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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制建设

发布时间:2020-03-02 02:56: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企业法制建设 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健全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顾问组织体系建设,努力推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强化企业负责人的法制精神和法律意识,不断完善法律顾问组织体系,健全法律风险防范的各项机制,将法律精神融入决策,融入管理,融入文化,为促进法律进决策,进管理,进文化,强化企业管理人员法制观念搭建了重要的平台,是我们推进法制宣传培训工作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推进企业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强化法制观念,努力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为国家、为社会、为企业、为国资、为员工做出新的积极的贡献。

21世纪是一个充满挑战和机遇的时代,爆发延续至今的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企稳回升的关键时期,是在向好的方向发展。那么在这个大的背景下,如何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发挥其在抗击金融危机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们企业化危为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一点,企业风险管理是企业经营永恒的主题。纵观与企业共存的各种风险,其最终表现往往就是法律风险。为什么这么讲?从宏观上看,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单位,企业必须按照经济法制的结构和框架进行运作,否则就没有与其他企业和民事主体进行经济交往的环境和平台;从微观上来看,企业作为法人实体,其发生的各种风险的后果一方面会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另一方面就是体现在承担法律责任上。比如在给企业带来重大的损失后,往往对企业下一步的发展带来重大影响,有时甚至导致企业解散、破产或者被并购重组等等。因此,企业风险管理中宏观和微观的这些表现决定了风险管理中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法律风险的防范。

第二点就是法律风险防范对企业、集团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通用电器原总裁杰克韦尔奇有一句名言。在他担任通用CEO的时候,记者问他有没有令他最担心的事情,他说并不是通用的业务让他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情,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这样的事情使他担心。为什么他会有这样的担心,这主要是因为大企业经过长期的积累和发展具有较高的信誉、雄厚的实力,拥有稳定的市场份额,或者说他的市场竞争对手并不多,对于外部的风险抵抗能力比较强。有一些大企业就以欧洲的足球队为例来说

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一个高水平的世界级的足球队不仅体现在犀利的进攻方面,最主要的还是要有铁桶般的防守,他们开玩笑说意大利足球的进攻并不好看,但是意大利的防守是铁桶般的,所以意大利球队曾经得过世界杯冠军,这就说明了风险防范对一个大企业而言更加重要。据对一百家世界级的品牌调查显示,36%的世界品牌企业,其历史都在100年以上;28%的企业,历史在80年到100年之间;25%的企业,历史在50年到80年之间;历史在50年以下的企业只占16%,所以打造一个世界级的品牌没有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是不可能的。这些成功的企业经验反复证明了企业的管理是成在法治,败在人治。比如说近几年来,国际国内陆续发生的多家大型公司、百年老店严重亏损,甚至倒闭破产的事件,从英国巴林银行的倒闭到前两年美国的安然公司及世通公司申请破产、日本的八佰伴公司宣布破产,到国内的一系列企业,包括上市的德隆的坍塌,中航油新加坡公司的巨额亏损,到这次美国大公司出现的严重亏损甚至破产的情况,总结这些事件带来的沉重教训,几乎都是因为企业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所以大型企业要实现长期稳定的发展,要打造世界级的品牌,打造百年老店,就要加强法律风险防范。

第三点是,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对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提出了新的挑战。通过调研,归纳了七个方面的法律风险需要特别关注。第一个是因为市场需求萎缩,资金链断裂引发的违约风险。签的合约不执行,违约所带来的风险。第二是因为行业整合,企业并购中尽职调查的不确定性增加的风险。今天早间新闻正在介绍陕西进行煤矿大整合,要把陕西省的2200多家煤矿企业经过大的重组后压缩到1000户,这个动作是非常大的,应该讲在当前也是一个时机,但是在这个整合过程中怎么搞好尽职调查,怎么处理好相关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是非常重要的,弄不好就很容易造成后遗症。第三个是走出去、投资并购时,境外法律环境发生的变化带来的风险,这方面的情况我们也遇到比较多。大家都比较了解,前段时间中铝并购力拓带来各种各样的变数,这些法律风险也要特别关注。第四是有些国家在金融危机背景下,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滥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所带来的风险。反倾销、反补贴案子数量大幅上升,也充分说明这一点。第五是建筑施工企业面临工程款拖欠的风险。这个不仅是国外,在国内也是非常明显。第六是妥善处理劳动用工涉及的劳动合同方面的风险,怎么样严格地执行劳动合同法,应该讲在现在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对我们也是一个重要的课题。第七个是历史遗留的债权债务提前引爆的风险。有一些时候合同双方都还比较彼此信任,但

