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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0-03-03 19:03: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一、监督依据: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本省工程质量的有关规定;工程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有关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配套规范、《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等规范及文件。

二、监督主要内容:

1、核查工程项目法定建设程序、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人员的资质或资格,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是否健全、是否有效运行;

2、监督抽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以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监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对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3、检查有关质量保证文件、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和检测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5、调查处理工程质量投诉。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意见:

1、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和申报资料经审查,符合要求,同意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对该工程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2、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按《云南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参与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工程技术资料和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管理;

3、质量监督机构采取巡查的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监督巡查根据工程进度及实际情况分为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巡查时形成监督巡查记录,并定期公布监督情况;

4、工程参与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5、建设单位接到本通知书后应当书面告知监理及施工单位。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工程正式开工日期通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应将《云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中要求的相关资料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审查后质量监督机构于3个工作日内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报书上明确是否同意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意见。

6、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参建各方要认真进行整改,整改结果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及时回复质量监督机构。工程如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事故)须在24小时内报告承监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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