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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破解执行难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推荐)

发布时间:2020-03-01 17:22: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新闻发布会材料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破解“执行难”典型案例

案例1:某电子制品公司等房屋租赁纠纷执行案 ——强力出手拘留失信被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基本案情

某电子制品公司与某汽车净化器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决某汽车净化器公司应立即搬离其占有使用的某电子制品公司所有的房屋,并支付相应的占有使用费、滞纳金等640余万元。因某汽车净化器公司未主动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某电子制品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过程

我院立案后,当即向某汽车净化器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因某汽车净化器公司未按要求向我院报告财产,我院依法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张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该公司仍不主动履行义务。经查,涉案房屋早已空置,具备移交条件。为使某汽车净化器公司主动履行义务,我院执行法官赴现场张贴强制执行公告,并再次向张某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但后续其仍未主动履行。为维护执行权威,惩治恶意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责任人,我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张某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

张某在拘留期间书写了具结悔过书,并让其公司员工主动腾退房屋,强制措施取得良好效果。接下来,我院将继续对被执行人所欠租

1 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我院在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后,被执行人在具备履行条件的前提下,仍拒不履行,主观恶意明显,符合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的条件。这是我院近年来首次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人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手段,提升了执行权威,维护了法律尊严。

四、专家点评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均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案表明,人民法院严格执行法律,敢于出手,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尤其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果断适用了相应的强制措施,达到了执行效果,对类似案件以及“执行难”破解都有借鉴作用。

案例2:沈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对虚假租赁妨害执行的案外人进行司法拘留

一、基本案情

沈某与刘某、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终审判决:刘某归还沈某本金1.78亿余元及利息,某公司等对前述本金及部分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刘某等到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沈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过程

执行中,刘某已死亡,无法履行相应债务,我院遂对连带债务人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延安西路的房地产进行查封,并依法启动评估

2 拍卖程序。期间,案外人孟某向我院提交书面异议书,称其在涉案房屋上享有租赁权,租赁期限17年,自2013年2月25日至2030年2月24日,且租金以刘某应当支付给其的佣金621万余元一次性抵偿。我院异议审查期间,孟某并未证明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后又撤回了其异议申请。随后,我院发现孟某已将涉案房屋的一部分(360余平方米)租赁给了另一案外人,而该案外人又向我院主张租赁权。我院遂责令孟某腾退房屋,消除违法出租房屋的后果,但其一直未腾退。我院认为,孟某不仅虚构租赁合同,还将涉案房产违法转租他人且未消除违法后果。为维护执行权威,惩治恶意妨碍司法执行的相关责任人,我院决定对孟某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孟某承认自己与某公司的租赁合同虚假并写悔过书恳请法院谅解。同时,涉案房屋的现占有人也承诺将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主动腾退房屋。

三、典型意义

在对不动产尤其是房屋执行过程中,以涉案房屋上存在所谓的租赁权对抗法院的执行,是被执行人或相关案外人常用的一种策略。此类租赁具有时间长(一般为法定的最长租赁期限20年或者接近20年)、租金一次性支付(通常数百万的租金以现金支付或者债务抵销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在法院查封之前(多为倒签日期)等特点,对抗执行的目的明显。但由于其采用表面合法的形式,使得执行处理较为困难。本案中,综合客观情况,我院直接认定租赁合同虚假,并对案外人司法拘留,有力打击了类似的规避执行行为。

四、专家点评

本案在处理案外人主张租赁权异议的过程中,不仅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其异议权利,同时在其撤回异议并又以其他手段妨害执行

3 时,综合认定其以虚假租赁合同、违法转租行为妨害执行,果断对其抗拒执行的行为予以惩处,较好地展现了执行的刚性,有利于推动破解“执行难”取得更大成效。

案例3:某银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放水养鱼”式执行获双方当事人认可

一、基本案情

某银行与某五金制品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一审、上海高院终审维持原判:某五金制品公司等应向某银行支付本息共计近1.8亿元。因某五金制品公司等未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债权转让,申请执行人由某银行变更为另一公司。

二、执行过程

执行中,我院了解到某五金制品公司经营高新技术孵化类产业,主要靠收取进驻门店租金营利,如径行采取强制措施,不仅某五金制品公司将直接倒闭、众多小微高新技术类创新公司将无处容身,且申请人的债权也将严重贬值,无法足额实现。为防止该情形发生,我院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多次召集双方协商化解僵局。本案经过二审程序,周期较长,申请人多次向工商、科协等部门举报,致被执行人创新优惠政策被取消,引发资金链断裂、部分门店退出、员工离职等后果。为尽快化解僵局,我院执行法官多次召集双方协商,了解双方意图,并进行一定引导。二是以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向被执行人施压。本案前期申请人始终坚持走评估拍卖程序,但被执行人表示公司近期正努力内部资产重组,筹集资金偿还。为防止被执行人久拖不还,我院明确