是一到危机了,都担心对方挺不过危机提前倒下,使自己的债权落空,所以又重新按照相关程序来追讨债务,所以这也可能引起新的风险。归纳了一下,当前金融危机下企业可能面临的这七大类特殊风险,如何防范好危机中凸显的这些法律风险,既对企业经营管理提出了新的严峻的挑战,更是对企业下一步发展、乃是关系到生死存亡的一次重大考验。所以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观点就是,企业风险管理过程中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一个要求。

第二个个观点是,只有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才能依法保障和促进企业长期、稳定、健康的发展。怎么样提高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可以归纳出三个方面的观点。

第一个方面就是要切实加强企业的法律管理。企业要提高法律风险的防范能力,首先要加强法律管理,而不仅仅是完成或做好法律事务。英国壳牌石油在2004年,曾经因为错误公布其已探明的石油储量,多公布了很多,而被美国的证监会和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处以罚款1.5亿美元,三名企业高管还被迫辞职。该公司在总结这次案件的教训时特别强调了三点:一是企业的各项制度本身在制定的时候就要合规合法,因此需要加强对企业制度合规性的审查。二是要重视企业法律事务部门、法律顾问提出的审核意见。业务部门必须在向企业高管报告本部门意见的同时,报告其征求法律事务部门的意见,也就是说在报告本部门业务处理的时候不能只报告自己部门的意见,一定要同时报告本企业法律顾问对这个事情进行法律审核后提出的意见。第三是要在企业内部营造合规文化,这是保证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基础。所以总结三点教训,核心是一个企业要加强法律管理。

第二个方面是高度重视制度的执行。大型的国有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普遍形成相对成熟的制度体系,因此需要特别强调制度的执行。当年美国哈佛大学的创始人留下一笔遗产——25本珍贵书籍。学校一直把它们珍藏在图书馆内,并要求学生只能在馆内阅读,不能带出馆外。1764年的一场大火烧毁了哈佛大学图书馆,在火灾发生前,一个学生正好把其中一本书带出了图书馆而幸免了火灾。第二天,这个学生意识到自己带出来的这本书可能就是那批珍贵书籍中唯一存世的孤本,他经过一番激烈的思想斗争找到了校长,把书还给了学校。校长收下书后非常感谢他,同时下令开除这个诚实的学生,理由就是他违反了校规。哈佛大学的董事会找到校长说情,校长强调,我们培育哈佛的理念是让校规来看守哈佛的一切比让道德来看守哈佛更安全有效。这充分说明了制度执行对一个学校,同样对一个大企业的重要性。

第三就是大力培养企业内部法律人。企业内部法律人及企业法律顾问是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专业队伍保障,有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内部法律人就像公共设施的维修人员一样,直到出了问题才被想到,其实企业内部法律人不仅是在公共设施出现问题时进行维修,更重要的作用是对公共设施进行日常保养和维护,使它们不出现问题。企业内部法律人是与社会律师比较而言的,企业内部法律人对企业所在行业更加熟悉,更能及时发现企业内部的法律需求,紧密结合企业经营发展战略来处理相关的法律事务、加强法律管理,因而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能打赢官司的企业内部法律人无疑是优秀的,但能使企业少打或不打官司,同时保障企业依法经营、不断开拓壮大的企业内部法律人才是最优秀的。那么如何培养企业内部法律人,既要重视他们的法律专业素质,也要使他们对企业核心业务有深刻的理解。其中最主要的途径就是让他们在企业的业务设计、重大决策、合同谈判过程中充分参与,要落实好企业法律顾问的知情权。只有落实了他们的知情权,才能培养他们各方面的素质,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从三个方面提高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能力,结合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工作来看,国务院国资委也是高度重视国有企业的法制工作、法制建设的。去年中央企业按计划完成了2004年国资委提出的“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建设的三年目标”。截至2008年12月31日,141户中央企业执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有92户,占65.25%;其中设立专职总法律总顾问的有51户,占施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户数的55.43%;重要子企业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有292户,占中央企业报备的重要子企业总数的24.35%;中央企业总部法律事务部门作为独立职能部门的有97户,占68.79%。今年上半年这些数据应该又有进一步的变化。比如讲中央企业总部一共是136户,设立了总法律顾问的现在已经达到96户。2008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黄副主任代表委党委、委领导在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提出了新的三年目标,这新的三年目标是: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力争到2011年上半年,在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全部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企业的规则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率达到百分之百;违法经营发生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解决;企业法制工作在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和使企业发展壮大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去年9月,国务院国资委又进一步提出了地方国有企业法制工作新的三年目标,即以加快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为核心,力争再用三年时间,省属国有重点企业全部设立法律事务机构,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的比例达到70%;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法律工作制度基本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一个优秀的企业越是在危机的时候越能显示出它的综合实力和整体素质,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有利于保障企业在危机面前转危为安,可以说是一个成熟健康企业的重要标志,也是一个企业重要软实力的标志。

