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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期末复习题

发布时间:2020-03-02 23:54: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期末复习题

1、汇票: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根据出票人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 银行汇票 :

是一家银行向另一家银行签发的支付命令,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它的信用基础是银行信用。

-- 商业汇票:

是由公司、企业或个人签发的汇票。它的信用基础是商业信用。

根据汇票承兑人划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承兑汇票主要是针对商业汇票而言的。

-- 商业承兑汇票:以公司、企业或个人为付款人,并由公司、企业或个人进行承兑的远期汇票。

--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公司、企业或个人开立的以银行为付款人并经过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银行承兑使汇票的信用基础由商业信用转换为银行信用。 2.支票的种类

(1)根据收款人抬头划分

记名支票,指注明收款人姓名的支票。无记名支票。 (2)根据支票对付款有无特殊限制划分(国外的情况) 划线支票(只能转账不能提现)、普通支票

(3)根据支票对付款有无特殊限制划分(国内的情况) 现金支票(可以提现和转账)。转账支票。 (4)保兑支票

保兑支票是指由付款银行加注“保付”字样的支票。如果付款行对支票进行了保付,就是承担了绝对付款的责任,从而使持票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保证获得支付。 (5)银行支票

银行支票是以银行为出票人,并由银行任付款人的支票。 3.汇票的背书行为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名,并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背书的基本目的是为了转让票据及票据权利。

它包括签名和交付两个动作。

并不是所有票据都能背书转让,对于限制性抬头或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是不可以背书转让的,而对于“来人抬头”票据,不需背书即可转让。因此,背书转让的只适用于指示性抬头票据。

(1)记名背书和无记名背书。

记名背书:又称为特别背书、正式背书、完全背书。记名背书的特点是背书内容完整、全面,包括背书人签名、被背书人或其指定人、背书日期等。

无记名背书,又称空白背书、略式背书。它是指仅在票据背面签名而不注明被背书人的背书。 经过无记名背书的票据,受让人可以继续转让。

(2)限制背书和有条件背书

限制背书指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字、指定某人为被背书人或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我国《票据法》规定限制背书的票据仍可由被背书人进一步转让,但原背书人即作限制背书的背书人只对直接后手负责,对其他后手不承担保证责任。

有条件背书,是指对被背书人享受票据权利附加了前提条件的背书。对有条件背书的受让人而言,在行使票据权利或再将票据背书转让时,他可以不理会前手附加的条件。

4.保兑行的责任

保兑行是应开证行的要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信用证经保兑后,如需修改,必须得到保兑行的同意。保兑行有权对信用证修改部分不保兑,若不同意保兑,必须赶快将此情况通知开证行或受益人;如果保兑行同意信用证修改内容,则自通知修改书之时起对信用证负有不可撤销的义务。如果保兑行只同意对同一修改书中的部分内容加具保兑,这种同意无任何效力。

在单证相符条件下,保兑行与开证行都是第一性付款人 。保兑行付款后只能向开证行索偿,如果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保兑行无权向受益人或其他前手追索票款。

保兑行有权拒收有不符点的单据,但必须明白无误地向受益人声明这一态度。

5.付款行的责任

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一家异地银行为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或是付款信用证下执行付款的银行。付款行一经接受开证行的代付委托,它的审单付款责任与开证行一样,也属于“终局性”的,如发现不符点应即拒付,但一旦验单付款,即不得向受益人追索。付款行付款后无追索权,它只能向开证行索偿。如开证行收到付款行寄来的单据发现不符点并拒付,付款行就得自负其责,必要时可自行提货并转卖,所受损失自己承担。有时付款行根据开证行指示不必验单,只凭议付行声明单证相符,按信用证要求付款,此时付款行对受益人也无追索权。

1.电汇、票汇、及信汇三种汇付方式的异同

共同点:汇款人在委托汇出行办理汇款时,均要出具汇款申请书,这就形成汇款人和汇出行之间的一种契约。三者的传送方向与资金流向相同,均属顺汇。 不同点:电汇是以电报或电传作为结算工具;信汇是以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作为结算工具;票汇是以银行即期汇票作为结算工具。

票汇与电汇、信汇的不同在于票汇的汇入行无须通知受款人取款,而由受款人持票登门取款,汇票除有限制转让和流通者外,经受款人背书,可以转让流通,而电汇、信汇委托书则不能转让流通。 2.票汇的特点

(1)票汇取款灵活。

(2票汇中的汇票可代替现金流通。

(3)票汇是由汇款人自己将汇票寄给收款人或自己携带出国,并根据收款人的方便,在有效期内随时到银行取款。

(4)票汇汇入行无须通知收款人取款,是由收款人持汇票登门自取。 (5)除有限制转让和流通者外,经收款人背书,可以转让流通

(6)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进出口商的佣金、回扣、寄售货款、小型样品与样机、展品出售和索赔等款项的支付,常常采取票汇方式汇付。

