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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0-03-01 19:32: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建设单位:

你单位申报的工程监督注册已受理,现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相关事项告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监督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和本省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监督内容

工程参建各有关责任主体执行建设工程有关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工程质量有关文件和资料、工程实体质量。

三、监督要求

(一)工程参建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三)工程参建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本省的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国集和设计文件等;

(四)建设单位接到本通知书后应当书面告知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工程正式开工日期书面通报负责监督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各参建单位要认真进行整改。整改结果应当按照整改要求进行核查或上报。

(六)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七)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云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6号公告)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报书,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文件;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八)建设单位对所有呈报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四、法律责任

工程建设出现违反建设工程有关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等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各参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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