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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增强法律意识__培育法律精神 周丽华

发布时间:2020-03-02 04:28: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增强法律意识

培育法律精神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专题学习,使学生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认识到市场经济需要每个公民具有较强的法律素质,而增强法律意识,培育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的途径之一。

教学重点和难点:社会主义法的含义、体系、运行,法律意识 教学课时:2学时 教学的基本内容:

案例:

某大学一男生宿舍,多次遭到窃贼的光顾,令同学们深恶痛绝,便设下埋伏,以期抓获小偷,功夫不负有心人,小偷终于被同学抓获,为解心头之恨,同学们你一拳,我一脚,对着小偷一阵猛打,致使小偷上医院治伤花去医药费共计1000多元,小偷为此告到法院,要求打人的学生赔偿损失。 问:大学生们的行为合法吗?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分析:大学生们的行为不合法。小偷的偷窃行为固然可恨,但是对其偷窃行为的惩罚只能由相应的司法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和依照法定程序来处理。法律意识对于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对于一个公民也同样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培养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养成广大公民对社会主义法律的认知和认同,是社会主义法得到遵守的重要保障,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基础。只有当广大公民知法懂法守法,我们和谐社会的建设才有了前提基础和保障。

案例:

一个法学博士以空调公交车不开空调却多收一元钱空调费为由,将北京巴士公司告上法院。

姚明发现他的肖像及姓名出现在可口可乐产品外包装上,惹得这位中国体育“高人”很愤怒,便请求法院判令可口可乐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元。

1 82岁的长春市民李成宪,虽持有长春市《老年人优待证》,但多次乘专线公共汽车时仍要买票。李成宪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遂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市公交总公司向他赔礼道歉,并赔付精神损害补偿费人民币一元钱。

一名可敬的消费者,在书店买了一本《走向法庭》的书。买书者离开书店后,发现这本书中间少装订了几十页,于是重返书店要求换书,同时要求该书店支付一元钱的往返乘车费用。书店店员只同意换书,双方对这一元钱的乘车费用彼此互不相让,发生争执。这位消费者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书店支付一元费用。 问:以上四个“一元钱”官司说明了什么?

分析:这是一种好现象,反映出人们法律意识的大大增加,“一元钱”也代表着自己的权益,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自然要讨个公道。同时,通过“一元钱”官司向全社会宣布了这类权利的存在及其神圣不可侵犯。这样的结果,能够起到规范社会生活的作用。“一元钱”官司的经济利益也许是得不偿失的,然而,公正的判决,能够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赖和崇敬,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因为,公民对法律的信赖是法治国家的基础性理念。法治国家应该也必须是一个“人人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权利”的地方。有了这些爱较真的人,权利及其尊重他人权利的意识才会被逐步唤醒。否则,法律永远只能是书面上的法,而不可能成为生活中的法。

一、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1.法律的一般含义、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国家创制法律:所谓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 所谓法的认可,是指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 国家保证实施: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 (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

法律所体现的仅仅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那部分统治阶级意志

2 (3)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不同的生产关系就有不同性质和内容的法律

2.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意志体现; (2)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3)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

3.法的一般分类

法的分类是指从一定的角度或根据一定标准将法律规范或法律制度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分类方法: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颁布,以不同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故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是由国家机关以一定形式认可其法律效力,但不表现为成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的法律规范,一般是指习惯法。

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是由法院通过判决创制的法,它虽然表现为文字形式的判决,但不同于由法定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因此通常将判例法视为与制定法相对应的一种法律渊源,归入不成文法一类。 (2)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来自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形成的相互关系的要求,如所有权、债权、政治权利义务,通常表现为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程序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主体在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也即主体在寻求国家机关对自己权利予以支持的过程中的行为方式,这种权利和义务是派生的,其作用在于保证主体在实际生活中享有的法律权利得以实现。 因此实体法和程序法也被称为主法和助法。 (3)根本法和普通法

3 在采用成文宪法的国家,根本法是指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的内容和制定、修改的程序都不同于其他法律。 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的内容一般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如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4)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是指在效力范围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即针对一般的人或事,在较长时期内,在全国范围普遍有效的法律。如《民法》《刑法》

特别法是指对特定主体、事项,或在特定地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一般而言,特别法的效力优于普通法。如《邮政法》、《铁路法》等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体系

法律部门——指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调整方法作为主要标准,对现行法律进行的一种分类。

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通常是把调整同一类性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划分为一个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在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的基础上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我国几乎平均每个月都有一到两部新的法律诞生。一部部法律正在填补社会、政治、经济生活方面的法律空白。从总体上看,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经基本做到有法可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在谈起十多年来的立法工作时这样表示。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和核心的法律体系框架,到2010年将形成比较完善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几个法律部门构成: 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我国的各项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成及其活动的基本原则等。我国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按 4 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行政法 民商法 经济法 刑法 程序法

(三)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的运行包括法律制定(立法)、法律遵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等环节。 1.法律制定

法律制定,又称立法,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律制定泛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的法律制定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称国会、国家立法机关等)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基本法律(或法典)和法律的活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驶国家立法权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门——制定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2.法律遵守

法律遵守,即通常所说的“守法”,是指各级各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保证各项活动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

3.法律执行

5 广义——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主体: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行政机构(如工商、公安、税务、物价等)

4.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有广狭两种涵义。从广义上说,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的规定运用于具体的主体或场合,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包括一切司法和执法活动。

从狭义上说,法律适用专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处理具体案件的活动;也称司法或司法适用。

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驶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驶审判权。

二、、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一) 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思维是一种主观的精神活动,包括按照逻辑程序来进行的理性思维,也包括随情感而去的非理性思维活动。法律思维是思维的一种形式,虽然法律思维过程难免有非理性因素,但从其总体要求和规定性来看属于理性思维。

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和取向。

社会问题通常是一个复合性问题,往往包含着政治的、经济的、道德的和法律的等多种因素。如果说政治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利与弊的权衡,经济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成本和收益的比较,道德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善与恶的评价,那么法律思维的重心则在于合法性的分析,即把合法性当作思考问题的前提,围绕合法与非法来判断一切有争议的行为、主张和关系。

[案例]谢某与许某系朋友关系,2001年5月,谢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许某借款20000元,当时谢某向许某出具了一张欠条并承诺两个月后还款。但是两个月后,谢某并 6 未归还欠款。2004年4月许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谢某偿还借款20000元。庭审中,在证据方面,许某仅向法庭提供了谢某的欠条。

分析:本案中谢某的还款期限为2001年7月,到期不还,许某的合法权利就已经受到侵害。从谢某未按期归还借款之次日起,诉讼时效开始起算。本案诉讼时效已过,许某丧失了实体上的胜诉权。本案已经超过明法通则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应判决驳回许某的诉讼请求。

(二)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讲法律 讲证据 讲程序 讲法理

教学小结:

通过本章学习,我们应该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认识到市场经济需要每个公民具有较强的法律素质,而增强法律意识,培育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的途径之一。 问题探索:

1、试述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及其作用?

2、依法治国的内涵?如何理解依法治国的必要性?

3、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4、公民应如何维护国家安全?

5、什么是法律意识?大学生如何增强法律意识? 讨论:如果一个国家没有法律会是怎样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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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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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制精神

如何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

第七章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

增强法律意识 弘扬法治精神(传单)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 崇尚法治精神

_增强法律意识__培育法律精神  周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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