3.汇款结算的特点:

(1)风险大

汇款结算的基础是商业信用,买卖双方能否顺利拿到货款和货物,取决于双方的信誉。银行处于简单受委托的地位。

(2)资金负担不平衡

货到付款,完全由出口方承担资金,如预付货款,资金完全由买方承担。并且在汇款结算过程中,进出口商无法从银行得到贸易融资。

(3)结算简单、迅速、费用低

汇款结算有简单、迅速、费用低的优点。如买卖双方能互相信任,汇款借算应该是理想的结算方式。

总之,因为当前的国际市场是买方市场,一般采用货到付款而不用预付货款,资金和风险都由卖方承担。所以,这是一种有利于进口商的结算方式。 4.支票的特点

(1)支票出票人应具备一定条件。

(1)必须是银行的存款户,即在银行要有存款。

(2)要与存款银行订有使用支票的协定,即存款银行要同意存款人使用支票。

(3)支票的出票人必须使用存款银行统一印制的支票。支票不能像汇票和本

票一样由出票人自制。

(2)支票为见票即付。支票都是即期付款,支票没有远期,因而也不需办理承兑手续。

(3)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而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银行、企业或个人。

(4)通常情况下,支票的出票人都是主义务人,但保付支票除外, 主义务人为保付银行。 5.汇票的主要作用

首先是结算工具,主要是用于国际汇款,通过签发银行汇票来转移资金,以及跟单托收和信用证中出口商签发汇票来收款。

其次是信贷工具,首先厂商以进出口贸易为背景而出具商业汇票,这种汇票经银行承兑后很容易贴现,是进出口融资的重要工具,他还能以跟单汇票作抵押而从银行融资。

6.远期付款交单(D/P远期)的特点:

①出口商开具的是远期汇票。

采用远期付款交单的目的是给进口商一段时间以准备或筹集资金。

②进口商应先予承兑。

在代收行提交远期汇票和单据时,进口商应先予承兑,承兑后的汇票及单据由代收行收回。

③到期付款赎单。

在远期汇票到期时,代收行应向进口商作付款提示,进口商应予付款,代收行收到货款后即交单。

7.信托收据的特点

第一,在进口商付款赎回信托收据之前,单据、货物的所有权仍属于代收行。

第二,进口商只能以货主(出口商或代收行)的名义提货,将货物存仓;如果出售货

物,所得货款应如数存人银行(代收行),以便汇票到期时支付货款。

第三,如果代收行因借出单据而受到损失,进口商应负责赔偿。

第四,代收行可随时取消信托收据,收回单据及货物。

可见,信托收据具有借据及保证书的双重性质。信托收据不仅适用于跟单托收,也可适用于信用证结算方式。 8.对背信用证与原证的区别:

对背证(新证)的条款与原证可略有变动 。

(1)原证受益人是中间商,新证受益人是实际供货人。

(2)原证开证申请人是进口商,新证开证申请人是原证受益人(中间商)。

(3)原证的开证行是进口地一家银行,新证开证行是出口地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

(4)新证较原证金额单价减少,装运期缩短。

9.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 (1)信用证性质不同。

可转让信用证下原证与新证开证行都为同一家银行,转让行换开新证,但无保证付款的责任。对背信用证与其原证的开证行是两家银行,对背证与原证是互相独立的,两证的开证行都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2)业务性质与当事人关系不同。

可转让信用证下第二受益人与原证开证行和进口商可能发生关系,首先是开证行在信用证内明确了可转让的性质,若第一受益人不能如期替换发票,转让行还可将第二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直寄给开证行索汇。

对背信用证下,对背证和原证是两笔独立的业务。对背证的原证是不可转让的,对背证开证行不可能将对背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直寄原证开证行索汇(对背证开证行为原证付款议付行)。

10.真假远期信用证融资的区别点:

真假远期信用证融资的相同点是其融资都是由远期信用证项下远期汇票的承兑与贴现实现的。不过,二者存在很大的差别。

(1)贸易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不同。真远期信用证下信用证与合同的付款期限相同,都是远期付款;假远期信用证下信用证是远期付款,合同却是即期付款。

(2)贴息支付者不同。真远期信用证的融资者是受益人,贴息支付者也是受益人;假远期信用证的融资者是开证申请人,融资成本也由其承担

填空题

1.国际结算是指世界各个国家或地区相互之间,为了清算债权、债务关系而发生的( )。

2.现代国际结算的主要工具是( )。

3.记账贸易结算,也称为( ) 。它是在两国政府所签订的贸易协定项下的商品进出口贸易结算。

4.推定交货原理的实质就是 ( ) ,以货物单据代表货物所有权 ,常称为以单代物。

5.国际结算一般使用可兑换货币进行结算,但不是所有的可兑换货币均可用于国际支付和国际结算。国际贸易及经济活动集中使用的货币称为( )货币,主要指美元、欧元和日元等