法律工作者要有什么作为呢?就是我们的思维和逻辑。首先,全部的法律工作应该在国际经济运行规律和行业发展逻辑中寻找到自己的使命。这个使命是什么?就是要确保企业完成它最终的目标,在企业赚钱的过程当中,法律去帮它维护好,去帮它利益最大化,去防范它的风险。这就是法律工作者的逻辑基点。法律顾问要讲“三句话”,不能讲“一句话”。第一句话,这件事情是不是合法。例锦江董事会要决定一件事情,这个事情是不是合法,必须要作出判断,不作出判断,谁作出判断?这是第一句话。第二句话,这么做法律风险在哪里?要揭示风险,如果讲不出第二句话的,这个人没有水平。但是关键是第三句话,如果这件事情不能这么做,建议怎么做?这是要有点功力的。针对行业讲的这三句话,恰恰是全部法律逻辑的起点。第二,法律的思维是全面的,所以,必须从国内法和国际商事管理的法律渊源中把握关键的法律问题。有的法律顾问写的法律意见洋洋洒洒,当然这也是需要的,但是只在写论文的时候需要。从实战的角度来讲,法律意见书要揭示关键问题。就是要从国内和国际的惯例当中把握法律的关键。第三,经济全球化的背后是法律规则的国际化。这一点在实务操作中越来越有体会。跨国资源的流动,国际贸易需要统一的规则,WTO的规则就是最好的法律规则全球化的典范。当然要防止法律国际化变相成为美国化或者否定民族化。点。

第三,从宏观上讲,系统和体系的重要性。首先要看宏观,宏观是法律工作者,特别是总法律顾问必须关注的。总法律顾问的整个思维里面,法律体系具有极端的重要性,以体系替代经验是非常好的捷径。法律工作者具备的法律体系是建立在学习的法律的特定术语当中,考虑问题的特定角度当中。以前国有企业的领导出去考察战略伙伴,喜欢带两个人去看人家三样东西。第一个人带办公室主任,第二带财务部经理。看三样东西,一看营业执照。一看营业执照注册资本5个亿,是个大公司;二看人家的财务报表,几百个亿,是个大公司;三看厂子里

有多少人,万人大厂,是个大公司嘛。但是,06年新《公司法》出来以后,现在出去考察战略伙伴,可能要带三个人,看另外三样东西。首先带个办公室主任,带财务部经理也不错,但是还要带总法律顾问。看的不是营业执照,美国公司进来都是一美元注册一个公司。跟我们谈判的美国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一个一美元的公司到中国和国有企业搞合资,拿了厂房土地去抵押,然后取得银行贷款,还认为搞了一个大合资,被人家玩得厉害。只有银行的资信才是真的,银行对它的评价才是真的。第二也不看它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没什么用,要看现金流量,流量是真的。第三,不是看厂子里有多少人,而是看自主品牌和客户名单。制度一变,观念要变。这种思维是哪里来的?只有法律工作者具备。这是从体系和系统里面学来的。在整个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和国际税收,包括国际争议的解决上,有一套特定的法律思维,而这套法律思维正是我们要从宏观上把握的关键所在。

