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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法规教师招聘

发布时间:2020-03-03 16:46: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教育政策与法规

一、教育政策

1.教育政策的概念

教育政策是指政党、政府等各种政治实体在一定历史时期,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任务而协调内外关系所制定的行动准则。

教育政策涵盖面极广,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教育政策进行分类,如从层次上可将其分为教育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从其发挥的作用可分为鼓励性政策和限制性政策;从其对实施对象所产生的影响可分为直接性政策和间接性政策;从其内容分又可分为各项部门的政策,等等。

2.教育政策的特点

教育政策有着与其他政策相似的一些特点,这些特点表现在:

第一,指向明确。教育政策不同于教育规律,它是人们主观意志的体现,因而总具有明确的指向性。人们制定教育政策,总是为了解决某类问题,没有目的的教育政策是不存在的。教育政策的条文、原则,也总是以具体的行为准则、规则出现的,告诉人们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

第二,相对稳定。教育政策一经确定,一般总要保持相对的稳定,不会随意变动,否则就会影响人们对其信任程度和执行时的坚定性。有关教育的基本政策常常在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时间里都起作用。当然,当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现行政策已不能适应需要,对教育的发展已经起到一种阻碍作用,这时,就必须作出相应调整,制定出新的政策。教育政策就是在这种不断变化、调整的过程中走向完善的。

第三,影响广泛。教育活动联系千家万户,因此教育政策也直接影响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如1999年夏有关高校扩招的政策一出台,就立即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一些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教育政策,甚至会引起社会全员参与讨论;有的公众甚至期望以自己的教育观念和教育期望来影响国家教育决策。

第四,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尽管各党派、各社会团体都可以制定教育政策,但据主导地位的教育政策总是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这在任何制度的国家都是毫无例外的。

第五,不具强制性。教育政策的实施主要通过人们的表率作用、组织约束、舆论引导等途径来实现,一般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性。当然,它也不是一纸空文,通过一定的宣传途径和行政措施,它同样也能发挥巨大的影响力。说不具强制性,并不是说教育政策不要执行,而只是是说在实施过程中和对违反者的惩戒过程中,它主要依靠宣传教育的手段,而不依赖于国家的强制力。

二、教育法规

1.教育法的定义:教育法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各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的总和。 2.教育法的体系

在我国,教育法的体系大致由以下部分所组成: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含部门教育规章和政府教育规章)。所有这些教育法律、法规及教育规章,由于制定机关的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法律效力。

(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所有立法的依据。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中都有专门关于教育的条款。在我国的宪法中,第十九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八十九条、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九条等涉及到了教育的内容,这些条款对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公民受教育的权利,父母在教育方面的义务,各级政府管理教育工作的权限等作了根本的规定,其他任何形式的教育法都不得同宪法的这些内容相抵触。

(2)教育法律。从狭义上说,在我国,教育法律指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它又可以分为教育的基本法律和教育的单行法律两类。前者是对一个国家的教育的基本方针、任务、制度的总体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通过,后者是针对教育的某一领域或某一部分而作出的法律规定,由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通过。到现在为止,我国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教

育法律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由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教育法律有《学位条例》、《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

(3)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而制定的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从性质上说,教育行政法规主要针对某一类教育管理事务,因而其内容比较具体和带可操作性。目前对我国教育管理工作有较大影响的教育行政法规包括《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教师资格条例》、《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等。

(4)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主要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的地方性教育规范文件,这类教育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目前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了一定数量的地方性教育法规,随着教育管理权限的不断下放,这类教育法规会越来越多。

(5)教育规章。教育规章有两类,一为部门教育规章,一为政府教育规章。前者由国务院各部委(主要是教育部)发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后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只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教育规章的调整范围极其广泛,数量也很大。据1991年统计,仅原国家教委制定的部门教育规章就有二百多项,这些法规在管理教育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教育政策是制订教育法的依据,教育法是教育政策得到实施的保证,成熟的教育政策可以转化为教育法律、法规,但并不等于说这两者是一回事,其实,他们既有共性又有个性。

1.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共性

教育政策于教育法规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因此,两者有共同之处,就我国而言。

(1)它们都属于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

(2)它们的经济基础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

(3)它们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体现。

(4)它们都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

(5)它们都是国家管理教育的重要手段。

2.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个性

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毕竟不是同一个概念,所以还是有其严格的区别:

