地标底,公开竞争拍卖。由乡村干部和群众代表参加组成评估小组,根据宜林地的不同类型、立地条件合理确定标底,张榜公布,公开竞争招标。三是签订合同,进行公证。一般作法包括:统一制作合同样本,规范合同内容,包括四至界限、承包期、治理标准和时间,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进行司法公证,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土地和林业部门要及时确权发证。四是搞好拍卖金管理。多数地区的宜林地拍卖金管理较为规范,主要作法是村有乡管或村有村管,拍卖金主要用于宜林地治理和改善农村的社会公益事业。有的县将宜林地拍卖金 纳入村有乡管范畴,能够用活用好。

3、合理确定宜林地拍卖的范围、面积、期限、价格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宜林地的范围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宜林地主要包括:荒山(约占全省宜林地面积的90%以上)、荒地、荒滩。有些地区对限制拍卖的宜林地也做了规定;宜林地的拍卖期限根据立地条件的不同而有所变化,立地条件较好的宜林地如迁西的围山转、平原地区的路、渠、废耕地拍卖期为30年以下,立地条件一般的宜林地拍卖期为30-—50年,立地条件较差的边远山地一般确定为50-—70年;拍卖面积根据本地宜林地资源存量、购买者的治理能力,宜林地的分布特点及村民的意愿由村委会研究决定,一般控制在10--100亩,购买1000亩以上的大户主要分布在承德市。关于拍卖价格的确定,一般由村委会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宜林地的立地条件等级、交通条件等确定底价。目前,大部分地区还没有建立宜林地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相对而言,迁西县的做法较为规范,对一般宜林地,由村集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考察,根据治理难易程度、适合栽植的树种、预期效益及群众认可程度等情况确定价格;对拍卖的围山转,由村委会委托县农经部门集体资产评估事务所,根据面积、株数、树势及效益等情况,进行资产评估。拍卖“三荒”和围山转须一次交清拍卖金,并逐年按每亩不低于50元交纳资源使用费。均包到户的围山转,逐年按每亩50-—80元交纳资源使用费,竞争承包的,实行逐年缴纳承包费(含资源使用费)。

4、不断完善宜林地拍卖政策

为促进宜林地开发治理,各地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出台了不少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措施,如围场、滦平、曲周、玉田、唐县、迁西、元氏、赞皇等县都出台了关于加速开发治理宜林荒山、荒地的政策性意见。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1)允许宜林地购买者依法拥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允许继承、转让、租赁、抵押;(2)延长宜林地拍卖使用期限,由原来的30年延长到50年,最长的为70-—100年

。(3)购买宜林地可以分期付款;可以

在拍卖后产生效益前的3-—5年内,免收土地使用费或承包费;可以,依法适当减免农林特产税、土地管理费、耕地占有税、乡村提留等。(4)宜林地拍卖金主要用于宜林地开发的基础或配套设施建设,如在宜林地开发区修路、引水、架电等。(5)各类林业工程项目投资、小流域治理或经济沟建设补助费可直接投资到宜林地购买户。(6)坚持谁购买、谁治理、谁受益;鼓励下岗职工开发治理宜林地的。

(二)存在问题

我省宜林地拍卖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表现在:

一是宜林地开发治理工作进展不平衡。目前全省宜林地面积仍有3000万亩,主要分布在山区。尽管我省在拍卖宜林地,促进开发治理上,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多数地区在治理宜林地上还没有突破,特别是有些山区县,大面积宜林地长期得不到开发治理,难以摆脱贫困落后的状况。

二是拍卖行为不规范。有些地方存在仗权拍卖现象,拍卖缺少透明度;有的地方拍卖宜林地没有整体方案,没有统一规

易造成资源环境破坏的,林业部门有权责令其改变经营方式,屡禁不止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防止对资源转让取得的资金流失。对仗权承包或以权谋私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8、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各级政府对开发治理宜林地的资金投入要逐年增加;改进宜林地治理投入运行方式,对国家各种渠道的投资,要本着渠道不变、捆绑使用、重点扶持、各记其功的原则使用,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提高治理速度和效果。对因大量投资治理宜林地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民群众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和公益林国家收购制度。各地要结合本地情况,依据森林法,建立适合本地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通过对下游受益者收取一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的方式,给治理宜林地营造生态公益林的治理者适当的经济补偿。对宜林地治理开发形成的公益林,在治理者自愿的情况下,政府可以设立专项基金,采取收购的办法,将公益林的使用权收归集体或国家,交由林业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第18篇:关于我省宜林地拍卖情况的调查报告

最近,我们深入有关市县对全省宜林地资源的拍卖情况进行了调查,基本摸清了我省宜林地资源拍卖工作的现状,发现了一些制约宜林地开发利用的症结问题,并结合这些问题提出了我们的初步意见。

一、我省宜林地拍卖与治理的现状

宜林地主要指适宜植树造林的荒山、荒地、荒滩,宜林地拍卖是指宜林地所有者将自己所有的宜林地使用权以拍卖的形式转让给他人,取得一定出让金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新的承包经营形式。通过宜林地拍卖把土地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可以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力量开发治理宜林地资源的积极性。

早在 80年代,针对林业“三定”以来,群众承包的责任山长期得不到治理的问题,有些地方就将集体的宜林荒山、荒地和荒滩(当时称“三荒”)承包或无偿分配给农民群众开发治理。但由于群众存有怕政策变等心理,开发治理成效不大。90年代以来,全省各地借鉴以前的经验教训,把拍卖“三荒”作为扩大我省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出台了一系列文件。1990年省政府《关于动员全省社会力量加快发展林业的决定》规定:对林业“三定”后在荒山、荒滩、荒地上营造的中幼龄林,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可以活立木为载体,实行营林劳动、管理、科技、资金投入的有偿转让,或称“买卖青山”。1994年省林业厅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拍卖宜林“三荒”工作的意见》,对我省宜林“三荒”范围、拍卖的程序、拍卖价格的确定、拍卖年限及保持林业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拍卖“三荒”的优惠政策措施。全省出现了宜林地拍卖治理的高潮,到目前为止,全省共拍卖荒山、荒丘、荒滩、荒地520万亩,共有78533户,366家企事业单位和团体购买了宜林地,其中已有60%得到了初步治理开发。