第四看微观。宏观问题解决以后就是怎么做的问题。首先在整个国际经济的投资过程当中,中国国有企业走出去的教训非常惨重,这里面的源头是法律的设计没有到位。例锦江走出去的所有谈判,都是在董事长领导下总法律顾问全程控制的。法律风险的防范从决策的时候就进入了。首先,要准确地选定企业的组织形式。走出去收购兼并,是成立合资公司,还是收购后组建独资公司,还是像某些西方国家一样组建非法人实体,这是很严峻的技术问题。许多国有企业走出去,最后遭受重大法律风险的时候,往往是源头上这点没有把握好,糊里糊涂地出去了。出去以后想一定要自己一个人走路,没有人陪的。要用有国际经验的中介机构,比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现在都用大牌的,不在乎这些钱,比如说请Baker&McKenzie,它的价格很高,但是值。只有这样的中介机构的团队在境外才能够考虑法律风险的防范,这个钱不要小气。

第三,东道国和母国的法律框架是整个法律框架设计的原点。这里特别提到备忘录MOU的问题,千万不要小看这个备忘录。广大的技术人员要注意这个问题,它是今后跨出去战略在法律上非常关键的问题。

第四,要有完善和透彻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就是需要视野和角度的深入性以及专业性。专业性的尽职调查必不可少。英国人的尽职调查非常严格,英国银行付一块钱,要六个人同意。这个成本很高,但是非常值得,银行的钱不会糊里糊涂地就出去了。我们是几十亿的钱,两个人就可以搞定。这种制度下培育起来的企业,背后隐藏着深刻的尽职调查的理念。每件事情都要有各种角色的人予以分别负责。但是作为总法律顾问,尽职调查是你对董事会提出合理意见的一个基

础。哪个总法律顾问在发表意见时,只有看到尽职调查报告以后才有发言权。

第五,在这一系列工作完成之后,有一个风险的评估。对风险要进行识别、分类和评级。风险有很多种,但是最后产生风险的是法律风险,因为进法院门的或者进仲裁机构门的必然是法律争议。任何风险在人眼里都是没有价值,但是法律风险是有价值的,因为它会产生结果。

最后,微观层面肯定要把突发事件和防止国有资产的恶性损害作为我们逻辑的归宿。要打赢国际官司,在源头上就要考虑好,写合同的时候就要考虑到怎么打赢官司。

最后是信息和控制。在整个中国对外投资经营当中,信息必须全方位地把握。所谓全方位的把握是从这五个方面来把握。首先是经济环境,有15项指标,是世界银行和经合组织一致推荐的。第二,政策环境,有5项指标。第三,法律环境,有4项指标。第四,文化环境,有4项指标。第五,技术环境,有5项指标。信息把握是国有企业在国际经营、投资过程中,必须多方位注意的。整个投资经营过程当中,经过大量的研究和大量的案例分析,已经悄悄在发生革命性的变化。比如说,现在的领导者或管理人跟原来的领导者和管理人已经有不同,过去领导者和管理者无所不知,样样都懂,现在的领导者不强调自己样样都懂,强调自己是一个学习者。过去的领导者、管理者往往是国内视野,但是现在是全球视野。这里面细微的变化值得研究。这也是在对外投资和国际管理中,在法律控制过程中注意把握的。关键是实现控制、主动防范风险。防范风险不能被动,要主动,这样才能实现经济思维、法律思维的结合,使国有企业在国际经营管理之中立于不败之地。

《金融危机下外经贸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08年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演变成全球金融危机,给全世界国家和地区的经济体、金融产业乃至实体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中国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而外经贸企业更是首当其冲。结合东方国际集团的实际和外经贸企业的现状,从金融危机对外经贸的影响,金融危机下外经贸面临的法律风险和东方国际集团应对法律风险的一些做法,从三方面作简要的阐述。

首先,金融危机对外经贸企业的影响。这个影响大致分为三个方面,首先是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美日欧三大贸易伙伴需求急剧减少,国际市场需求明显萎缩。

