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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02 23:15: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4年度烟草专卖执法案卷评查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2014年度烟草专卖执法案卷评查中行政处罚案卷评查部分。

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基础标准 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案卷,要定为不合格案卷:

(一)主体资格。

1.处罚主体内设机构作出处罚决定的; 2.处罚主体没有管辖权的; 3.被处罚主体不是违法行为人的;

4.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加盖办案单位印章的; 5.被处罚主体与实际履行处罚主体不一致,又无合法理由的。

(二)事实和证据。

1.缺乏关键性证据,无法准确说明案件事实的; 2.不同证据之间对于同一违法行为或重大事实的描述相互矛盾,且又无相关认定和理由说明; 3.证据取得的方式、手段、途径违法的。

(三)执法程序。

1.调查取证少于2名执法人员的; 2.未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的; 3.重大处罚案件未履行听证告知程序的; 4.处罚决定书未送达当事人的; 5.法定程序倒置的; 6.罚缴不分的。

(四)法律适用。 1.定性错误的;

2.处罚依据适用错误的;

3.以废止或失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的; 4.认定违法事实或作出处罚没有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

5.处罚超越法定种类、幅度的; 6.涉刑案件不移送,以罚代刑的。

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案卷评查标准 本标准只适用于评查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案卷。总分为100分。

(一)使用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5分)

(二)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5分)

(三)有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5分)

(四)有违法事实和证明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15分)

(五)有行政处罚的依据;(10分)

(六)有罚款金额或警告内容;(15分)

(七)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10分)

(八)有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分)

(九)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主体的印章、日期以及当场实施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或印章;(10分)

(十)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当场交付当事人;(5分)

(十一)当场收缴罚款的,要有合法票据并保留存根;(5分)

(十二)及时将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报备归档。(10分)

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卷评查标准 本标准只适用于评查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卷。总分为100分。出现下列情形的,扣除相应分数:

(一)立案(8分)

1.须立案而没有立案文书的;(2分)

2.没有记载案件来源或案件来源与其他文书不一致的;(1分)

3.没有记载或错误记载案由、发案时间和发案地点的;(1分)

4.没有记载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或错误记载当事人姓名、有效证件号码和地址的;(1分)

5.没有记载案件情况或案件情况表述不清晰的;(1分)

6.没有立案依据或立案依据引用不准确的;(0.5分) 7.没有记载承办人、承办部门意见、签字和日期的;(0.5分)

8.没有记载行政机关负责人明确意见、签字和日期的;(0.5分)

9.超过批准立案时间立案的。(0.5分)

(二)调查取证(37分) A.检查(勘验)笔录:(6分) 1.被检查人基本情况记载错误或记载不全的;(1分) 2.没有记载检查(勘验)时间或者地点的;(1分) 3.检查(勘验)的内容记载不全面、不规范的,未全面描述检查过程和现场状况,或者笔录注明的烟草专卖品品种、数量与其他文书不一致的;(2分)

4.被检查人拒绝签署意见及姓名,执法人员没有说明情况的;(1分)

5.当事人、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字确认不符合规定的。(1分)

B.询问笔录:(9分)

1.一份笔录同时询问两名以上被询问人的;(2分) 2.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填写不全的,或没有准确记载询问时间或地点的;(0.5分)

3.未在询问开始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并且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回避的权利的;(0.5分)

4.笔录中对主要事实(包括姓名、地点、时间、行为、数量等)记录不全面、不准确,或涂改处未经被询问人确认的;(3分)

5.被询问人没有签署“记录属实”等意思表示,或被询问人没有逐页签名的;(1分)

6.被询问人拒绝签署姓名,执法人员没有说明情况的;(1分)

7.执法人员没有签名或只有一人签名的。(1分) C.提取、固定物证及其他证据:(9分)

1.抽样提取物证时,没有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的;(1分) 2.没有记载或没有准确记载查获物品情况、抽样取证物品数量、当事人或见证人姓名的;(1分)

3.没有填写两名承办人意见及签名、没有填写领导意见及签名的;(0.5分)

4.当事人没有签名或盖章,执法人员没有说明情况的;(0.5分)

5.没有涉案物品核价依据或证据的;(1分)

6.核价文书或记录中,没有准确记载涉案物品情况的,没有加盖印章或错误加盖的;(1.5分)

8.没有提取当事人身份证明或提取不规范的;(1分) 9.提取视听资料类证据复制件时,没有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的,或视听资料没有附相关话语的文字记录的;(1分) 10.没有证据复制(提取)单的;(1分)

11.没有填写或没有正确填写证据提取说明事项的(提取时间、提取地点等)、没有提取人签字或盖章的。(0.5分)

D.先行登记保存:(8分)

1.没有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或通知书的;(2分)

2.未在保存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1分)

3.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处理不符合法定方式的;(1分) 4.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签署意见或姓名的;(0.5分) 5.没有注明保存理由、内容的(保存内容包括:品种规格、数量);(1分)

6.没有记载批准保存时间的;(0.5分)

7.批准书文书记载内容与通知书不一致的;(0.5分) 8.没有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或没有案件承办人签字或盖章的;(0.5分)

