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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程序及技术规范

发布时间:2020-03-03 13:28: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程序及技术规范

发布时间:2007-10-19 来源: 编辑: 点击率:212

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程序及技术规范  

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矿产资源开采及管理的实际情况,对我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申报及审批程序、审批原则、申报材料要求及有关技术标准作如下规定。 

第一章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申请人应先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经审查划定矿区范围后,再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 

第一节

一、申请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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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 

采矿权申请人应向《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有审批发证权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并提交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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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 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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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批 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划定矿区范围的决定。属省级、地、州、市级审批发证的,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知拟建矿山所在地的县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初审。 

县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初审通知及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填写《云南省划定矿区范围初审意见表》,报地(州、市)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属省级审批发证的,地(州、市)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县级的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上报省级审批机关。超过规定期限不提出意见上报的,视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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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知 

经审查同意划定矿区范围的,由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人下达《云南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并抄送矿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经审查不同意划定矿区范围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退回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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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材料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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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

说明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地理位置,开办矿山企业的理由和必要的论证依据,开采矿种,矿区地质勘查程度,探矿权权属,矿区范围内其它矿业权的设置情况(是否已设置矿业权,是否有矿业权重叠交叉问题),采矿权申请人的办矿资质条件(资金、技术、设备条件的说明),以往所从事过的矿业开发活动经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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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过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 

属省级审批发证的,提交地质勘查报告和省级以上(含省级)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机关出具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书。 

属地(州、市)县级审批发证的,提交经省级(含省级)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机关评审认定的地质勘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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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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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图的基础: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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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矿区范围图的比例尺,幅面要求: 

可根据矿山建设规模和矿区范围面积大小确定:矿区范围图比例尺为1:10000、1:5000、1:2000、1:1000,图幅幅面不得小于标准2号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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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容要求:①图名,统一规范为采矿权人名称+矿山名称+矿区范围图;②图框、坐标网格线及坐标值;③标定的矿区范围及矿区范围边界拐点;④可供开采的矿体露头及平面投影范围;⑤主要地质界线及设计采掘工程;⑥矿区范围边界拐点坐标表、开采深度及矿区面积(以平方公里计);⑦重要地面设施及参照物;⑧图例及编图责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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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坐标:矿区范围图及矿区范围边界拐点必须采用3°带国家坐标系坐标(我省统一为54年北京坐标系,56年黄海高程系)标定,矿区范围拐点编号用阿拉伯数字按顺时针方向顺序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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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质剖面图。 

附矿区范围内有代表性的纵、横剖面图各一张,并标注开采最高、最低标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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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 

包括以下内容:(1)拟建矿山地理位置,所属行政区划及自然地理简况;(2)矿区范围内地质勘查程度,开采矿种、矿产储量及其可靠程度,含探明储量、设计利用储量;(3)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份时,应该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4)拟建矿山规模、服务年限;(5)拟采用的开采方式、开拓方式和采矿方法,预期资源回收情况、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方案;(6)确定矿区范围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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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矿区探矿权证明材料: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和勘查区块范围图;探矿权属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探矿权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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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具申请人工商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批复文件。采矿登记与工商登记的关系,按原云南省地质矿产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与企业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矿[1998]70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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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

上述申请材料应提交的份数:一式五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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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原则及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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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查原则 

(1)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2)矿产资源的开发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产业政策及全省矿产资源规划。要点 

(1)申报资料是否齐备,编制是否符合要求;(2)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全省矿产资源规划;(3)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与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是否相适应;(4)矿区范围确定是否合理,是否需要调整及具体调整意见;(5)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已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已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是否存在重叠交叉;(6)申请人是否具备办矿资格、资质条件。 

经审查,发现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与已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和已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有重叠交叉的,应保护已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和已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的权益,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审批机关。若采矿权申请人已征得已设立的采矿权人、探矿权人、已划定的矿区范围的申请人同意,允许其进入并达成书面协议的,县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对协议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予以认可。 

申请人办矿的资格条件,是指采矿权申请人是否具备采矿权设立的法律前提,即申请人是否为探矿权人或依法取得的探矿权、或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是否为未设立任何矿业权的空白地、两年内是否受到被吊销过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资质条件是有相应的资金技术设备,主要提供银行资信证明及技术、设备等证明材料。 

第二节

一、申请和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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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  采矿权申请人在批准的矿区范围预留期限内,按规定完成有关工作后,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办理采矿权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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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 

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采矿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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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批 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

经审查同意准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向申请人下发“准予办理采矿登记通知”,申请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发证机关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登记费、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

