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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3 08:48: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村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建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交通部关于农村公路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通村公路一般是指通行政村的公路。通村公路建设包括通村公路的新建和改建。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做好资金配套与建设政策的落实,征地拆迁与施工环境保护,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等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第四条 通村公路建设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乡村为主、建养并重、确保质量”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业主辖区内通村公路路基、砂石路面及附属设施;县交通主管部门与乡镇共为业主具体组织实施好通村公路路面工程,并负责辖区内通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 通村公路建设的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成立农村公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主要职责是对各乡镇农村公路建设的规化、管理、协调、监督和指导,组织对工程进度、质量安

全等进行检查,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并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落实质量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条各乡镇成立相应的机构,在县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指导下,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考核、协调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计划及前期工作管理

第八条 各乡镇要根据全县农村公路建设总体规划,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编制出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分阶段建设计划,上报县交通局汇总审核,经县交通局批准后实施。在规划中路、田、林、灌溉、供水等项目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第九条 资金筹措以乡村地方筹集为主,上级适当补助的原则。各乡村要采取“一事一议”、民办公助、捐资捐款、投工投劳、集体调地等多形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通乡镇公路采用三级公路标准,通行政村公路一般采用四级标准。改建工程应在现有公路基础上提高路面等级,设置必要的基层、垫层,完善防护、排水设施,增强晴雨通行能力,避免大改大调或大填大挖。

第十一条 通行政村公路可进行简易设计,可由乡镇组织有经验的的工程技术人员承担,设计文件中必须具有路线走向图、路线纵横断图、路面结构图和构造物结构图。设计完成后,要报送县交通局审批。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修建路面工程项目的施工,应择优优选定施工单位,杜绝暗箱操作,严禁转包和非法分包,在签定工程合同的同时签定廉政合同。

对采用投工投劳建设的项目,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工程监理制度。交通主管部门应抽调有施工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监理组。对未取

得监理资质的人员,结合项目特点和监理工作需要进行监理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以满足监理工作需要。

第十四条 各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已批准下达的建设内容、规模及标准组织实施,严格控制工程进价,不得超投资规模。

第四章 工程建设与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认真贯彻交通部及省市有关公路建设的质量管理归定。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单

位应认真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在工程开工前,应向县交通局申请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施工中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工程完工后由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鉴定,进行验收。拟建路面的路基、路面基层质检合格的,县交通局安排路面施工。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项目监理单位和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设计文件、监理合同的要求进行工程监理。做好质量、工期、费用管理的控制工作。不得损害项目业主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及考核办法。做好质量自检、互检和分项工程交验工作,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理人员工作,严格履行合同承诺,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 对施工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向监理、业主和县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条各乡镇要结合工程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针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严格施工安全操作规程,一边施工,一边通车的路段应做到施工标志齐全,设置专人负责指挥交通确保道路施工和通行安全。特别要加强对爆破物品及其他危险物品的管理,切实保护施工人员的及公路沿线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基础实行工程报告制度。各乡镇应坚持每月进行工程质量、安全、保畅等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月25日前将工程进度情况、资金投入情况及考核检查情况报送县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

第五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各业主必须严格控制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款的使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建设资金要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工程项目要严格资金和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制度。应按项目设立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人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建设资金的划拨和使用要按有关规定办理。严格各项制度,防止资金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四条 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中央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用或发放奖金。

第六章 工程验收与养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验收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验收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交通局组织交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过程中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施工原始记录等所有资料,均应按规定收定 整理、装订、归档,由项目业主妥善存档。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成而,根据《公路法》第八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认真研究公路养护管理机制和养护资金来源,切实有效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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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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