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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防治管理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07:08:2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贵州青利集团有限公司荔波分公司

防治瓦斯管理程序规定

贵州青利集团荔波分公司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八日

青利集团有限公司荔波分公司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程序规定

一、防突设计、措施编制、审查、贯彻、执行的管理流程

1、在矿井新水平、新采区、新区段设计中,对突出煤层都必须编制防治突出专门设计。设计要为开采保护层、实施区域治理创造条件。能够开采保护层要尽可能的优先开采保护层,凡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要强制性开采保护层;凡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工作面,应做到底板岩石巷道先行,预抽突出危险区的瓦斯。设计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程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底板岩巷布置方式、抽放瓦斯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经分公司审批后报集团公司批准。

2、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和中煤组新采区第一次揭开所有煤层,必须在石门距所揭煤层30m前,由通防科负责编制专门的防突设计,经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科、地测科、通风队、通风队、安监科等单位审批后报分公司批准。

3、石门揭煤及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防突措施由通风队负责编制,由通风副总负责组织生产科、地测科、通风队、安监科、机电科、保运区、通防科等单位会审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4、防突设计、防突措施由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贯彻,范围:相关科室区队及参与管理的领导,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矿总工程师对防突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通风副总在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防突技术工作负直接责任。

6、采、掘、机电矿长及采、掘、技术、机电副总工程师是分管范围内防突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落实各项防突措施在现场的贯彻执行。

7、安监科长、安全副总、安监科负责对各项防突措施在现场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采掘区长、通风队长对所属工作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全面责任,负责防突技术措施在本单位的认真贯彻执行。

9、通防科负责防突技术方案的制定,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负责日常防突技术的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项防突措施在现场的执行情况。

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安全程序规定

1、总则

(1)突出煤层采区设计和工作面设计时,大断层防突煤柱的留设不小于50米。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设计应避免造成应力集中。一个或相邻的两个采区中,在同一区段的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相向(背向)回采的两个工作面的间距不得小于100米,相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间距不得小于60米,并且在小于60米前实施钻孔穿透,只允许向一个方向掘进。突出煤层双巷同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间的错茬距 3

离必须保持50米以上,一个工作面放炮时,另一工作面必须停电、撤人。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不得进入本煤层回采工作面采动应力集中区,不得在应力集中区和地质构造复杂地段贯通。 (2)加强突出煤层采掘瓦斯地质工作:

A、突出危险区、威胁区掘进巷道在开工前,地测科必须绘制“煤巷预想地质剖面图”、“顶底板岩巷巷道与煤层关系预想剖面图”、“石门揭煤预想地质剖面图”,并向生产科、通风队、通防科、安监科、施工单位下达“地质预报通知书”。

B、通风副总负责组织绘制“瓦斯地质图”、“突出危险性预测图”,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后交施工单位悬挂迎头,突出危险性预测图由通风副总每月组织修改完善一次。

C、施工中地测科要根据巷道实揭资料和防突钻孔资料及时校正各类剖面图,发现异常及时以书面形势反馈至生产科、通风队、通防科、安监科、施工单位及相关领导。

D、采掘工作面接近已知地质构造带、煤层赋存变化带30m前,地测科及时向生产科、通风队、通防科、安监科及施工单位下达“地质预报通知书”。

E、地测科要做好地质构造及煤层赋存控查工作。煤巷掘进必须有前探钻孔控制;岩巷掘进必须采用边探边掘措施,探查钻孔每组孔数不应少于3个,应控制煤层全厚。探查点间距要求如下表:

当巷道距突出煤层法线距离 探查点距离

备注

≥30m ≯150m 发现巷道与煤层法距发生变化时,必须查明原因 20-30m ≯100m 10-20m ≯50m 探查工程必须编制探查设计、探查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每次探查工程结束后,明确允许巷道施工长度,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F、地测科在矿调度室悬挂异常地带地质预想剖面图、石门揭煤预想剖面图,施工单位要将施工进度每天填绘到预想剖面图上。 G、实施过地质构造、瓦斯异常带“五位一体”现场管理措施(即地质人员加强地质预测预报,及时提供预测资料;打钻人员在钻进过程中发现异常时立即停机,并及时汇报;掘进施工人员发现地质、矿压、瓦斯异常时,立即停头;监控人员保证瓦斯超限时,立即切断掘进巷道及其回风系统内电源;瓦检员发现瓦斯异常时,立即撤出人员)。 (3)做好非突出煤层向突出煤层转化的预警工作。非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通防科、地测科要加强瓦斯、地质资料的收集。非突出煤层揭煤和煤巷掘进如出现吸钻、夹钻、喷孔、瓦斯异常等情况时,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26条规定收集“四项指标”,若全部指标达到或超过其临界值,应进行突出倾向性鉴定。接近地质构造破坏带、煤层赋存变化带,或发现瓦斯异常现象必须先停头,施工班队长、

