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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高新区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04:33: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阳江高新区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东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全面整顿和规范我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强化工作职责,加强部门协作,着力健全联合执法机制,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严厉打击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为促进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组织领导

区管委会成立阳江高新区矿产资源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关雄兵(区管委副主任);副组长:陈正伙(区管委副主任、平冈镇镇长)、关天石(区管委办主任)、麦仲琪(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局长)、谢永清(江城公安分局副局长);成员:曾杰(平冈中心法庭庭长)、刘团(区监察局副局长)、叶剑雄(平冈司法 1

所所长)、梁敦敏(区农业局副局长)、李孔照(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曾昭松(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关崇达(平冈工商所所长)、敖道理(平冈供电所所长)、陈国放(高新区国土分局副主任科员)、林进礼(高新区国土分局矿产管理股负责人)、梁永贵(高新区国土分局执法监察股负责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陈国放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高新区国土分局,办公室电话3831733,领导小组工作职责:主要讨论和研究矿产资源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制定预防和查处矿产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措施,督办重大矿产资源违法犯罪案件,协调相关单位提出请讨论和研究其他事项等。

三、工作目标与步骤

(一)工作目标。

按照“从快、从重、从严”原则,开展百日行动,集中力量打击开展专项打击,重点打击非法采矿活动,综合整治和遏制和各种乱采挖破坏矿产资源行为,探索和完善我区矿产资源管理的长效机制,推进矿产资源科学有序开发。

(二)工作时间安排。

1、成立机构和抽调人员阶段(5月20日至5月25日)。

落实抽调人员,召开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措施,成立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为特别行动队伍,部署开展专项打击行动。

为加大阳江高新区矿产资源执法力度,区拟建立特别行动队

伍,人员构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国土资源系统全体执法人员,高新区及平冈镇治安联防人员,镇(街道)干部职工,公安机关干警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等。

2、集中打击阶段(5月25日至8月15日)。

开展百日打击行动,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加大巡查力度,巡查以基层镇政府为牵头单位,方式要灵活多样,对非法采矿点进行全面排查;二是集中力量对巡查发现非法采矿点以重拳出击,发现一宗,处理一宗,取缔一宗,依法登记保存非法采矿机械、工具等设备,依法没收非法采矿产品和处理违法责任人;三是对非法堆矿场及厂房、设备依法查处;四是利用夜间或节假日不定期在公路及高速公路主要出入口开展专项行动,对涉嫌非法运输矿产品的车辆、人员依法处理。

3、案件立案处理阶段(5月26日至8月15日)。

国土资源部门对已立案的案件依法作出处理,违法案件处理原则上自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情况复杂或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经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对已登记保存的机械、车俩等物品的案件当事人不在规定期限内配合调查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理。

4、建立长效机制。

通过执法专项行动,建立执法机制的长期有效性,个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日常工作。今后如因工作需要将随时启动本工作方案及联动机制,打击非法采矿行动常抓不懈。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舆论宣传。通过媒体和各种灵活的宣传方式加强对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次专项打击行动工作的舆论宣传,各地各单位要制作横幅和挂宣传标语,区管委要将该项工作的领导讲话在区电视栏目滚动播放,对非法采矿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让社会群众认识、了解和支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增强社会舆论监督。

(二)加强组织领导。矿产资源执法专项行动是在区管委统一领导下,国土资源、公安、纪检、监察、交通、安监、农业、水务、环保、供电、等部门及基层政府共同配合、共同参与,各有关单位要从人员抽调到工作安排上要服从大局需要,特别行动队伍的人员要服从指挥,提高队伍集结速度和应急作战能力。

(三)明确工作职责。按照领导小组的工作分工,各职能部门在联合执法中要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非法采矿、破坏耕地行为的查处和专项打击工作;公安机关参与和协调国土资源部门对破坏矿产资源案件查处和专项打击工作,对涉嫌犯罪案件予以刑事立案侦查;农业部门对占用农地林地非法采矿的案件要牵头立案查处;水务部门对占用河道、破坏水利设施非法采矿的案件牵头立案查处;安全监督部门对非法采矿引发的安全隐患的案件牵头立案查处;环保部门对非法采矿造成环境资源破坏的案件予以查处;供电部门不能向非法采矿、堆放点提供用电;纪委监察部门对公职人员渎职、参与违法和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工作领导小组的分工和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四)多部门联合执法。

1、现场联合办案。国土资源部门巡查发现非法采矿行为时要立即对违法当事人提出制止并向其发出《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安排出警,通知当地镇政府派干部到非法采矿现场协助工作,国土资源部门与公安部门一起在现场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对用于非法采矿的钩机等工具和设备采取登记保存措施,拖运钩机、车辆等工具到指定地点存放。公安人员维持现场治安秩序,对利用黑恶势力或非法集结暴力抗法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2、公安扩线侦查。国土资源部门在巡查中发现已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但未能现场抓获的,应当开展调查摸底,并将调查情况及时反馈给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展开侦查,经侦查确定非法采矿人的,以涉嫌矿产资源犯罪为由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紧密协助,认定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检察部门提起公诉;未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移送监察部门处理。

3、严肃查处违法运输。特别行动队伍将不定期在公路、高速公路主要出入口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无牌无证、超载、滥载运输矿产品的车辆和人员予以坚决查处。

4、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办公室通报开展专项打击工作和查处非法采矿案件情况,分析矿产资源执法形势,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问题研究解决方法。

(五)规范土地出租。禁止村民组织或村民将土地出租用于非法采矿或用于堆放非法矿产品的堆放场,违者依法处理;对新签订出租土地非法采矿的合同给予鉴证的村和镇政府干部要严肃查处;因出租地导致的耕地、矿产和林业资源破坏的,将依法从重从严处理;国有土地出租用于非法采矿的,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追究出租单位负责人法律责任。

(六)实行属地管理。地方政府是保护矿产资源的主体,政府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对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工作负总责,政府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该项工作,区级和镇级政府主要领导要积极履行打击非法采矿的职责,发挥基层政府和部门的先锋队和桥头堡作用。

(七)明确责任追究。高新区直各有关单位和平冈镇政府因保护、监管和打击不力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所在单位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将被启动问责程序,公职人员工作失职、渎职或收受贿赂充当“保护伞”的,纪检监察机关将依法立案查处。

(八)实行举报有奖。对在第一时间以真实姓名举报并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者一定的奖励,对举报人身份保密。

(九)执法经费保障。区管委从财政中划拨一定的经费用于支持此次执法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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