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时间为标志,向前审查职工的缴费情况,审查时掌握缴费是否一年以上,中间是否有间断,存在其中一种情况即不符合待遇申领条件。
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产假天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
文件依据:关于贯彻《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劳社发[2007]95号)
淄博市生育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及支付:
(一)年满23周岁妊娠且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的女职工,享受增加60天的晚育产假。正常产假为90天。
(二)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生育医疗费按项目实行定额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正常产的医疗费定额为1500元
剖宫产的医疗费定额为3500元(实施剖宫产手术必须符合临床医学指征,无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由女职工承担剖宫产与正常生育的医疗费用差价部分。)
正常产且有并发症的,在1500元~6500元之间据实报销
剖宫产且有并发症的,在3500元~8500元之间据实报销
超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的费用不予报销。
(三)生育津贴按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来计发。
淄博市申报生育保险,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淄博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 (按照《淄博市生育保险实用手册》打印)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4、《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原件、复印件
5、《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或婴儿死亡医学证明原件
6、医疗费用原始凭据
7、住院病历复印件
8、明细费用清单(有并发症的提供)
9、在指定银行办理结算存折,提供存折首页的复印件。
淄博市:农业银行;张店区:仅限西二路建设银行;淄川区:中国银行;博山区:工商银行;临淄区:工商银行;周村区:农业银行;桓台县:农业银行;高青县:农业银行;沂源县:农业银行;开发区:建设银行。
淄博市异地生育须知:
自由职业者连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的,生育医疗费可以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报销。到外地住院的,需本市三级医院开具转诊证明。
在淄博市参保人员须到市外医疗机构生育的,应预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