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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教发〔〕28号

发布时间:2020-03-03 09:40: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桦教发„2009‟28号

关于印发《关于

学生宿舍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学校、幼儿园,局学生劳动实践总校:

《关于学生宿舍安全管理的意见》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请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学生宿舍安全管理的意见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学生宿舍 安全管理 意见 通知 抄报:吉林市教育局

桦甸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汤艳 抄送: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

桦甸市教育局秘书科

2009年4月20日印发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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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学生宿舍的一般要求。宿舍人均使用面积不应低于3.0平方米。室内地面平整,床铺之间的通道必须保证学生紧急疏散不受阻碍。宿舍应保证通风换气良好。宿舍内应配备学生私人财物储藏柜。

(三) 床铺设施的安全要求。应保证学生一人一床,上铺应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栏。床铺一律不准高于二层。学生用床必须采购有生产资质厂家的合格产品,床架和床板要保证坚固、稳定,无安全隐患。严禁购置、使用劣质材料制作的住宿设施、加工学生用床。

(四) 生活用水的安全要求。住宿学生洗漱用水必须保证清洁、卫生,有自来水的地区学校必须提供自来水用作洗漱用水;没有自来水的学校洗漱用水使用地下水的,须经市卫生部门检验合格并且做消毒处理后方可用作学生洗漱用水。用于洗衣、打扫卫生的地下水水龙头处必须贴上“清扫用水,严禁饮用”字样,防止学生错误饮用。学生宿舍应提供热水供学生饮用、冬季洗脚。

(五) 生活设施的安全要求。学生宿舍应设有厕所、盥洗设施。宿舍设室外厕所的,厕所距离宿舍不超过30米,并设有路灯。学生宿舍应设洗衣房和晾衣场地。

(六) 消防设施的要求。学生宿舍必须按有关规定配齐消火栓、灭火器等灭火设备,安装数量足够、布局合理的应急照明装置,设置符合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要常年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楼房宿舍必须具有两条及以上疏散通道,只有一条疏散通道的必须设置疏散救生绳;走廊通道若设置隔断门时必须使用消防安全自动门,不得使用玻璃、木材和金属制作的隔离门。

(七) 安全防范设施的要求。学生宿舍必须有完备的安全防范设施,严防坏人的侵入,也要防范住宿学生采用不正当手段外出。一层或平房出入口及门窗,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平房没有设置安全防护措施的女生寝室,应设置与值班室直通的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学校应在宿舍适当位置安装监控设施,采用科技手段进行安全防范。

(八)逐步加大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学生宿舍安全设施条件。对于由于历史原因造成学生宿舍人均面积没有达标、宿舍底层有商业网点等违反国家法规的问题,要通过资金投入逐年加以整改。存在违规现象的学校要加大监管力度,制定“六落实”(整改目标、措施、责任、时限、资金、预案)措施,加强日常安全监督,严防发生安全事故。严禁新发生以上违规问题。

第六条 住宿生的安全教育及行为习惯养成

(一) 学校要经常组织住宿学生进行住宿安全教育。新生入住前进行指导性安全教育。定期对住宿学生开展防火、防盗、防侵害等安全防护知识教育,结合实际指导学生掌握安全防护常识。要教育住宿学生注意防火,特别要求学生不准吸烟以免酿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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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加强学生双休日、节假日离校和返校的管理。学生离校前要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学生要结伴往返,住宿学生要在离校登记薄上签名后方可离校。学生返校时要进行登记,对没有按时返校的学生要了解清楚真实原因。

要有专人管理好留校学生,做到人数清、去向明。有事出校门要请假登记并做到按时归寝。

(六) 加强宿舍值班室及值班人员的管理。学生宿舍值班办公室要整洁干净,物品摆放整齐,为学生做出表率。值班室严禁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电饭锅等用电设备,不得在值班室做饭。学生宿舍和宿舍值班室都不得留宿非住宿人员。

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不擅离职守,不敷衍应付,做到尽职尽责。值班人员应24小时坚守岗位,搞好宿舍治安管理,制止非住宿人员进入学生宿舍,制止男生进入女生寝室。

(七) 加强学生宿舍的周边安全管理。学校要积极配合公安、卫生等部门做好学生宿舍周边环境的管理工作,互通信息,认真分析排查不安全因素,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八) 做好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理。发生火灾、食品安全事件,值班人员要立即向学校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报告,同时由学校领导第一时间向市公安消防大队或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报告;学校主要领导要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学校住宿安全应急预案。对发生事故不报、迟报、漏报、瞒报的学校,要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九) 加强学校对校外住宿生的管理。学校每学期初要对校外住宿点的学生自然状况、住宿点的安全状况进行摸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书面报送当地派出所备案,以便于公安派出所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责任追究

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住宿安全事故的学校,由教育局追究学校及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意见的解释权在教育局。 第十条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桦甸市教育局

2009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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