(1)制定的机关不同。国家的教育法律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而教育政策也可以由政党制定。

(2)约束力不同。教育法律具有国家的强制性,对全社会成员都有约束力,而教育政策不具有国家强制性,只对某部分人有约束力。

(3)执行的机关不同。教育法律的执行机关只能是国家机关,而教育政策除了国家机关,还有其他有关组织。

(4)发挥的作用不同。教育法律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国家的强制性作用,而政策的作用主要是指导性作用。

(5)表现的形式不同。教育法律的表现形式有宪法中的教育条款、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行政规章等;而教育政策主要有决定、指示、决议、纲要、通知、意见等形式出现,内容比较广泛、原则和概括。

(6)执行的方式不同。教育法律的执行方式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要求社会成员必须遵照执行;而教育政策则主要靠组织与宣传,启发人们自觉遵循。

(7)稳定的程度不同。教育法律的稳定程度更高,而教育政策的灵活性更高。

(8)公布的范围不同。教育法律必须向全社会公布,而教育政策只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总体而言,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是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教育政策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转化成教育法律,但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这是值得注意的。

四、教师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

教师管理除了要遵循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工作特点、正确看待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之外,国家为了加强教师管理的科学和规范,还逐步建立起了一整套基本法律制度,如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任用制度、教教师奖惩制度等,我国1993年《教师法》对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作了规定。这里我们介绍其中的部分制度: (1)教师资格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证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它是公民成为教师的前提条件。 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意在藉此促进教师职业专门化,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从而更好地建设和发展教师队伍。《教师法》和1995年颁发的《教师资格条例》中,对教师资格作了明确而详尽的规定。首先是教师资格的条件:

①必须是中国公民;

②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③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包括进行教育教学所必要的身体条件;

④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其次是教师资格的认定。达到了上述教师资格条件,并不意味着自然取得教师资格,还必须经过法定机构的认定,才能取得教师资格。关于此,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第一,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第二,不同的教师资格分别有不同的认定机关,如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机关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经县级政府教育行政机关审查后,还要报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认定。

第三,认定机构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教育行政机关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2)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的需要而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的教育专业技术工作岗位。根据《教师法》,教师职务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教师职务系列,一般分成四级系列;

②教师职务的任职条件。每一种职务都有其相应的任职条件,如教师的工作量、相应的学科专长、相应的教学研究能力和相应的工作任务等。

③教师职务的评审。

一般而言,各级教师职务的评审都是由相应的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来进行,评审依据为申报者申报的职务相应的任职条件。 (3)教师聘任制度

教师聘任制度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机关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而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执行这项制度必须注意:(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第一,学校聘任教师是一种法律行为,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聘任双方完全平等自愿;

第三,聘任有一定期限,聘任期满后,双方自主决定是否续聘。

目前,中小学教师聘任制度的形式大致有招聘、续聘、解聘、辞聘(即教师本人主动请求用人单位解除聘任合同的行为)等。

五、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在学校教育活动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对学生的管理是学校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从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角度讲,学生管理应注意以下几点内容:

首先,受教育权利是一项基本权利。现代法制社会中,人们普遍关注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受教育的权利在大多数国家都是作为公民基本人权的一部分而提出,并得到政府部门的有效保护的。我国宪法和教育法也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这是国家对受教育者的一个郑重承诺,学校管理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以维护受教育者的这一基本权利为前提。

其次,受教育者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是学生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学生管理工作者必须明确学生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以避免在实际工作中,侵犯学生的有关权利。根据《教育法》,在我国,受教育者的权利包括: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教育者的义务包括: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三,中小学生多为未成年人,对中小学生的管理要注意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征,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由于传统习惯的影响,在学校管理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对学生的权利不够重视的现象,比如体罚学生、私自拆阅学生信件、随意没收学生的财物、随意对学生实施罚款行为等。

六、学校事故及其预防

1、从诱发学校事故的主体或其成因方面讲,学校事故一般可归结为如下几种类型:①与学校的设施设备有关的学校事故,这主要是由于设施、设备不全或陈旧老化以及建筑物塌落、火灾等原因造成;②与教职员有关的学校事故,这是教职员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由于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③与学生本身有关的学校事故,主要表现为课外活动或休息时间学生之间的嬉戏或打架斗殴造成的人身伤害。

