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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01:16: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茂名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刊登时间: 011-8-19 文 号: 2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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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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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关键字: 刊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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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茂名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证住宅工程符合观感质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要求,维护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指导意见》(粤建管字[2008]96号)以及国家和广东省相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工程质量的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住宅工程是指商品房、经适房以及廉租房等政府投资的住宅工程。本细则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已按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量的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依据国家现行的相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对每户套内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所进行的专项质量检查验收活动。

第四条 实行分户验收的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二、分户验收的依据以及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分户验收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国家和广东省相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4、《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

5、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施工合同

第六条 分户验收应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必须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各分部工程(含节能分部工程)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并已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后方可实施。当套内各分项工程具备以下质量验收条件时,可组织分户验收:

1、施工单位已完成住宅各套内所含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2、套内各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

3、所涉及的套内工程质量技术资料基本完整。

三、分户验收程序与方法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完成施工合同所约定的住宅套内全部施工内容,经自检合格后,可向建设单位提交分户验收的书面申请。

第八条 建设单位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编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见附表一),成立分户验收组,对住宅逐套进行检查验收。

第九条 分户验收应使用专门的检测仪器、工具,以实测实量、外观检查的方式,对住宅工程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所含各项内容按照国家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并按每套的施工质量状况如实填写《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表》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现场实测记录表》(附表

二、三),并作出验收结论。

第十条 对住宅工程套内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监理(建设)单位应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实体质量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时,应当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在《检验记录表》上注明,供质量监督机构核查。

第十一条 分户验收全部合格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四)上分别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表》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现场实测记录表》应存于物业管理公司或建设单位,以备业主或住户查询。

(一)、分户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2 第十二条 验收组应做好下述准备工作:

1、根据工程特点制订分户验收实施方案;确定每户(套)住宅和公共部位验收项目、内容和数量,绘制抽查点分布图,明确验收人员分工及职责。

2、对验收人员进行培训交底。

3、配备好分户验收所需的经过计量检定合格的检测仪器和工具。

4、确定验收标准值、房间编号、填写规则。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协助验收组做好下述准备工作:

1、做好有防水要求的楼、屋面的蓄(淋)水准备工作。

2、室内地面上做好暗敷给水、排水管道标记;配电控制箱内回路编号齐全、标识正确。

3、已完成装修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须由建设单位审核后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分户验收的内容

分户验收应以单位工程中每套住宅为基本检查单元,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要验收对象,以相应分部、分项工程的检验批为主要验收内容。可参照下述规定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墙面、楼地面和顶棚面层质量验收内容包括

1、住宅墙面高级抹灰的平整度、垂直度、阴阳角方正允许偏差均为3㎜,普通抹灰的平整度、垂直度、阴阳角方正允许偏差均为4㎜,检查点80%应在允许偏差范围内。

检查方法及数量: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及直角检测尺检查,每户最少各检测10个点。

2、楼板无开裂、楼地面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裂缝。(楼板裂缝应按有关技术要求、规定进行处理)。

检查方法及数量:小锤轻击和观察。全数检查。

3、墙面和顶棚无空鼓、脱层、裂缝、爆灰,有防水要求的无渗漏水。 检查方法及数量:小锤轻击和观察。全数检查。

4、有排水要求的建筑楼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低于2cm。

检查方法及数量:钢尺检查每一处不少于2点。全数检查。

卫生间地面及其它有防水要求的地面, 蓄水20~30㎜,24h内无渗漏。 第十五条 门窗安装质量验收内容包括

1、外窗台净高不应低于0.90m。低于规定要求的窗台应采用护栏或在窗下部设置相当于栏杆高度的固定窗。窗台高度低于0.6m的凸窗,其计算高度应从窗台面开始算。作为防护措施的固定窗应采用厚度不低于12mm的夹层玻璃,玻璃边框的嵌固必须有足够的强度。 检查方法及数量:钢尺检查,每一处不少于2点(每一窗台记录最低点);核查玻璃质量证明书。全数检查。

2、外窗及周边无渗漏水。

检查方法及数量:淋水或雨后检查。全数检查。

3、推拉窗应安装防脱落装置。

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手扳检查。全数检查。

4、安全玻璃的使用应符合设计要求;单块玻璃大于1.5m2时应使用安全玻璃。安装高度大于20m且其地面人流较多的外墙窗户,应采用安全玻璃。 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核查安全玻璃质量证明书。全数检查。 第十六条 建筑外门窗节能措施与设计的符合情况质量验收内容包括

1、门窗的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2、建筑外窗的气密性、玻璃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3、外门窗框与洞口间的缝隙采用密封胶密封;

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复检报告,全数检查。 第十七条、栏杆、护栏的整体安装质量验收内容包括

1、六层及六层以下(高度在24m及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六层以上 (高度在24m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但不宜超过1.2m。(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护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0.22m,且高度≤0.60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检查方法及数量:钢尺检查,每片栏杆不少于3处(每片栏杆记录最小值)。

2、防护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爬的构造,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1cm。

检查方法及数量:钢尺检查,每片栏杆(栏板)不少于3处(每片栏杆记录最大值)。

3、护栏玻璃的使用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未明确的,护栏玻璃应使用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钢化夹层玻璃,当护栏一侧距楼地面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检查方法及数量:观察。全数检查。

第十八条、阳台、露台、厨房、厕浴间、窗台的防水工程质量验收内容包括:

