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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防治考核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20:16: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达州市达县胜利煤业有限公司

瓦 斯 防 治 考 核 制 度

二0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1 瓦斯防治考核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的瓦斯防治工作、牢固树立瓦斯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开展我公司瓦斯防治工作,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有效防范和遏制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达州市达县胜利煤业《瓦斯防治考核制度》。

一、总则

公司、矿两级主要领导和分管技术、生产、安全领导必须按国家和行业部门的相关规定,抓好瓦斯防治的技术方案制定、现场落实和监督管理。

公司将矿井瓦斯防治计划列入质量标准化管理进行考核,对抽采工作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完瓦斯防治计划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处罚。

公司每季度对各矿井的瓦斯防治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其它时间随时进行抽查。各矿井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瓦斯防治工作的专项检查。

4、各矿总工程师必须负责建立健全各级管理人员及业务部门,各岗位的“一通三防”责任制。否则,每少一项罚款100元。

5、矿总工程师是矿井“一通三防”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定期主持研究本矿的“一通三防”工作,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专业会,研究解决“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保证“一通三

2 防”人、财、物的投入。每少开一次会议对总工程师罚款200元。未落实会议精神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二、通风系统、局部通风、通风设施

6、改变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封闭采空区和井巷贯通调整通风系统,必须编制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和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否则,无措施每次对矿总工程师罚款200元。未严格落实措施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7、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按规定定期进行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填写在专用记录本及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矿井要建立测风旬报和通风月报表。否则,每次对矿总工程师罚款200元。

8、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恢复通风的安全技术措施。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和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对全矿井进行风量测定。否则,对矿总工程师罚款500元。

9、矿井每年制定一次《矿井风量计算细则》,各地点配风量严格按《矿井风量计算细则》规定进行计算配风。否则,对矿总工程师罚款500元。

10、回采工作面必须形成全风压通风,严禁采用老塘通风、局部通风群通风;掘进工作面不得出现循环风、不合理串联风和扩散通风。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处·次。

11、高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未实现“三专两闭锁”和

3 风机、双电源通风的,对机电副矿长罚款200元/处·次。

12、严禁使用3台(含3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向2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否则,每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3、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进风巷道中,且距施工巷道回风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0m。局部通风机吸风口的风罩、整流器、消声器等应安装齐全;局部通风机应吊挂、上架或垫高,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0.3m。否则,每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4、风筒出口距掘进迎头的距离符合: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5m,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最远不得超过7m,岩巷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10m。任何人员不得破坏风筒和随意改变风筒出口方向和位置。否则,每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15、巷道贯通必须制定巷道贯通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通风系统调整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巷道贯通后,必须停止本采区内与贯通工作无关的一切工作,并立即进行通风系统的调整、风量的测定,只有在系统风流稳定后,才可恢复工作。否则,每次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罚款500元。

16、加强采煤工作面已采的机、风巷回棚(柱)的管理。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对采面机、风巷回棚(柱)及通风管理的规定。

长壁式采煤法采面,下三角尾巷距离不应超过2m,上三角不得留尾巷。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对采面上、下隅角的通风瓦斯管理规定及措施。否则,每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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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风门、密闭、风窗、风桥(墙)等通风设施的构筑必须按《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标准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确保抗灾能力。否则,每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对故意破坏通风设施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

18、不得随意推拉调节风门上的调节风窗,不得随意拆卸风门闭锁装置,否则,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偷盗风门闭锁钢丝绳或滑轮等闭锁设施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

19、按突出矿井管理煤层巷道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和石门揭煤工作面必须在进风侧的进风与回风之间设置牢固可靠的防治突出风门,防突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和防突风门的组数,应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时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但不得低于一组两道;风门墙垛可用实心砖、料石或混凝土砌筑,嵌入巷道周边岩石深度可根据岩石的性质确定,但不得低于0.2m,墙垛厚度不得小于0.8m,门框和门扇可采用坚实的木质结构,门框厚度不得小于200mm,门扇厚度不得小50mm,并用不小于40×40×4mm角铁垂直木板压夹不得低于三道(不含两道风门耳朵门带)。两道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放炮时必须关闭防突风门,对通过风墙垛的风筒,必须设有隔断风流装置,确保能够阻断瓦斯逆流;否则,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三、瓦斯防治

20、瓦斯超限在未得到有效治理,强行进行生产的,按瓦斯超限程度进行处罚。瓦斯超限在3%以下的,对矿井处20000元/处·次罚

5 款;瓦斯超限在3%~5%的,对矿井处50000元/处·次罚款;瓦斯超限在5%以上的,对矿井处100000元/处·次罚款。对当班瓦检员处200元/处·次、对总工程师处500元/处·次罚款。