测气员、安检员向调度室及相关领导汇报。由通风副总组织现场鉴定,并制定、实施针对性的治理措施,进行防突预测。凡突出预测指标超限的,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防科负责制定“四位一体”防突措施。 (4)突出煤层煤巷掘进采用帮钻孔超前保护和迎头浅孔排放措施。帮钻孔设计由通防科负责,钻场间距根据现场钻孔施工深度确定,并保证帮钻孔压茬不小于10米。上一轮帮钻孔控制到位后,掘进区队应立即停止迎头进尺,施工下轮帮钻场,钻场经验收合格后交通风队打钻,通风队先施工帮钻孔,待帮钻孔合茬抽放后方可施工迎头排放孔,通风队应及时将钻孔施工过程中瓦斯动力现象及煤岩性变化情况提供给地测科和通防科,以便进行地质、瓦斯资料的分析及预报,通防科根据地质预想剖面图制定防突补充措施。对于巷道拐弯等应力集中地段或煤层赋存变化异常的瓦斯富集区,要加大钻孔控制范围(巷道两帮轮廓线外10米,钻孔超前迎头不小于10米)。

(5)石门揭煤前,地测科要准确掌握巷道距煤层的距离,并负责编制探煤、测压钻孔设计,严格控制突出煤层的层位,防止误穿突出煤层,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掘”。施工地质钻孔时,由地质科安排地质人员及时收集钻孔资料,并根据钻孔资料及时验证地质剖面。近距离煤层群煤巷掘进,要及时探测上下临近层的情况,避免出现跟错层现象。

(6)钻场验收:生产单位钻场施工结束后,及时通知调度室,调度室通知生产科、通防科、通风队、通风队等单位参加,由通防科负责 6

组织进行现场验收,对于高度、宽度、棚距等必须符合规程措施和质量标准化标准。凡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一律不予验收。验收合格后,通风队方可进入钻场打钻,钻场钻孔施工结束并合茬抽放后,通风队提出验收申请,由通防科负责组织安监科、通风队、生产单位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生产单位及时按照规定进行封闭,通风队测气员现场监督。

(7)安监科负责对防突流程的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

2、突出危险性预测程序规定

(1)由通防科检验工负责进行采、掘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测时由通风队配合,测气员现场进行监督。通防科建立防突预测记录台帐,以备查。

(2)如预测指标不超限,检验工在迎头标注清楚预测点,填写“防突预测牌板”,由生产单位班(队)长、通风队测气员在预测结果原始记录单上签字认可。检验工升井后填写预测报告单,并打印,一式五份,专职检验工签字,由通风队长、通防科主任审查签字后,报通风副总或总工程师批准允许进尺量(每循环至少留有不少于3m的预测孔超前距),施工单位接到预测单后方可进行施工。若批准的允许进尺量与井下“防突预测牌板”不一致时,检验工及时下井更改牌板内容,保证牌板与预测单内容一致。检验工及时将经审批后的报告单送交调度室、通风队、施工单位、安监科,通防科保留相关单位签收的一份存档。

(3)施工单位接到“预测报告单”后严格按批准的允许进尺量施工。通防科、通风队监督,负责掌握施工进度,发现超尺严肃追究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施工单位在允许进尺到位前1个小班以书面形式联系通防科、通风队进行下一循环预测。

(4)如预测指标超限,检验工向调度室、通风队、通防科汇报。调度室安排施工区队不得施工,由通风队实施防突措施。下一步严格按照本流程二.3防治突出措施实施程序规定执行。

