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都县医院关于 出院病历回收规定的通知
各临床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本院病案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完整及保障患者权益,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病案室病案管理人员每周一到病区收集出院病历,与病区护士长进行病历交接,详细检查核对,对不合格、不完善病历,病案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签收。科室应及时整改完善并于次日送回病案室,逾期不送者,对当事人进行相应处罚。
二、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出院病历7日内,返回病案室。每份病历超过期限1日,对相关医生进行相应处罚。
三、病案管理人员于每周一按时到病区收集病历。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医务科
2013年11月1日
《病历上交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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