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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办理

发布时间:2020-03-01 16:52: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大连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办法》(大政发【2003】62号)《大连市关于私人投资、购买商品房户口迁入暂行办法》(大政发【2006】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4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宁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07】11号)

申请条件

1、招聘人才:

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引进人才落户工作,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暂行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1〕76号)及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引进人才落户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我市新区各类人才户口迁入主城区、新市区的按市外引进人才落户规定执行。

第四条 按本办法落户我市新市区的引进人才可按市内户口迁移管理规定迁入主城区;本办法施行前,已落户我市新市区、虽然不满5年但符合本办法落户条件的人员,也可按市内户口迁移管理规定迁入主城区;

第五条 属于政策性审批落户的引进人才(配偶系我市主城区、新市区常住人口的除外)、常住户口性质为农业人口的引进人才(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除外)、在国(境)外已取得长期或合法居住资格的引进人才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已婚的引进人才申请落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同时办理户口随迁,有职业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应同时办理工作调动。

第七条 引进人才落户地址只限于其具有房屋产权或使用权的合法稳定住所、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才管理中心集体户口及亲友家户口的行政地址。

第八条 引进人才落户由其居住地或工作地的区市县改善城市人口结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市县人口结构办”)负责审核手续(主城区、新市区统一由大连市人口结构办负责审核手续),公安(分)局派出所负责办理落户。

第九条 引进人才申请落户,不得提供虚假手续。否则,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落户资格。已经落户的,由公安部门将其户口予以注销。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城区是指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旅顺口、高新园区;新市区是指金州新区、保税区和普湾新区;新区

是指由长兴岛、瓦房店组成的渤海区域,由庄河、花园口、长海组成的黄海区域,普兰店。

第二章引进人才落户条件

第十一条 与我市各类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下列引进高级人才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

(二)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在国内外担任重大科技项目的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的首席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

(四)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五)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前两名完成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六)在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担任3年以上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第十二条 与我市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下列引进人才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或者高级职称及取得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人员。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研究生学历除外)、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

(三)在国(境)外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研究生学历除外)、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留学归国人员。

(四)具有中级职称、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取得三级、二级国家职业资格、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技能人员。

(六)获得体育项目国家级正式比赛前6名或省级正式比赛前3名及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年龄在20周岁以下(特殊专业的,年

龄可适当放宽)的人员。

第十三条 被我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及劳务派遣企业除外)按照《大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招用、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具有四级国家职业资格,且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在我市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的、年龄可适当放宽)的技能人才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第十四条 被我市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为公务员(工作人员),且工作满1年、试用期考核合格、已完成公务员(工作人员)登记、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第十五条 在我市自主创业并经营满1年,且具有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第十六条 与我市新区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科学校学历、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引进人才可在新区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第三章引进人才落户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落户的引进人才除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户口迁移证》)、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件外,还应按下列条件提交相关凭证:

(一)高级人才应提交相应的职称(荣誉)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二) 具有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或全日制普通中专学历的人才应提交《毕业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三)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应提交相应的职称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四)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人才应提交《毕业证》、《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五) 取得四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应提交相应的经我市人社部门鉴定的《职业资格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取得四级国家职业资格的技能人员应提供缴费满1年的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六)被我市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为公务员(工作人员)的人才应提交所在机关(单位)录用审批手续及试用期考核合格、已完成公务员(工作人员)登记的凭证。

(七)获得体育项目国家级正式比赛前6名或省级正式比赛前3名及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的人才应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按比赛成绩条件申请落户的还应提交荣誉证书原件及其签发部门出具的荣誉证书证明原件;国家一级运动员还应提交资格证书原件及其颁发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原件。

(八)在我市自主创业的人才应提交《毕业证》、《营业执照》证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股东还应提交由工商部门出具的《私营企业注册内容查询卡》证件。

第十八条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引进人才和随迁的未婚子女应提交婚姻状况凭证,已婚的提交《结婚证》证件,未婚的提交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或经大连市公证处公证的未婚声明公证书凭证;有职业的随迁配偶及未婚子女应提交工作调动手续凭证;无职业的随迁配偶及未婚子女应提交失业证明凭证;随迁的未婚子女还应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凭证。

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户口落在其合法稳定住所的,应提交由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落户地址确认单》凭证;落在其所在单位集体户口的,应提交单位《户口簿》首页凭证;落在人才管理中心集体户口的,应提交《人事代理手册》凭证;落在亲友家户口的,应提交由亲友家户口户主签字、公安派出所盖章的《同意落户意见书》凭证。

