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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简介

发布时间:2020-03-03 02:09: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简介

迪拜是阿联酋第二大酋长国和经济中心,以金融、贸易、货运、旅游等产业为主。2004年,迪拜政府决定建立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ubai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enter, DIFC),推出允许外资100%所有权、50年免税、资本账户完全可兑换以及区内独立的法律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等措施。尽管自由区内公司也受到包括最低投资额度、不得进行本币交易等限制,但总体看,上述措施不仅较好地促进了DIFC自身的发展,也带动了迪拜整体金融业的发展。2012年,金融部门产值在GDP中占比约11%。

一、DIFC发展概况

经过9年的发展,DIFC已成为国际金融和商业活动的理想港湾,吸引全球机构入驻,其中约37%是金融机构,其他机构涵盖制造业、石油和天然气、电信、商业服务等行业。

2012年底,区内注册企业数达912家,同比增长7%,其中包括345家受监管公司(受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监管的金融机构、专业性机构以及金融市场组织),450家未受监管公司以及117家零售企业。2013年10月6日,DIFC管理局宣布区内公司总数突破1000家,就业人数超过15000人。其中包括25家全球顶级银行中的21家、全球前20家资产管理公司中的11家、全球前10大保险公司中的6家以及前10大律师事务所中的6家。365家受监管的金融组织中,包括311家金融机构,52家会计、审计、法律、咨询、风险管理、数据收集与研究、后勤服务等中 1

介机构,以及NASDAQ迪拜和迪拜商品交易所2个交易所。在365家金融组织中,欧洲占37%、北美占18%、中东占26%、亚洲占11%、其他地区占8%。中国四大银行均在DIFC设立了分支机构。

DIFC极大地促进了迪拜金融业的发展,根据迪拜统计局数据,2012年迪拜实际GDP达867亿美元,其中金融部门占11%。

二、DIFC的管理框架

DIFC是根据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联邦法律和迪拜酋长国法律设立的联邦金融自由区,由迪拜副酋长谢赫〃马克图姆〃本〃穆罕默德〃本〃拉希德〃阿勒马克图姆殿下(Sheikh Maktoum Bin Mohammed Bin Rashid Al Maktoum)担任主席,主持DIFC高级董事会(DIFC Higher Board)工作。该董事会负责监督三个监管机构的运转,确保这三个机构通过更高层次的协调,在不影响各自独立性的前提下,和谐一致地运行。DIFC主席办公室负责人,即DIFC总裁(Governor)由高级董事会主席任命,任期4年。总裁与三个监管机构充分协商,提出战略目标,设立各种委员会,多方位协同促进DIFC的健康发展。

(一)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管理局(DIFC Authority)

DIFC管理局负责DIFC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以及行政管理等。DIFC管理局还负责不受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监管的非金融服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二)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Dubai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DFSA)

DFSA是独立的风险管理机构,负责颁发经营许可证并管理DIFC内部各类金融机构的活动。DFSA采用国际公认标准,并借

鉴欧美等国金融监管实践,制定了一整套适合DIFC的监管制度。

(三)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DIFC Judicial Authority) DIFC内部实行独立的法律体系。DIFC制定了一套独立的民事和商事法律法规以及完整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DIFC法院完全负责DIFC内相关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阿联酋宪法第121条修正案涉及联邦政府和地方酋长国之间的权利分配,该修正案允许联邦政府制定并执行《金融自由区法》。《金融自由区法》于2004年3月27日公布,该法允许酋长国政府在本地建立金融自由区,并规定金融自由区可不受阿联酋民法和商法管制,但刑法仍然适用。因此,DIFC内独立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并不包括反洗钱、反恐融资等相关法律。

DIFC法律体系以普通法原则为基础,效仿英格兰及威尔士法律的模式,采用英语为官方语言。DIFC法院对金融中心内的所有民事和商业纠纷和/或与中心内注册机构和公司有关的纠纷具有专属管辖权,并允许在该法院,(或如果双方愿意)在其他认可司法管辖区内的法院旁听案件的审理。

DIFC伦敦国际仲裁院(DIFC LCIA)仲裁中心的成立旨在通过仲裁和调解的方式促进国际商业纠纷的有效解决。该中心采用的仲裁和调解规则与伦敦国际仲裁院的规则很相近,专为满足该中心的需要而制定。

三、DIFC的主要优惠措施

迪拜政府在规划DIFC时,在沿用了原有自由区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也借鉴了全球主要离岸市场经验和主要发达经济体金融监管经验和全球最佳范例。主要有以下几点:

 允许外资100%所有权

 免征个人及企业所得税、利息收入免税、税后分红免税(持续至2054年)

 广泛的可应用于阿联酋公司实体的避免双重征税国际条约网络(与66个国家或地区签订双边条约)

 资本账户完全可兑换,资本及利润可100%汇出

 以美元为主的交易体系,禁止使用当地货币迪拉姆进行交易  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独立的国际法律体系,以及完全独立的普通法司法体系

 与国际相关法律和最佳实践一致,完全透明地运作环境  国际化环境吸引大量国际机构和专业精英聚集

 获得区域性财富和投资机会的平台

 现代化交通、通讯、网络设施

 提供签证、工作许可证等一站式服务

在某种程度上,DIFC是迪拜的“城中城”,区内各类生活、休闲设施一应俱全,这也是吸引国际精英的重要因素。

当然,迪拜对自由区公司也有一定的限制,如自由区公司一般有最低投资额度规定(目前约4万美元);自由区公司不能与本地市场进行直接贸易,需指定经销商或代理商,且必须支付关税(目前为5%)等。

四、DIFC内的金融服务业

银行业服务,DIFC立法和金融监管体制的优势允许各银行机构开展多种服务,包括:商业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贸易融资和出口信贷、伊斯兰银行业务、代理行业务等。资本市场服

务,DIFC允许开展承销、并购咨询、风险投资以及经纪服务等。保险服务,DIFC为各保险公司提供了统一的平台,允许提供保险、再保险、伊斯兰保险和再保险、专业自保和保险精算服务等。财富管理,该地区聚集大量财富,专业投资产品需求与日俱增。此外,高净值人士对财富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对个性化特殊财富管理解决方案的需求不断上升。依照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的原则,DFSA基金制度允许的活动包括:基金选地(Fund Domiciliation)、基金发行、基金管理以及其他附加服务等。此外,DIFC内还成立了两家交易所:

NASDAQ迪拜交易所,前身是迪拜国际金融交易所(DIFX),建于2005年9月,是一家国际性交易所,主要面向迪拜和地区内的中小企业。迪拜最大的股票交易所迪拜金融市场(DFM)是NASDAQ迪拜最大股东,拥有2/3股权;迪拜证交所(Borse Dubai)拥有1/3股权。目前交易产品包括股票、传统债券和伊斯兰债券、基金/ETF/REITS以及金融衍生品等。交易时间为周日至周四上午10点至下午2点连续交易,分别连接亚洲和欧洲的交易时间。截至2013年12月14日,共有8只股票、14只伊斯兰债券、7只传统债券和2只基金在NASDAQ迪拜交易所挂牌。

迪拜商品交易所(DME)建于2007年6月,核心股东为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集团(CME)、阿曼投资基金、迪拜控股。此外,壳牌石油、摩根士丹利、高盛、摩根大通等机构也持有DME的股份。DME所有交易都通过CME清算和担保。

资料来源:

1.迪拜国际金融中心:

4.迪拜商品交易所:

5.阿联酋自由区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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