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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业信息化水平评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0:38: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河南省企业信息化等级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推动企业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息化,是指信息在企业各种活动导向与信息技术效用不断增强的过程,包括信息技术的应用、信息网络的建设、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三条 企业信息化等级认定,是指依据《河南省企业信息化水平评测体系(试行)》对企业信息化建设各个环节进行综合考量,包括组织机构、规划实施、设计研发、生产装备、生产过程、经营管理等。

第四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企业,均可申请企业信息化等级认定,经过企业信息化水平评测,取得《河南省企业信息化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企业信息化等级认定的管理工作,包括委托和管理评测工作机构、发布管理办法和标准、组织评测、审核和颁发《等级证书》,日常工作由河南省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息化办)承担。

第六条 经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的评测工作机构,承担我省企业信息化水平评测的技术工作。具体包括:

(一)接受企业信息化等级认定的申请;

(二)依据《河南省企业信息化水平评测体系(试行)》,对申请企业进行第三方评测;

(三)出具评测报告并提出等级认定建议。

第七条 从事企业信息化水平评测的工作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二)产权关系明晰,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三)从事信息化评测相关工作3年以上,无违法记录;

(四)具有满足信息化评测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评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五)具备必要的办公环境和技术设备,使用的技术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六)具有完备的保密管理、项目管理、质量管理、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从事企业信息化水平评测的工作人员应具有信息技术相关专业学历且从事信息化评测相关工作,学历、职称及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专科学历且从事信息化评测相关工作不少于4年;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信息化评测相关工作不少于2年;

(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信息化评测相关工作不少于1年。

第九条

对企业信息化水平评测过程中涉及的企业相关技术和商业秘密,评测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不得向外泄露。

第三章 等级划分

第十条 河南省企业信息化等级分为

一、

二、三级。 第十一条

申请评测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二)具有从事信息化工作的技术人员队伍和组织管理体系;

(三)具有良好的信息化基础,资源配置能够满足信息化应用的需要;

(四)企业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0万元,注册时间不得少于3年。 第十二条

依据《河南省企业信息化水平评测体系(试行)》,按照得分情况划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级公共指标不低于90分,行业指标不低于18分;二级公共指标不低于75分,行业指标不低于15分;三级公共指标不低于60分,行业指标不低于12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企业信息化水平评测工作采取企业自评和第三方评测相结合的原则,先由企业依据《河南省企业信息化水平评测体系(试行)》进行自评,在自评的基础上,提出信息化水平相应等级的申请,再由评测工作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第三方评测。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应如实填写并提供《河南省企业信息化水平评测申请表》和《河南省企业信息化应用水平自查表》。

第十五条 评测工作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情况进行现场评测,出具评测报告和等级认定建议,将有关资料反馈申请企业并提交省信息化办。

第十六条 省信息化办对评测工作机构的评测报告和等级认定建议进行审查,将认定结果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通过审核的企业,颁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印制的《等级证书》;未通过

审核的企业,将有关意见反馈申请企业。

第五章 等级管理

第十七条 《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获证企业应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省信息化办备案;省信息化办对获证企业每三年进行一次换证检查。

第十八条 换证检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换证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评测工作机构提交《河南省企业信息化等级证书换证申请表》、《等级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过去三年《河南省企业信息化应用水平自查表》等材料;

(二)评测工作机构根据资料审查和有效期内监督检查结果,以及专家现场评测报告,做出检查结论并提交省信息化办;

(三)省信息化办对评测工作机构的检查结论进行审查,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

第十九条 换证检查的结论分为“通过”、“降级”、“取消”三种。对于结论为“通过”或“降级”的企业,将换发新的《等级证书》;对检查结论为“取消”的企业,将收回《等级证书》。

第二十条 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换证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企

业,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其《等级证书》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 获证企业由于条件改变,需要升级或者降级的,可在下一年度按照工作程序申请换发新的《等级证书》。

第二十二条 获证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和经营范围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省信息化办报告变更情况,省信息化办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重新进行信息化水平评测。

第二十三条 获证企业遗失《等级证书》,必须在一个月内向省信息化办报告有关情况,然后申请补领。

第二十四条 企业信息化等级认定实行公示制度,省信息化办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布等级认定结果,并接受监督。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对经过信息化水平评测,并取得《等级证书》的企业,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运用省信息化专项资金和省工业结构调整资金优先给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申请等级认定或日常监督检查中,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料的,省信息化办除重新进行信息化水平评测外,对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注销《等级证书》。

第二十七条 获证企业必须正确使用《等级证书》。对于涂改、伪造、转让或出卖《等级证书》的将给予警告、停止使用直至注销《等级证书》。

第二十八条 所有从事企业信息化水平评测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企业信息化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口岸管理办法

河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河南省物业费管理办法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河南省墓地管理办法

河南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河南省企业信息化水平评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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