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秩序维护员管理规范
1依据及范围
本标准是根据《矿区服务业务企业标准汇编》、《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制定。
本标准规定了辽河油田矿区内住宅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员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的公共安全防范和公共秩序维护等管理服务的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辽河油田矿区内小区秩序维护业务。 2小区秩序维护服务 2.1工作职责
2.1.1
负责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2.1.2
负责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公共安全防范和公共秩序维护等工作。
2.1.3
具体负责各单位物业小区次门卫的执勤、监控和巡逻服务等工作。 2.2行为规范
2.2.1
使用文明礼貌用语,服务热情;
2.2.2
对需要服务弱势群体,能提供服务的应尽量提供服务; 2.2.3
遇有求助的特殊事情,应及时到达现场并协助处理; 2.2.4
要按规定正确使用器具。 2.3 着装规范
2.3.1 上岗一律着制服,着装应一致,标志佩戴整齐; 2.3.2 着装应规范,不应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帽子应戴正; 2.3.3 上岗不应穿拖鞋,赤脚穿凉鞋;
2.3.4
女维护员在岗时不应化浓妆,穿高跟鞋。 2.4 规范用语
您好、请进、请讲、请稍等、请您出示证件、请您把车停好、请您登记、请问您找谁、抱歉、对不起、谢谢、再见等。 2.5基本要求
2.5.1 秩序员须经物业秩序维护专业培训,能掌握与物业秩序维护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职业规范及相关的职业技能。 2.5.2 具有物业秩序维护所需的智能、体能、和技能,能协助应急处置安全防范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紧急事件和危险事件,协助维护现场和救护求助,有效防止事态扩大。
2.5.3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礼仪规范,规范用语。
2.5.4 能运用物业秩序维护基本知识、火灾扑救的基本原理、技术防范的作用特点等常识,规范和指导日常物业秩序维护工作,岗位职责明确、环境熟悉。
2.5.5 秩序员要自觉遵纪守法,经常向小区居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并自觉接受本单位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管理。 2.6岗位规范
2.6.1执勤规范
2.6.1.1 按时到岗,坚守岗位不脱岗;保持个人仪表整洁和门岗周围环境的清洁。
2.6.1.2 立岗规范:严格遵守标准立岗时间,按规定时间在指定位置内标准立岗;立岗应立正姿势,五指合拢,自然下垂,抬头挺胸、收腹,目视前方。
2.6.1.3 值岗规范:室内值岗时应坐姿端正,面向正面;室内站立时,应朝正面站好;室内保持清洁,物品摆放整齐。
2.6.1.4 注意观察人员进出情况,发现疑点及时询问,同时应及时制止在禁止的区域内摆摊设点、叫喊叫卖、推销、乞讨、散发广告等行为。
2.6.2 巡逻服务
2.6.2.1
按规定时间、路线进行巡逻;行走时三人成列,两人成行;对确定的重要部位进行检查,作好记录,发现疑点追查到底并及时报告;发现匪警、火警等警情立即报警并协助做好处理工作。 2.6.2.2
对物业管理区域设置的消火箱、窨井盖、安全警示标志等涉及公共安全的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发现缺失、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等应及时报告并记录。
2.6.2.3
对破坏公用设施的行为应及时制止。
2.6.2.4
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修过程中有违反规定行为的,要予以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无效的,要及时上报。 2.6.3 监控服务
2.6.3.1
坚守岗位,不间断注视监视屏及控制柜的运行状况,记录准确和完整。发现周界报警、探头等监控设备故障,要及时报告并消除故障,以保持设备的正常使用。
2.6.3.2
按规定保存监控录像、设备运行、排除异常情况等记录资料。
2.6.3.3
发现异常情况或匪警、火警等警情立即报警,并监控处理过程。
2.6.3.4
需调取监控录像时,必须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方可进行,并登记备案。 2.6.4 车辆管理
2.6.4.1
按照相关规定,对进出小区内的车辆应做好登记。 2.6.4.2
对进出小区的各类车辆进行有效疏导,保持出入口的整洁和畅通。
2.6.4.3
正确引导小区车辆行驶和停放,对违反车辆停放规定的车主进行劝导并协助整改,保持车辆停放有序。
2.6.4.4
发现车辆门窗未关、漏油、漏水等情况及时通知车主,对漏油可能造成的危害做好防范措施。 2.6.5 消防通道管理
2.6.5.1
小区内的消防专用通道要保持畅通,不应停放车辆、堆放杂物。
2.6.5.2
设置“消防通道”字样的标识应醒目、清晰。 2.6.6 突发事件处置
2.6.6.1
遇打架、斗殴行为,应及时制止、劝阻。 2.6.6.2
发现偷盗、抢劫等刑事案件,应及时制止并报警。 2.6.6.3
遇火灾等突发事件,应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