总结各地宜林地拍卖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单户公开竞争拍卖。对交通方便、立地条件较好,治理难度较小的宜林地,单户有能力治理的,采用单户公开竞争招标拍卖。

2、联户购买,股份开发。对宜林地面积较大,分布

相对集中,一家 一户难以治理的,由农民群众通过联户购买,股份开发,按股分红。入股的方式包括:资金入股、技术入股、投劳入股、土地入股等形式。入股的股东包括农户、个体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

3、均分到户,拍卖治理。有些地区,为了避免在治理见效后出现“红眼病”,将宜林地按立地条件合理搭配,平均划分到户,由各户向集体交纳宜林地使用费或按收益分成。这种方式在迁西县围山转治理中普遍存在,由于围山转多种植板栗等经济林木,效益较高,这种方式较受欢迎。

4、改包为卖。为了维持以前形成的承包关系,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进一步强化承包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经双方协商,修改承包合同,合理作价,一次性卖给原承包者。对承包后逾期未治理或治理效果较差的,集体收回,统一作价,公开招标拍卖。

5、面向社会跨地区跨行业拍卖。到目前为止,全省已有366家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购买了宜林地。目前,参与跨行业购买宜林地的主要有:城镇下岗职工、城市个体工商户、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等。团体主要有:厂矿企业、政府机关、宾馆饭店等,其购买的目的主要作为本单位的生产开发基地或休闲旅游度假基地。投资达200万元以上。

目前,农村宜林地的开发项目主要是发展林果业、养殖、旅游业、建立工业原料基地。

二、我省宜林地拍卖的主要做法和存在问题

(一)主要做法

总结我省宜林地拍卖工作,主要做法是:

1、强化组织领导 积极稳妥推进

经过近几年来的宣传发动,各地对宜林地拍卖工作较为重视,多数地区把这项工作摆上了议事日程。在调查的县(市)发现,多数县的县委、县政府都成立了由县主要领导挂帅,林业、水利、土地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宜林地拍卖领导小组,有关乡村建立了拍卖组织,精心组织拍卖工作。曲周县成立了由主管副书记任组长,主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农工部、土地局、林业局、开发办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各乡(镇)、村也成立了相应组织,具体负责林地使用权拍卖工作的组织。

2、规范拍卖程序 保证公正公开

在宜林地使用权拍卖过程中,各地着重抓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制订拍卖方案。在拍卖前对宜林地进行摸底调查,统一规划。制订拍卖方案,交群众代表讨论,报乡和县有关部门审查。二是合理确定宜林地标底,公开竞争拍卖。由乡村干部和群众代表参加组成评估小组,根据宜林地的不同类型、立地条件合理确定标底,张榜公布,公开竞争招标。三是签订合同,进行公证。一般作法包括:统一制作合同样本,规范合同内容,包括四至界限、承包期、治理标准和时间,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进行司法公证,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土地和林业部门要及时确权发证。四是搞好拍卖金管理。多数地区的宜林地拍卖金管理较为规范,主要作法是村有乡管或村有村管,拍卖金主要用于宜林地治理和改善农村的社会公益事业。有的县将宜林地拍卖金 纳入村有乡管范畴,能够用活用好。

3、合理确定宜林地拍卖的范围、面积、期限、价格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宜林地的范围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宜林地主要包括:荒山(约占全省宜林地面积的90%以上)、荒地、荒滩。有些地区对限制拍卖的宜林地也做了规定;宜林地的拍卖期限根据立地条件的不同而有所变化,立地条件较好的宜林地如迁西的围山转、平原地区的路、渠、废耕地拍卖期为30年以下,立地条件一般的宜林地拍卖期为30-—50年,立地条件较差的边远山地一般确定为50-—70年;拍卖面积根据本地宜林地资源存量、购买者的治理能力,宜林地的分布特点及村民的意愿由村委会研究决定,一般控制在10--100亩,购买1000亩以上的大户主要分布在承德市。关于拍卖价格的确定,一般由村委会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宜林地的立地条件等级、交通条件等确定底价。目前,大部分地区还没有建立宜林地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相对而言,迁西县的做法较为规范,对一般宜林地,由村集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考察,根据治理难易程度、适合栽植的树种、预期效益及群众认可程度等情况确定价格;对拍卖的围山转,由村委会委托县农经部门集体资产评估事务所,根据面积、株数、树势及效益等情况,进行资产评估。拍卖“三荒”和围山转须一次交清拍卖金,并逐年按每亩不低于50元交纳资源使用费。均包到户的围山转,逐年按每亩50-—80元交纳资源使用费,竞争承包的,实行逐年缴纳承包费(含资源使用费)。

4、不断完善宜林地拍卖政策

为促进宜林地开发治理,各地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出台了不少切实可行的政策和措施,如围场、滦平、曲周、玉田、唐县、迁西、元氏、赞皇等县都出台了关于加速开发治理宜林荒山、荒地的政策性意见。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1)允许宜林地购买者依法拥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允许继承、转让、租赁、抵押;(2)延长宜林地拍卖使用期限,由原来的30年延长到50年,最长的为70-—100年。(3)购买宜林地可以分期付款;可以