2、从学校事故发生的时间或场合来分析,学校事故又表现为如下几种常见的类型:①运动伤害,主要是体育课或课外活动过程中,由于器材、教师指导等方面原因而引起的人身伤害;

②课余伤害,是指课余时间学生在操场、走廊和楼梯旁嬉戏玩耍时,由于自己不小心,或是他人推搡打闹而引起的伤害;③课内事故,指上课期间由于教师疏于管理或其他因素而引发的学生意外伤亡事故;④校外活动事故,这指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所发生的事故。

3、在校学生人身伤亡事故常常表现出几种特征:

①后果的严重性。学校事故中的受害者大都是未成年学生,他们正处于生长发育的关键阶段,身体上的伤害不仅影响到他们的身体发育,而且容易对他们的心灵造成损伤;并且,现在的独生子女是多个家庭关注的焦点所在,一旦发生伤害事故,极易造成大的社会影响,对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也造成冲击。

②原因的复杂性。未成年的学生处在学校、家庭和社会的高度关注之下,各方面的因素都会对学生的心理和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形成其独特的个性特征;教师对学生的指导教育,虽然提倡因材施教,但是并无任何具体、有效的特定方法可以遵循,而不同的学生在不同的时刻,又可能会对同一种方法作出各各不同的反应。学校事故往往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③处理的特殊性。学校是专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机构,承担着人才培养的重任,学校教育的成

败,其意义影响深远。处理学校事故,应该充分认识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性,把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摆在第一位,认清学校在学校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而不能够动辄就将学校拖入纠缠不清的事故处理的泥沼中。

学校事故的预防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第十六条)从这一条出发,显然,学校有义务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在学校的安全管理方面,学校管理者应当尽可能做到:

⑴学校必须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以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

⑵学校教育工作者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⑶学校的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应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以防止人身伤害事故发生;

⑷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或者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要进行安全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⑸学校应建立卫生制度,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并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课,建立学生健康资料卡片或者健康档案;

⑹对于残疾、体弱学生给予特殊照顾,注意女学生的生理特点,对体力或室外活动宜作适当安排;

⑺学校应配备必要的处理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等等。

学校事故虽大都发生在在校学生身上,但往往或多或少与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有关。目前这方面还没有适当的可参照的法律法规,随着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备,相信这方面的法律规范也会逐渐建立起来,从而把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也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七、依法治教

1、依法治教的含义

所谓依法治教,是指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即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具体的说,就是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纠纷,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2、谈谈加强依法治教、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1)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2)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3)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4)依法治教是培养跨世纪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3、我国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如何理解这些原则?

(1)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这是我国教育工作必须始终不渝地贯彻执行的一项根本性原则,我国《《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了我国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为我们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提供了法律保障。(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明确了公民在受教育方面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贯彻教育机会平等原则的重点,主要在于解决因财产状况和社会地位的差别而导致公民入学机会不平等的状况以及逐步消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差距过大的现象,以保证公民在接受义务教育方面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指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4)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5)教育法制统一原则。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后定法”优于“先定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与《规划纲要知识点》知识点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

世纪之交发生在我国基础教育领域的课程改革,对基础教育课程设置、教学组织,学校管理,以及教育的其他层次的诸项活动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这次课程改革既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一系列课程改革政策的继续和深入,也是新世纪我国把握教育发展机遇、应对时代教育挑战而主动做出的政策选择。

一、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背景

一、背景:

(一)顺应知识经济时代要求的课程变革

世纪之交,知识的创新和应用成为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基本的驱动力,“知识经济”已成长为一种新型的经济形态,直接左右着生产力的发展并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培养和吸收具有知识创新能力的人才因此为世界各国所瞩目。

(二)我国基础教育课程的现实反思

新世纪我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是基于对建国以来七次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历史承继,也是对当前我国基础教育课程存在问题的现实反思。 当前我国基础教育课程面临的问题:

一是培养目标不能适应发展需要。培养目标更多的体现于社会的需求,过多强调知识、技能的传授,对学生的个性、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的要求较弱。

二是课程结构不够合理。首先,学科课程所占的比重太大。其次,必修课程占据了绝对主导地位,选修课程课时很少。其三,分科课程一统天下,学科间缺乏整合。

三是课程内容存在繁、难、偏、旧的状况。现行基础教育课程的大纲和教材并没有充分反映出时代精神。培养“专家”的目标使课程内容繁琐、艰深,严密的科学体系脱离了学生的生活,也不适于培养现代公民的基本素养。

