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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预防

发布时间:2020-03-04 00:32: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事故预防

第一章事故及预防

第一条 什么是事故?

安全是指不发生伤亡,不发生设备或财产损害和环境危害的状态。由此可见,安全是一种状态,是一种不发生事故和灾害等危险的状态。而不安全状态是与事故和危险联系在一起,如在生产过程中发生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中毒、火灾、爆炸、触电等事故,或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各类伤害等,这些都不是人们所期望的。为了实现安全,就要防止或消除各种危险因素,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不涉及生活方面或其他方面的安全;危险因素与事故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与事故;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等。因此,由于生产劳动过程中危险因素的影响而造成的职工伤亡,都可能定为伤亡事故,如职工在生产时受到伤害,上下班厂内通道生产用车辆撞伤或因道路不平而跌伤等。职工在生产劳动区域以外发生的伤亡,不应作为工伤事故。关于这些伤亡事故的确定,劳动保护管理部门都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条 发生伤亡事故造成的伤害伤亡事故造成的各种伤害,按轻重程度可分为以下几种:

1.暂时性失能伤害---指导致受伤者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伤害;

2.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指造成受伤者某部分功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3.永久性全失能伤害---事故中造成受伤者完全残废的伤害;4.死亡---指当场死亡或受伤者在一定时间(如当月)内死亡。

第三条 事故发生原因怎样分类

1.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如: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

缺陷,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等。

2.人的不安全行为。如:操作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使用不安全设备,手代替工具操作,物体存放不当,冒险进入危险场所,违反操作规定,分散注意力,忽视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不安全装束等。3.间接原因。如: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教育培训不够,劳动组织不合理,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设有安全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没有制定事故防范措施或虽订有措施但没有认真实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得力等。

第四条 什么是事故管理?

为实现安全,首先必须防止或消除各种危险因素,预防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就要处理好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安全措施,以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事故管理是指事故预防,事故处理的一系列管理活动。事故的管理涉及面广,是政策性、技术性、综合性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就解决了劳动保护方面的主要问题,有利于稳定生产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安全生产。事故的管理也是安全工作方面的全过程、全方位、全员性的一种管理,它依靠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综合运用管理技术、专业技术和科学方法,平时从预防事故的基础工作做起,发生事故后作好调查、分析、统计、报告、处理等项工作,进一步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达到完善安全系统和实现安全生产的目的。

事故的预防是事故管理的出发点,是带动各项安全工作的首要环节;事故的预防也是事故管理的归宿点,因为处理已发生的事故,最终必然要落实到今后事故的预防。总之,事故管理要从原来的事后事故调查分析,转到事故的事先控制与预防上来。

第五条 怎样进行事故的预防

事故的发生是5个因素发生连锁反应的结果,这5个因素是:人的判断、人的不安全行为、潜在的危险和故障,发生事故、人体受到伤害。事故起源于人的判断,如果判断错误,就会导致人的不安全行为,不安全行为会触发潜在的危险和故障,引起事故的发生,导致人身受到伤害。如果人的判断不发生错误,就不会发生事故,如果排除了潜在的危险和故障,即使人的判断发生错误,也不会发生事故,不会导致人身受到伤害。

因此,从事故发生的过程看,要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本的方法只能是消除潜在的危害因素和人不发生误判断、误操作。根据这样的原理,对于事故的预防,可采取如下的对策:

1.实行机械化、自动化操作。2.装设安全保险防护装置。3.进行机械强度试验与电气绝缘检验。4.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5.作业环境的合理布置与整洁。6.劳动防护用品的选用。7.建立建全安全生产、卫生规章制度。

第六条 事故预防的程序

伤亡事故的预防,贯穿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第一、要根据建设发展方针,制定事故预防的基本规程。

第二、从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和因素等诸多方面,对危险源或潜在的危险作细致具体分析。

第三、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并加强安全教育,制定消除危险的对策。这些对策包括消除机械、物质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两大部分。前一部分包括从生产的组织、工艺流程对生产危险进行综合预防,加强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预防设备事故发生的危险预防等方面;后一部分主要是对职工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采取一些心理对策,杜绝职工错误操作的产生,引导他们遵守劳动纪律,安全地、正确地进行作业。