在拍卖后产生效益前的3-—5年内,免收土地使用费或承包费;可以,依法适当减免农林特产税、土地管理费、耕地占有税、乡村提留等。(4)宜林地拍卖金主要用于宜林地开发的基础或配套设施建设,如在宜林地开发区修路、引水、架电等。(5)各类林业工程项目投资、小流域治理或经济沟建设补助费可直接投资到宜林地购买户。(6)坚持谁购买、谁治理、谁受益;鼓励下岗职工开发治理宜林地的。

(二)存在问题

我省宜林地拍卖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表现在:

一是宜林地开发治理工作进展不平衡。目前全省宜林地面积仍有3000万亩,主要分布在山区。尽管我省在拍卖宜林地,促进开发治理上,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多数地区在治理宜林地上还没有突破,特别是有些山区县,大面积宜林地长期得不到开发治理,难以摆脱贫困落后的状况。

二是拍卖行为不规范。有些地方存在仗权拍卖现象,拍卖缺少透明度;有的地方拍卖宜林地没有整体方案,没有统一规划和长远打算,拍卖的程序和手续不健全,有的拍卖后没有签订拍卖合同,有的虽然有合同,但合同容很不完善。

三是宜林地资源的价格评估不科学,评估结果不合法。宜林地拍卖价格偏低的现象普遍存在,有的每亩仅1元。有些地区拍卖合同不合理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形成新的分配不公;有些地方拍卖金管理不善,资金不能及时收回,或收回后管理混乱,没有建立起会计和审计监督机制;有的村干部将宜林地拍卖作为自己以权谋私,发财致富的捷径。

四是社会化服务体系仍不健全。群众治理宜林地缺乏技术指导和服务;用于宜林地开发的基础设施不健全;在群众投资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得不到及时的资金扶持或贷款从而限制了宜林地开发治理的进度;宜林地产品销路问题没解决,影响 了开发的资金周转。特别是资金、劳力、资源、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问题。仍是制约宜林地开发的主要问题之一。

五是宜林地开发后的土地流转机制没有建立,造成农民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治理之后,短期内难以见到收益,从而给治理者造成新的“经济危机”。

六是有些地方,为了搞形式,不顾群众意愿,在宜林地拍卖中搞一刀切,将宜林地平均分配给农户,难以达到宜林地治理的预期效果;有些地方为谋取短期利益,存在重拍卖轻治理的问题。

三、对我省宜林地拍卖工作的几项建议

为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推动我省宜林地拍卖工作的健康发展,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更新观念,加强领导

实践证明,通过宜林地拍卖,开拓农村市场,可以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从调查的情况看,宜林地开发存在着巨大的潜力。迁西县有4.5万户农民投资1800万元,购买了15万亩荒山和围山转工程的使用权,通过宜林地治理使该县的板栗产量由83年的700万斤增加到96年的1500万斤,全县417个村靠治理宜林地发展林果实现奔小康,占全县的53%;围场县已经出现了靠宜林地开发脱贫的百万富户(按现有资源估价);由此可见,拍卖宜林地,对增加农村投资和消费总需求,确保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因此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更新观念换脑筋,加强领导和引导,从政策中找出路,从机制上寻动力,因地制宜,把宜林地开发作为振兴本地经济的突破口,切实抓紧抓好。

2、不断完善拍卖政策,建立竞争激励机制。

(1)合理确定拍卖承包期。目前导致宜林地长期得不到治理的主要原因是群众担心政策变化。合理确定宜林地拍卖期限,可以消除群众顾虑,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促使其积极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加快治理步伐,尽快形成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2)依法合理地给予购买者经营自主权,允许其在合同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经营,允许继承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治理成果。

(3)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减免一定的费税。特别是在宜林地治理的初期产生经济效益之前,减免税费的政策十分必要。因为,目前农民群众的经济实力还很薄弱,治理初期无力负担应交的税费,适当减免,可以促使购买者集中精力投资治理宜林地。

(4)林业、水利、农业、土地等相关部门对于涉及宜林地治理的工程项目可以搞一些直接投资入户的政策。这样不仅可以激发群众治理宜林地的热情,而且能够加快工程的进度,提高工程的质量。

(5)鼓励下岗职工及社会力量投资治理宜林地。鼓励农民、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投资开发宜林地。在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遵守有关合同或协议的前提下,鼓励他们投资开发治理宜林地,发展林果业。林业部门要积极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积极协助开拓市场。对于当地农民无力开发的宜林地,可以面向社会通过招标、租赁、拍卖、联营、股份合作等形式转让资源经营权或使用权。通过开拓多元化投资渠道,促进社会各方面的资金、技术、劳力、信息、生产资料向宜林地流动。使宜林地开发形成集环境保护、文化旅游、林果产品开发于一体的多元化产业体系。同时,各级政府要转变观念,树立服务意识,建立健全宜林地治理开发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建立技术、信息、劳务、物资等社会化服务网络,促使各类生产要素与宜林地资源形成合理配置。

3、加强拍卖管理,规范拍卖行为

针对宜林地拍卖中存在的问题,各地在宜林地拍卖管理中应在以下环节中加以规范:

(1)严格界定拍卖范围。各地要根据本地情况,严格界定拍卖范围,宜林地拍卖应掌握:有林地不卖;有争议的不卖;按规定经营,合同期不满的不卖,严防借拍卖宜林地之名,破坏森林资源和其它土地资源。

(2)合理确定拍卖价格。为了使拍卖行为纳入规范管理,各地有关部门要成立专门的宜林地拍卖评估机构,合理确定拍卖价格,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要严格拍卖金管理 。各地对拍卖金的使用和管理要加强检查监督,建立严格的会计审计制度,定期检查拍卖金使用情况。