我国出口60%以上是出口到美国,日本和欧洲,由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的滑坡导致了我国国际贸易订单的大量减少。08年东方国际集团出口美国比07年下降了9.13%,对欧盟出口同比下降了5.8%。09年上半年对美国出口同比下降了21.82%,对欧盟出口同比下降了35.46%,对日本出口同比下降了21.88%,其它市场包括三大新兴市场拉美、非洲、中东,三大潜力市场东盟、韩国以及俄罗斯,还有加拿大、澳大利亚、香港等,受市场萎缩的影响,大客户销售明显收缩。许多国外公司关闭,采购计划大幅缩减,中小客户更是由于市场低迷,只是观望,有的客户迟迟不下订单,有的客户落单时间明显迟后。同时,受销售和欧美其它国家货币贬值的影响,许多客户纷纷调整品种的档次,要求出口商降价和减价,造成了出口成交的困难。由于市场不景气,许多客户恐慌心理上升,为减少库存,他们采取不进货少进货,或缩短进货周期等办法来分解困难,这就造成了外贸出口企业的订单大幅减少,下单推迟和交货期缩短的现象。第二个影响是贸易保护主义明显抬头,贸易摩擦日益加剧。一般经济发展良好的时候,贸易摩擦会减少,越是到经济发展减弱的时候,摩擦会加剧。08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遭遇了大量的贸易壁垒和贸易摩擦。以贸易救济调查为例,08年美国对中国的不锈钢压力管、管线管、厨房器械等产品发起了5起反倾销反补贴的调查,涉案金额达到5.1亿美元。同时,美国还对中国的弹簧组等一些产品发起了5起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达到2.81亿美元。另外美国还对中国的碳素钢板发起了1起所谓反规避的调查,一般国际上把改变运输线路、谎报原产地、伪造官方文件等等视为规避行为。欧盟对华蜡烛、不锈钢钢板、无缝钢管、铝箔等发起6起反倾销调查。此外,欧盟还对中国的钢管配件等发起了4起反倾销复查,即反倾销认定结束后每年不断进行所谓的复审。同时,我国还遭受到国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据统计,近几年来,我国遭受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导致每年损失数百亿美元。2009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也经历了比较严重的贸易摩擦,给企业出口增加了困难。比如,7月份美国一家纸袋产品的生产商及其子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美国商务部递交了对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生产的纸袋产品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申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已正式立案调查,这个案子虽然不大,但是它对我国纺织业的影响巨大,2005年以后我们一直说的是后配额时代,美国对纺织品开始的第一起贸易救济行为,因为中国纺织品的出口量十分大,这个案子引起中国政府,包括全国行业协会和许多企业的高度关注。可以预见,到下半年会有更多的类似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贸易争端的频繁发生对外贸企业的经营

无疑是雪上加霜。此外,我国的外贸企业还受到了生产成本、融资、出口政策的调整、汇率的变化,包括外贸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比如缺乏行业自律,企业间恶性竞争,缺少研发技术和设备投入等等,这些因素在某些程度上影响了外贸业务的开展。东方国际集团的主营业务就是贸易进出口和与之配套的国际物流,围绕这些业务谈给外经贸企业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和采取的对策。

首先是金融危机下,外贸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一是国内外客户支付能力下降,货款回收存在风险。受金融危机冲击,国内外客户均遭遇了银行授信和贷款的影响,客户支付能力下降,许多客户由于资金周转和销售困难,纷纷要求延长付款期。由于市场履约和收汇等各类风险难以预测和控制,再现加上贸易保护主义的加剧,客户潜在的违约率提高,风险增大。例如,有许多客户将支付方式由信用证支付以改为TT支付,信用证的支付是银行的信用,改为TT支付就改为商业的信用,变成个人信用,导致了支付信用的降低。一旦客户出现支付困难,产品出口到国外以后,外贸公司便不能及时收回货款,或根本无法收回货款。有的公司今年遇到了不少国外客户进入破产保护的程序,无法支付货款的情况,而且其中许多是有着相当长业务合作关系的老客户。在业务过程中,客户往往是先更改付款条件,而后延迟付款,到最后有些外贸公司就接到了国外客户的破产律师函,这种情况在今年并不少见。

二是国内出口委托方恶意诉讼,将风险转嫁到外贸企业。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代理业务当中。由于国外客户在金融危机下出现的支付困境或破产,导致某些代理业务不能正常收汇,国内出口委托方为了转嫁风险,故意将代理关系扭曲为收购、加工关系,并在自己企业所在地提起恶意的诉讼,向外贸代理公司诉要货款,加之地方保护主义使得许多外贸公司陷入了极大的被动。

