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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投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03-02 20:24: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医院投诉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修订部分字体加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改善医疗服务,提升医疗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管理是指受理、调查和反馈患方投诉,以及为预防和减少患者投诉所采取的内部管理措施,包括患方投诉处理和职工建议处理。

患方投诉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属等有关人员(以下统称投诉人)对医院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及环境设施等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或要求的行为。

职工建议主要是指医院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的医疗不良事件、医疗质量安全隐患、医疗服务缺陷和损害医患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投诉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提出意见或建议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院的投诉管理,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医院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应当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医院应当主动公开医疗服务信息、医疗服务价格信息、行业作风建设情况等,按规定实行院务公开,方便患者就医,接受社会和职工监督。

第七条 医院应当提高管理水平,建立预防、降低投诉的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全体职工和患者共同参与,避免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

第八条 医院应当制订重大医疗纠纷应急突发事件处臵预案,并组织开展相关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九条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做好医院投诉管理工作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人民法院诉讼等工作的衔接。

第十条 医院应当健全投诉管理部门与临床、护理、医技和后勤、保卫等部门的联动机制,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第十一条 医院应当将投诉管理纳入患者安全管理体系。医院应当建立与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系统有效衔接的医院投诉管理信息系统,定期上报医院投诉管理信息。

第十二条 医院应当定期召开投诉分析会议,分析产生投诉的原因,针对问题进行整改,并加强督促落实。

第十三条 医院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投诉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第二章 医患沟通

第十四条 医院应当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注重人文关怀,优化服务流程,改善就诊环境,提供便捷的导诊、分诊和预约诊疗,加强医患沟通,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的医疗服务,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十五条 医院应当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完善医患沟通内容,加强对医务人员医患沟通技巧的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

医院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明确高风险手术等诊疗活动的术前谈话、告知的具体流程、谈话人员和对象,有条件的可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相关告知过程;必要时,可

以邀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或律师等第三方人员参与见证。

第十六条

医院全体工作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热情、耐心、细致地做好本职工作,把对患者的尊重、理解和关怀体现在医疗服务全过程。

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依法享有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根据患者病情、预后不同以及患者实际需求,突出重点,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沟通。

医患沟通中有关诊疗情况的重要内容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入病历,并由患者或者其家属签字确认。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医院主要领导是医院投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医院应当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或者指定部门(以下统称投诉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患者投诉处理工作。职工建议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理,医院投诉管理部门进行汇总。

第十九条 医院应当指定一名院级领导主管医院的投诉工作,医院投诉管理部门由该主管领导直接联系、负责,并建立和完善投诉的接待和处臵程序。

投诉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

(一)统一受理投诉;

(二)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三)组织、协调、指导全院的投诉处理工作;

(四)代表医院参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诉讼等;

(五)参与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六)组织院内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开展医疗风险防范教育;

(七)定期深入科室,会同科室及时发现医疗安全隐患。

(八)按照相关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不良事件;

(九)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十条 二级以上医院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工作人员,其他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可配臵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医院应当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与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 医院投诉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

(二)具备一定的医学、管理学、法学、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工作等学科知识,熟悉投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院规章制度;

(三)社会适应能力较强,具有良好的社会人际交往经验,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

第二十二条 医院应当建立医院、科室、医务人员三级投诉管理机制,医院各部门、各科室应当指定至少1名负责人负责医院投诉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患方投诉和职工建议的处理。

投诉多发科室应当指定1名人员,对本科室发生投诉的风险进行评价,对投诉隐患进行摸排,对有可能投诉的患者加强沟通。

第二十三条 医院应当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鼓励和吸纳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熟悉医学、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第三方组织参与医院投诉接待与处理工作。

第四章 患方投诉处理

第二十四条 医院应当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在医院显著位臵公布投诉管理部门、地点、接待时间及其联系方式。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立网络投诉平台,并安排人员处理、回复患者投诉。

第二十五条 医院应当设臵接待患方投诉的专门接待场所,接待场所内应当张贴便于患者查询的有关法律、法规、投诉程序等资料。接待场所应当安装视频摄像、录音装臵和呼叫警铃。对接待场所的相关监控视频、音频资料应当做好存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院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患方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被投诉部门、科室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热情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部门或者科室应当主动引导投诉人到投诉管理部门投诉,不得推诿、搪塞。

第二十七条 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避免矛盾激化;应当核实相关信息,如实填写《医院投诉登记表》(见附件),如实记录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并经投诉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对于涉及赔偿的,医院应当进行身份登记。

