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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指南

发布时间:2020-03-02 22:03: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指南

一、办理户口须知

(一)户口迁移

1、购买住房

购买成套住房(含二手房、按揭房),实际居住并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申请购房者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可持如下证明材料等到居住入户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1)常住户口迁移呈批表(派出所领取);

(2)购房者本人的《房屋产权证》或《购房按揭合同》及复印件;

(3)购房者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配偶随迁的,需《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投靠亲属

必须下列关系才能投靠:配偶、子女、父母、确无依靠必须投靠其他亲属的。

以上户口迁移由申请人持《常住户口迁移呈批表》到迁出地派出所签字、盖章或开具户籍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经所长签字后上网并盖章后,到县公安局户政科申领准迁证。

3、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须知

(1)因高校招生需要户口迁出的,由申请人持本人户口薄、入学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到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2)高校毕业需要户口迁回原籍的,由毕业生持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到原户籍派出所直接办理入户手续。

4、变更住址、分户合户

(1)变更住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新住址房产证经村(居委会)签字盖章,到派出所由所长审核后直接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2)分户合户。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派出所长审核签字后直接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

5、县内乡镇间迁移

由申请人持《常住户口迁移呈批表》在迁出、迁入地派出所签字盖章同意后,在迁出地派出所开《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迁往城关的按照户口迁移

1、2条办理)。

(二)变更更正

1、变更姓名

姓名原则上不轻易更改,但因由乳名改学名;父母离异更名;再婚子女更名;被收养人更名;同一单位或同学校、同班级有重名重姓;名字冷僻、怪异使用不便;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其它有充分理由等情况的,可提供如下证明材料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更改:

(1)18周岁以上的公民更改姓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在单位对其更改姓名的意见;

(2)18周岁以下的公民更改姓名,应由父母或收养人、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及学校对其更改姓名的意见;

(3)被收养或被认领的,须征得本人同意;

(4)再婚子女自愿随继父姓的须经其生父同意;

(5)对正在受侦查、正在受刑罚(含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劳动教养、正在被羁押的人员以及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予更改姓名。

(6)需要改姓的由申请人在派出所签字上网后到户政科审批。

2、变更出生日期

因各种原因造成公民出生日期差错的,需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书面申请说明出错的原因、过程、事由,并提供如下能充分证明其属实的依据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1) 能够明确证实本人出生日期差错的原始出生证明或出生住院期间原始病历、档案、记录;

(2) 原户口登记机关存档的四项变动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等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3)其他能够充分证明其真实出生日期的各种原始依据材料。

(4)申请人在派出所签字上网后到户政科审批。

3、变更民族、性别及变更自然变化项目登记须知

(1)更改民族成份。公民个人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公民更改民族成份,可由本人或监护人持所在县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证明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书面申请,派出所签字上网后到户政科审批;

(2)更改性别。确系公民在申报登记、公安机关户口管理工作中造成所登记的性别与公民的实际情况不符的,可由本人或监护人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

(3)变更自然变化项目登记。公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情况、身高、职业等户口自然变化项目的申报变更,由本人或户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相关项目的证明材料,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

(三)出生(收养)登记

1、新生儿入户。申报新生婴儿随父或随母登记常住户口,可持如下证明材料等到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入户通知书,不是一胎的需有准生证或计划生育证明;

(2)婴儿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报收养子女入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收养未落户子女入户,收养人可持如下证明材料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

(1)县以上民政收养登记机关出具的《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收养人的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以上入户人员如果已年满3周岁,需由申请人在派出所签字上网后到户政科审批。

(四)办理注销户口须知

1、死亡(失踪)注销户口

公民自然死亡注销户口,其亲属可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等到死者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注销其户口。

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注销户口,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后,再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注销户口,其亲属凭人民法院的宣告决定书到死者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其户口。

2、出国(出境)定居注销户口

由出国(出境)定居者本人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3、入伍、判刑、劳教的不再注销户口。

二、办理居民身份证须知

1、正式居民身份证。本人持户口薄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2、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派出所受理正式身份证并将受理信息上传到县公安局户政科后,持户口薄到县公安局户政科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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