三是进口产品价格下跌导致委托人托欠货款。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部分公司代理进口的原材料价格下跌。价格的波动使得委托客户的资金流动性出现了问题,资金链断裂,使得客户不能及时支付进口货物的货款和提货,而由外贸公司承担了本应由客户承担的损失。虽然在具体业务操作流程中,一些外贸公司,也向客户收取了保证金,并要求客户提供股票、不动产等在内的担保物,但由于这些担保物变现能力较差,加之其本身价值也一直在波动,因此一旦出现客户支付困难,一些外贸公司将承担相当大的资金风险。事实潜在的贸易争端犹如业务中的定时炸弹,日益增多的贸易争端,也给外贸企业开展业务设置了障碍。针对反倾销反补贴的调查,如果应诉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成本,这种国际案子持续时间

特别长,比如,苏美的铅笔和家具案,还有到印度的纺织品案子。有几个案子由东方国际集团牵头,会同全国一些企业应诉,最长的官司打一年多,诉讼成本巨大,许多企业选择放弃诉讼,不打则极有可能丢失许多既有的市场。一旦在诉讼中胜出,则税率会降下来,但不参与的,就是十倍甚至是二十倍。所以不仅国内生产商受到的冲击,外贸公司也会因殃及池鱼,难逃影响。

东方国际集团应对法律风险的做法。针对以上几种遇到的法律风险,法务、业务和财务部门密切配合,采取以下五方面的措施:一是梳理企业应收账款,尤其是关注公司外汇账款的催收工作。由法务会同业务和财务部门,加强和完善应收账款的预警和征收机制,由法务部门全面协助财务部门,掌握每一笔货款的收付,及时发现超过合同期限收款的情况,特别是自营业务外外汇收账款的回笼,一旦出现预期,立即要求业务部门提供资料,形成由业务人员、财务部门、法务部门联合把关的催收体系,由法务部门全面介入,并了解业务过程,调查客户资信,掌握货款拖欠的原因,制定催收的计划和工作目标,力争防止任何一笔不良债权的出现和损失的发生。

二是果断采取措施,利用多种手段,将可以发生的纠纷、争议消化在前期协调过程当中,力争将损失控制在最小。对无法协调的纠纷,果断地提起诉讼,将案件的风险控制在最低点。针对国内委托客户可能会提起的恶意诉讼,一旦发生代理收汇不良的情况,公司的法务部门一方面梳理代理关系的证据,确定未收款事实和原因,协同财务部门终止该业务的外汇核销和退税的工作,搜集业务资料,补强必要的诉讼证据。另一方面会同业务部门,与代理客户有效地沟通,确定向国外客户追讨的方案,了解代理客户的心态,如出现代理客户存在向当地司法部门恶意滥讼的可能,法务人员将以主动诉讼的方式,争取司法的管辖权,确定出品代理关系,明确不能收回的责任归属。从08年下半年至今,东方国际集团下属有不少企业就是以这样主动诉讼的方式,有效解决了与多家代理客户之间的代理合同争议,遏止他们恶意提起诉讼的可能,防止和控制了不必要的诉讼和法律风险的发生。

三是由法务部门配合公司经营班子,全面开展对公司客户的资信审查,理清与客户的业务开展模式,合同签订和资信情况等动态的问题。要做到事先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事先防范包括法律意见书的签订,合同的起草。但是合同执行时间跨度长,在整个执行的过程中,往往市场变化,客户变化,政策变化和外部价格的变化,包括担保物的变化等等使原来的合同起了非常大的变化,在这

个过程当中,就要加强事前和事中的控制。

四是开拓思路,灵活应变。由法务部门为业务开展、开发提供务实的法律支持和保障,在保障企业风险得到控制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为企业开展业务创造便利条件,针对金融危机下业务出现下滑的实际情况,要求公司的法务部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中风险的控制,另一方面也要为业务具体的开发、开拓提供有效的、主动的、积极的法律支持,发挥法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将法律的服务工作推进到业务第一线。积极参与业务谈判,合同起草等具体的事项,灵活地为业务部门在恶劣的市场环境下创造尽可能务实的内部风控环境。同时,对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关注外经贸政策法律法规的实施,法务部门进行各个层次的教育、培训和普及,对经理层、相关人员、业务人员和专职人员,特别是对国际贸易的争端、反倾销、反调查和贸易壁垒方面的法律培训。

