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1.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商品,合同和信用证规定不准分批装运,数量为40M/T,纸箱包装,每箱40公斤,共2000箱。按《UCP600》,卖方可以多交或少交多少?
解析:卖方不能多交或少交,必须交2000箱。
《UCP600》第30条对按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5%的伸缩幅度不适用。
2。信用证规定某货物数量为500公吨,每公吨单价135美元,总金额70400美元。不许分批,也没有允许溢短装条款。实际装521公吨,是否可以?
解析:货物即使不许分批装运,只要货物计量单位规定不是以包装单位或以个体计数者,又未超出信用证总金额范围内,数量则允许增减5%。本例500公吨,则可允许有5%的增减。本题实装521公吨,货值为70335美元,不超过信用证总金额,可以议付。
《UCP600》第30条规定:“只要信用证未注明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算,并且总支付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
3.信用证规定某种货物100公吨,运往荷兰阿母斯特丹,不允许分批装运。我于9月8日在大连港装“红旗”轮50公吨;又于9月15日在秦皇岛港装同一航次的“红旗”轮50公吨。分别出具上述不同日期、不同装运港、不同出具地点的两套提单,是否可以议付?
答:可以议付。根据《UCP600》第31条规定:“提交的数套运输单据中,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一路线运输,即使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或装货港、接受监管地、发运地点不同,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本例不属于分批装运,可以议付。
4.我某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订立一份轻纺制品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将信用证开抵通知银行,并经通知银行转交给我出口公司。我出口公司审核后发现,信用证上有关信用证到期地点的规定与双方协商的不一致。为争取时间,尽快将信用证修改完毕,以便办理货物的装运,我方立即电告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并要求开证银行修改完信用证后,直接将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寄交我方。问:
(1)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 (2)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怎样的? 答:(1)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
因有关方面不同意修改信用证或拖延修改信用证,导致我方无法凭证结汇的结果; 无法辨别信用证修改通知书的真伪就办理装运,到头来落得无法凭证结汇的后果。
(2)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受益人—开证人—开证银行—通知银行—受益人。
5.某外贸公司出口货物一批,数量为 1000 公吨,每公吨USD 65 CIF Hamburg,国外卖方开证行按时开来信用证,该证规定:总金额不得超过 USD 65000,有效期为 7 月 31 日。证内注明按 《UCP600》办理。外贸公司于 7月 4日将货物装船完毕,取得提单,签发日期为 7月 4日。试问:
(1)外贸公司最迟应于何日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为什么?
(2)本批货物最多和最少能交多少吨?为什么?
答:(1)外贸公司最迟必须于 7 月 25 日将单据送交银行议付。理由:按 《UCP600》规定:信用证除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外,还应规定一个运输单据出单日后必须向银行提交单据的特定期限,如信用证未规定该期限,银行有权拒收迟于运输单据日期21天后提交的单据。据此,本案外贸公司不得晚于 7 月 25 日交单。
(2)本批货物最多应交 1000 公吨,最少应交 950 公吨。理由:按 《UCP600》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规定金额的前提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 的增减。据此,本案可少交 5% ,即 950 公吨,最多也只能交 1000公吨。
6.提单签发日期为2006年11月3日,信用证的议付有效期为:2006年11月26日。问最迟的交单议付有效期为哪天?
解析:应是2006年11月24日。虽然信用证规定11月26日到期,但11月26日距提单签发日超过21天,将被认为是过期提单,银行可拒绝接受。
《UCP600》第14条规定:各种运输单据“则必须由受益人或其代表按照上述条款在不迟于装运日后的21个日历内提交,但无论如何提交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 简答题
1、试简单比较三种汇款方式。
三种汇款方式分别为:电汇、信汇、票汇。(1分)
三者有以下区别:(1)从支付工具来看,电汇方式使用电报、电传,或SWIFT;信汇方式使用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票汇方式使用银行即期汇票;(2分)(2)从汇款人的成本费用来看,电汇收费较高;(1分)(3)从安全方面来看,电汇比较安全;(1分)(4)从汇款速度来看,电汇最为快捷;(1分)(5)从使用范围来看,电汇是目前使用最广泛的方式;信汇方式很少使用;票汇介于二者中间。(2分)
2、什么是发票,发票有什么作用?