◆改变课程实施过于强调接受

四是课程评价过分强调甄别和选择,忽视改进和激励的功能。具体表现在:过分关注对结果的评价,而忽视对过程的评价;过于注重学业成绩的评价,而忽视综合素质和全面发展的评价;过于重视量化和书面的测试,而忽视评价主体的多元化。

五是课程管理过于集中。地方课程所占比重较小,学校和教师则没有参与课程开发的权力。其后果是现行课程制度不能适应地方、学校、学生多样化的需求。

这些问题的存在,以及它们对实施素质教育的制约和不良影响,基于此,新世纪以来,我国开展了大规模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并实施了一系列针对性的课程政策。

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目标与内容

(一)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基本目标

其一,改变课程目标过于注重知识传授的倾向,强调形成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和学习过程,并学

会学习与形成正确价值观。

其二,改变课程结构过于强调学科本位,科目过多和缺乏整合的现状,体现课程结构的均衡性、综合性和选择性。

其三,改变课程内容“繁、难、偏、旧”和过于注重书本知识的现状,加强课程内容与学生生活及现代社会和科技发展的联系,关注学生的兴趣和经验。

其四,改变课程实施过于强调接受学习的现状,培养学生主动参与、探究、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其五,改变课程评价过于强调甄别和选拔的功能,发挥评价的促进学生发展和教师提高的功能。 其六,改变课程管理过于集中的状况,实行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增强课程对地方、学校及学生的适应性。

(二)课程改革的基本内容:

一是制定课程标准。新课程在各科课程标准的研制中从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三个维度来具体设计课程目标,以使课程功能的转变从学科层面得以体现和落实。

二是改革课程结构。体现课程结构的均衡性、综合性、选择性。新课程从整体上设置九年一贯的义务教育课程.调整了各门课程的课时设置,增加了自然科学和艺术类课程的课时,适当减少了语文、数学、外语等工具性课程的课时。

三是改革课程评价,新课程倡导的课程评价不仅要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而且要发现和发展学生多方面的潜能,促进学生在原有水平上得到发展。

四是改革课程管理,实行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制度,以增强课程对不同地区、学校及学生的适应性。

五是改革课程内容。改革现行基础教育课程内容“难、繁、偏、旧”以及与学生生活、现实世界相脱节的现状,增强课程内容与学生生活以及现代社会和科技发展的联系,关注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经验。

六是改革课程实施。新课程改革认为,课堂教学不只是课程传递和执行的过程,而更是课程创生和开发的过程,是教师和学生交往、互动的对话过程。

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颁布实施之际,规划纲要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同志就学习贯彻教育规划纲要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1.请简要介绍一下为什么要制定颁布教育规划纲要?

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寄托着亿万家庭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制定教育规划纲要,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全局作出的战略决策,是对我国未来十年教育事业发展进行的全面谋划和前瞻性部署,对于满足人民群众接受良好教育的需求、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随着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越来越成为提高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人力资源越来越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资源,科技、教育、人才竞争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优先发展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对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决定性意义。面对国际竞争、国内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必须紧紧抓住机遇,制定实施国家教育战略,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充分发挥教育重大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更有力的人才保证和人力资源支撑。 5.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工作方针、战略目标和战略主题是什么?

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工作方针是: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坚持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

到2020年我国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战略目标是“两基本、一进入”,即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建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实现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提供更加丰富的优质教育、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健全充满活力的教育体制。其中,“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是党的十七大关于优先发展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体现,“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是党的十六大、十七大提出的重要目标,“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进入创新型国家和人才强国行列的重要基础。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核心是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问题,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重点是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推进思路是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

6.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教育规划纲要按照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形成终身教育体系的要求,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教育的8项发展任务。一是积极发展学前教育,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二是依法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巩固提高教育水平,重点推进均衡发展,消除辍学现象,夯实教育公平的基础。三是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合理确定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比例,提升我国新增劳动力受教育水平。四是把职业教育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完善职业教育支持政策,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提高学生就业创业能力;加强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五是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使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整体水平显著提升;优化高等教育结构,鼓励高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加快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步伐。六是发展继续教育,通过建立学分转换、完善

自学考试、办好开放大学等制度措施,搭建终身学习的“立交桥”,努力建设学习型社会。七是重视和支持民族教育事业,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发展水平;大力推进双语教育。八是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

2.教育要发展,根本靠改革。教育规划纲要在教育有哪些重大措施?

