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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增收

发布时间:2020-03-01 21:01: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农民增收

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中之重。“三农”问题,核心是农民问题,是如何提高农民收入、实现农民全面发展的问题。从一些发达国家的经历来看,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出现和解决有一个大体的先后顺序。最早是农业问题,即如何发展农业以保障工业化对农产品的需求问题;之后是农民问题,即如何提高农民收入,实现公共服务城乡全覆盖的问题;最终是农村问题,即大规模开展农村建设缩小城乡差距的问题。从我国现在所处的历史阶段观察,目前可能正处于由解决农业问题向解决农民问题转变的关键时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如何提高农民收入上。

资本“下乡” 家庭经营收入占比下降

农民纯收入可以分为四个组成部分:工资性收入(劳动报酬收入)、家庭经营收入(包括家庭经营农业收入和家庭经营二三产业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在农民收入的四大来源中,家庭经营收入占的比重目前仍是最大的。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5153元,其中家庭经营收入2527元,占到49%。但是,这一比重却呈现不断下降的趋势,2004年,这一数字还是60%。5年时间,下降了11个百分点,下降幅度还是相当可观的。家庭经营收入占比的下降,一方面是因为大量农民外出务工,农民工资性收入快速增加,这符合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历史趋势;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大量资本进入农业农村经营领域,农民通过家庭经营中获得收入的比例不断下降,这是一个需要引起注意的倾向性问

在2008年全国农村经济收益分配格局中,农民经营所得最终占到可分配净收入的70.6%。这一比重在2003年为74.3%,2000年为77%,新世纪以来基本上每年下降一个百分点。与此同时,企业各种留利占可分配净收入的比重从2000年的5.90%提高到2003年的6.98%和2008年的9.01%;外来投资者分利占可分配净收入的比重从2000年的1%提高到2003年的1.69%和2008年的1.81%。在一些发达地区,这一下降趋势看得更加清楚。浙江省绍兴市数据显示,农民经营所得占可分配净收入的比重,已经由1989年的78%下降到1997年的64.2%,再下降到2003年的51.1%,到2009年,这一比重已经跌落到了47.3%的低水平。资本不足 阻碍农民合作获取经营利润

在农业农村经营领域,农民获得收入的比重下降,主要是因为现代农业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农业生产经营中的资本有机构成提高,资本投入需要增加,而单个农户却缺乏必要的资本,从事经营的领域逐步收窄,大量资本趁机“下乡”,资本获得收入的比重逐步上升。畜牧业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规模养殖所占的比重稳步提高,1996年规模饲养量在全行业的比重还只有6.3%,2006年达到50%,2008年已超过60%。大多数规模养殖的是资本主导企业形式的养殖。真正农户主导的、家庭形式的所谓散养户占的比重逐步降低,农户逐步被迫退出畜牧业经营。统计数据上的表现就是,畜牧业占农业的比重不断提高,但出售畜禽产品收入占农户家庭收入的比重却不断下降。

资本逐步占领农业农村经营领域的局面,必须加以改变。要实现农民收入稳步增长,就一定要把农业农村经营领域留给农民,要让农民首先能够在农村通过经营获得收入。即使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它们都明确限制资本进入农村占领农民经营领地。要解决单个农户资本不足和农业经营资本有机构成提高的矛盾,我们也应该学习日本、台湾等地的经验,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要通过机制创新,让合作社能够支配一定数量的资本,能够进入农产品加工流通领域,守住农业农村经营领域;要让合作社有能力获取农产品加工流通环节的利润,再通过合作社内部的分配机制,把这部分利润转换为农民的收入。

从数量上来看,近两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速度很快。截至2009年9月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21.16万家,比2008年年底增长90.8%;实有入社农户约2100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8.32%。但是,合作社发展质量还亟待提高。从目前情况看,合作社还不能很好地帮助农民以合作方式支配资本获取经营利润。当前,合作社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一是合作层次较低。绝大多数合作社局限在技术信息服务领域,真正能组织农户统一购买农资或销售农产品的为数不多,能开展农产品加工的更是寥寥可数。二是合作机制不顺。合作社内部规范的治理机制尚未真正建立起来,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不健全,社员不太愿意参与合作社的管理监督,合作社对社员的民主权力也不太尊重。三是合作积极性不高。农民入社动机不强,退社较为随意。入社后参与活动较少,合作社内部凝聚力不足,一些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小于市场交易量,一些合作社与社员的交易量小于与非社员的交易量。