经审查不准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向申请人下发“不予办理采矿登记通知”,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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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证通知及矿区范围公告 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的20日内,向矿山所在地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发出“云南省颁发采矿许可证通知”,对矿区范围进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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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材料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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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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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矿区范围图。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标明经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图及设计采掘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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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矿山地质剖面图。必须标明经过批准划定的最高、最低开采标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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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矿区范围公告示意图。主要标明矿区范围、拐点编号、重要标志物、地物等主要的典型参照物等,并标注坐标网格。图幅大小以A4纸幅面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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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矿山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由具有矿山设计资质的单位,按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大纲的要求进行编制。开发利用方案若包括在矿山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设计之中,不影响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开发利用方案的专门审查。 

中型以上矿山矿山企业,必须提交矿山建设可行性研究;小型矿山企业必须提交矿山建设可行性研究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建筑用石料、建筑用砂、砖瓦用粘土的矿产资源,应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说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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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采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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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提交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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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申请由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和处置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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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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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意见。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应由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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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措施的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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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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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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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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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编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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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报的矿区范围是否按经批准的矿区范围确定,矿区范围及拐点是否采用统一坐标标定,矿区范围图编制是否符合要求,文、图是否一致。是否按照经过批准的矿区范围编制;基本要素是否齐全,坐标系是否符合要求,矿区范围拐点及坐标表是否清晰、坐标值与申请登记书中所列拐点座标值是否一致;矿区范围面积计算是否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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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是否合理。含对矿山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章节或开发利用说明书的审查。重点审查开发利用方案是否符合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综合利用的原则;设计利用储量是否可靠、合理;开采方式、开拓方式、开采方法及有关工艺流程是否合理;生产规模、采矿回采率、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的确定是否合理;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对共伴生矿产是否进行综合利用;对暂不能开发利用的资源是否采取了有效的保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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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办矿的资质条件。验证有关资信、能力证明,验证申请人与营业执照是否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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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矿山安全生产措施是否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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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查结论。是否同意登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矿区范围面积、应征采矿权使用费等意见。  第二章第一节

一、申报审批程序  

1、申报 

采矿权人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而需要继续采矿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采矿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采矿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 

2、审批 

原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30日内完成审批。同意延续的,通知申请人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缴纳登记费用,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并收回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不同意延续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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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材料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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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说明申请延续登记的原因及理由,原批准矿区范围内设计利用储量、已消耗储量(含已采出储量及损失储量)、现保有储量,申请延续登记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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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矿山企业所在地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延续开采的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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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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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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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

第二节

一、申报审批程序  

1、申请 

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的,采矿权人需向原发证机关 

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 

2、审批 

发证机关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同意变更的,通知申请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缴纳登记费用,核发采矿许可证,并收回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不同意变更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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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材料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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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变更采矿登记的报告;说明申请变更的理由、依据、变更内容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对变更事项的批复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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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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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矿山企业所在地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变更登记的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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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属变更矿区范围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并附矿山所在地县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变更后矿区范围内矿业权设置情况的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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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属变更开采主要矿种和开采方式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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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属采矿权转让的,应提交采矿权转让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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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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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

第三节

一、申报审批程序  

1、申请 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需要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书面报告,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 

2、审批 

采矿权人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完成停办、关闭矿山的储量注销、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工作的申报、审批、验收后,由原发证机关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作出是否同意注销的决定。同意注销的,向采矿权人发出“云南省采矿权注销通知书”,收回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并抄送有关部门。不同意注销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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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材料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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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矿权注销的申请报告;说明矿山企业停办或关闭的理由、原因、矿区范围内资源现状、开采现状,各项法定义务履行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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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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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主管部门对关闭、停办矿山企业的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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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矿山企业所在地的地(州、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注销登记的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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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矿山生产现状图。在矿区范围图的基础上,标注采掘工程的现状、分布情况(开拓、运输;通风、排水、采矿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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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及评审认定书。由有地质勘查单位资格的单位按相应规范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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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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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

第三章第一节 发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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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各项内容必须填写齐全符合规范、不得缺项,采矿权人、矿山名称必须填写全称;必须加盖发证机关采矿登记专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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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矿登记申报资料一套:其中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封面右上角及矿区范围图右下角填写采矿许可证编号、发证日期,并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予以确认。 

第二节 各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及时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审批发证表册和采矿权管理数据库,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每个采矿权人的登记资料应分别建档,建档资料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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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现采矿权管理的信息化、数字化、自动化办公,按照规定将审批发证的各项信息及时录入《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本地的采矿权管理数据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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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划定矿区范围的各类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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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划定矿区范围的审批、批复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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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请办理采矿登记的各类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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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采矿登记申请的审批、批复、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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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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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登记的申报、审批、发证资料。

《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规定》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推荐]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推荐)

2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湖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条件规定()

矿产资源开采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41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石料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

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程序及技术规范
《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程序及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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