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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牌生产的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20-03-02 16:59: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贴牌生产的法律风险

【要点提示】

贴牌生产又被称为OEG,是英文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的缩写,俗称为“代工生产”。在我国,人们因地域文化的差异,对OEM的理解不尽相同。但是其本质都是受委托方根据委托方的要求,为其加工生产产品并贴附委托方的商标,获取加工费用,自己没有改商品的销售权。

贴牌生产不同于商标使用许可:虽然贴牌生产与商标使用许可都是品牌运营方式,并且具有几乎相同的经营优势,但是两者还是有本质的不同:(1)性质不同。贴牌生产的性质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价格承揽,因此,受托方只是负责加工二无权以任何形式销售其为委托方生产的产品。商标使用许可则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被许可人在一定区域内尽心销售。(2)商标标识的标注不同。依据《产品标识标注的规定》第9条第3款第4项的规定,“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在该产品上应当注明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换言之。受委托人可以子啊产品上不标注自己的名称和地址。

【相关案例】

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与“稻香村”这一品牌有什么关系呢?受黑马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一批月饼,委托期限为3个月。委托生产“稻香村”月饼的黑马公司并不是“稻香村”商标权人。“稻香村”商标的真正持有者是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目前正就“稻香村”商标使用权打官司。

2002年,苏州某公司授权黑马公司使用“稻香村商标,使用期为12年,但是爱双方合作过程中,黑马公司存在拖欠商标使用费、违规使用商标等问题。2007年初,苏州某公司起诉黑马公司,要求立即停止使用稻香村这一品牌,并索赔10万元。就在苏州某公司与黑马公司打官司期间,今年7月9日,黑马公司与北京某食品公司签订委托加工销售稻香村月饼的协议,后者开始贴牌生产稻香村月饼。

对于消费者所购买的问题稻香村月饼,苏州某公司驻京负责人王芳称,这些问题月饼不是真正的稻香村月饼,稻香村月饼是个大品牌,苏州、北京等多个城市都在合法使用稻香村品牌 企业,这起事件可能让所有的稻香村品牌声誉受损。为此,苏州某公司已经将问题反映到工商部门。为减少劣质月饼给稻香村带来的负面影响,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厂家已经派人持律师函到北京的一些超市要求将香村原生产的标注”稻香村“品牌的月饼下架。目前,部分超市已经按照苏州稻香村的要求进行处理。

【风险提示】

1、定作方不是合法的商标权利人 在这种情况下,贴牌生产企业如果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未做到合理审查义务,没有要求定作方提供商标所有权证书或者商标使用权的相关证明,势必存在侵犯商标权的极大风险,卷入假冒他人商标生产上商品的侵权行为中。如果定作方的行为构成侵权,那么贴牌生产企业是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2、定作方允许贴牌生产企业和销售目标商标下的商品

有时候,定作方许可贴牌企业使用自己的商标,从中收取商标使用费,而不再支付加工费等费用。这种情况下,贴牌生产企业实际上是贴附目标商标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贴牌生产合同转化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加工方实际上成为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一旦双方的合作关系发生变化,贴牌生产企业则应当按照商标许可程序进行备案,否则违反法律规定。有时候贴牌生产企业虽然经过了定作方的同意订立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在市场销售时,未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明自己的厂名和厂址,也是违反相应的法律规定的。

3、贴牌生产企业没有经过定作方许可,擅自销售贴牌产品

有时候定作方不但继续要求贴牌生产企业生产贴牌产品自行销售,同时又委托贴牌生产企业销售贴牌产品,双方另行签订委托销售合同。在定作方允许贴牌生产企业销售贴牌产品时,双方又形成了新的生产和销售的关系,贴牌生产企业应当许可的范围和销售数量内进行,否则不但构成违约,还会构成商标侵权。如果没有经过许可擅自销售贴牌产品,则构成了商标侵权。

4、贴牌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标注

《商标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经许可使用特任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上标注自己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这就要求贴牌生产企业要求标注自己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否则也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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