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残疾人保障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03-02 20:30: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桐乡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根据《桐乡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市政府81号令]精神,制定《〈桐乡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且持有本市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

第二章 康复

第二条 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经考核符合要求的,由市残联免费配置相应的康复器材;残疾人配置基本辅助器具的由市残联给予专项补助。

对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训练、指导、服务项目的给予专项补助。

第三条 全面实施残疾人基本康复。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按上级及市有关文件要求,实施助听、助明、助行康复工程。

第四条 按上级及市有关文件要求,为贫困家庭中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并有康复意愿的0~6周岁持证残疾儿童实施抢救性康复项目。

贫困家庭中0~6周岁的聋儿、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在具有资质和服务能力的残疾人康复、医疗机构参加康复训练的,凭康复训练机构有关收费凭证,经本人(监护人)申请,按实际支付的康复训练费用(下同),给予每人每年最高10000元以内的一次性补助;视障儿童参加康复训练的,给予每人每年最高5000元以内的一次性补助。参加嘉兴市级以上残疾人康复、医疗机构康复训练的,再给予每月300元的交通和生

活费用补助;其他家庭按贫困家庭标准的50%给予补助。

7~14周岁(含)脑瘫残疾儿童按要求完成康复训练的,凭康复训练机构有关收费凭证,经本人(监护人)申请,每人每年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0-6周岁聋儿自行装配人工耳蜗并完成康复训练的,凭康复训练机构有关收费凭证,经本人(监护人)申请,每人给予一次性30000元的补助。

第五条 施行肢体残疾矫治手术、在专业医疗单位进行康复治疗或住院训练超过15天以上,一次性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凭康复训练机构有关收费凭证,经本人(家庭)申请,按自负金额的30%给予救助;贫困家庭对象最高救助3000元;其他家庭对象最高救助1500元。

第六条 进入市康复中心康复训练的截瘫、脑瘫等肢体残疾人,以及中风后遗症等肢残人员,凭康复中心有关收费凭证,经本人(家庭)申请,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康复训练费补助。

第七条 精神残疾人,经本人(家庭)申请,按季发给定额医疗救助券,其中贫困家庭对象600元/年,其他家庭对象300元/年。已享受本市重性精神病患者门诊治疗费用救助的人员除外。

贫困家庭中的重度精神残疾人在本市专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发生的住院费用和伙食费予以全额补助,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残疾人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承担50%。

第八条 在康复村休养的麻风残疾人,由残疾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的补助。

第九条 新建重度残疾人托养机构,开展托养服务满一年且年平均服务人数在5人的,由残疾人托养机构申请,经市残联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20000元的创办资金补助;符合标准的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由服务机构在每年末提出申请,经市残联审核,按托养服务人数,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

的护理补助。

第三章 教育

第十条 接受学前教育的残疾儿童和义务教育的在校残疾学生,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结束1个月前,经本人(家庭)申请,所在学校(园)签署意见,村(居)委会神农百草膏、镇(街道)残联确认,市残联给予每人每学年500元的补助。

第十一条 就读本市全日制高中的在校残疾学生,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结束1个月前,经本人申请,所在学校签署意见,村(居)委会、镇(街道)残联确认,市残联给予每人每学年1500元的补助。

贫困残疾人(户主或监护人)家庭子女就读本市全日制高中的,凭家庭户口薄及家庭成员《残疾人证》复印件,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结束1个月前,经本人(家庭)申请,所在学校签署意见,村(社区)、镇(街道)残联确认,市残联给予每人每学年1000元的补助。

第十二条 考取全日制院校的残疾学生,在收到录取通知书10日内,凭录取通知书,经本人申请,给予中专4000元、大专6000元、本科10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贫困残疾人(户主或监护人)家庭子女考取全日制院校的,在收到录取通知书10日内,凭录取通知书、家庭户口薄及家庭成员残疾证复印件,经本人(家庭)申请,市残联给予中专3000元、大专4000元、本科6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通过自学、远程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完成学业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残疾人,在取得学历证书后2个月以内,凭学历证明,经本人申请,市残联给予大专3000元、本科以上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三条 残疾学生在全日制学校学习期间被评为市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的,在获得荣誉证书后6个月以内,凭相关荣誉证书,经本人申请,