(3)规范拍卖程序。宜林地拍卖前要搞好宣传发动,使群众家喻户晓,要对拍卖对象和标的张榜公布,拍卖后要及时签订拍卖合同,并对合同进行司法公证。

(4)完善拍卖合同。为避免将来出现争议,各地要制订统一格式的合同,规范合同内容,合同中对双方的责权利要充分明确,特别对违约的责任,及违约后的裁定方式要严格规定。合同签订后,有关各方要签字盖章,有关部门要及时备案。

(5)合理确定拍卖面积,适度规模、自愿开发。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宜林地资源总量、农民的治理要求和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承包、购买户的开发治理规模。要保证既能调动农民群众治理宜林地的积极性,又能保护集体和本村农民的合法权益。一般掌握:对条件较好,单户经营干鲜果品等经济林的,每户开发治理的面积以30-—50亩为宜,联户购买股份开发的或有较强经济实力的个体户从事宜林地开发的,以50-—500亩为宜;对立地条件较差,从事防护林或用材林开发的,单户以50-—200亩为宜;联户或大户及团体以200-—2000亩为宜。

(6)及时确权发证。林业、土地等有关部门对已经拍卖的宜林地要及时确权发证,对出现变化的,要及时在林权证或林地使用证上注明。

4、建立土地资源流转机制,促使宜林地治理形成良性循环。为了使已治理的宜林地资源进入市场流转,应尽快建立适应我省特点的土地资源流转法律制度或政策规定,对土地流转的方式、允许流转的土地种类和范围,土地价格的评估,及土地资源的分类标准加以规定。

5、因地制宜 稳步推进。

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推进宜林地的拍卖治理工作,在治理方式上要本着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有利于促使农民脱贫致富,振兴当地经济的原则;有利于加快宜林地开发治理的原则,可以先治理后拍卖,也可以先拍卖后治理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于本地的治理方式。针对宜林地治理投资大,治理时间长的特点,结合目前农民群众经济实力薄弱的现状,我们认为联户购买股份经营的经营方式很有推广价值。这种方式,一是增强了购买者的投资治理能力,二是提高了抵抗投资风险的能力,三是提高了购买者治理开发宜林地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四是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的形成。

要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在建立新机制的同时,要注意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对群众依法或依照合同正常经营管理的宜林地资源要严格按合同执行,严禁集体强行收回转让,防止一刀切,积极稳妥地引导农民转变经营观念,加快治理步伐,尽快脱贫致富。

7、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

要强化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指导职能。完善各项基础工作,特别是各项规章制度的建设。要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在促进开发的同时,搞好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严防借开发之名,乱砍滥伐,破坏森林资源;要引导群众遵照林业部门的规划进行治理开发,对明显不宜开发或开发不合理易造成资源环境破坏的,林业部门有权责令其改变经营方式,屡禁不止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防止对资源转让取得的资金流失。对仗权承包或以权谋私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8、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各级政府对开发治理宜林地的资金投入要逐年增加;改进宜林地治理投入运行方式,对国家各种渠道的投资,要本着渠道不变、捆绑使用、重点扶持、各记其功的原则使用,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提高治理速度和效果。对因大量投资治理宜林地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民群众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和公益林国家收购制度。各地要结合本地情况,依据森林法,建立适合本地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通过对下游受益者收取一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的方式,给治理宜林地营造生态公益林的治理者适当的经济补偿。对宜林地治理开发形成的公益林,在治理者自愿的情况下,政府可以设立专项基金,采取收购的办法,将公益林的使用权收归集体或国家,交由林业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第19篇:关于我省宜林地拍卖情况的调查报告

最近,我们深入有关市县对全省宜林地资源的拍卖情况进行了调查,基本摸清了我省宜林地资源拍卖工作的现状,发现了一些制约宜林地开发利用的症结问题,并结合这些问题提出了我们的初步意见。

一、我省宜林地拍卖与治理的现状

宜林地主要指适宜植树造林的荒山、荒地、荒滩,宜林地拍卖是指宜林地所有者将自己所有的宜林地使用权以拍卖的形式转让给他人,取得一定出让金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新的承包经营形式。通过宜林地拍卖把土地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可以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力量开发治理宜林地资源的积极性。

总结各地宜林地拍卖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单户公开竞争拍卖。对交通方便、立地条件较好,治理难度较小的宜林地,单户有能力治理的,采用单户公开竞争招标拍卖。

2、联户购买,股份开发。对宜林地面积较大,分布

相对集中,一家 一户难以治理的,由农民群众通过联户购买,股份开发,按股分红。入股的方式包括:资金入股、技术入股、投劳入股、土地入股等形式。入股的股东包括农户、个体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

3、均分到户,拍卖治理。有些地区,为了避免在治理见效后出现“红眼病”,将宜林地按立地条件合理搭配,平均划分到户,由各户向集体交纳宜林地使用费或按收益分成。这种方式在迁西县围山转治理中普遍存在,由于围山转多种植板栗等经济林木,效益较高,这种方式较受欢迎。

4、改包为卖。为了维持以前形成的承包关系,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进一步强化承包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经双方协商,修改承包合同,合理作价,一次性卖给原承包者。对承包后逾期未治理或治理效果较差的,集体收回,统一作价,公开招标拍卖。

5、面向社会跨地区跨行业拍卖。到目前为止,全省已有366家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购买了宜林地。目前,参与跨行业购买宜林地的主要有:城镇下岗职工、城市个体工商户、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等。团体主要有:厂矿企业、政府机关、宾馆饭店等,其购买的目的主要作为本单位的生产开发基地或休闲旅游度假基地。投资达200万元以上。

目前,农村宜林地的开发项目主要是发展林果业、养殖、旅游业、建立工业原料基地。

二、我省宜林地拍卖的主要做法和存在问题

(一)主要做法

总结我省宜林地拍卖工作,主要做法是:

1、强化组织领导 积极稳妥推进

经过近几年来的宣传发动,各地对宜林地拍卖工作较为重视,多数地区把这项工作摆上了议事日程。在调查的县(市)发现,多数县的县委、县政府都成立了由县主要领导挂帅,林业、水利、土地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宜林地拍卖领导小组,有关乡村建立了拍卖组织,精心组织拍卖工作。曲周县成立了由主管副书记任组长,主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农工部、土地局、林业局、开发办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各乡(镇)、村也成立了相应组织,具体负责林地使用权拍卖工作的组织。

2、规范拍卖程序 保证公正公开

在宜林地使用权拍卖过程中,各地着重抓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制订拍卖方案。在拍卖前对宜林地进行摸底调查,统一规划。制订拍卖方案,交群众代表讨论,报乡和县有关部门审查。二是合理确定宜林地标底,公开竞争拍卖。由乡村干部和群众代表参加组成评估小组,根据宜林地的不同类型、立地条件合理确定标底,张榜公布,公开竞争招标。三是签订合同,进行公证。一般作法包括:统一制作合同样本,规范合同内容,包括四至界限、承包期、治理标准和时间,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进行司法公证,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土地和林业部门要及时确权发证。四是搞好拍卖金管理。多数地区的宜林地拍卖金管理较为规范,主要作法是村有乡管或村有村管,拍卖金主要用于宜林地治理和改善农村的社会公益事业。有的县将宜林地拍卖金 纳入村有乡管范畴,能够用活用好。

3、合理确定宜林地拍卖的范围、面积、期限、价格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宜林地的范围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宜林地主要包括:荒山(约占全省宜林地面积的90%以上)、荒地、荒滩。有些地区对限制拍卖的宜林地也做了规定;宜林地的拍卖期限根据立地条件的不同而有所变化,立地条件较好的宜林地如迁西的围山转、平原地区的路、渠、废耕地拍卖期为30年以下,立地条件一般的宜林地拍卖期为30-—50年,立地条件较差的边远山地一般确定为50-—70年;拍卖面积根据本地宜林地资源存量、购买者的治理能力,宜林地的分布特点及村民的意愿由村委会研究决定,一般控制在10--100亩,购买1000亩以上的大户主要分布在承德市。关于拍卖价格的确定,一般由村委会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宜林地的立地条件等级、交通条件等确定底价。目前,大部分地区还没有建立宜林地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相对而言,迁西县的做法较为规范,对一般宜林地,由村集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考察,根据治理难易程度、适合栽植的树种、预期效益及群众认可程度等情况确定价格;对拍卖的围山转,由村委会委托县农经部门集体资产评估事务所,根据面积、株数、树势及效益等情况,进行资产评估。拍卖“三荒”和围山转须一次交清拍卖金,并逐年按每亩不低于50元交纳资源使用费。均包到户的围山转,逐年按每亩50-—80元交纳资源使用费,竞争承包的,实行逐年缴纳承包费(含资源使用费)。

4、不断完善宜林地拍卖政策

在拍卖后产生效益前的3-—5年内,免收土地使用费或承包费;可以,依法适当减免农林特产税、土地管理费、耕地占有税、乡村提留等。(4)宜林地拍卖金主要用于宜林地开发的基础或配套设施建设,如在宜林地开发区修路、引水、架电等。(5)各类林业工程项目投资、小流域治理或经济沟建设补助费可直接投资到宜林地购买户。(6)坚持谁购买、谁治理、谁受益;鼓励下岗职工开发治理宜林地的。

(二)存在问题

我省宜林地拍卖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表现在:

一是宜林地开发治理工作进展不平衡。目前全省宜林地面积仍有3000万亩,主要分布在山区。尽管我省在拍卖宜林地,促进开发治理上,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多数地区在治理宜林地上还没有突破,特别是有些山区县,大面积宜林地长期得不到开发治理,难以摆脱贫困落后的状况。

二是拍卖行为不规范。有些地方存在仗权拍卖现象,拍卖缺少透明度;有的地方拍卖宜林地没有整体方案,没有统一规划和长远打算,拍卖的程序和手续不健全,有的拍卖后没有签订拍卖合同,有的虽然有合同,但合同容很不完善。

三是宜林地资源的价格评估不科学,评估结果不合法。宜林地拍卖价格偏低的现象普遍存在,有的每亩仅1元。有些地区拍卖合同不合理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形成新的分配不公;有些地方拍卖金管理不善,资金不能及时收回,或收回后管理混乱,没有建立起会计和审计监督机制;有的村干部将宜林地拍卖作为自己以权谋私,发财致富的捷径。

四是社会化服务体系仍不健全。群众治理宜林地缺乏技术指导和服务;用于宜林地开发的基础设施不健全;在群众投资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得不到及时的资金扶持或贷款从而限制了宜林地开发治理的进度;宜林地产品销路问题没解决,影响 了开发的资金周转。特别是资金、劳力、资源、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问题。仍是制约宜林地开发的主要问题之一。

五是宜林地开发后的土地流转机制没有建立,造成农民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治理之后,短期内难以见到收益,从而给治理者造成新的“经济危机”。

六是有些地方,为了搞形式,不顾群众意愿,在宜林地拍卖中搞一刀切,将宜林地平均分配给农户,难以达到宜林地治理的预期效果;有些地方为谋取短期利益,存在重拍卖轻治理的问题。

三、对我省宜林地拍卖工作的几项建议

为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推动我省宜林地拍卖工作的健康发展,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更新观念,加强领导