五是为东方国际集团外贸企业投保出口贸易信用投保,进一步地提供业务保障。针对日益增加的业务风险,经过交流协商,与中国信用出口保险公司签署了全面的合作协议,有助于保卫集团下属的各个子公司提供统一担保,其中包括优惠的费率、一站式服务、服务绿色通道、理赔绿色通道等多项服务内容,这些保险措施也为外贸企业应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提供了进一步的保障,有助于稳定外贸出口的业务。

以上是东方国际集团在面临金融危机所带来的法律风险时所带来的一些对策和措施。要战胜危机靠的是科学的决策,靠的是严格的制度,靠的是坚定的信念,经得起大浪淘沙的企业才是具有长久生命力的企业。

评价各类企业法律风险的指标

评价各类企业法律风险的指标指数化,考虑到哪些因素,这些因素对企业法律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企业采取的防范法律风险的做法,一些疑难案件的论证映射出来目前立法层面、司法解释层面有哪些问题,需要进行思考和研究。

目前法律风险的评价,2005年路伟律师事务所就发表了中国100家企业法律风险系数排名。今年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之声和北京大学金融法中心也出台了上市公司法律风险系数,通过指数化研究作出排名。它从不同的行业、风险因素做出的一个总括的排名,不具有什么突出的意义,如果说有意义的话,就是说这种排名可以界定你所在的公司所处于的风险系数的位阶,然后采取一种常规形式的防范。当然国资委揭示的当前形势下有哪些重点的风险,那是目前应该重点防

范的。

排名的因素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个是所在的行业。有一些行业受关注度比较多的,关乎国计民生的,或者说法律问题最多的,像金融保险,有说法说金融保险的所有产品都是法律风险。保险公司的官司是最多的。另外像生物制药、食品安全这一块,涉及到公众消费,涉及到监管部门监管力度,往往是法律风险系数排在第一位的。第二,知识产权。如药品企业,风险系数就很高。反过来上海铁路局、中国邮政就没有知识产权问题,因此这方面没有法律风险。第三个,公司的组织形式。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在中国大陆上市还是在境外上市,法律风险完全不一样。有些风险是封闭的不外露的,有些是内部的,并不暴露在公众面前。今年《保险法》的修改,就把保险公司传统可以采用的国有独资公司一律改成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看出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相配套的治理结构对企业风险的影响。第四,企业的注册地或者说主要业务所在地。总部在中国,主要业务在中国的,和总部在美国的,主要业务在美国的,完全不一样。还有是其他的,如原料和产品的进出口,主要是外贸型的,原料来自于美国和欧洲,和产品主要卖往美国和欧洲的,与完全面对国内客户的,风险系数都不一样。这些不同的系数说明什么问题呢?不是说系数高的,就天天要亏损打官司。而只要你采取常规化的、非常成熟的方式就可以防范。例,如果汽车因第三人造成损失找不到致害人是谁,保险公司,最早是中国平安说汽车损失险可以赔偿30%,因为它无法行使保险代位追偿权,还有两家公司一家是5%,一家是10%,现在中国保险业协会用格式化合同一律改为30%。平安在格式化合同的设计和论证上太成熟了,所以这次得了北大风险系数评比的金奖。它如果采取了完全有利于自己的格式化的管控机制,未必能影响它的经营。这是常规性的法律风险。国资委提示的法律风险和经济危机有关。比如说境外收购,滕州重工收购悍马。如果是纯粹的炒作做个广告的话,没有问题。真想收购的话,一亿多美元的投资,商务部不批怎么办。如果是高能耗的、污染的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发改委不会批。再加上社会公众的评价,说滕州收购悍马,会不会把悍马制造成拖拉机。这是目前的形势下所可能遇到的风险。对这些风险,国资委上下都有非常成熟的管理经验。国资委在一次会议上讲到这么几点。第一,提高对风险的认识,要有“三个融入”,融入决策、融入管理、融入文化,这三个融入可以提高自己的免疫力;第二,制度化保障,国资委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并且这个职位要作为高管职位来设立;第三,提高法务人员的素质,因为我国立

