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阐述以下什么是法治国家,简单地说,法治国家就是指主要依靠
正义之法来治理国政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力和权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关
于法治国家,其基本构造和社会条件又是我们无法忽视的,政治统治模式的民主
政治形式,国家权力机构的分工制约关系,服从法律治理的社会控制原则,市场
机制的经济条件以及理性文化基础的文化条件都是法治国家所存在的必要条件。
法治国家的共性问题,我们根据不同时期法治的原理和各国法治的实践,把不同
法治国家的共性化分为形式标志和实体标志,法治国家形式标志由实质标志决
定,实质标志则是由国家的基本构造和社会条件所决定。但由于各阶段各国社会
经济的,民族文化和历史传统等各方面的差异,各国的法治类型势必会产生点差
异。当前,讨论最多的无非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资本主义法治国家的差异性。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民主法治的基本原理来看,它应当
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治国家,以人民民主专政和共产党领导为基本政治特征。可以说,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对资本主义法治国家的批判和继承,
这当中固然是因为社会主义本质影响,但不能忽视的是其更能够反映社会发展的
规律和时代潮流,更能体香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更能够兼顾国家,社会,集体和
个人的利益,更能处理好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的关系,更能处理好权利和义务的
关系等等。但是并不代表着社会主义的完美无暇。当前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出现
的问题,更要求我们不断的去改进,不断的去完善。我国所要建设的法治国家,
它应当是从中国实际出发,具有中国优良传统和文化特色的法治国家,而不能照
搬照抄西方国家或者前苏联等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模式;它应当是社会主义初级
阶段的法治国家,并随着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发展而不断发展。
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主要存在以下难点:
第一,公民法律素质有待提高。现阶段,我国社会成员大多数文化水平较低,
法制意识欠缺,与学法、懂法、知法、用法的差距很远,民主意识不浓,法制观
念淡薄的情况很严重,甚至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不懂法律、不学法律、知法犯法、
以权压法的现象屡屡可见。执法队伍群体的职业素质较差,群众对一部分执法人
员缺乏职业道德甚至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枉法的批评常见报端。
第二,法律制度不尽完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根据新时期建设需要,
我国立法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发展,但很多法律质量不高,效果不佳。许多
法律、法规制定的过于笼统,法律本身的逻辑结构不严密,条文规定过于原则,
在执行中缺乏可行性。在法律体系内部,由于对立法活动协调和监督不够,对某
些过时的法律法规没有及时清理,造成一些法律、法规的内容相互抵触,影响法
律的整体和谐。在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上,基本法和单行法之间,法律法规与实
施细则之间,原则规定与具体措施之间,还没有完全配套,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出
现了“断层”和“缺项”。
第三,依法治国方略实施不够彻底。现行党的领导体制在遇到法律和党的新
政策发生矛盾的时候,往往忽视法律的权威,体现党的意志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
经常受到某些地方党组织的干扰,这些干扰往往以坚持党的领导的名义进行,原
因就在于现行党的领导体制为其提供了制度条件,其结果是法律和中央权威受到
影响。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其实际权力并未完全到位,作为立法机关的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行使立法权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权力资源和程序
保障。根据宪法规定,行政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并接受其监督,但在实际运作过
程中,行政权对立法权的干预太大,因而导致一部分法律带有明显行政部门利益
的色彩,使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可行性受到影响。司法机关相对独立性程度较低,抗干扰能力较差,无法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维护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
最后,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我国是一个具有二千多年封建专制历史的国家,受儒家思想影响严重,人治思想还深深扎根于广大人民群众之中,甚至许多人民群众还习惯于某个人说了算的政治格局,特别是党的许多中高级领导干部,为了取得荣誉、职位和利益,口说法治,实行人治,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口是心非,弄虚作假,欺骗百姓的现象十分严重。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是一个非常艰难复杂的过程。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模式,仅仅是走向法治的起点,真正步入法治的轨道还要做出更大更多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