4 表示将不排除强制执行,敦促其尽快制定还款方案。三是努力协调申请人给予对方机会。我院向申请人说明利害关系,也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鼓励创新的角度建议申请人给予中小企业生存发展机会。最终申请人作出让步,就本案及浦东新区法院另案执行标的额合计2.19亿元债权达成和解协议,实现“双赢”。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执行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案施策,最大限度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防止了因案件的执行导致社会整体利益受损,较好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的做法,对被执行人遭遇短期困难,但具有远期还款能力的案件,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四、专家点评

法律不应当是冷冰冰的,而应当对所有涉及到的主体充满关怀。本案执行能够考虑到双方的正当利益,在执行程序中最大程度兼顾了被执行人的利益,可以说是在司法活动兼顾合法律性与合目的性方面作出了表率,实现了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4:某投资合伙企业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大标的复杂案件获一揽子解决

一、基本案情

某投资合伙企业与某银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林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高院作出判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向某投资合伙企业支付本金及利息等共计6亿余元;林某、张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投资合伙企业有权对抵押权人为某银行、抵押人为

5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某投资合伙企业有权对出质人为张某、林某的股权行使质押权。判决生效后,因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某投资合伙企业向上海高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海高院指定,我院对该案立案执行。

二、执行过程

由于本案当事人关系相对复杂,我院认真研究后采取以下举措:首先,理清本案债务担保关系,确定执行对象。某投资合伙企业、某银行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由委托人某投资合伙企业提供资金,某银行根据委托人指示代为发放贷款,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依据抵押合同将某银行登记为抵押权人。法院认定某银行仅为代理,某投资合伙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张以某银行名义设立的全部债权和担保物权。另,林某、张某分别与某投资合伙企业签订保证合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提供各自股权做质押担保。由此确定,执行中可对上述担保财产强制执行。其次,查清财产保全现状并以拍卖施压。我院迅速查清本案财产查封情况,并对土地、房产、股权、银行存款等保全财产共计34项一一进行核对,确保保全事项及时续封,同时做好拍卖准备,向被执行人施压,要求其尽快履行债务。最后,促使双方和解,发放执行款。考虑到本案标的额较大,如直接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势必使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陷入经营危机,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我院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目前,已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打入我院专属账户的3亿元执行款发放给某投资合伙企业,下一步,将督促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如期履行。

三、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标的额大,当事人之间关系复杂,涉案财产众多,直接

6 对涉案的众多财产进行司法处置,一方面会减损财产价值,在财产本身不足清偿债务的前提下,会损害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另一方面也会耗费较多司法资源,延长申请人的受偿期限。通过法院的执行威慑,衡平各方利益,促进各方和解,最大程度保障了各方利益,也实现了社会总体利益最大化。

四、专家点评

本案中法院能够在综合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前提下,对当事人形成压力,并在此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使当事人能够初步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体现了执行法院的努力和智慧,也兼顾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案例5:某体育文化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案

——多措并举破解执行难题

一、基本案情

某体育文化公司与某国际贸易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定某国际贸易公司应向某体育文化公司支付美元704,952元及相应利息。因某国际贸易公司未按裁决履行义务,某体育文化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

二、执行过程

我院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迅速查明案件事实,对不愿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采取强有力的执行措施。如迅速冻结被执行人的5个银行账户,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出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等,并责令其交出2013年至今的财务账册。面对被执行人欲借不予执行申请以达到拖延执行目的时,执行法官明确要求被执行人必须提供担保,有效

7 制止了被执行人的企图。二是积极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取得申请人的配合与支持。当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法官,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且在京东和淘宝开办较大规模店铺时,执行法官马上向相关单位核实并立即冻结被执行人在电商平台的销售和收款账户,为此案的顺利执行打下基础。三是努力化解矛盾,平衡双方利益。在强有力的执行攻势面前,被执行人如实向法院申报了财产,提供了库存产品清单,并将库存产品提供给法院拍卖。但此案如继续抛售库存产品,被执行人将丧失偿还债务的能力,加之其所有账户均已冻结,较多正常业务无法进行。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和员工的生计,我院执行法官多次主持双方当事人和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在被执行人全额履行付款义务后,我院迅速解除查封,被执行人亦迅速恢复正常业务,案件顺利执结。

