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出售、出租委托合同
委托方(业主)名称:受托方(经纪方):
身份证/执照号码:执照号码:联系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就委托出售/出租房屋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严格遵守执行。
一、经纪方接受业主的委托代为推广销售/出租以下该物业,委托方按约定向经纪方支付佣金。
二、物业情况
1.本物业座落于 (物业名称)幢/座号房。
2.该物业为委托方的合法物业,产权完整、清晰、可转让/出租,并无已被查封、拍卖、出售/出租等情况。
3.若本物业存在产权共有人,则委托方的委托行为已取得所有产权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三、放盘价及委托期限
1.上述物业放盘价为:币元,此价格为:□实收价 □包自己税价 □税费全包价。
2.租金为/月;租期为
3.房价的具体数额和收取的时间、方式由买卖/租赁双方在《房屋转让合约》/《房屋租赁合约》中确定。
4.本委托期限为六个月。委托期届满,委托方未书面提出终止本合同的,视
为本合同自然顺延。
四、佣金
1.如此楼出售,委托方应支付成交金额佣金在买卖双方签署《房屋转让合约》时支付。
2.如此楼出租,委托方应支付起租月租金的佣金给经纪方。
该佣金在租赁双方签署《物业租赁合约》时支付。
五、委托方的义务
1.委托方应清理物业,物业内不应有垃圾脏物等,可将本物业的钥匙交由经
纪人妥为保管,以供查勘、拍照及准买家/准租客视察之用。
2.此委托为独家委托,委托方在本合约有效期内不得委托其它中介机构或个
人;
3.委托方在收取买方/租客定金后,不得悔约,否则除双倍返还定金给买家/
租客外,还应支付相当于经纪方应得佣金总和的违约金给经纪方;
4.委托方应提供有关资料:(过户和按揭所需资料详见《交易须知》)
(1)房地产证或其他权利证书复印件;
(2)个人身份证或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经纪方的义务
1.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法方式推销物业;例如对物业查勘、拍照,发出关于
本物业的传单、报纸等广告,安排客户视察物业。
2.与买卖/租赁双方进行商议,协助其订立相关合约;
3.委托方不在场时,经纪方可根据房屋委托条件和产权核查情况,先与买方
/承租方签署《房屋转让合约》/《房屋租赁合约》并收取定金,委托方应予承认。
代收的定金在委托方补签合约时转付给委托方。
七、双方认为必须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因本合约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委托合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方(业主):受托方(经纪方):
授权代理人:置业顾问:
签约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