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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证券公司反洗钱思想误区

发布时间:2020-03-02 19:16: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南京证券石嘴山富强西路证券营业部

浅谈证券公司反洗钱思想误区

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禁毒的决定》,决定中明文规定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这是我国关于反洗钱方面的第一条法律规定,是中国反洗钱历史的一个开端!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在反洗钱刑事立法方面有了重要进展,第一次专门规定了洗钱罪。2001年12月,为适应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

(三)》,其中对反洗钱的刑事法律又作了进一步的完善。2006年8月,根据反洗钱工作实际的需要,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

(六)》,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又作了进一步的扩大。这一系列法律措施的颁布,足以证实国家对反洗钱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

一项工作的开展,首要的支持便是对这项工作从思想上的重视。可是很多单位和个人对反洗钱总是存在着诸多的误区,认为反洗钱仅仅是一项与钱有关的工作,并且只会发生在发达的大中城市,离我们的工作生活很遥远。孰不知反洗钱是一项与每个公民都息息相关的事情,杜绝洗钱,对控制犯罪活动,稳定国力民生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作为一名证券从业人员,在未对反洗钱这项工作有深入了解之前,一直保持着最初认为的自三方存管之后,证券公司就基本脱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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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工作的责任。但从开始接手营业部反洗钱工作之后,随着对该项工作的深入了解,我的观念发生了彻底的转变,并开始反思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存在的思想误区。

误区

一、三方存管解除反洗钱工作责任。

不少证券从业人员认为,自2007年9月,证券公司三方存管全面上线以来,就不再设资金柜,所有从证券公司进入证券市场的资金都是通过银行转账而来,那么资金既然能从银行转入,就足以证明资金的来源是正当的,证券公司又何必多此一举的去监督呢?在这里我们要首先明确反洗钱的定义以及洗钱的具体行为方式。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关于洗钱的具体行为方式,主要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等五种方式。通过这些我们不难看出,犯罪资金的流转是通过各种途径进行的,这势必会牵扯到各种账户的开立和账户间的结转业务。那么证券公司作为资金出入证券市场的直接窗口,其担负的责任之重可想而知。事实上,从为客户开立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开始,证券公司就已经肩负起了反洗钱工作的责任,而客户自行办理的资金银证转账业务仅是在证券公司为客户开立有效合法的账户之后发生的事情。所以,证券公司在反洗钱工作中所占的位置仍是不容小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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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

二、严格核查客户身份妨碍正常经营,减少经营效益。 这个思想误区不止存在于证券公司,在大多金融机构都普遍存在。客户识别制度是反洗钱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真实有效地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核实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及时更新客户的身份信息资料。该制度要求证券公司在为客户办理业务时必须严格审查客户身份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这势必会导致一些客户办理业务时因证件不全或无法核实身份证明文件等原因无法办理,可能会引起一些客户的不理解和反感,进而影响营销业务开展,减少公司经营效益。但是我们应该充分的认识到,洗钱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机构的信誉,而且对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极大地破坏作用。公司的经济效益存在于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的前提下,且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违反相关制度进行了明文的处罚规定,所以证券公司应充分认识到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一项有利与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制度。

误区

三、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可能泄漏客户隐私。 反洗钱法第二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在规定期限内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洗钱行为的线索。对于证券行业来说,每日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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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和记录十分庞大,从这庞大数据量中甄别出大额和可疑交易的工作将变得更加的困难,并且将客户的交易情况上报给反洗钱信息中心是否属于泄漏客户隐私,是很多从业人员的疑问。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一般的非法资金流动都具有数额巨大、交易异常等特点,所以,法律规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因此,由于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或法定义务而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必须依法予以保密,不会导致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泄漏。

反洗钱工作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证券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仍然是整个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故而应加强反洗钱意识培训,从而消除从业人员对方洗钱工作的思想误区,真正从根本思想上重视反洗钱工作,促进反洗钱工作在证券公司的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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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5日

证券公司最新反洗钱工作总结

证券公司反洗钱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

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现状及建议

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总结及计划

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证券公司反洗钱培训和宣传落实情况报告

证券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指引

高中生思想品德教育的几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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