教育规划纲要以人才培养为核心,对教育改革进行了总体设计,明确了6项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方面改革任务。一是改革人才培养体制。强调更新培养观念,创新培养模式,改革教育质量评价和人才评价制度。二是改革考试招生制度。按照政府宏观管理、学校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择的思路,逐步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三是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学校制度。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四是改革办学体制。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大力支持、依法管理民办教育。五是改革管理体制。以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为重点,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六是扩大教育开放。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推动我国高水平教育机构海外办学,提高我国教育国际交流合作水平。

3.教育规划纲要提出了哪些政策措施来保障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目标的实现?

为保障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实现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目标,教育规划纲要提出了6项保障任务:一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健全教师管理制度,改善教师地位待遇,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二是保障经费投入。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增加财政性教育投入,调动全社会办教育的积极性,完善受教育者合理分担机制;加强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三是加快教育信息化进程。构建国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优质教育资源开发应用,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以教育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四是推进依法治教。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坚持依法治校、从严治校,加强教育督导、教育执法和监督问责。五是加强和改善党和政府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推动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科学发展的职责。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切实维护教育系统和谐安全稳定。六是着眼于教育改革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以加强薄弱环节和关键领域为重点,提出了本届政府启动实施的重大项目和改革试点。

4.教育规划纲要设计的重大项目和改革试点有哪些?

教育规划纲要着眼于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加强薄弱环节和关键领域为重点,设计了要在近期启动实施的10个重大项目和10个改革试点。10个重大项目包括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推进农村学前教育、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提升高

等教育质量、发展民族教育、发展特殊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教育信息化建设、教育国际交流合作。10个改革试点包括推进素质教育改革试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革试点、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试点、终身教育体制机制建设试点、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改革试点、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试点、现代大学制度改革试点、深化办学体制改革试点、地方教育投入保障机制改革试点、省级政府教育统筹综合改革试点。我们希望通过重大项目的实施,在解决“能上学、上好学”问题上迈出更大步伐;希望通过开展重大改革试点,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整体推进教育改革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5.教育规划纲要对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是如何考虑的?

教育规划纲要研究制定过程中,无论是在深入调研、起草文本还是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都对当前人民群众关心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给予了特别关注,并努力寻求解决问题的思路、办法和措施。对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问题,提出减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必须共同努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对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提出根本出路在于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对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提出要切实落实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政策,制定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对高校行政化倾向问题,提出要随着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克服行政化倾向,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此外,对创新人才培养、高考改革、高校毕业生就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等也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当前教育领域存在的许多热点难点问题,成因复杂,由来已久。教育规划纲要致力于提出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和重大措施,支持和鼓励各地各学校大胆试验,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不断完善。

6.党中央、国务院对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有什么具体部署和要求?

贯彻落实好教育规划纲要,是摆在全党全社会面前的重大任务。不久前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发表重要讲话,对推进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实施教育规划纲要进行了全面部署。强调要把坚持优先发展教育、发挥教育重大作用作为检验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是否真正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着力加强和改善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强化责任意识,正确处理教育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健全领导体制和决策机制,以更大的决心、更多的财力、更多的精力支持教育事业,加强教育宏观政策和发展战略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教育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指出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必须紧紧依靠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广大教师要增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要用主要精力抓好人才培养和学校管理。强调要充分调动全社会支持和参与教育事业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

监督权,建立和完善群众利益表达渠道和对教育建言献策的平台,积极利用社会力量监督和评价教育、参与教育管理,努力形成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氛围。

刘延东国务委员在会议上作总结讲话,对教育规划纲要贯彻落实工作作出具体部署。要求中央各部门和各单位根据教育规划纲要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完善配套政策,制定落实措施,扎实做好责任范围内的工作。各省区市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教育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本地区教育规划纲要编制工作。要求抓紧启动重大项目实施,搞好项目论证测算,加强项目组织管理,集中力量办成几件让人民群众满意、为教育发展增添后劲的大事。加快推进教育改革试点,按照《国家教育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统一部署,试点先行,加快推进培养体制、办学体制、管理体制、保障机制等方面的系统改革,力争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取得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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