法和司法解释更新的频率太快,三天不学习,知识就过时了;第四,保障法务费用的开支。我国的法务开支在企业的总费用的0.02%,是美国的四五十分之一。舍得投入的话,肯定会有防患于未然的效果。有一个说法,美国街头的艺术家画速写,一个人不到3分钟画好了,要500美元,那个人说这功夫是怎么练就的,是过去30年练就的。这是常规的法律风险的防范。

案件中反映出来的公司防范法律风险的措施,映射出从法律的立法意图上把握隐含的风险。有这样一个案子,有个公司现金流出问题了,要转让自己的主要财产。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自己的主要财产谁说了算?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还是股东会?这个公司法上没有规定,但是《公司法》75条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在五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权,一种情况是公司转让主要财产,股东反对无效的。这个案子05年公司主要财产2000多万,是其持有的另外一个公司的股权,另外一个公司上市的话,股权的价值可以达到5亿人民币以上。转让这部门股权的时候对谁说了算产生了争执。公司法没有规定,章程没有规定,就去打官司。

第二,公司对外担保,《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时候,由章程来规定是股东会还是董事会说了算,除非有关联交易。如果一个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了,但是董事会或董事长越权,在法律上怎么办?债权人肯定说这是有效担保,因为公司法关于内部谁说了算是公司内部的事,对外只要程序上有法人代表签字、公司盖章,债权人没有义务查章程。反过来从公司这个角度,《公司法》说了对外担保肯定不是董事长一个人说的算,只能按章程在股东会和董事会之间进行配置,越权无效。工商登记的章程上有记载,完全可以查询到。

第三,资金借贷。公司因为法律限制从银行借不到钱,于是互相去借。《公司法》规定借贷由章程决定是股东会还是董事会说了算,《公司法》这一条实践中完全被回避了。因为借钱如果要开董事会太麻烦,总经理找下面的业务人员很容易就回避掉。要么签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需要多少钱就先以预付款的形式给,需要500万两个月就签500万的合同,两个月之后合同解除了,就把借款的问题完全回避掉了。如果事后不能按时归还,这个法律风险怎么办?怎么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还有06年1月1号实施的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分立,旧公司法规定必须通知债权人,如果债权人有异议的话要么提前还债,要么提供担保,否则不能合并或者分立。现在否则后面那就话没了。如果现在债权人不同意合并,公司不理你,该合并还合并,该分立还分立,债权人没有办法。有一个案子,债

权人不同意公司合并,只有提前要账。可是债权还没有到期,想提前要账不可能。事前也没有约定如果发生合并、分立,债务人立即还债,那么这样的问题就产生了。

还有就是国资委提示的资金链断裂产生的违约责任问题。今年2月份最高法院发布了一个关于贯彻合同法的司法解释

(二),今年7月7号又发布了《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有很大的突破,确定了情势变更原则,确定了经济危机下的情势变更如何使用。违约责任方面,合同法规定违约金不得超出损失的30%,问题是超出以后怎么办?另有一个案件,公司要搬办公场所,需要把原来的办公室退租,5月1号退,新的办公楼5月1号要交付,如果不能按时交付,损失有一个计算的方法,比如说损失为100万,到期交付不了,双方签订备忘录约定,采取的补救办法是,继续履行合同,但是每延迟一天免两天的租金。双方就这个条款发生争执,因为合同法约定违约后采取继续履行或者其他补救措施之外,还应当赔偿损失。违约一方说延后一天免两天租金本身就是违约责任的方式,如果按延期所免去的租金超出了损失即100万的30%,属于过分高于违约金,要求变更合同。这就是法律本身存在的问题,如果你事先没有考虑到的话,那么事后就会产生非常棘手的麻烦,去打官司乃至败诉。

因此,人们都说法务工作像是一个修理工,其实类似于清洁工。天天在打扫,没人能看得见,但的确能起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如果忽视了这样的工作,只能是亡羊补牢,付出沉重的代价。这属于微观的、零散的,是务实的。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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