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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实训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3 13:06: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经济法实训报告

一学期的经济法学习结束了,我们在学期的最后安排了两天半的实训。老师给我们讲解了一些案例,然后组织同学们进行小组演示与讲解。余下的九个案例,安排给了各个小组,同学们积极讨论,筹备展示,收获很大。

本次我们小组选取的是第五个案例,关于玉镯遗失所引起的一系列民事纠纷问题。我们小组采取了小品的形式,将案例运用小品形式形象的展示了各个案件之间的关系。在小品中,周泽伟同学饰演甲,权金川同学饰演乙、典当行和丙等多个角色,胡雪梅同学担任旁白,对整个剧情进行讲解,郭月芬同学担任法官,判决纠纷。

一、基本事实、争议焦点

案例:

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争议焦点:

本案是一个假设案例,共有六种假设情况,所争议的问题共有六个。

争议一: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争议二: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谢。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在此情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争议三: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寻找到甲,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争议四: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争议五:甲将玉镯典给典当行,形成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若3个月后甲未去赎回玉镯,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争议六:甲、丙离婚时茶馆对外所欠2万元债务仍未清偿。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

二、法律关系和适用的法律

在该案例中涉及到了拾得遗失物中毁损、灭失的处理、领取遗失物时应承担的义务、无因管理、遗失物的索取、质押、共同债务等相关法律事实。通过案例

分析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需要运用《经济法》中的《物权法》的相关法律规范以及《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范。

根据依《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物权法》规定是由于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案例中乙由于不小心将玉镯摔裂,属于一般过失责任,所以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依《物权法》第112条:“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甲张贴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作为酬谢的的行为属于悬赏广告,具有约束力,故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悬赏广告的赏金。

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乙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这笔花费应有失主来承担,因为乙的行为属于实施无因管理行为所发生的合理或必要费用。

依《物权法》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故只要失主在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要求受让人返还,此权利即可实现,在案例中,甲刚刚得知此事,可以要求要求受让人返还。而丁也为此花费了一定的费用,因此可以向乙请求赔偿。

在案例中甲讲玉镯典当给典当行形成了动产质押法律关系,属于动产质押中的营业质。若甲不能按期赎回,玉镯归典当行所有。

案例中的甲和丙于2007年5月结婚,形成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因而在甲、丙离婚时茶馆对外所欠2万元债务,应有甲、丙共同来偿还。

三、定性分析和得出结论

实训的案例中有四名当事人:甲乙丙丁,他们存在报酬、买卖、财产分割以及夫妻离婚前对债务的承担责任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材料中无论原告还是原告都坚持各自的观点,以第三人的角度理解貌似他们都有理,但用法律的解释必定有一方的观点更多的违反了法律原则。法律解决了“是或者不是”的回答,法律对纠纷的解释它不同于普通的群众观点,它的原理既来源于大众的普遍认识又升华为一种逻辑思想严密的理论,它不会偏袒于原被告一方面,完全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针对材料中的原被告纠纷,法律既是解决分歧,又是在宣扬一种事实,它不单单告知普通民众的行动范围,而且规范了民众对违反法律后果的责任承担。前面提到的“理”是存在民众内心的正义思想,但是对于法律来说有时“理”与法相违背,好比一件事顺乎民心但是违背了法理,常听说人有情法无情,因为法律的无私让它不会袒护任何一个方面,这也是维护法律神圣的要求。

法律来源于普遍民众的思想又高于民众的思想,法律是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纠纷,它用人们所接受的观点、用公平的手段来解决分歧,所以法律所宣扬的思想存在于普通人,法律又高于民众的思想是因为它看待问题思维缜密、全面而且不

会以单纯的个人感情偏袒任何一方,法律具有的威严也会让双方心服口服的接受和履行自身所承担的责任。法律的殿堂是法官判别“输赢”的擂台,准确来说法律结果没有输赢,它的结果只是在维护一个固有的事实。

我们的表演也许不够深刻,甚至很难体会到现实中主人公的感受,却也明白了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当我们真正踏入社会中,更多潜在的法律纠纷并不总会与我们擦肩而过,要求我们要了解和学习法律知识,这不仅是维护我们自身权利的需要,也是避免自己卷入法律的纠纷中,造成不必要的烦恼。生活中的我们,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伤害时首先我们保持冷静的头脑,克制自己的行为,能用法律解决的事避免用拳头,理性的对待纠纷,不懂就咨询律师。总之要让法律成为维护我们权益的有力武器而不是惩罚我们行为的工具。

四、心得体会

在这次《经济法》课程的实训过程中,我们小组采用了情景剧表演的形式,向大家展示案例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所试用的法律规范。虽然筹备的时间不够充分,表演和讲解也不够到位,不过在这一过程中,还是学到了很多东西,一下是我们的心得:

1.学习要和实践联系起来,学以致用。我们大学生通过课堂已经学

到了很多的知识,但是把知识化成能力还是需要一个过程。我们要树

立实践意识,积极利用课余时间,把学习到的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去。

2.树立法律维权意识。法律虽然看似离我们比较远,却又实实在在

的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我们要学法懂法,并积极用法律去解决生活中

遇到的问题。

3.树立团队意识,加强与人合作。这次的情景模拟进行了明确的分

工,我们每个人都很好地完成了自己的工作,结果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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