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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防治八项规定[优秀]

发布时间:2020-03-02 20:11: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瓦斯治理八项规定

一、完善煤矿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

各市、县(区)煤炭工业局必须明确瓦斯防治的机构和人员。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配齐专业人员,健全瓦斯防治技术队伍。煤矿企业要健全瓦斯防治岗位责任制,落实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煤矿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要支持总工程师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开展瓦斯防治技术工作,赋予总工程师煤矿安全生产的技术决策权、技术决定权,保障总工程师责权统一,并建立切实有效的制度确保瓦斯防治技术方案、措施执行到位,任何单位及任何人不得越过总工程师、更不得违反瓦斯防治规定强行组织生产、建设。

二、严禁超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组织生产

高瓦斯、突出矿井要合理安排生产,做到“抽、掘、采”衔接平衡,实现瓦斯抽采达标。

突出矿井年度生产计划不能超过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的90%,其它矿井年度生产计划不能超过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高瓦斯、突出矿井月度生产计划不得超过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证载能力的1/12。已下达生产计划的煤炭企业,与这一要求不符的,要重新调整。

三、严格矿井瓦斯等级管理

高瓦斯、突出矿井严禁擅自降低瓦斯等级。

瓦斯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出现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时,煤矿企业要立即认定为高瓦斯矿井。 按突出管理的矿井自鉴定(认定)之日起半年内未完成突出煤层鉴定的,煤矿企业要立即认定为突出矿井。 瓦斯等级发生变化的矿井,必须在一个月内上报省煤炭厅批准变更瓦斯等级。

四、加强瓦斯防治薄弱环节管理

加强盲巷和通风设施管理。矿井内严禁随意留设盲巷,人为造成盲巷的要予以责任追究;通向盲巷、采空区的轨道、金属管路以及支护金属网等导电体必须在密闭前后1米范围彻底切断;通风设施质量可靠,所有盲巷及连通已采区的密闭前(扩散通风范围内)不得设置电气设备、开关、电缆,特殊情况需设置的,必须制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严禁采掘作业。 加强密闭施工及维修、打钻等作业地点的瓦斯检查。发生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五、落实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凡是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立即停工停产、限期整改,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被兼并重组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六、保障瓦斯防治资金落实

高瓦斯、突出矿井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得低于吨煤30元,保证矿井瓦斯治理、防突治理工程无亏欠。瓦斯防治的资金投入应在安全费用中重点保证,提取费用不低于安全费用的50%,且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七、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管理 开展“人人都是通风员”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辨识瓦斯隐患的能力、处置瓦斯隐患的能力、避灾脱险的能力及防范事故的能力。严格岗位准入,岗前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

八、加大瓦斯隐患监督检查力度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停产停工整顿:

(一)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的;

(二)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三)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的;

(四)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五)瓦斯抽采未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瓦斯防治管理程序规定

瓦斯防治三个十条规定

山西省瓦斯防治二十条规定

《瓦斯防治》教案

瓦斯防治方案

瓦斯防治措施

瓦斯防治整改措施

瓦斯防治年度计划

瓦斯防治方案

瓦斯防治计划

瓦斯防治八项规定[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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