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建设局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程序
许可事项:因施工、设备维修等停止供水审批
许可对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 许可依据:《城市供水条例》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2、具备《城市供水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
3、持有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供水设备维修或设施改造的会议纪要或批复文件。
许可数量:停供水许可,有时间和区间范围限制。 许可费用:该许可项目不收费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地点:市建设局(受理电话:2120019-8301) (二)岗位责任人:市建设局公用事业科工作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书面告
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应当书面作 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
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 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
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
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四)时限:1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建设局公用事业科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
实性审查;
2、审查申请的停供水理由是否充分,时限和范围是否明确、合理;
3、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提出召开听证会的意见,并及时告知利害关系人;
4、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局分管领导
决定。 (三)时限:3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市建设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
许可决定;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3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建设局公用事业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许可文书和许可条件,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申请人自收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到市建 设局办理手续,领取证件;
3、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注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3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市建设局纪检监察室(监督举报电话:2120019-8302)
附件:
城市供水设施因施工、设备维修等停止供水
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
2、供水设施维修改造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3、承担维修改造任务的施工单位相关资信证明;
4、维修和改造作业现场施工管理制度;
5、有关急待维修设备和改造设施的图纸、文件和资料;
6、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市供水设施改造或设备维修的会议纪要或批复文件复印件或特许文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