答:发票是出口商向进口商开立的发货价目清单,也是卖方凭以向买方索取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价款的依据。(2分)
发票是全套单据的中心。(1分)它有如下作用:(以下每小点1分)
第一,是出口商装运货物并表明是否履约的总说明;
第二,便于进口商核对已发货物是否符合合同条款的规定;
第三,发票可以作为出口商和进口商记帐的依据;
第四,在出口地和进口地发票作为报关缴税的计算依据;
第五,在不用汇票的情况下,发票可以替代汇票作为付款的依据;
3.跟单信用证是银行应买方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即期或在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兑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2分)它的基本特征是(1)跟单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自足的)文件;(2分)
(2)开证银行(保兑银行——若有)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2分)(3)跟单信用证处理的是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而不是货物、服务或任何其它事物。(2分)
4、何谓不符点?开证行对于单据不符应如何处理?
答:不符点指的是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表面出现的一处或多处不符合信用证的条款或条件的错误。当单据出现不符点后,信用证的开证行就可以免除付款的责任。(3分)对于不符点开证行应:
(1)拒付时必须以单据作为依据。(2)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拒付。(3)以电讯方式通知寄单行。
(4)说明全部不符点。(5)说明单据听候处理或退回。(以上每点1分)
5.什么是背书,转让背书有哪些种类?并作简要说明。
背书是指汇票背面的签字。(2分)背书一般分为特别背书和空白背书两种。(2分)空白/不记名背书只有背书人名称和签字,没有被背书人名称。(2分)特别/不记名背书既有背书人名称和签字,又有被背书人名称。(2分)
6.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有何区别?
①两者都具有备用性质。(1分)②在要求提交的单据方面,都要求提交索偿声明。(1分)不同之处:首先,保函与备用证受到不同的国际惯例的约束。保函的国际惯例有《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458号出版物)。备用证的国际惯例如前所介绍是《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2分) 其次,保函项下受益人索赔的权利不可转让,而备用证是允许转让的。第三,保函有反担保作保证,备用证方式下无此项目。(1分)第四,保函有负第一性付款责任的,也有负第二性付款责任的,而备用信用证总是负第一性付款责任的。(1分)
7.简要说明票据的五个特性?
答:票据的特性也即票据的共性,包括:
①流通性。可以流通转让是票据的基本共性。(1分)
②无因性。票据受让人无需调查出票、转让原因,只要票据记载合格,他就能取得票据文义载明的权利。(2分)
③要式性。所谓要式是指票据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2分)
④提示性。票据上的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始得请求付给票款。(2分)
⑤返还性。票据的持票人领到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给付款人,从而结束票据的流通。(1分)
8、国际保理业务有何的积极作用
第一,在信用额度内具有百分之百的安全收汇保证。 (2分) 第二,应收帐款的付款期限可以得到保证。(2分)第三,便利出口商获得融资。(2分)第四,减少托收方式的进出口风险。(2分) 第五,提供多种货币的分类服务。(1分)第六,利用银行优势,使客户避免外汇风险。(1分)
9.简述保险单据的作用
(1)保险单据的凭证。保险单据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的证明。按保险业的习惯,只要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填写的保险单据上签了字,保险合同就告成立,保险单据上所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具有法律约束力。(2分)(2)潜在利益的凭证。保险合同是一种赔偿性的合同,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后,保险人即对货物在遭受合同范围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即可凭保险单据向保险人索赔,因此保险单据是赔偿权的证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也可像提单一样转让,被保险人背书转让保险单无须经过保险人同意,但一旦货物出险,保险人对善意持有人要求赔偿的合理请求不得拒绝。但赔偿不是必然发生的,货物运输的风险是潜在的,所以保险单据只是潜在利益的凭证。 (2分) (3)货款结算的凭证。在国际贸易中几乎所有的进出口货物都办理运输保险,几乎所有的贸易合同和信用证中都订有保险条款。保险单据是货物装船文件的构成要素。出口商只有按合同或信用证要求提供保险单据,才有可能办理议付等,以获得出口货物的货款。(2分)
10、国际联运方式的基本特征:
(1)必须订立一个国际多式联运合同。(1分) (2)必须使用国际多式联运单据。(1分)
(3)必须使用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1分)(4)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1分) (5)必须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全程单一负责制。 (1分) (6)必须实行全程单一的运输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