6.非现金结算是指使用各种( ),通过银行间的划账冲抵来结清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

7.支付系统是由提供( )的中介机构和实现支付指令传送及资金清算的专业技术手段共同组成,用以实现债权债务清偿及资金转移的一种金融安排,有时亦称清算系统。 8.全额实时结算是对每一笔支付业务的发生额立即单独全部进行交割,是( )进行结算。

9.为保证国际结算的顺利进行,不同国家的银行之间通常建立( )关系以便于国际业务的顺利进行。

10.两家分处不同国家的商业银行,因发生货币收付业务的需要,或者一方在对方设账,或者相互设账,就建立了( )关系。

案例一

某年年初,国内A公司与印度B公司签订价值50万美元的男装出口合同,合同约定货物分9批出运,支付方式为D/P90天。A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发运货物后,于9月收到第一笔货款2万美元,此后再未收到余款。由于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A公司遂将上述逾期应收账款委托保险公司进行海外追偿。经信保公司海外调查发现,A公司未能如期收汇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印度的代收行违规操作,D/P支付条件项下未收款就擅自放单。

分析:

D/P远期托收是目前我国出口业务中较为常见的结算方式,一般做法是当托收单据到达代收行后,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单据,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单据仍由代收行保存,直至到期日代收行才凭进口商付款放单,进口商凭单提货。采用这种方式的原因在于货物在航程中要耽误一定时间,在单据到达代收行时货物可能尚未到港,而出口商对进口商资信又不甚了解,不愿其通过承兑便获得单据。这样,在进口商不付款的情况下,出口商凭代收行保存的货权单据可运回货物或就地转卖。相对于承兑交单项下的托收,该支付方式对出口商的保证稍微大一些。

对于进口商而言,这种方式却可能造成一种不便,如货已到港而进口商因汇票未到期拿不到提货单据,就可能导致销货不及时,贻误商机,造成损失。因此,进口商经常要求代收行给予一定的融通,如果进口商信誉较好,可以借单提货或凭借信托收据等从代收行取得相关物权单据,先行提货。这样就给代收行带来风险:一旦进口商不付款,代收行必须垫付。所以,《托收统一规则》(以下简称《URC522》)中不鼓励D/P远期托收这种做法。不过,《URC522》同时又规定,若提交远期汇票且托收行指示书中注明凭付款交单,则单据只能凭付款交单。本案中,出口商在选择代收行时迁就进口商,未选择信誉好、资金实力雄厚的银行;而该代收行未按同业惯例操作,擅自放单,且信誉不佳,明知错误又拒不付款,最终造成A公司的收汇损失

另外,D/P远期托收业务还有其他风险。目前,有些国家一直将D/P远期作D/A处理,两者在这些国家法律上的解释是一致的,银行实务操作中也无区别。根据国际商会对《URC522》的解释精神,若托收业务与一国或地方所不得违反的法律和/或法规有抵触,则统一规则对有关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此时,若出口商自认货权在握,不做相应风险防范,进口商信誉又欠佳,则极易造成“钱货两空”的被动局面

案例二

收到哥伦比亚一家银行开立的信用证,经渣打银行保兑,经光大银行传递到我方,议付地为上海。可否不经过光大,直接向渣达银行的上海分行议付?

答:先明确信用证是自由议付的还是指定议付的.如果是自由议付的,当然可以直接向保兑行议付,这样它的付款是终极性的,不可追索的。

案例三

英国伦敦某进口商为购买我国罐头向P银行申请开出L/C,金额为60 280美元。我方银行于1980年10月4日议付,并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开证行接单后于10月28日来电拒付,理由是:“受益人未按商务合同规定分两批发货装船。” 而我方议付行检查来证并无分批发货条款。

(1)开证行的拒付有道理吗? (2)受益方如果要按合同分批发货,在信用证方式下,应该如何办理结算?