(5)如预测打钻时遇地质构造、煤层厚度变化或出现瓦斯增大,预测钻孔无法施工至规定深度及预测指标突然偏大等异常情况时,检验工汇报调度室、通风队、通防科,调度室安排现场施工单位人员不得进行施工,通防科、通风队制定过异常段补充防突措施,报通风副总或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严格按照本流程二.3防治突出措施实施程序规定执行。

(6)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进行预测时前方必须有前探钻孔控制,确认前方20米范围内无地质构造影响或瓦斯富集区方可保留3米的预测孔超前距进行施工。在地质构造复杂地段,地测科、通风队、通防科要加强对煤层赋存和瓦斯情况的调查。

3、防治突出措施实施程序规定

(1)通风队开始施工措施孔前,必须汇报调度室。钻孔实施过程中实行现场联合验收,验收人员钻工、瓦斯检查工、通防科专职收尺人员组成,实行现场拔钻收尺,并检查钻孔施工参数,相互在原始记录

本和验收记录上签字。

(2)通风队必须在施工地点悬挂图牌板,牌板内容:钻场编号、钻孔类别、设计钻孔参数(孔号、方位角、倾角、孔深、孔径等);当实际施工钻孔参数与设计参数不符合时,必须及时汇报、查明原因、制定措施。

(3)通风队现场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措施要求布孔施工,随身携带钻工手册,并详细记录钻孔参数、孔内煤、岩性变化及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顶钻、喷孔等动力现象。通风队必须建立钻孔原始记录及台帐,做到手册、记录及台帐三对口。

(4)通风队要加强抽放系统的管理,对已施工的抽放孔要及时合茬,并在适当位置预留检查孔,定期测定瓦斯抽放参数(浓度、负压、流量)。抽放管路系统投运前,应由通风副总组织通防科、安监科、计划科等单位进行验收,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瓦斯抽放管路敷设必须能满足排除积水的要求,管路所有凹点均应设等径T形管和放水器。 (5)加强防突工程的监控,通防科不定期对井下钻孔深度进行透孔抽查。

4、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程序规定

(1)防突措施实施结束后,通风队汇报调度室、通防科,由通防科检验工检验,指标不超过规定,现场编号并标清效果检验点,填写“防突效果检验牌板”,由生产单位班(队)长、通风队测气员在原始记录单上签字认可。检验工升井后填写“效果检验报告单”,并打印,

一式五份,专职检验工签字,由通风队长、通防科主任审查签字后,报通风副总或总工程师批准允许进尺量(每循环至少留有不少于7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小于3m的检验孔超前距)。施工单位接到效果检验单后方可进行施工。若批准的允许进尺量与井下防突牌板不一致时,检验工及时下井更改牌板内容,确保效果检验单和防突牌板内容相符。检验工及时将经审批后的报告单送交调度室、通风队、施工单位、安监科,通防科保留相关单位签收的一份存档。每轮防突措施实施结束后,必须由通风副总工程师组织通防科、安监科、通风队、施工区队等单位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并在验收单上签字后方可进尺。如效果检验指标超限,由矿总工程师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其它防突措施,实施后再次进行效果检验,指标符合规定后,方可进尺。 (2)通防科现场悬挂“防突预测牌板”、“防突效果检验牌板”,内容包括:本循环预测(效果检验)参数、循环措施编号、允许进尺距离及施工班队长签字。

(3)施工单位按所批准的允许进尺量施工,现场测气员负责监督。发现超尺掘进(回采)将严肃追究施工单位班队长、测气员、安检员以及相关单位的责任。在允许进尺距离掘进到位前一小班,由施工单位以联系单形式联系通风队实施下一循环防突措施。

(4)采煤工作面浅孔动压注水是防突的一项关键措施,由各生产单位负责实施,通风队测气员、通防科监督。注水孔沿工作面每隔2~3m打一个,孔深不小于3.0m,注水压力应根据煤体硬度确定,一般 10

为5~8Mpa,煤体较硬时,注水压力可适当提高,发现水由煤壁或相邻注水钻孔中流出时,即可停止注水。注水后必须经措施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进行采煤。注水孔超前工作面距离不得小于2.0m。

5、安全防护措施程序规定

(1)通风队必须按规定设置反向风门,风门墙垛须用砖砌筑,嵌入巷道周边实碴深度≮200㎜;墙体厚度≮800㎜,门框和门可采用坚实的木质结构,门框厚度≮100㎜,风门厚度≮50㎜;两道风门间的距离≮4m。