这三个问题其实是有因果联系的。第一个问题是根本,它是产生第二个和第三个问题的原因。只要合作社无法进入农产品加工流通环节,它就无法获得这部分收益,分给社员的也就不多,农户入社得到的利益自然不多。因此,农户入社的积极性不高,且随时可能选择退出。在这种情况下,显然难以建立规范的治理机制,这样的合作社发挥的作用不大,且随时面临解散的危险。由此可见,合作层次决定了合作收益,且直接影响到合作机制的建立及合作积极性的提高。而合作层次不高,主要是因为合作社缺乏足够的资本,没办法进入农产品流通加工领域。

推动合作社发展,要在加强政府服务、培养合作人才等多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但最核心的是要保证合作社能够占有足够的资本。只有这样,它们才能够作为合格的市场经营主体进入农产品加工等领域,才能够拥有为社员谋利的手段。为此,必须创新体制机制,搭建好为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的平台,推动产业合作和信用合作的结合。

交易份额认购成就新一代合作社

在20世纪90年代,西方传统合作社同样因为缺乏资本而陷入经营困境。这迫使它们进行制度创新,发展成为新一代合作社(New Generation

Cooperatives)。它们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具体而言,我们在发展合作社时,首先要确定流通和加工的最佳规模,再据此确定所需资金数额,然后把加工规模分解成若干交易份额(deliver share)。社员入社时按规定必须认购交易份额,并同时要求按一定比例出资,通过调整比例,使得社员出资额之和刚好等于合作

社所需资金数额。交易份额规定了社员交售给合作社的产品数量,社员交售产品总数刚好等于合作社流通加工的最佳规模。如果社员当年产出不够,允许其从市场购买予以补齐;如果超出,超过部分由合作社视情况决定是否收购。

通过这一系列制度创新,就可以为我国合作社发展建立起灵活的筹资机制和资金利用机制。合作社在出售交易份额的同时获得了一笔稳定的资金,借此购买固定资产,开展农产品加工流通等业务。有了固定资产后,合作社就可以进入金融体系,获得银行贷款;就可以创办或控股农产品加工企业、铺设销售网络,获取加工销售环节利润。合作社利润按交易份额分配给社员,由于交易份额和社员认购资本额成正比,按交易份额分配也相当于按认购资本额分配。合作社通过参与加工和销售,扩大了社员合作的范围,也提高了社员分红回报率,增强了合作社对农民的吸引力。社员认购交易额的积极性增加,反过来又保证了合作社的资金来源,由此形成良性循环。

只有为合作社经营提供足够的、可支配的资本,才能够帮助农民利用合作社实现对资本的集体占有和控制,才能够帮助农民占据农业农村经营领域并获取更多的收入。通过努力,目前农民经营所得占可分配净收入的比重每年下降一个百分点的趋势完全能够得以止住。单此一点,农民收入每年就能够增加0.5%。如果再能够把这一比重提高到2000年的水平,农民收入就能每年增加3.5%左右。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唯一的一个量化指标,就是要保证到202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比2008年翻一番。换言之,必须保证农民收入每年6%左右的增长速度。通过制度创新,让农民通过合作社实现收入每年增加3.5%,对完成全会规定的目标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新一代合作社中,由于社员出资的数量始终从属于交易份额,而交易份额取决于农户生产的规模和与合作社的惠顾额,社员同时作为所有者与使用者的特征没有改变,合作社的本质属性没有改变。因此,引入资本后的新一代合作社仍然是基于农产品生产的合作,是劳动的合作,而资本的合作处于被支配的地位。它仍然是以自愿联合起来的生产者为导向的,而不是以投资者的资本增值为导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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