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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普县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2 14:51: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泽普县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调查报告

调查时间:2010.9.20—10.30

调查地点:泽普县公安局

调查内容:关于泽普县家庭暴力的问题

调 查 人:冯其龙

本人于2010年9月20日至10月30日在泽普县公安局实习,接访案件的时候,针对叶城县家庭暴力事件做了一些调查。通过资料收集,文集查阅,实地调查等程序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记录。下面是根据调查情况所做的陈述。

家庭暴力泛指家庭成员及家庭的近亲属的虐待、伤害、侮辱、遗弃以及精神折磨等。它是暴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隐蔽性,高发性,不仅危害家庭,而且危及社会稳定。因此家庭暴力不只是一般的家庭问题,而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它已成为世界上不少国家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县家庭暴力状况,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新方法。本人于实习期间对10个家庭暴力典型案(事)例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一.泽普县家庭暴力现状

(一)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

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遭受暴力的女性因种种原因,不愿为外人所知,因此,在实际上,家庭暴力发生率远远地比调查要高。

(二)家庭暴力情节日趋严重

根据对家庭暴力典型案(事)例进行的调查看,受害者均为妇女,施暴形式多样,手段残忍。轻者言语伤害,拳打脚踢,重者则用棍棒、匕首、铁器、剪刀等残害妇女,使受害者在肉体和精神上造成了难以抚平的创伤,人身权利遭受到严重侵害。

施暴者的年龄、文化、职业构成(重点剖析10个家庭暴力典型案(事)件) 从年龄构成看,施暴者大多为28-50岁,其中年龄最大的为57岁;从文化但构成看,施暴者大多数文化素质较低,但也有大学本科毕业的干部,科技人员和教师;从职业构成看,施暴者中,农民居多,其次是工人和个体经营者,但是也有国家领导干部等。

刘女士,30岁,籍贯四川,是来泽普县务工的人员。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刘女士认识了比她大8岁的李某。二人均为小学文化。两人一见钟情,不久即闪电般地结为了夫妻,也许是年龄的差异,时而听到一些闲言碎语的李某渐渐对年轻的妻子有些不放心了,而且怀疑妻子有外遇的疑心也越来越重,为了拴住妻子的心,愚昧无知的李某想出用硫酸毁掉妻子容貌来留住妻子的念头。于是他买了一瓶浓度相当的硫酸,于某个晚上李某与刘女士就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的争吵,等刘女士睡着后,李某越想越窝火,就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硫酸,泼向了妻子的脸,

已熟睡的刘女士被剧烈的疼痛惊醒后,翻身起床冲出门外大声呼救。经过法医鉴定,刘女士的伤情为重伤。李某也被叶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

由于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封建传统思想。尤其是封建的婚姻道德观流弊甚远。

1.夫权思想。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夫权观念却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

2.大男子主义。“男主外,女主内”的千古遗训一直控制着某些人的思想。在这种观念下,女性的全面发展受到了抑制,自然要依附男性,男性自身也以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要担起养家的重担,这种思想注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说一不二的局面。

凌女士,大学毕业,在泽普县一家外贸公司工作,与丈夫结婚已有8年。凌女士自诉婚后与丈夫并没有太大的矛盾,可是最近两年夫妻一吵架,丈夫就动手打她。而凌女士的丈夫是公务员,中专学历。不过,在这个家庭中,妻子的经济收入与学历均要高于丈夫,她赚的钱比丈夫多,丈夫心里就不平衡。如此,凌女士进一步分析说,丈夫的施暴行为,完全是大男子主义所致。同时凌女士的家人也非常支持她离婚,认为这样的丈夫不值得留恋。

3.重男轻女思想。在遭到丈夫的虐待案例中,由于妻子没有生育男婴或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占相当比例。

泽普县某乡夏女士生了一个女孩,这令重男轻女的丈夫极其不满,每次双方闹别扭,丈夫总会提及此事,并借机对夏女士百般辱骂,甚至拳打脚踢。夏女士忍气吞声承担家庭重担,为此落下一身毛病。

(二)社会原因

受“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简单的把它归为家庭纠纷,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1.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在接访中,本人发现有80%的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时,直接报110或者直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可是却被认为是一般家务事,不予过问和调解。及时处理也只是批评教育了事,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的实施暴力行为,而使众多受害人投诉无门。

2.社会舆论在法制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人错误的认为打老婆应该,谁也管不着,打也没人管,因此,把老婆作为发泄的工具。而妇女这个弱势群体,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又有许多后顾之忧,怕被人笑话,瞧不起等。使她们只能忍气吞声,不能理直气壮地寻求法律帮助。

3.我国现行法律不够完美,尚无配套措施预防,制止家庭暴力

(1)在立法上,由于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

(2)根据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轻微与轻伤伤害案件及虐待案均有“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因很多人都不去投诉,这就出现了施暴者即使在警察眼皮底下也敢为所欲为,而司法人员却不去制裁的状况。

(3)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增加了办案难度,没有确凿证据,只是执法部门难以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当中,当事人只有夫妻二人,没有第三者在场,加上有的妇女不及时到司法部门鉴定伤情,这就给取证造成了困难,而没有确凿的证据,执法部门无力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4)执法和法律援助的力度不强,缺乏执法监督机制。目前,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力度不够,执法不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打击不力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

(三)经济原因

从调整的情况看,有部分女性在经济上没有独立性,致使其过分依赖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丈夫,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内在的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实施。

(四)处理婚姻关系不够慎重,婚姻基础不牢固

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往往婚姻基础不稳固,原本婚姻质量较差,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松散或仇视状态,这就为家庭暴力埋下隐患。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这种缺乏感情基础的婚姻呈现上升趋势。

(五)妇女自身的原因

家庭暴力是男性对女性人权的侵犯,由于妇女自身素质,文化水平,个性心理等原因,许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顾虑重重,屈尊忍让,遮掩妥协,一味迁就,自身的软弱和无知,无疑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使得施暴者心理上更占优势,胆大妄为。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舆论宣传和法律支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舆论宣传作用不可低估,通过普法宣传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是提高全民道德水平,增强全社会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主要途径。要把新《婚姻法》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观念。对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人要敢于曝光,揭露其丑陋的灵魂,在社会上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之势。同时执法部门对违背法律的行为,要严惩不怠,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

(二)健全社会法律保障体系,依法加强对妇女人身权利及相关权利的保护 首先,要加强立法,要进一步完善立法体系,增加有关内容和惩治力度,使惩治对妇女暴力的法律法规更加完整,更加有力,更加具有针对性,使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证,使侵犯妇女权益的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其次,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对家庭暴力实行综合治理。针对很多受害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后请律师难,打官司难和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等问题。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妇女保障社会力量,争创五好文明家庭从个根本上消减家庭暴力的发生。

夫妻互敬互爱是消除家庭暴力,提高婚姻质量的关键。要在全县城乡中大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争创活动,提高家庭成员素质,提高婚姻质量,促进家庭文明,从根本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四.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途径

婚姻法第43条和第45条专门给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指出了保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1)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调解主要适用于比较轻微的家庭暴力。

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这种救济方式主要适用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

3)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4)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而对于暴力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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