21、不按规定制定排放瓦斯措施或不按规定排放瓦斯的,每次对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和责任人各罚款500元。

22、加强日常瓦斯检查工作,瓦斯检查员必须对所负责区域的瓦斯等按照要求进行检查,严禁班中睡觉、漏检、伪造数据。瓦斯检查员携带合格的光学瓦斯检测仪进行瓦斯检查。否则对瓦斯检查员罚款500元/处·次。

23、遇停电停风时,瓦斯检查员必须及时将所有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向矿调度室汇报。瓦斯检查员不及时撤人的,罚款500元/处·次;对不听从瓦斯检查员指挥进行撤离的现场负责人予以罚款500元/处·次。

24、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每次检查必须及时记录在瓦斯检查记录牌板及瓦斯检查记录手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发现瓦斯超限,瓦斯涌出异常要立即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向调度室报告。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处·次。

四、监测监控及仪器仪表

25、所有矿井必须安装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否则,对该矿处罚10万元,对该矿矿长、总工程师和责任人分别处罚5000元、3000元、1000元/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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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各矿必须将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集中保管、维修保养、充电、发放和回收,并有仪器台账、发放和回收记录、维修保养记录、检定记录、校正记录等。严禁发放不合格仪器入井。对矿未实行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仪集中管理的罚负责人500元/次。

26、各矿各级管理人员、外包队伍管理人员、班长、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员、爆破工、流动电钳工等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员必须同时随身携带光学甲烷检测仪。

27、掘进工作面供电必须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采煤工作面必须实现瓦斯电闭锁,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点浓度、复电浓度、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定。对任意提高报警浓度、断点浓度、复电浓度的责任人罚款500元/处·次。对于擅自甩掉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不用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处·次。

28、所有人员必须爱护监测监控装备,不得随意改变各种传感器的位置、状态,保持传感器的正常使用。对于人为损坏、随意移动或堵塞传感器进气口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处·次。

29、各矿井必须保证监测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传输,对故意调低传感器数值或关闭数据接口,使监测数据失真或数据不能传输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处·次。

30、光学瓦斯检测仪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必须统一管理和发放,否则,对负责人罚款2000元/处·次。

31、有关人员入井必须按规定携带便携式报警仪,否则,对当事

7 人罚款500元/次。

五、放炮管理

32、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1)未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的,不按规定处理瞎炮、残炮,就装药放炮的;

(2)不装水炮泥和不按规定装炮泥,放明炮、糊炮和站岗不到位就放炮的;

(3)放炮母线不符合规定的;

(4)炸药雷管混装或乱扔乱放;药箱不锁或损坏;不执行炸药雷管领退制度;炸药雷管使用(包括途中)存放不使用专用箱的;

六、机电管理

33、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禁止有失爆现象,发现一台失爆电气设备,罚矿1000元/台·次,罚机电副矿长300元/台·次,责任电工100元/台·次。

34、每台下井的机电设备必须贴有经矿防爆检查员验收合格的“防爆合格证”,否则,发现一台机电设备无防爆合格证,罚跟班安全员100元/处·次。

35、井下使用的防爆母线,必须是橡套二芯电缆,不准有明接头,否则发现一处罚采掘跟班队长200元/处·次,罚跟班安全员100元/处·次。

36、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必须安装和完善可靠的漏电保护、过流保

8 护和保护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测试验,严防供电系统漏电引发的瓦斯、煤尘、火灾事故和触电伤人事故的发生,对在供电系统甩掉“三大保护”行为对矿按每次5000元罚款。对机电矿长按300元/台罚款,责任电工100元/台罚款。通过事故分析确属采掘区队私自甩掉“三大保护”的,罚采掘区队长300元/台。

37、井下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和未达到三专两闭锁的(即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专用开关和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按1000元/台·次累计罚款,并对机电副矿长按300元/台·次,责任电工100元/台·次累计罚款。

38、井下调度绞车必须配“可逆型”防爆开关,否则发现一台未按规定配备的防爆开关,罚机电副矿长200元/台·次。

39、每个矿井必须有井下局部通风机的双风机自动切换和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定时试验的管理制度和记录,否则罚矿总工和机电副矿长各500元/台·次。

瓦斯防治责任考核制度

《瓦斯防治》教案

瓦斯防治方案

瓦斯防治措施

瓦斯防治整改措施

瓦斯防治年度计划

瓦斯防治方案

瓦斯防治计划

瓦斯防治岗位职责

瓦斯防治责任制

瓦斯防治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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