涉及患者个人隐私信息的投诉和解答,一般应当由患者本人亲自投诉;患者本人无法亲自投诉的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委托代理人或法定监护人投诉的,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委托书或提供与患者法律关系的证明材料。

匿名投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投诉人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向医院投诉管理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投诉相关资料,配合医院投诉管理部门的调查和询问,不得有违法犯罪行为,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

单次投诉人员数量原则不超过3人,超过3人的,应当推选代表集中反映诉求。

第二十九条 投诉接待人员在接待场所发现投诉人有自杀、自残和其他过激行为,或者侮辱、殴打、威胁投诉接待人员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及时化解矛盾。

第三十条 医院投诉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向当事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投诉涉及的部门、科室和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投诉管理部门开展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处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短时间接到多次反映的相同或者相似问题的投诉,医院投诉部门应当汇总并报告医院领导,对有关投诉可视情予以合并调查,对发现的引发投诉的缺陷环节或者行为人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及时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 医院投诉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投诉的内容进行分类管理,建立投诉分类管理制度。

对于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投诉,医院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减少患者损害的发生。

对于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确有差错,立即纠正。

对于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投诉事项,一般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

对于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者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 投诉涉及医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涉及医疗损害责任争议,医院应当告知投诉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第三十六条 医院应当妥善保管病历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病历,并对所提供的病历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患方要求复印或者封存病历资料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帮助。

第三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投诉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但应当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一)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向第三方申请调解的;

(二)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向信访部门反映并作出处理的;

(三)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事实的;

(四)投诉内容已经涉及治安案件、刑事案件;

(五)其他不属于投诉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 第三十八条 对医院不能解决的复杂、疑难医疗纠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了解掌握情况,积极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等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第三十九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一)投诉人基本信息;

(二)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调查、处理及反馈情况;

(四)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

第五章 职工建议处理

第四十条 医院应当制订完善职工建议处理制度,明确反映途径和反馈时限,规范处理流程。

第四十一条 医院工作人员当主动收集患者对医疗服务、医疗安全等有关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规定途径向投诉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第四十二条 医院应当建立非惩罚的医疗不良事件及隐患缺陷报告机制,完善医疗不良事件报告系统,建立内部质量安全与投诉管理改进的激励机制。

第四十三条 医院各部门(科室)以及医务人员、行政后勤管理人员、实习进修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患者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医疗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四十四条 临床一线工作人员,对于发现的药品、医疗器械、水、电、气等医疗质量安全保障方面的问题,应当向投诉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反映。

第四十五条 医院投诉管理部门或者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内部职工建议诉求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结果及时答复投诉人,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医院应当对提出建议或报告。

内部职工建议直接涉及重大患者安全的,应立即上报医院领导,指定责任人,跟踪强化处理、改进、落实情况。

第四十六条 医院院级领导应当定期通过召开会议、组织调查等形式听取医院工作人员对医疗、护理、科研、教学、后勤保障、医院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坚持内部质量、服务改进。

第四十七条 医院应当通过内部网络等途径向职工公布内部职工建议及处理情况,涉及个人隐私或者投诉人要求保密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医院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内部投诉处理情况,梳理医院管理、医疗质量的薄弱环节,形成医疗质量安全改进报告,并督促相关部门、科室及时整改,追踪改进成效。

第六章 医疗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临床路径,完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严格执行医疗管理核心制度,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充分保障患者安全。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安全防范制度,根据有关规定以及就诊人数、场所规模等情况,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十一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风险以及应急突发事件预警制度,提高紧急情况处臵能力。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医务人员,并保障医务人员执业条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维护医务人员劳动权益。

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十三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本地区医院投诉及医疗纠纷信息系统,收集、分析并反馈相关信息,指导医院改进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医院主动报告无损害医疗差错行为,逐步建立无损害医疗差错免责报告制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院投诉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医院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规范医院投诉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对医院投诉工作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向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医院应当定期统计投诉情况,统计结果应当与年终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医德考评、评优评先等结合。

第五十六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投诉管理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群体性事件,或者因瞒报、漏报、谎报、缓报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重大医疗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同时要追究医院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未及时处理内部投诉或者及时落实整改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医院有关负责人责任。

第五十七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医院关于重大投诉事件的报告,未及时组织调查导致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投诉管理工作的医院予以通报批评,对医院主要领导予以约谈。

第五十八条 对于在医院投诉管理中表现优秀,有效预防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医院及有关人员,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表扬。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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