9.没有注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期限的;(0.5分) 10.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当事人未签字的。(0.5分)

E.调查终结:(5分)

1.没有调查终结报告的;(2分)

2.未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调查终结的;(1分)

3.没有记载、错误记载或者记载不全调查经过和结果的;(1分) 4.没有记载或者错误记载案由、立案时间、当事人基本情况的;(0.5分)

5.没有承办人及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的。(0.5分)

(三)审查和决定(25分) A.案件处理审批:(6分)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或立案情况记载不准确的;(0.5分)

2.调查确认的违法事实、情节、后果表述不清楚的,(1分);

3.认定和处罚的依据不准确的;( 1分) 4.无承办人意见和签名的;(0.5分) 5.无法制部门或法制员意见,或意见不明确的;(2分) 6.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不明确、或签名和审批时间填写不规范的。(1分) B.行政处罚事先告知(4分):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对象错误的;(1分) 2.没有全面告知事实、理由、依据和拟处罚具体内容的;(1分) 3.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或拒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1分) 4.事先告知书没有送达当事人的。(1分) C.集体讨论(3分): 1.按规定要进行集体讨论而没有集体讨论的(1分); 2.集体讨论记录没有准确记载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及其职务、案情简介及结论性意见的;(1分) 3.集体讨论没有烟草专卖局负责人参加的,或参加讨论的人员对案件处理决定未提出明确意见并签字的。 (1分) D.行政处罚决定(12分):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不齐全、不准确的;(1分) 2.违法事实叙述不清楚,或违法事实没有相关证据证明,逻辑性不强的;(3分) 3.处罚决定书没有列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的;(1分) 4.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引用没有准确到条、款、项、目;(1分) 5.违法依据与处罚依据相互混同的;(1分) 6.处罚决定内容缺乏法律依据,或表述不规范的(2分);

7.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本省自由裁量准则的(2分); 8.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或期限告知错误的;(0.5分) 9.救济途径或期限告知不明确、不正确的。(0.5分) E.无主物品处理决定(针对无主案件,12分): 1.对有主物品按照无主案件处理的;(4分) 2.以烟草专卖局内部文件代替处理无主烟草专卖品处理决定书的;(2分) 3.公告期未满30日作出处理决定的;(2分) 4.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处理无主物品的; (2分) 5.对无主物品作出没收等处罚的。 (2分) F.移送处理(针对移送司法机关案件,12分): 1.移送不及时的;(3分) 2.移送函填写不规范的;(3分) 3.移送材料不齐全的;(3分)

4.涉案烟草专卖品未随案移送,又无其他合法手续的。(3分)

(四)送达执行(15分) A.文书送达(5分):

1.《送达回证》内送达文书的名称、文号、受送达人的名称(姓名)、送达的时间、地点和送达方式记载不准确的;(2分) 2.其他文书对送达时间等事项记载不准确的;(1分) 3.未按法定时限送达的;(1分) 4.办案单位印章、送达人签名、收件人签名及其签收时间填写不规范的。(1分) B.处罚执行(6分):

1.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未开具缴款凭证,或填写内容与处罚决定书不一致的;(1分) 2.没收财物收据填写不规范的;(1分) 3.违法物品销毁记录对当事人姓名、案号、销毁时间、地点、数量、规格和承办人、监销人记载不清楚、不齐全的,(1分);

4.发还当事人物品与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数量、规格不一致未说明原因的;(2分) 5.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未制作加处罚款通知书或履行行政处罚义务催告书的。(1分) C.结案(4分):

1.当事人名称(姓名)、违法事实和处罚内容记载不准确的(1分);

2.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结果记载不准确的;(1分) 3.承办人、承办机构负责人和办案单位负责人的意见、签名及其时间填写不规范的;(1分)

4.处罚执行后久拖不结案的。(1分)

(五)案卷管理(15分) A.立卷归档(5分):

1.结案后未按期立卷归档的;(1分) 2.未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1分)

3.不能随卷保存的证据,没有放入证据袋随卷归档,或在卷内备考表注明内容、数量、责任人、存放地点的;(1分)

4.归档后又拆装案卷,擅自修改卷内材料的。(2分) B.卷宗制作(5分):

1.装订不整齐,纸张破损,罚没收据、举报费支付等非证据类小文书没有用衬纸粘贴,大文书没有折叠整齐,卷内出现金属物等;(1分)

2.封面、卷内目录填写不规范的,或与卷内材料不一致的;(2分)

3.卷内材料页码编号不规范,出现重码、漏码、编码涂改等的;(1分)

4.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照办案时间顺序排列,不符合该要求的。(1分) C.卷内文书(5分):

1.卷内文书使用复写纸等,字迹模糊的;(1分); 2.卷内法律文书使用铅笔、圆珠笔、红笔书写的;(1分) 3.卷内文书字迹潦草,字体、大小不规范,错别字、语病多的;(2分)

4.卷内文书盖章不规范,修改部分未加盖校对章等方式确认,多页材料未加盖骑缝章的。(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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