实践证明,通过宜林地拍卖,开拓农村市场,可以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从调查的情况看,宜林地开发存在着巨大的潜力。迁西县有4.5万户农民投资1800万元,购买了15万亩荒山和围山转工程的使用权,通过宜林地治理使该县的板栗产量由83年的700万斤增加到96年的1500万斤,全县417个村靠治理宜林地发展林果实现奔小康,占全县的53%;围场县已经出现了靠宜林地开发脱贫的百万富户(按现有资源估价);由此可见,拍卖宜林地,对增加农村投资和消费总需求,确保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因此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更新观念换脑筋,加强领导和引导,从政策中找出路,从机制上寻动力,因地制宜,把宜林地开发作为振兴本地经济的突破口,切实抓紧抓好。

2、不断完善拍卖政策,建立竞争激励机制。

(1)合理确定拍卖承包期。目前导致宜林地长期得不到治理的主要原因是群众担心政策变化。合理确定宜林地拍卖期限,可以消除群众顾虑,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促使其积极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加快治理步伐,尽快形成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2)依法合理地给予购买者经营自主权,允许其在合同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经营,允许继承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治理成果。

(3)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减免一定的费税。特别是在宜林地治理的初期产生经济效益之前,减免税费的政策十分必要。因为,目前农民群众的经济实力还很薄弱,治理初期无力负担应交的税费,适当减免,可以促使购买者集中精力投资治理宜林地。

(4)林业、水利、农业、土地等相关部门对于涉及宜林地治理的工程项目可以搞一些直接投资入户的政策。这样不仅可以激发群众治理宜林地的热情,而且能够加快工程的进度,提高工程的质量。

(5)鼓励下岗职工及社会力量投资治理宜林地。鼓励农民、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投资开发宜林地。在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遵守有关合同或协议的前提下,鼓励他们投资开发治理宜林地,发展林果业。林业部门要积极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积极协助开拓市场。对于当地农民无力开发的宜林地,可以面向社会通过招标、租赁、拍卖、联营、股份合作等形式转让资源经营权或使用权。通过开拓多元化投资渠道,促进社会各方面的资金、技术、劳力、信息、生产资料向宜林地流动。使宜林地开发形成集环境保护、文化旅游、林果产品开发于一体的多元化产业体系。同时,各级政府要转变观念,树立服务意识,建立健全宜林地治理开发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建立技术、信息、劳务、物资等社会化服务网络,促使各类生产要素与宜林地资源形成合理配置。

3、加强拍卖管理,规范拍卖行为

针对宜林地拍卖中存在的问题,各地在宜林地拍卖管理中应在以下环节中加以规范:

(1)严格界定拍卖范围。各地要根据本地情况,严格界定拍卖范围,宜林地拍卖应掌握:有林地不卖;有争议的不卖;按规定经营,合同期不满的不卖,严防借拍卖宜林地之名,破坏森林资源和其它土地资源。

(2)合理确定拍卖价格。为了使拍卖行为纳入规范管理,各地有关部门要成立专门的宜林地拍卖评估机构,合理确定拍卖价格,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要严格拍卖金管理 。各地对拍卖金的使用和管理要加强检查监督,建立严格的会计审计制度,定期检查拍卖金使用情况。

(3)规范拍卖程序。宜林地拍卖前要搞好宣传发动,使群众家喻户晓,要对拍卖对象和标的张榜公布,拍卖后要及时签订拍卖合同,并对合同进行司法公证。

(4)完善拍卖合同。为避免将来出现争议,各地要制订统一格式的合同,规范合同内容,合同中对双方的责权利要充分明确,特别对违约的责任,及违约后的裁定方式要严格规定。合同签订后,有关各方要签字盖章,有关部门要及时备案。

(5)合理确定拍卖面积,适度规模、自愿开发。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宜林地资源总量、农民的治理要求和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承包、购买户的开发治理规模。要保证既能调动农民群众治理宜林地的积极性,又能保护集体和本村农民的合法权益。一般掌握:对条件较好,单户经营干鲜果品等经济林的,每户开发治理的面积以30-—50亩为宜,联户购买股份开发的或有较强经济实力的个体户从事宜林地开发的,以50-—500亩为宜;对立地条件较差,从事防护林或用材林开发的,单户以50-—200亩为宜;联户或大户及团体以200-—2000亩为宜。

(6)及时确权发证。林业、土地等有关部门对已经拍卖的宜林地要及时确权发证,对出现变化的,要及时在林权证或林地使用证上注明。

4、建立土地资源流转机制,促使宜林地治理形成良性循环。为了使已治理的宜林地资源进入市场流转,应尽快建立适应我省特点的土地资源流转法律制度或政策规定,对土地流转的方式、允许流转的土地种类和范围,土地价格的评估,及土地资源的分类标准加以规定。

5、因地制宜 稳步推进。

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推进宜林地的拍卖治理工作,在治理方式上要本着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有利于促使农民脱贫致富,振兴当地经济的原则;有利于加快宜林地开发治理的原则,可以先治理后拍卖,也可以先拍卖后治理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于本地的治理方式。针对宜林地治理投资大,治理时间长的特点,结合目前农民群众经济实力薄弱的现状,我们认为联户购买股份经营的经营方式很有推广价值。这种方式,一是增强了购买者的投资治理能力,二是提高了抵抗投资风险的能力,三是提高了购买者治理开发宜林地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四是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的形成。

要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在建立新机制的同时,要注意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对群众依法或依照合同正常经营管理的宜林地资源要严格按合同执行,严禁集体强行收回转让,防止一刀切,积极稳妥地引导农民转变经营观念,加快治理步伐,尽快脱贫致富。

