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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连带责任总结

发布时间:2020-03-02 01:49: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法律规定的连带责任总结:

1、合伙 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恶意串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湘潭市板塘支行与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湘潭中间试验所及湘潭市有机化工厂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2001年8月6日[2001]民监他字第9号)

3共同侵权

《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

网络侵权、特殊侵权中也有很多连带责任的规定。

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

这是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规定的连带责任不止这些

5、并存的债务承担

连不连带要根据加入的债务人的意思表示,不能一概而论

6、连带保证

7、当事人分立

8、分包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三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民法通则》

第六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可以用书面形式, 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 , 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民通意见》8

1、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民通意见》7

9、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合同法》第四百零九条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11、委托监护

《民通意见》

22、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二)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既非并行连带责任也非补充连带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补充责任仅存在于安全保障义务、劳务派遣单位责任和学校责任之中。如果侵权人有能力清偿,则经营者和学校不承担责任。只是在侵权人无力清偿的情况下,则由经营者、劳务派遣单位和学校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种责任不是补充连带责任,而是按份责任。

(三)民事责任分类

侵权责任;合同责任(违约、缔约过失);其他责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中的责任

(四)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 停止侵害;

(二) 排除妨碍;

(三) 消除危险;

(四) (五) (六) (七)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赔偿损失;

(八) 支付违约金;

(九)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 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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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连带责任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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