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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生育保险

发布时间:2020-03-03 21:36: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绥化市生育保险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五周年之际,绥化市政府出台了《绥化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本办法自公布之日(2007年7月21日)起,全市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自参加生育保险的下月起,女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职工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缴纳生育保险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5%;其他用人单位缴费标准为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的8%。

生育期间可以领取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生育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领取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医保局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的产假期限,以女职工生育前当年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日计算后拨付到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以女职工怀孕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按产假期限支付给本人。生育津贴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本人工资高于单位缴费基数的,由所在单位支付其差额部分。

生育医疗费可以定额核销

女职工生育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含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分娩并发症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生产的难易和终止妊娠的月份进行定额补贴并核销。

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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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生育保险
《绥化生育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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