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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审批

发布时间:2020-03-03 10:53: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采矿权延续审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采矿权延续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的有关规定:

(一)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

1.煤、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含)以下的;

2.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小型(含)以下的; 3.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

4.《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外的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含)的矿产资源;

5.外商投资开采以上第

1、

2、3项所列矿产资源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外的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下(含)的矿产资源;

6.矿区范围跨地级市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7.自治区财政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的矿产资源; 8.自治区规划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9.国土资源部授权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受理、审批发证的其他矿产资源。

(二)应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延续审批:

1、开采中型以下并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

2、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外矿床储量规模为小型和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

3、开采属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矿区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

4、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委托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

(三)应由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延续审批:

1、开采小型且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

2、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外矿床储量规模为小矿和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

3、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采矿权延续审批的条件为:

(一)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方可受理采矿权延续审批;

(二)符合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区规划要求;

(三)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

(四)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采矿权人提出延续申请;

(五)经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登记,原矿区范围内还有可供开采的资源储量;

(六)矿区范围与相邻矿山矿区范围界限应留设一定的间隔距离,平面投影无重叠;

(七)采矿权价款已经处置。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

六、申请材料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的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申请采矿权延续审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采矿权人上年度经年审的与企业经营范围相符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份);

(二)《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4份);

(三)市、县(市)国土资源局的初审意见(应包括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所作申请是否符合采矿权延续条件,采矿权人是否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等规费,矿山是否通过年检等提出的意见);

(四)上一年度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等凭据(复印件4份);

(五)上一年度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表(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六)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七)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报告(原件4份),内容包括:申请延续登记的理由;矿山生产和储量利用情况;保有储量和现有生产能力;申请延续开采的年限和依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八)矿山保有资源储量核实地质报告、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5份);

(九)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适用于延续采矿的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书、备案批文(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设计中的安全技术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若原审查通过并批复的矿山设计仍可适用于延续采矿,应当出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十一)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份);

(十二)适用于延续采矿的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以及环保部门出具的适用于延续采矿的批复文件或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十三)适用于延续采矿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十四)原无偿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采矿权延续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审查意见书和确认文件;对于无偿取得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采矿权,应当出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综合确定采矿权价款的有关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十五)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适用于矿山延续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十六)煤矿延续登记的,尚须提交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份);

(十七)矿山所在地市、县级国土资源局出具的所申请项目就矿权设置、是否存在矿权重叠和纠纷、是否符合当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问题的调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十八)矿山土地复垦方案批复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十九)矿山土地复垦费缴纳凭证(复印件4份);

(二十)采矿权延续登记电子报盘(1份,按附件4的要求制作); (二十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40日

2、自治区本级承诺办结时间:32个工作日;市、县(县级市)的承诺办结时间由各市、县(县级市)确定。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明确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收费项目:采矿权使用费

1、收费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9条: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2)《广西壮族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暂行办法》(桂财建〔2005〕148号)第6条:

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2、收费标准: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二)收费项目:采矿权登记费

1、收费依据: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第3条第2款:

(二)采矿登记收费标准:

(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2、收费标准:大型500元、中型300元、小型200元。

(三)收费项目:采矿权价款

1、收费依据: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10条: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备案)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2)《广西壮族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暂行办法》(桂财建〔2005〕148号)第7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收取标准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依法确认或备案的评估价款为依据,协议出让的,按评估确认的价款收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按成交价收取。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可一次性或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须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64号):

属国家出资探明的,应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矿业权价款;非国家出资的,由组织矿业权出让的出让机关根据拟出让有效期内矿山核实的保有可采储量、矿产品市场合理价格和资源开发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矿业权价款。对无须进行风险勘查即可开采的露天开采矿产及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可以直接设置采矿权,由出让机关根据拟批准可供开采资源量、矿产品市场合理价格和资源开发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矿业权价款,作为出让参考价,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

2、收费标准:以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依法备案或确认的评估价款为依据,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可不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但须经集体讨论决定采矿权价款底价。协议出让的,按评估备案或确认或集体讨论的价款收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按成交价收取。

十、咨询、投诉电话

附件;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石料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

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

开采矿产资源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开采矿产资源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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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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