7、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

要强化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指导职能。完善各项基础工作,特别是各项规章制度的建设。要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在促进开发的同时,搞好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严防借开发之名,乱砍滥伐,破坏森林资源;要引导群众遵照林业部门的规划进行治理开发,对明显不宜开发或开发不合理易造成资源环境破坏的,林业部门有权责令其改变经营方式,屡禁不止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防止对资源转让取得的资金流失。对仗权承包或以权谋私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8、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各级政府对开发治理宜林地的资金投入要逐年增加;改进宜林地治理投入运行方式,对国家各种渠道的投资,要本着渠道不变、捆绑使用、重点扶持、各记其功的原则使用,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提高治理速度和效果。对因大量投资治理宜林地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民群众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和公益林国家收购制度。各地要结合本地情况,依据森林法,建立适合本地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通过对下游受益者收取一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的方式,给治理宜林地营造生态公益林的治理者适当的经济补偿。对宜林地治理开发形成的公益林,在治理者自愿的情况下,政府可以设立专项基金,采取收购的办法,将公益林的使用权收归集体或国家,交由林业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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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关于我省宜林地拍卖情况的调查报告

最近,我们深入有关市县对全省宜林地资源的拍卖情况进行了调查,基本摸清了我省宜林地资源拍卖工作的现状,发现了一些制约宜林地开发利用的症结问题,并结合这些问题提出了我们的初步意见。

一、我省宜林地拍卖与治理的现状

宜林地主要指适宜植树造林的荒山、荒地、荒滩,宜林地拍卖是指宜林地所有者将自己所有的宜林地使用权以拍卖的形式转让给他人,取得一定出让金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新的承包经营形式。通过宜林地拍卖把土地资源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可以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力量开发治理宜林地资源的积极性。

早在80年代,针对林业“三定”以来,群众承包的责任山长期得不到治理的问题,有些地方就将集体的宜林荒山、荒地和荒滩(当时称“三荒”)承包或无偿分配给农民群众开发治理。但由于群众存有怕政策变等心理,开发治理成效不大。90年代以来,全省各地借鉴以前的经验教训,把拍卖“三荒”作为扩大我省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出台了一系列文件。1990年省政府《关于动员全省社会力量加快发展林业的决定》规定:对林业“三定”后在荒山、荒滩、荒地上营造的中幼龄林,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可以活立木为载体,实行营林劳动、管理、科技、资金投入的有偿转让,或称“买卖青山”。1994年省林业厅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拍卖宜林“三荒”工作的意见》,对我省宜林“三荒”范围、拍卖的程序、拍卖价格的确定、拍卖年限及保持林业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拍卖“三荒”的优惠政策措施。全省出现了宜林地拍卖治理的高潮,到目前为止,全省共拍卖荒山、荒丘、荒滩、荒地520万亩,共有78533户,366家企事业单位和团体购买了宜林地,其中已有60%得到了初步治理开发。

总结各地宜林地拍卖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单户公开竞争拍卖。对交通方便、立地条件较好,治理难度较小的宜林地,单户有能力治理的,采用单户公开竞争招标拍卖。

2、联户购买,股份开发。对宜林地面积较大,分布

相对集中,一家一户难以治理的,由农民群众通过联户购买,股份开发,按股分红。入股的方式包括:资金入股、技术入股、投劳入股、土地入股等形式。入股的股东包括农户、个体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

3、均分到户,拍卖治理。有些地区,为了避免在治理见效后出现“红眼病”,将宜林地按立地条件合理搭配,平均划分到户,由各户向集体交纳宜林地使用费或按收益分成。这种方式在迁西县围山转治理中普遍存在,由于围山转多种植板栗等经济林木,效益较高,这种方式较受欢迎。

4、改包为卖。为了维持以前形成的承包关系,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进一步强化承包双方的责任与义务,经双方协商,修改承包合同,合理作价,一次性卖给原承包者。对承包后逾期未治理或治理效果较差的,集体收回,统一作价,公开招标拍卖。

5、面向社会跨地区跨行业拍卖。到目前为止,全省已有366家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购买了宜林地。目前,参与跨行业购买宜林地的主要有:城镇下岗职工、城市个体工商户、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等。团体主要有:厂矿企业、政府机关、宾馆饭店等,其购买的目的主要作为本单位的生产开发基地或休闲旅游度假基地。投资达200万元以上。

目前,农村宜林地的开发项目主要是发展林果业、养殖、旅游业、建立工业原料基地。

二、我省宜林地拍卖的主要做法和存在问题

(一)主要做法

总结我省宜林地拍卖工作,主要做法是:

1、强化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

经过近几年来的宣传发动,各地对宜林地拍卖工作较为重视,多数地区把这项工作摆上了议事日程。在调查的县(市)发现,多数县的县委、县政府都成立了由县主要领导挂帅,林业、水利、土地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宜林地拍卖领导小组,有关乡村建立了拍卖组织,精心组织拍卖工作。曲周县成立了由主管副书记任组长,主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农工部、土地局、林业局、开发办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各乡(镇)、村也成立了相应组织,具体负责林地使用权拍卖工作的组织。

2、规范拍卖程序保证公正公开

在宜林地使用权拍卖过程中,各地着重抓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制订拍卖方案。在拍卖前对宜林地进行摸底调查,统一规划。制订拍卖方案,交群众代表讨论,报乡和县有关部门审查。二是合理确定宜林地标底,公开竞争拍卖。由乡村干部和群众代表参加组成评估小组,根据宜林地的不同类型、立地条件合理确定标底,张榜公布,公开竞争招标。三是签订合同,进行公证。一般作法包括:统一制作合同样本,规范合同内容,包括四至界限、承包期、治理标准和时间,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进行司法公证,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土地和林业部门要及时确权发证。四是搞好拍卖金管理。多数地区的宜林地拍卖金管理较为规范,主要作法是村有乡管或村有村管,拍卖金主要用于宜林地治理和改善农村的社会公益事业。有的县将宜林地拍卖金纳入村有乡管范畴,能够用活用好。

3、合理确定宜林地拍卖的范围、面积、期限、价格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宜林地

财力,加快治理步伐,尽快形成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2)依法合理地给予购买者经营自主权,允许其在合同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经营,允许继承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治理成果。