1、阳台、露台、厨房、厕浴间等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无渗漏、排水顺畅

检查方法及数量:蓄水(蓄水深度为20~30mm,24h内无渗漏为合格)后观察。全数检查。

2、外窗及周边无渗漏

检查方法及数量:淋水或雨后观察。全数检查。

3、外墙面无渗漏水。

检查方法及数量:淋水或雨后观察。全数检查。 第十九条、室内空间尺寸偏差质量验收内容包括:

1、室内净高与标准值相比,净高负偏差不超过20mm;极差(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超过30mm。

检查方法及数量:宜用激光测距仪。每个房间各抽测5点(其中距墙、柱四角300~500mm处各测1点,中间测1点。设计楼地面、顶棚有坡度的房间除外)。

2、室内净开间、净进深极差(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不超过20mm。

5 检查方法及数量:宜用激光测距仪。每个房间长、宽各抽测2处(距墙、柱四角300~500mm处各测1处),无墙体则测柱间净距(距柱边处各测1处)。 第二十条、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1、对给水系统进行水压试验,查看给水管道、阀门、水龙头等无渗漏水;排水管道进行灌水试验,查看排水管道无渗漏水。全数检查。

2、给排水管道安装位置及规格型号符合图纸要求:全数检查。

3、给排水管道支吊架必须符合规范要求:观察,全数检查。

4、排水管道存水弯水封高度不能小于5cm:观察尺量,全数检查。

5、给排水管道穿墙、楼板处无渗漏水:观察,全数检查。 第二十一条、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1、漏电保护装置动作可靠。

检查方法和数量:观察和检查漏电保护装置型号和规格是否与见证送检的样品相符,检查漏电保护装置动作否是灵活可靠。全数检查。

2、电线电缆的质量

检查方法和数量:观察检查电线电缆的型号规格是否与见证送检的样品相符,规格数量是否符合图纸要求,检查导线分色是否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的要求。全数检查。

3、配电箱内电器按图纸配齐,接线和分色规范,各回路标识清晰,按规范设置接零、接地汇流排。

检查方法和数量:打开开关箱面板查看,检查各回路的绝缘电阻。全数检查。

4、插座回路电线截面符合图纸要求,接线规范。 检查方法和数量:打开插座面板查看。全数检查。

5、灯具安装规范,低于2.4m的灯具配的接地线。 检查方法和数量:打开灯具接线面板查看。全数检查。

四、分户验收组成人员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负责成立分户验收组实施分户验收工作,并确定组长。分户验收组应包括下列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已选定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公司代表应列席参与分户验收工作。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质量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小组名单、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方案(附表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四)、不符合要求事项的有效处理情况及竣工验收相关资料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四条、住宅工程质量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质量监督机构不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前,根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的结果,对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方案、实测数据及验收结论进行符合性抽查,抽查的比例按工程实体总户数1~3%且不少于3户。

第二十六条、当发现分户验收表格记录不清、实质性内容填写不符合要求、相关数据自相矛盾或无追溯性,或发现检查点(处)的验收结论与实际情况相悖时,即认定分户验收无效,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第二十七条、对于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在质量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验收的行为,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将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六、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上述条文主要针对我市目前量大面广的毛坯房工程及已完成装修住宅工程制定,对由特殊装修的住宅工程,其分户验收应按照上述分户验收项目划分原则,经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协商一致后,可自行确定增加的验收项目和制定相应的验收记录表格。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根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相关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对本细则适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条、各县(市)的新建住宅工程可按照本细则执行。

7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表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

附表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表 附表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现场实测记录表 附表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附表五:住宅工程室内空间尺寸分户验收检查记录

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O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

粤建质函〔2010〕402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去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对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全面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依据。2008年,原省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指导意见》(粤建管字〔2008〕96号),启动了我省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我省大多数市根据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在住宅工程中逐步推进质量分户验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全面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打下了基础。为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促进住宅工程整体质量提升,现就我省全面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重要意义的宣传

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保障和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看待这项工作,进一步加大推进力度。要大力宣传分户验收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各方参建主体的责任意识,提高开展分户验

8 收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引导社会有关各方积极参与,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要大力宣讲分户验收的有关规定要求,促进广大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了解掌握相关工作程序和内容,切实把分户验收落到实处。

二、推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全面实施

尚未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地区,要于今年内启动分户验收工作,并在今年年底前覆盖全部保障性住房工程。自2011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将分户验收作为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必备条件,凡未实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住宅工程整体竣工验收,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予参评工程质量奖项。

三、规范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组织者,要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和原省建设厅《关于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分户验收。要组建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组成的分户验收组,根据现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以及工程实际认真制定分户验收工作方案,严格按方案实施。

分户验收要覆盖各套住宅,并对每套住宅的各项分户验收内容逐一进行验收。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对不符合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不予通过验收。要严格履行验收签字手续,按规定由相应人员据实填写签署分户验收表,并将其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上报备案,归档保存。

四、加强对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指导督促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全面推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过程中有关的问题研究,针对本地区实际,做好相关指导工作。分户验收工作起步较晚的地区,应积极借鉴先行地区的经验,抓好项目示范,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动分户验收实施。各地要紧密结合推行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重视制作质量样板,统一和展示分户验收的实物质量标准,提高分户验收工作质量。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作为质量监督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分户验收过程的监督检查。对未严格实行分户验收、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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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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