第四、将这些对策实施后的情况及时反馈,根据反馈情况,确定新的事故预防对策,对新出现的潜在危险采取新的对策,加以消除。

第七条 怎样确定事故的责任

发生伤亡事故后,必须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通过调查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指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如防护、保险装置失灵,缺少个人防护用品,生产场地环境不良,操作错误,使用不安全设备等等。而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安全操作技术的教育、培训不够,劳动组织不合理,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发生错误,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预防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等等。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和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

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怎样进行事故的处理与报告

事故的处理,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事故的本身处理,二是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对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必须切实做到\"三不放过\"。对于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一定要严肃认真,根据事故的原因和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予以必要的处分。对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者,应报请检察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伤亡事故,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必须立即报告领导等有关人员;有关领导应根据情况逐级上报,或直接报告;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除轻伤事故外,均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龄、伤害程度、以及事故简要经过)和发生事故的原因,用电话或其他快速办法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如有隐瞒、虚报或者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要对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发生事故后如何做好\"三不放过\"

发生事故后,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必须坚持做到\"三不放过\":

1.事故原因与分析不清不放过。每一件事故的发生都各有原因,不查清原因就不能处理好事故,就不能杜绝事故重复发生的可能性。因此,在处理事故的过程中,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从直接原因着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原因,为处理事故和吸取教训提供足够的证据。

2.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虽已发生,但亡羊补牢还是需要的。常言道:前车之辙,后车之鉴。通过事故教训,教育责任者和群众,可以避免类似事故发生。因此,事故分析宜细不宜粗,一定要使群众和责任者真正受到教育,引以为戒。

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发生后,必然会暴露出设备、管理、人员等方面的漏洞,倘不果断采取措施,无异于养痈胎患,后患无穷。所以,一定要从加强防范措施入手,杜绝后患。

第十条 如何运用\"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运用\"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便于在事故分析中确定并追查责任,发生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

1.如因设计上有缺陷和错误引起的,由设计者负责。

2.如因施工、制造、安装及检修的错误和缺陷引起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

3.如因工艺操作确定上的缺陷和错误引起的,由工艺操作条件确定者负责。

4.如因官僚主义错误决定,瞎指挥引起的,由指挥者负责。

5.重复事故由有关领导负责。

6.违章作业由违章作业本人负责。

7.无章可循或操作人员未经培训的,由指派者负责。

8.随意拆除防护装置而造成事故,由拆除者负责。

9.对已发现的重大隐患,部门能解决而未解决,因而造成事故,由部门主管领导负责。

10.部门无力解决且巳呈报有关部门仍未解决而造成事故,由胎误部门的领导负责。

第十一条 如何区分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领导责任

处理事故时,与事故发生有必然因果关系的人,应确定为直接责任者。在事故责任者中,对事故发生居主要地位和起了主要作用的为主要责任者。忽视安全,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违章指挥,冒险蛮干,对职工不认真履行安全教育,对新工人不进行三纵安全教育,不执行\"五同时\"规定,不认真消除事故隐患等,造成事故时或事故后仍不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者,应由领导负责。

第十二条 如何对待\"违章操作\"人员

规章制度是\"法\"的延伸和具体化。安全操作规程是生产活动中经验和教训的结晶。企业对待违章操作人员。一是要加强安全意识的教育,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二是要加强安全操作技术培训,让职工熟练掌握操作技术和各种应变能力,从技术措施上保证操作在安全状态下进行。

同时也应制订和严格执行必要的奖惩制度,对违章人员要分别情况给予相应的惩罚,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屡教不改的应当调离工作岗位。

据有关部门分析,不少企业的伤亡事故,违章作业占其中的60%以上。因此,加强对职工遵章守纪教育尤为重要。

第十三条 关于工伤事故统计中具体问题

1.职工在生活区域中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是指公司在册职工在企业生产活动所涉及到的区域内(不包括食堂、俱乐部、球场等生活区),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受到损伤或失去正常机能,以及负伤人员立即工作中断的一切事故。

2.职工负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应作为死亡事故填报或补报。超过一个月死亡的,不作死亡事故统计。