三、典型意义

面对失信被执行人对执行工作的阻挠,我院执行法官充分发挥执行智慧:在发现被执行人欲拖延执行时间后,及时威慑,有效制止;在难以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巧借申请执行人之力,使其配合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考虑到被执行人网店实际情况和员工生计,多次主持和解,平衡了双方利益,不仅使申请人债权得到顺利清偿,也给被执行人留下重新发展的空间,对今后的执行工作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四、专家点评

此案被执行人有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倾向。在此情况下,执行部门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其中有威慑、有说服、也有关怀,体现了执行法官的智慧与多重担当。裁判只是一种判断和宣示,执行才是建构裁判文书所宣示的秩序的关键环节,正是执行活动与裁判活

8 动共同实现了法律规范所表达的秩序。

案例6:某贸易公司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执行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

一、基本案情

某投资公司与洋山港某贸易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9月经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某贸易公司应将涉案土地交还某投资公司,限期移出现场设备、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并支付相应租金、违约金等共计3000余万元。因某贸易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某投资公司于11月2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过程

为确保本案的顺利执行,我院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高度重视,准备充分。考虑到本案涉及自贸区,且涉案土地面积广,场地设备多,给强制执行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故我院事先召开研讨会研究办案思路,确定执行预案。二是依法执行,迅速到位。立案当天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两天后执行法官又前往现场对机器设备等张贴查封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尽快主动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拖延履行,我院遂决定立即强制执行,于29日安排双方当事人进行土地交接,并安排申请执行人进场对遗留的机器设备进行保管。三是引入监督,确保规范。邀请陪执员全程监督本次执行,进一步提升了我院执行的规范化,增强了执行公信力。接下来,我院将继续采取执行措施,将某贸易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处置相关机器设备,使申请人债务尽快得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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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涉自贸区案件,作为上海自贸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我院一向重视对自贸区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我院专门建立了涉自贸区案件的陪执员制度,通过引入陪执员,监督、推动执行案件的办理。此外,本案从立案到强制执行,仅用不到十天时间,在事先制定完备预案,事中多方合力、多措并举的基础上,不给被执行人再次拖延的时间,以最短时间完成场地腾退迁让,有效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四、专家点评

执行工作一方面对效率要求极高,否则易贻误好的执行时机,另一方面,如果过于强力的推进执行,又易在程序正当性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遭到诟病。本案的意义除了法院积极高效地完成涉自贸区案件执行、司法保障自贸区建设外,尤其还体现在“陪执员”的介入上,相信这一制度的引入,会大大加强执行活动的程序保障。

案例7:某节能管理公司等仲裁纠纷执行案 ——借力协助执行网络促案件圆满解决

一、基本案情

某节能管理公司与某新能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某新能源公司应向某节能管理公司支付居间费、违约金等费用共计73,478元。裁决生效后,某新能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及相应利息、罚息,某节能管理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过程

我院执行法官通过点对点、总对总查询系统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部沪牌轿车,遂以该车为突破口展开行动:一是立即查封该车辆。

10 经查,该车辆暂时不存在查封事项,我院遂向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查封通知。二是利用公安协作机制查找车辆。我院充分发挥与公安系统的协作机制作用,向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发出协助扣押执行通知,请求其利用公安大数据对该车辆进行查找。三是奔赴现场扣押并提取车辆。接到交警总队拦截车辆电话后,我院执行法官等第一时间赶往高速公路检查站,与交警完成现场交接,并将该车辆暂存于我院。现已依法启动对扣押车辆的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以及车牌的处置工作。

三、典型意义

破解“执行难”是一系统工程,凭法院一己之力较难完全实现目标,因此,建立全社会参与执行的协助执行网络显得尤为重要。本案是我院开展破解“执行难”行动以来,首起通过与公安部门协作机制,将查封车辆成功扣押的案件,充分展示了协作机制的有效性,对今后加强我院与其他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形成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全方位打击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四、专家点评

在我国法院司法资源较为有限的情况下,通过与其他机关积极协作完成执行任务,对于转型时期的司法机关来说有其现实意义。同时,该协作执行机制在当前的执行工作中值得推广,且具有进一步制度化的空间。

案例8:谢某诉黎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我院首例网络司法拍卖溢价成交

一、基本案情

11 谢某诉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定黎某应支付谢某1600余万元及利息。裁定生效后,因黎某未履行义务,且其主要财产为位于浦东新区的一处房产,谢某遂向我院申请执行。

二、执行过程

执行中,我院查封了黎某位于浦东新区属住宅用途的房地产一处。为使前述房地产尽快变现,在对房地产评估后,执行法官迅速启动相关网络司法拍卖程序。经过前期准备,本次拍品于2017年4月14日发布拍卖公告,5月27日在公拍网正式开拍,起拍价3547.25万元,保证金360万元,历经72小时,竞买99次,最终以高于起拍价近17%的价格成交,成交价4123万元。

