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占用、征用林地管理程序
日期:2005-08-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2号令)、《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和伐移林木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00]42号),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一、申请
1、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国有林地的,需征得林地使用权单位的同意后,填写《北京市使用林地申请表》,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林地的申请。
2、用地单位需要征用集体林地的,需经乡、镇林业工作站现场勘查,征得林地所有权单位同意,填写《北京市使用林地申请表》,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宇航局部门提出征用林地的申请;没有林业工作站的乡镇,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填写《北京市使用林地申请表》。
二、审核
(一)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或者临时用林地时,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需审核以下有关文件,材料。
1、用地单位占用、征用林地的请示或函,填报的《北京市使用林地申请表》。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主管部门)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项目书或批准文件。
(1)国家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建设单位必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批准立项的文件。
(2)部队修筑军事设施等需要使用林地的,须持师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3)乡(镇)、村企业建设需要使用林地的,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有关批准的文件。
(4)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林地的,需持区县人民政府或有关主宇航局部门批准的乡(镇)、村建设规划或批准文件。
3、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权证或其它权属证明材料。
4、利用森林资源开发的项目征、占林地要由有资质的调查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命名用林地可行性报千和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文件及协议书。
5、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及安置补助协议书。
6、申请使用林地的地点、面积、“四至”范围说明、设计图及有关材料。
(二)现场查验。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交的有关文件、材料后,派有资质的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现场查验,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签署现场查验意见。
(三)占用、征用林地,需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经同级人民政同总并盖章后,上报市林业局审核。
(四)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
(一)款中
1、
3、6项规定的材料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中:国有林地由市林业局批准,集体林地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
(一)款中
1、
3、
5、6项规定的材料,
(一)款2项中规定的有关批准文件和按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保证书。临时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的,由市林业局或国家林业局审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
2公顷以下的,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用地单位提出征占用林地的申请,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须按国家规定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才能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收取部门按规定级织有关单位进行植被恢复。
四、办理建设占用、征用林地审批手续
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占用、征用林地审批手续。对占用、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五、拨交林地
已经批准占用、征用的林地,由林地使用权或所有权单位按《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面积、“四至”界定的范围向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拨交林地。
六、采伐或移植树木
在批准占用、征用林地的范围内,需要采伐或移植树木的,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到区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林木采伐(移植)许可证。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伐或移植树木。
七、林权变更登记
对占用、征用和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原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单位须持原林权证向林权证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八、检查监督
林政稽查部门同原批准部门对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