(2)通风队在放炮地点、长距离掘进巷道内每隔50m处分别设一组压风自救,最后一组距掘进工作面迎头25~40m,压风自救无压风时,掘进工作面停止一切作业。每组压风自救可供5~8人使用,压缩空气供给量,每人不少于0.1m3/min。

(3)通风队对通过内墙垛的风筒,必须设置隔断装置。调度室在避难所内设置直通矿调度的电话。

(4)采用远距离放炮时,放炮地点应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或避难所内,放炮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300m。放炮员操纵放炮的地点,应配备压风自救系统或自救器。远距离放炮时,回风系统的采掘工作面及其他有人作业的地点,都必须停电撤人,放炮30min后,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

(5)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的电器设备必须由电器管理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检查、维护,并应每旬检查一次防爆性能,严禁使用防爆性能不

合格的电器设备。

(6)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随时携带隔离式(压缩氧和化学氧)自救器。

(7)生产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内各类安全防护设施的看管和使用,发现问题及时和通风队、通风队联系解决。

6、防突措施处理汇报流程

(1)凡瓦斯异常、煤(岩)层产状异常、有煤炮声、围岩裂隙发育、顶底板发生淋(涌)水等现象时,必须立即停止施工撤出人员,施工单位班队长、现场测气员、安检员立即汇报调度室,调度员通过监控中心查询瓦斯变化情况,并及时向矿总值班、矿长、矿总工程师和安监科长汇报,经同意后方可恢复作业。凡发生突出动力现象时必须保留现场,由矿总工程师安排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资料,并立即向分公司汇报。

(2)在施工预测孔、抽放钻孔、超前排放孔过程中,出现喷孔、顶钻等瓦斯异常现象时,必须停止作业,钻机队当班机长、测气员,安检员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制定、采取针对性措施。 (3)防突措施在现场执行中如因煤层赋存变化等原因而无法执行到位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施工班队长、测气员、安检员及时汇报调度室,由通风副总组织有关部门到现场调查后,通风队对措施进行修改或补充,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重新制定的防突措施。

(4)掘进巷道遇见断层、瓦斯异常、煤层突然变厚(变薄)、煤层分叉合并、产状异常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掘进,掘进班队长及时汇报矿调度室,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制定、采取针对性措施。

(5)施工区队及相关单位必须按防突措施规定严格执行,通防科、安监科负责监督检查,发现技术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符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汇报调度室,通风队制定补充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突措施。

7、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责任追究流程

凡没有按以上程序执行,没有严格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的,由矿总值班组织生产科、通防科、安监科、通风队、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追查。

(1)地质预报不及时,未及时下发地质预报书及巷道预想剖面图,导致误揭煤层或没及时根据前探钻孔分析验证地质资料出现较大偏差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地质部门负责人责任。

(2)没有按规定进行预测预报或效果检验、没有及时下发预测(效果检验)报告单、迎头未标清预测(效果检验)点、测试指标超限没有及时停头等,追究通防科主任的责任。

(3)通风队未按防突措施施工防突措施孔、应抽未抽、无特殊情况措施未施工到位的,追究通风队区长责任。

(4)预测施工监督不到位、施工单位超掘监督不到位、措施孔施工 13

验收不到位、弄虚作假、未按规定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监督检查不到位等,追究通风队区长、通防科主任责任。

(5)施工单位没有按要求维护、使用好安全防护设施、没有按防突措施要求进行施工、超掘的,追究施工单位负责人责任。

(6)安监科没有按要求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不到位,造成防突措施、规定执行不到位的,追究安监督处责任。

(7)调度室未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总值班汇报井下反映的问题的,追究调度室所长责任。

8、其它

(1)通防科负责将“瓦斯地质图”按分公司的要求上报。 (2)通风队的测气员收尺必须现场交接班,未现场交接班的,罚测气员100元/次;发现弄虚作假的给予开除处分。

(3)发现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设施、未保管好或故意损坏的,按照破坏“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对责任单位从重处罚。

(4)每周由通风副总负责组织召开一次防突专题会。通防科负责在每周“一通三防”例会上通报防突措施及防突流程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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