3.职工在生产岗位干私活或打闹造成伤亡事故,不作工伤事故统计。

4.车辆执行生产运输任务,行驶在外公路上发生的伤亡事故,一律由交通部门统计。

5.停薪留职的职工到外单位工作发生伤亡事故由外单位负责统计报告。

6.内部实行经济承包,生产任务由分公司、项目部发生事故均由企业负责统计报告。

7.两个以上单位交叉作业时,发生事故属于哪个企业的职工就由哪个企业负责统计报告。

8.凡由直接组织安排施工或工作人员,不论在册职工、临时工或计划外用工,只要发生工伤事故,都由企业统计报告。

第二章 事故报告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事故要及时报告

1.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应立即报告领导。对受伤人员事故,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并应及时上报。

2.发生重伤和重大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 (包括伤亡人数、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等,用快速方法分别报告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安全管理部门和当地劳动、公安部门。

3.对于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进行。

4.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的领导,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并迅速组织有关人员组织调查组开展调查

工作。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要抢救伤员并保护事故现场

1.事故发生后,要有组织、有指挥,首先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为了事故调查分析需要,都有责任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和排险,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要做出标记。因为事故现场是提供有关物证的主要场所,是调查事故原因不可缺少的客观条件,所以要严加保护。要求现场各种物件等尽可能保持事故结束时的原来状态。必须采取可能的措施,防止人为或自然因素的破坏。

2.清理事故现场应在调查组确认取证完毕,并充分记录后方可进行。不得借口恢复生产,擅自清理现场。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

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要进行调查分析,目的是掌握情况,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拟定改进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事故调查分析要切实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所谓事故调查就是指对事故物证、事实材料、证人材料的收集,以及相关的工作。事故的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事故调查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开展,首先认真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了调查的顺利开展,调查人员要客观地查明导致事故的所有事实与细节,不要过早、过多地牵扯到事故的责任与处罚方面的事务中去。进行事故调查不要采取追究责任的态度,而要注意摆脱当事人内疚或者害怕遭到指责、处罚等顾虑的影响。要将造成事故的原因与事故责任作为不同层次的问题加以调查处理,如果把重点先放在追究事故的责任工,就会难以弄清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的程序

1.现场处理: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认真保护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做好现场标志。

2.物证搜集:搜集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3.事实材料搜集:搜集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材料,如发生事故的部门、地点、时间,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情况,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工作情况、操作动作或位置,他们过去的事故记录;搜集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如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情况,对使用的材料进行物理性能分析,设计工艺、工作指令、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工作状况及物质取样分析记录,个人防护措施状况,个人的健康状况,其他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第十八条 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1.查明事故经过,弄清造成事故的各种因素,包括人、物、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经过认真、客观、全面、细致、准确地分析,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2.事故分析步骤,首先整理和仔细阅读调查材料,对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法、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等七项内容进行分析,确定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者。

3.分析事故原因时,应根据调查所确认的事实,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时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再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

定主要责任者。

第十九条 事故性质通常分为三类

1.责任事故,就是由于人的过失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即由于人们不能预见或不可抗拒的自然条件变化所造成的事故,或是技术改造、科学试验活动中,由于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无法预料事故。但是,对于能够预见并可以采取措施加以避免的伤亡事故,或没有经过认真研究解决技术问题而造成的事故,不能包括在内。

3.破坏性事故,即为达到即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对巳确定破坏性事故的,应由公安机关和企业保卫部门认真追查,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根据对事故分析的原因,制定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同时,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对于重大末逐事故不可掉以轻心,也应严肃认真按上述要求,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写出调查报告

调查组应着重把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以及本次事故的教训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等写成文字报告,经调查组人员签字后报批。如调查组内部有分歧,应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对照政策法规研究,统一认识。

第二十二条 事故的审理和结案

1.事故调查处理结论报出后,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方能结案。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

2.关于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根据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按照是主要责任,重要责任,一般责任,还是领导责任等,予以应得的处分。

3.事故教训是用生命换来的,是研究改进措施、进行安全教育难得的资料。因此,要把事故调查处理的文件、资料等长期完整的保存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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