分析

(1)经检查我方供货人(受益人)与英国进口方签订的商务合同确有分两批装运的条款,但开来的信用证却未写明此项规定。我方一次性发货虽不符合原商务合约要求,但这一问题应由进口方直接与出口方联系解决,而不属于信用证项下拒付的依据。

(2)开证行以“未按商务合约发货”为由作为拒付的依据,明显地违反了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又在支付时间上一再拖延,更属错误。

(3)我方出口单位收到来证后,因无分批发货条款,即使愿按原商务合同规定分批发运,也要先提出修改信用证,待各方当事人确认后才能分批发货。

案例四

(1)某年加拿大Montreal某银行开来L/C一份购买纺织品,金额63 000加元,装期1月31日,效期2月15日。1月8日我方出口公司(受益人)交来单据一套,金额73 467加元。这显然是货物超装,金额超支。出口公司声称此项超装事前已征得进口方即开证人口头同意。议付行询问开证行能否要求开证人收货付款。 (2) 1月23日接开证行来电指出,开证人以“单证不符”为理由拒绝接受单据。但是,如受益人肯于将全部纺织品货价下降为每码60加分,总金额降为64 832加元,则开证人愿意付款赎单。

(3)1月29日出口公司表示不同意降价,并提出进口方违背诺言是不守信用的行为。

(4)2月23日开证行再次来电称,开证人坚持不肯付款赎单。由于受益人超装已造成单证不符,一切风险由出口方承担。

(5)由于进口方以单证不符为由坚持不付款,开证行也照章拒付,最后我方出口单位被迫将货物转交另一客户作为“寄售”处理。此项出口业务以遭受严重损失而告终。

从这一案例中出口方要吸取哪些教训? 进口方这么做的目的是什么?

分析

(1)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出口方要想安全、及时收回,最根本的条件是必须坚持按信用证的规定装船、制单交单,不可有丝毫的动摇。如果以为对方会按“诺言”办事则必然吃亏。相反地,出口方如对超装部分要求进口方另开信用证或另外办理托收,原有信用证的支付保证作用应当不会失效。

信用证只能以“单证相符”、“单单相符”作为支付的唯一依据。 任何一方如果违反了这项“凭单结算”原则,将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

(2) 办理进出口业务,首先必须对交易对手的实际资信了解清楚,因为这是防止欺诈的根本条件。

(3)此案例中的进口方对出口方的许诺实际上是一种“诱饵”,待出口方将超装货物运出后,则采取压价办法促使出口方就范,否则即以“单证不符”为由予以拒付。开证行对此也只能照办,原因是出口方交付的单据确实与信用证规定不符。

案例 五

(1)某年香港C银行开来信用证购买服装,金额24 987美元,装运期9月15日,有效期9月30日。信用证要求签署发票一式三份,在发票上应加注文句,证明所装货物是按4月20日受益人的销售确认书80/7092F号规定办理的。偿付办法为“单到开证行付款”。

(2)出口方议付行9月16日议付后,单据寄开证行索款,9月22日收讫。 (3)10月2日开证行来电称,由于单据中的发票上未能注明信用证规定的文句,开证人不接受单据。为此,开证行表示拒付,并要求退回已付款项,还要求赔付利息。

开证行可以要求退款吗?

分析

(1)按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开证行如决定拒绝接受单据,应不迟于收到单据的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拒付。

(2)按国际惯例,开证行在审单付款后无追索权,我方议付行坚持原则不予退款时完全合理的,虽然在单据中确有不符点。

案例 六

(1)某年我方A出口单位接到阿拉伯银行开来信用证,在特别条款中有下列规定:

“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by a Veel not over 15year of age”(装运须由不超过15年船龄的船只运载)。

(2)我方出口单位在装运后即向船公司要求出具上述证明文件,但遭拒绝。经与议付行商量,可以不提供该项证明。议付行遂向开证行索汇。

(3)阿拉伯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原因:缺少船龄证明文件。其他单据代保管听候处理。

我方能顺利拿到货款吗?

分析

(1)本案例为典型的“非单据化条件”。对此《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已有明确规定。 “如信用证含有某些条件但未列明需提交的相符单据时,银行将认为未列明此条件,且对此不予理会。” 阿拉伯银行来证只提出对船龄的要求,而未明确规定提供何种证明文件,我方以“非单据化条件”对待处理时完全合理的。

(2)但是,如果来证提出应交付“船龄证明书”, 我方将处于被动。在上述情况下我方应先联系承运船公司询问能否提供此种证明书,如不能,装运前应要求开证行修改信用证条款,得到答复前不能装运货物,以免遭到拒付

期末复习题

1、汇票、保兑行责任、付款行的责任、支票的种类、汇票的背书行为。

2、课件里所有的案例分析。

3、汇票的主要作用、票汇的特点、电汇、票汇、及信汇三种汇付方式的异同点、支票的特点、汇款结算的特点、真假远期信用证融资的区别点、远期付款交单(D/P远期)的特点、信托收据的特点、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的区别点、.对背信用证与原证的区别。

4、.卖方远期信用证业务流程、跟单托收结算流程、可转让信用证的结算流程、背对背信用证结算流程。 考试要求:

(1) 题型有五个,填空,判断改错,简述题,案例分析,流程分析。 (2) 判断改错题一定要先判断后更改。 (3) 案例分析尽量详尽。

(4) 流程别忘了先画图形后另说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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