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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点评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20:31: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宁远县中医院处方点评制度

为了加强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证用药安全,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

组长: 欧阳旭俊

成员: 张军辉 李军 郑生勇 欧阳小平唐冬生 骆杰辉 范修建 孙晓燕 徐海洋

黄丽芳 何昌国

二、各科室及处方医师应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规范开具处方,合理用药。

三、医务科应组织医学、药学等相关部门和有关医师参加处方的评价工作。

四、处方的评价应依据卫生部《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

五、点评内容

(一)处方书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分别开具处方,中成药注射剂与溶媒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患者隐私需保密)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二)医师开具处方使用通用名称

(三)药品用法用量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

1 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四)抗菌药物的规范使用

医师开具处方应依照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五)处方药品费用

对照患者的临床诊断,对价格昂贵的药品使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重点对大处方进行合理性分析评价。

(六)特殊药品的使用评价

依据《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 (七) 处方合理用药评价

根据处方中患者基本信息和诊断,初步评价处方药品使用的合理性。

六、药剂科负责:

1.药师严格“四查七对”,每日对书写不规范、内容有缺陷、用药不适宜及超常处方及时与处方医生沟通,并将处方分为合格处方与不合格处方,督促开方医师及时改正。

2.依据《处方管理办法》规定,每月抽取30-100张处方,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医院处方整体情况进行分析预警。

七、医务科负责:

1.每月组织专家对处方质量进行督导。发现不合格处方每张扣罚10元,并在医院质控简报通报。 2.医务科每季度应组织有关科室和相关专家对处方情况进行集中评价,并根据评价情况进行记录和处理。

八、临床各科室负责:

1.加强《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培训学习。

2.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开具处方,保证处方质量。

九、罚则:

1.每张不合格处方扣罚10元,可累计处罚,并进行通报。

2.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每月20日对全院处方进行集中检查,对药房预先分拣出来的合格处方和不合格处方进行分类检查,在合格处方里发现不合格的处方,视为药房监管不力,对当事药师进行每张处方1元的处罚;对医师开出的不合格处方以每张10元进行处罚;对连续3次检查有不合格处方的医师暂停其处方资格,离岗参加培训。

3.如果临床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由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复议,复议结果进行公示。

十、病历医嘱的点评内容及方法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200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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