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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3:27:4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2011年1月重新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公司硫酸储运库的库区管理、卸船、装车等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操作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包括:

(一)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公司负责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有关行政主管和生产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任何个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均有义务向公司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核实、查处;发现所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公司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六条 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奖惩制度。鼓励、发动职工争创无隐患岗位。对职工主动排查、排除本岗位及其他部位事故隐患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排查或岗位存在事故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 生产分管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职工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登记建档。

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第九条 将公司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等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管理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按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

第十一条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必须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台帐。

(二)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排除或整改。

(三)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将事故隐患情况和治理方案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由公司分管负责人组织整改验收,验收合格由生产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存档。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由公司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验收。

第十二条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将隐患部位、隐患内容、治理措施等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开警示,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监控、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并演练应急预案。安排专人负责接收预报预警信息和指令,一旦发生灾害性天气,立即停产撤人,落实监测、监控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每季度对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季度初的10日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统计分析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主管安全领导应当每季度组织对重点设施、设备检查一次,生产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或督查活动应有书面记录,并由检查组组长签字。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到本公司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六条 公司主管安全领导应加强对有关部门职责履行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检查情况和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建立情况等的监督,确保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确保生产安全。

公司应当于每季度后15日内将上季度本公司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报告报送有关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七条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信息管理系统,对重大事故隐患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和监控;并传上一级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救援指挥平台。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依法对具体负责人处以罚款;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的;

(二)未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

(三)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的。

第十九条 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中,未履行或者未按照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和行政处分;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应当组织验收而未验收的;

(二)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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