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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8:21: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贵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筑府发〔201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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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市政公用

事业特许经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9月12日

贵阳市市政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城市供水、供气、管道燃气、集中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路灯、园林绿化、广场养护;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清运和道路保洁等项目适用本制度。

全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项目,应当进入贵阳市公共资源阳光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级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受本级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市级项目市政

特许经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

门接受本级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具体

招标事宜可以委托中介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公

共资源阳光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依法查处招标投

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共利益优

先的原则。投标人不受地区、部门、所有制形式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

制或者排斥本地区以外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

动。

第五条实施招标投标的项目,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特

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以下程序:

(一)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

(二)向具备条件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三)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安排对项目的现场考察;

(四)受理投标和投标保证金;

(五)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审查。

第七条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招标投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

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前期要求;

(三)招标项目的投资环境介绍;

(四)投标文件格式及构成示意;

(五)特许经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六)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建设部《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

本》组织编写特许经营协议。

第九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主体、

招标内容(特许经营地域范围、业务范围、期限)、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人条

件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条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书;

(二)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报价表;

(四)联合投标协议(如是联合体投标的);

(五)投标人用于项目公司现金出资的资金来源证明;

(六)项目公司组建方案;

(七)投标人关于项目公司的商业计划书(工程建设方案、财务保障方案、

服务运营方案);

(八)投标人的同类项目投资及经营业绩说明;

(九)投标人的财务情况以及最近3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十)银行为投标人出具的最近时期的资信证明或其他可以证明投标人资信

的材料;

(十一)投标人被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情况说明;

(十二)对招标前期要求的“点对点应答”;

(十三)对特许经营协议全部内容实质性接受的确认书;

(十四)证明投标人提供的各项证明材料内容真实无误及有关复印件与原件

完全一致的律师函或公证书;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它规定。

第十一条评标活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照《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抽取专家,成立

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并分成工

程建设、服务运营、经济等小组;

(二)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

(三)评标委员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人进行现场打分,并

根据得分高低对投标人进行排名,现场公告,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分结果,由市政

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择优选择中标人;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公示期满,对中标结果没有异议的,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由市

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与中标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授予特许经营权。签订的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特许经营权授权主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确定特许经

营者的,可以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但是特许经营项目

所涉及的土建工程及重要设备应当按照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定程序和

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以及本制度规定的,中

标无效,并重新进行招标。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

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

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

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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