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
:编号:
你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注册时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经审查,符合规定,已交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收据编号)。 同意办理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我站受人防主管部门委托,对其实施质量监督管理,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人防工程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履行责任和义务,并按质量监督方案实施具体质量监督工作。
人防工程名称:
工 程地 址:
质 监 注 册 号:
年月日
注:
1、本通知单一式五份,人防主管部门、人防质监站、建设、监理、施工单
位各一份;
2、建设(监理)单位应在开工后5日内通知我站进行质量监督交底。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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