第四章引进人才落户程序

第二十条 户口拟落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的引进人才应先持房屋产权证书或房屋使用权证书到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地址确认单》,然后再按落户程序办理落户;户口拟落在亲友家户口的引进人才先办理由亲友家户口户主签字、公安派出所盖章的《同意落户意见书》,然后再按落户程序办理落户;户口拟落在其它集体户口的引进人才持单位《户口簿》首页或《人事代理手册》凭证按落户程序办理落户。

第二十一条 申请落户主城区、新市区的引进人才按网上办理落户程序办理落户。

(一)网上申请。申请人登陆“大连市人民政府网上审批平台”网站,注册并登陆后,点击“网上申报”栏,进入“人口结构办”窗口,选择“户口核准”事项,再选择“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子项,按网站提示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和《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填写完后提交;

(二)网上审核。大连市人口结构办对申请人提交的《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及意见通过网上《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中“审核意见”项反馈申请人;

(三)网上下载。申请人再次登陆“大连市人民政府网上审批平台”网站,浏览审核结果。经审核同意落户的在网上下载(打印)《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

(四)办理落户。申请人持《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及要求的手续原件(含复印件1份)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区市县人口结构办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辽宁省生源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持《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及相关手续直接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再凭《准予迁入证明》回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证》。之后,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

第二十二条 申请落户新区的引进人才按非网上办理落户程序办理落户。

(一)填写申请表。申请人登陆“大连市人民政府网上审批平台”网站,注册并登陆后,点击“网上申报”栏,进入“人口结构办”窗口,选择“户口核准”项,再选择“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子项,下载(打印)并填写《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

(二)递交申请。申请人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区市县人口结构办递交《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及相关落户手续;

(三)审核手续。区市县人口结构办对申请落户手续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及意见通知申请人;

(四)办理落户。经审核同意落户的申请人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区市县人口结构办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辽宁省生源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领取《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直接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再凭《准予迁入证明》回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证》。之后,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市公安局及直属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和规定同时废止。

2职工两地生活人员:

夫妻两地分居五年以上的。

3、成建制迁入: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4、军官家属随军:

军官、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可以办理随军。

副营职或副科级(含专业技术11级、体育7级)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15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

5、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士官、军队离退休老干部:

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易地安置。

(1)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

(2)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3)服役满10年,结婚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

(4)因其它特殊情况经省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对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根据个人不同情况,一般可以在部队驻地、本人原籍或入伍地、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其中需进大连市投奔子女的,须是独生子女并在该市有常住户口;投奔父母的,须是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海军舰艇、空军飞行工作满10年的,因战因公被评为六级以上伤残的,师级可在沈阳市及同等大城市安置,团级以下的可以到地级市安置。

6、购房落户:在主城区购买商品住宅,购房款80万元以上;购买公建商品房,购房款100万元以上的。

7、投资落户:在主城区投资兴办企业,在主城区投资150万元以上(人民币,含本数,下同),年纳税额8万元以上,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迁入

申请材料

1、招聘人才:《迁入人员审核表》、技能证书、《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独生子女证》等相关材料。

2、职工两地生活人员:《迁入人员审核表》、《职工调动审批表》、《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独生子女证》等相关材

料。

3、成建制迁入人员:《迁入人员审核表》、市人民政府批件、迁入人员名单、《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

4、军官家属随军:《迁入人员审核表》、部队干部的近期任职命令、《家属随军报告表》、家属户籍证明(原籍派出所出具)、家属身份证、军人《军官证》、婚姻状况证明等材料。

5、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士官、军队离退休老干部:

民政部门出具的《复退(转)军人落户介绍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落户口介绍信》、《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审定表》、退休证、退伍证、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

6、购房落户人员:《投资、购房落户申请表》、《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书》、迁入人户籍证明(原籍派出所出具)、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独生子女证》等相关材料。

7、投资落户人员:《投资、购房落户申请表》、审验资金报告、投资凭证、完税证明、资产负债报告书、营业执照副本、迁入人户籍证明(原籍派出所出具)、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或《房屋产权证书》等材料。

数量限制

法定审批时限

7个工作日

承诺审批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和依据

可否网上申报

联系电话

88053561 88053562 贾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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