(3)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减免一定的费税。特别是在宜林地治理的初期产生经济效益之前,减免税费的政策十分必要。因为,目前农民群众的经济实力还很薄弱,治理初期无力负担应交的税费,适当减免,可以促使购买者集中精力投资治理宜林地。

(4)林业、水利、农业、土地等相关部门对于涉及宜林地治理的工程项目可以搞一些直接投资入户的政策。这样不仅可以激发群众治理宜林地的热情,而且能够加快工程的进度,提高工程的质量。

(5)鼓励下岗职工及社会力量投资治理宜林地。鼓励农民、城镇职工、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投资开发宜林地。在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遵守有关合同或协议的前提下,鼓励他们投资开发治理宜林地,发展林果业。林业部门要积极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积极协助开拓市场。对于当地农民无力开发的宜林地,可以面向社会通过招标、租赁、拍卖、联营、股份合作等形式转让资源经营权或使用权。通过开拓多元化投资渠道,促进社会各方面的资金、技术、劳力、信息、生产资料向宜林地流动。使宜林地开发形成集环境保护、文化旅游、林果产品开发于一体的多元化产业体系。同时,各级政府要转变观念,树立服务意识,建立健全宜林地治理开发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建立技术、信息、劳务、物资等社会化服务网络,促使各类生产要素与宜林地资源形成合理配置。

3、加强拍卖管理,规范拍卖行为

针对宜林地拍卖中存在的问题,各地在宜林地拍卖管理中应在以下环节中加以规范:

(1)严格界定拍卖范围。各地要根据本地情况,严格界定拍卖范围,宜林地拍卖应掌握:有林地不卖;有争议的不卖;按规定经营,合同期不满的不卖,严防借拍卖宜林地之名,破坏森林资源和其它土地资源。

(2)合理确定拍卖价格。为了使拍卖行为纳入规范管理,各地有关部门要成立专门的宜林地拍卖评估机构,合理确定拍卖价格,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要严格拍卖金管理。各地对拍卖金的使用和管理要加强检查监督,建立严格的会计审计制度,定期检查拍卖金使用情况。

(3)规范拍卖程序。宜林地拍卖前要搞好宣传发动,使群众家喻户晓,要对拍卖对象和标的张榜公布,拍卖后要及时签订拍卖合同,并对合同进行司法公证。

(4)完善拍卖合同。为避免将来出现争议,各地要制订统一格式的合同,规范合同内容,合同中对双方的责权利要充分明确,特别对违约的责任,及违约后的裁定方式要严格规定。合同签订后,有关各方要签字盖章,有关部门要及时备案。

(5)合理确定拍卖面积,适度规模、自愿开发。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宜林地资源总量、农民的治理要求和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承包、购买户的开发治理规模。要保证既能调动农民群众治理宜林地的积极性,又能保护集体和本村农民的合法权益。一般掌握:对条件较好,单户经营干鲜果品等经济林的,每户开发治理的面积以30-—50亩为宜,联户购买股份开发的或有较强经济实力的个体户从事宜林地开发的,以50-—500亩为宜;对立地条件较差,从事防护林或用材林开发的,单户以50-—200亩为宜;联户或大户及团体以200-—2000亩为宜。

(6)及时确权发证。林业、土地等有关部门对已经拍卖的宜林地要及时确权发证,对出现变化的,要及时在林权证或林地使用证上注明。

4、建立土地资源流转机制,促使宜林地治理形成良性循环。为了使已治理的宜林地资源进入市场流转,应尽快建立适应我省特点的土地资源流转法律制度或政策规定,对土地流转的方式、允许流转的土地种类和范围,土地价格的评估,及土地资源的分类标准加以规定。

5、因地制宜稳步推进。

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推进宜林地的拍卖治理工作,在治理方式上要本着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原则;有利于促使农民脱贫致富,振兴当地经济的原则;有利于加快宜林地开发治理的原则,可以先治理后拍卖,也可以先拍卖后治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于本地的治理方式。针对宜林地治理投资大,治理时间长的特点,结合目前农民群众经济实力薄弱的现状,我们认为联户购买股份经营的经营方式很有推广价值。这种方式,一是增强了购买者的投资治理能力,二是提高了抵抗投资风险的能力,三是提高了购买者治理开发宜林地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四是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的形成。

要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在建立新机制的同时,要注意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持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对群众依法或依照合同正常经营管理的宜林地资源要严格按合同执行,严禁集体强行收回转让,防止一刀切,积极稳妥地引导农民转变经营观念,加快治理步伐,尽快脱贫致富。

7、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

要强化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指导职能。完善各项基础工作,特别是各项规章制度的建设。要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在促进开发的同时,搞好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严防借开发之名,乱砍滥伐,破坏森林资源;要引导群众

遵照林业部门的规划进行治理开发,对明显不宜开发或开发不合理易造成资源环境破坏的,林业部门有权责令其改变经营方式,屡禁不止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防止对资源转让取得的资金流失。对仗权承包或以权谋私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8、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各级政府对开发治理宜林地的资金投入要逐年增加;改进宜林地治理投入运行方式,对国家各种渠道的投资,要本着渠道不变、捆绑使用、重点扶持、各记其功的原则使用,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提高治理速度和效果。对因大量投资治理宜林地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民群众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和公益林国家收购制度。各地要结合本地情况,依据森林法,建立适合本地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通过对下游受益者收取一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费的方式,给治理宜林地营造生态公益林的治理者适当的经济补偿。对宜林地治理开发形成的公益林,在治理者自愿的情况下,政府可以设立专项基金,采取收购的办法,将公益林的使用权收归集体或国家,交由林业部门统一经营管理。

林地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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