随后,我院在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制作成交裁定书,完成过户事宜。同时召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确认本金及利息,在扣除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各项费用后发放执行款,并将剩余款项退还被执行人。

三、典型意义

当前,信息科技迅猛发展,反映在执行领域,最典型的就是网络司法拍卖、网络查控财产等。根据最高法院、上海高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规定,网拍优先是今后处理涉执财产的基本原则。本案是我院首例网拍成功的案例,通过该案,理顺了网拍流程,充分展现了网拍的优势。

四、专家点评

本案充分体现了网络司法拍卖的优势,对于充分实现执行标的物价值,保护被执行人利益、帮助申请人债权实现具有积极的意义,这一做法值得推广。

案例9:A咨询公司等贷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12 ——10+7套房产合零为整拍卖获高溢价成交

一、基本案情

A咨询公司等与某贸易公司、B咨询公司之间的委托贷款合同纠纷,经我院一审、上海高院二审,判决某贸易公司向A咨询公司偿还贷款本金6000万元及利息,B咨询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等。因债务人未履行义务,A咨询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过程

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查封了B咨询公司提供的7套抵押房产,但发现该7套房产因与浦东新区法院另案查封的B咨询公司名下的10套房产处于同一楼层,且已被全部打通,每套房产失去了独立性。因此,单独拍卖不仅事实上难以操作,且可能减损房产价值,而如果能对17套房产整体处置将有利于执行。于是,执行法官与B咨询公司取得联系,得到其对17套房产整体处置的认可,同时向浦东新区法院去函说明整体处置方案,亦得到浦东新区法院认可。

后17套房产在公拍网上整体拍卖,最终由竞买人以136,800,000元竞得,高于起拍价3820万元,溢价率达到39%,实现了处置财产价值的最大化。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执行法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灵活处理案件,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优秀范例。执行法官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并未就事论事,而是将本案与他案、本案当事人与他案当事人以及实际可能遇到

13 的问题通盘考虑,将相关房产合零为整进行拍卖,最终得到了各方皆满意的结果,体现了较高的执行智慧。

四、专家点评

本案涉案房屋已经打通,如按照以往操作模式,每套房屋单独拍卖,费时费力且房屋较难拍卖成功,有损各方当事人利益。执行法官发挥能动性,提出解决方案,综合处理问题,这种化解问题的思路和智慧,值得赞许。

案例10:甲公司等第三人撤销之诉上诉案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涉恶意串通的审查与认定

一、基本案情

甲公司诉乙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经某基层法院作出7504号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乙公司支付甲公司租金等3000多万元。

因乙公司又将涉案房屋转租给丙公司,后乙公司向某基层法院起诉丙公司。甲公司申请参与该案诉讼,某基层法院驳回其请求,并作出16012号民事调解,丙公司支付乙公司租金200万元,视为丙公司租金已全部支付完毕。乙公司收到丙公司通过该基层法院的代管款账户转付的200万后,未向甲公司履行7504号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只收取丙公司200万元,放弃了2000多万元债权,极大降低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偿债能力,侵犯了甲公司作为乙公司债权人和申请执行人的利益,且不排除乙公司与丙公司恶意串通可能,故向某基层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16012号民事调解书。一审判决驳回了甲公司的请求。甲公司向我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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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判过程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6012号案件是否存在乙公司与丙公司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的方式,侵害甲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形。

我院认为,从16012号案件乙公司与丙公司诉讼时间、诉讼请求内容、诉讼过程和诉讼结果看,甲公司主张16012号案件乙公司与丙公司存在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方式导致乙公司逃避和规避执行,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上诉理由,有相应的事实依据。

甲公司申请参与16012号案件诉讼,某基层法院驳回其请求,导致对乙公司与丙公司恶意达成的书面协议予以确认,致使民事调解书内容与该法院7504号生效判决和强制执行内容相矛盾。且未查明乙公司有金钱债务未履行,尚在执行过程中的事实,将该案调解的200万元支付给被执行人乙公司,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甲公司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对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恶意串通未作审查,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故我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撤销16012号民事调解书。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执行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由于既需要进行程序性审查,又需要进行实体性审查,对法院的审查要求较高,只有审查方式得当,方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通过审查被执行人与他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得出了被执行人借此逃避执行义务的结论,继而作出撤销原案的判决,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开拓了全新的审判思路,打击了被执行人意图通过诉讼逃避执行义务的恶意行径。

四、专家点评

本案展示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涉执行案件中可能具有的价值,也展示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有关恶意串通逃避履行义务的强

15 制措施条款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适用可能性,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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