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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4 01:55: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冀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1]232号)要求,衡水市国税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于2011年5月至12月在全区国税系统组织实施。为确保此次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加强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齐抓共管。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坚持总量控制、规范管理。严格编制核定、严格预算管理、严格配备标准,从严控制公务用车数量和经费规模,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

——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实效。立足实际,着眼大局,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实事求是处理问题,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在清理纠正违纪违规问题的基础上,注重治本和制度建设,着力构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长效机制。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工作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包括以下单位:各级国家税务局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本通知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二)专项治理工作内容

1.超编制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是指违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车辆配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国税函„2008‟45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超额配备使用、未经审批配备使用、不在编制内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 2.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是指超出中央或地方以及•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的公务用车排气量或价格等标准,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 3.违反规定换车、借车,是指擅自采取折旧变卖、转送下属单位、提前报废等方式处理能够正常使用的公务用车,利用职权以各种名义借用、调用、换用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的车辆。 4.摊派款项购车,是指向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摊派款项购买车辆,或擅自接受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赠送的车辆,以及摊派、转嫁车辆运行费用。

5.豪华装饰公务用车,是指增加公务用车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6.公车私用,是指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步骤和方法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底基本结束,共分为以下4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截至5月13日)

区局成立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国税系统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方法步骤、政策界限和目标要求,并报市国税局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单位均要成立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布置开展本级及所属单位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并按规定上报各个阶段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各分局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负责本单位的清理工作。

(二)清理纠正(5月13日至9月) 各单位根据本方案要求,重点抓好3个环节。

1.登记自查(截至5月底)。各单位对公务用车进行登记,填报•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将登记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执法执勤用车中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保密要求的车辆单独填表登记,不进行公示,不填车牌号、车架号);登记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对违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登记自查情况负责。登记表于5月28日前报区局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单位要组织对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情况进行统计摸底,对所属行政单位登记自查情况进行汇总统计,于6月2日前将•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汇总统计表‣、•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情况汇总统计表‣报区局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审查核实(截至6月20日)。区局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力量,对登记上报情况逐车进行核实甄别,对发现和认定的违规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纠正处理(截至9月20日)。区局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违规问题做出处理决定,制定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区局于10月10日前将•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统计表‣报市局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10月至11月)

省局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项检查组,对我省国税系统行政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不少于30%;省局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选择部分市、县国税局进行重点抽查,检查面不少于30%;各省辖市级国税局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须对所辖区、县国税局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到达100%。检查的重点内容是,工作要求落实情况、编制核定和配备标准情况、登记自查情况、纠正处理情况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专项治理重点检查和抽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区局于11月25日前将•公务用车问题重点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报市局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建章立制(截至12月底)

税务总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部级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字„2011‟1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结合国税系统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区局将结合铜山区实际情况,根据总局的具体实施办法制定我区公务用车管理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重点建立和落实以下制度:一是编制管理制度。根据两个•办法‣和总局精神,从实际出发,按照不突破原有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要求,明确铜山区国税系统新的编制和配备标准。二是购置审批制度。建立和完善我区国税系统公务用车审批和公示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购置审批的工作程序、职责分工、公示办法、违规责任等,力求做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共同监管。三是经费预算管理制度。严格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经费预算管理,认真落实在财务上单独列项和单车费用定额核算制度。四是日常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严格落实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回单位停放制度和节假日封存制度;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逐步建立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五是加强执法执勤用车管理规定。按照省局、市局有关规定,区局研究制定铜山区国税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明确业务范围、车辆编制、配备标准和使用管理等要求,并报市局备案。各单位根据区局的实施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区局备案。

各单位要将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形成专题报告,于11月20日前报区局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局将全面总结国税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形成专题工作报告,于12月7前报市局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政策

(一)违规车辆的认定。依据两个•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以及省局制定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文件认定违规车辆。

对超编制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以下简称超编车)的认定,原则上按原有编制标准;没有编制标准的,按新编制标准。单位公务用车总量超过编制数的,按配置时间顺序确认超编车。

对超标准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以下简称超标车)的认定,两个•办法‣下发之前购置的车辆,依据原有配备标准;两个•办法‣下发之后购置的车辆,依据新配备标准。各地区制定的配备标准不符合中央规定的,依照中央规定执行。

(二)违规车辆的处理。本着厉行节约、避免浪费的原则进行。对属于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的超标车,能调剂使用的,优先调剂使用;不能调剂使用、实际价值又高于新配备价格标准的,一般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拍卖;继续使用的,必须符合新编制要求,由区局转报市局,由市局报总局、国管局批准,中央纪委备案。对属于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的超编车和摊派款项购车,一律收缴,并按调剂使用、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理,拍卖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对违反规定换车、借车的,须报区局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换回、退回。执法执勤用车有编制和配备标准的,按照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纠正处理;没有编制和配备标准的,在登记自查的基础上,依据新的编制和配备标准纠正处理。严禁擅自处理违规车辆。

(三)越野车的管理。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但须严格审批程序,纳入车辆编制、实行集中管理,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纠正存在的问题。

(四)下拨和赠送车辆的管理。对上级下拨车辆和下拨专项资金所购车辆,以及接受赠送车辆,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不符合中央、总局和我省国税系统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按照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纠正处理。

(五)有关责任人的处理。要区别情况、体现政策。对主动自查、及时纠正的,依据有关规定从宽从轻处理;对隐瞒不报、不及时纠正的,严肃处理;对两个•办法‣下发之后的违纪违规行为,从严从重处理。

(六)严禁借机更换公务用车。凡是提拔、交流的干部,必须优先使用单位现有车辆,严禁占用其它单位车辆,严禁违规新购置车辆。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下发之日起至有关部门重新核定编制和配备标准前,原则上暂停新购置车辆;确需购置的,须报区局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区局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现有车辆数超过新编制标准的,一律不准新增、更换车辆,逐步达到新编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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