市残联给予省级及以上每人每次1000元、嘉兴市级800元、桐乡市级600元的奖励。

第四章 就业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该比例的,给予适当奖励;未达到该比例的,应当按其差额人数和上年度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百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五条 鼓励和扶持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康复机构、辅助性工场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残疾人(家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信用贷款的,每年4月底前,凭贷款利息支付凭证(残疾人家庭的需提供家庭户口薄及残疾人证复印件),经本人(家庭)申请,按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三年内由市残联给予每年最高10000元的贴息补助;大中专毕业残疾人自毕业起两年内自主创业,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信用贷款的,每年4月底前,凭毕业证书、贷款利息支付凭证,经本人申请,按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三年内由市残联给予每年最高15000元的贴息补助。

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符合建设标准的残疾人扶贫基地,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信用贷款的,在每年4月底前,凭贷款利息支付凭证,经基地申请,三年内由市残联每年给予最高20000元的贴息补助;经年度考核符合建设标准的残疾人扶贫基地,由市残联每年给予30000至50000元的补助;对被评为市级以上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的,由市残联按桐乡市级10000元、嘉兴市级20000

元、省级以上50000万元的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残疾人按要求参加有关部门和镇、街道组织的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的,市残联给予每人每天50元的补助;经市残联同意参加上级残联组织的职能培训,按上级要求给予补助。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十九条

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组织的文化、体育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在集训、演出、比赛和交流期间,学生所在的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职工所在单位不得扣减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活动组织者应当予以补贴;残疾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获奖者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条 公共财政投资兴建的公园、展览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对残疾人免费开放并设置明显标识;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安装有线电视,初装费及收视费减半收取。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一条 对贫困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按市有关文件要求,单独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全额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二十二条 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家庭中的残疾人,其本人参保部分,由市残联实行全额补助;贫困残疾人在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后,其个人承担医疗费在1000元以上部分,凭医疗费及大病医疗救助有关证明,在每年12月底前,经本人申请,由市残联按年度再给予50%、最高5000元的补助。

残疾人在本市医院门诊,凭《残疾人证》,免收挂号费、诊疗费。

第二十三条 个体就业残疾人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每年2月底前,凭《工商营业执照》及参保缴费凭证,经本人申请,按参保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60%为缴费基数,由市残联对其个人缴费部分(8%)给予全额补贴。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在2011年1月1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经本人申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按参保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其个人缴费部分(8%),在每年2月底前,凭《残疾人证》和参保缴费凭证,经市残联批准,可给予最高3年的全额补贴。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残疾人,在每年11月底前,凭参保缴费凭证,经本人申请,由市残联按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补贴(除已获其它政府部门补助对象外)。

第二十四条

对年度民政部门实施危房改造的残疾人家庭,在按规定享受市民政部门危房改造政策的基础上,每年1月底前,凭市民政部门建房验收报告,经本人(户主非残疾人的需提供户口薄)申请,由市残联再给予每户5000元的补助。

第二十五条 规划建设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残疾人家庭应优先纳入城市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租房补贴、实物配租、减免租金或者优先购买经济适用房。

第二十六条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按桐政发[2004]65号文件有关规定给予生活补助,符合托(安)养条件的,按桐政发[2008]79号关文件实施居家安养、日间照料或集中托养。

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对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导盲犬等免费携带;盲人、重度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二十八条 交通、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 公共交通工具和站所配置无障碍设备,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公共停车区应当设

置方便残疾人的专用停车泊位,并为残疾人停车提供方便和照顾。

第二十九条 市电视台应当定期播出手语或者配有字幕的新闻节目。

第三十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为盲人提供有声读物,建立盲人图书室,配置盲人版书籍。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未依法处理的,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可以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发出督促处理书,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处理,并及时答复。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处理的,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应当建议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下列行为由市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抚养、瞻养残疾人义务的;

(二)侮辱、诽谤、虐待、殴打残疾人的;

(三)组织、胁迫、诱骗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四)毁坏残疾人专用公共设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

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可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或司法机关申请帮助,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贫困家庭中的残疾人或贫困残疾人家庭是指纳入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符合低收入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的《桐乡市照顾扶持残疾人规定实施细则》(桐政办[2004]2号文件)同时终止执行。

残疾人保障

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

《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法制讲座稿

榆林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

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

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稿

城市管理征求意见稿

人民调解征求意见稿

残疾人保障征求意见稿
《残疾人保障征求意见稿.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