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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排查治理中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9 02:15:25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安全生产排查治理目标

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黄河北~羑河北 (委托建管项目)焦作2段第五施工标段

合同编号:HNJ-2008/J2/SG-005

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目标方案

准:

核:

制:

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焦2-5项目经理部

编制日期:二0一四年二月

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目标

为抓好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各项安全工作,结合我项目年度工作任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全面排查治理各班组的各类隐患,增强责任意识,推动本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及工作班组各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提高忧患意识,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有效的防范和遏止本项目的安全生产事故,并以次来夯实我项目安全生产的基础。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 组 长:徐玉杰 副组长; 孙 崇

成 员:贾书杰 孙宏鑫 梁银洲 王军

三、排行治理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施工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

2、施工现场“清洁工程”的落实情况。

3、各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4、危险性较大工程(土方开挖、基坑防护、临时用电等)安全方案的制定。

5、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工人的安全教育。

6、应急救援预案的方案编制,演练及有关物质、设备配备和维护。

7、项目部的安全自检和各班组的整改落实。

四、治理重点

以防范临时用电事故和规范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为重点:

1、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发放及使用情况。

2、各级管理人员做到排查不留死角,发现问题必须整改,且整改不留后患,加大工作力度,坚决遏止本项目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焦2-5项目经理部

编制日期:二0一四年二月

推荐第2篇:安全排查治理行动总结

安全排查治理行动总结

根据《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深入开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政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我驻地办对在建工程项目隆尧县东方食品城至大曹庄管理区公路改建工程进行了全面的安全施工检查,由内业及外业结合检查,并展开了“平安工地”建设活动。

隆尧县东方食品城至大曹庄管理区公路改建工程安全监理以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为安全建设方针,重点围绕六个方面开展。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抓基础、抓示范、抓关键的原则,大力推进行业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平安建设活动,切实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落实到基层,全面夯实安全工作基础,做到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场容场貌规范化、安全管理程序化,建设各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培训教育坚持有效,施工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实现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事故总量的目标,创建一大批“零伤亡”工程,推进行业安全监理管理水平提升。六个方面的开展内容如下: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监理安全责任制;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制定专项方案,建立专项安全审查、巡查制度,并记录审查和巡查情况;建立监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建立监理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并记录安全隐患治理情况;对施工场地总体布设、施工驻地建设、施工建设安全防护进行质量监督审查,确定是否达标监理安全标准要求;安全费用合理落实使用,确保“平安工地”建设顺利进行。

安全建设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的建设重点在项目建设工地。深入开展安全建设活动,要坚持“抓基础、抓示范、抓关键”的原则,大力推进交通运输建设行业安全管理标准化进程。我驻地办公室将全面推动平安工地建设活动深入开展。

我驻地办公室通过展开“平安工地”建设活动,重在提高安全监理三个能力。

一是提高安全监管能力。通过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加强政府安全质量监管队伍建设,充实监管人员,保证监管经费,提高监管能力,把监管工作落实到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要加强对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时段和重点对象的安全监管,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的有效性。二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通过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进一步加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充实应急救援力量,落实应急物资,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防止因事故发生撤离不及时或救援不适当造成事故扩大。探索建立交通运输建设安全事故专业救援队伍,做好应对交通运输建设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准备。三是提高安全技术保障能力。各地要把科技进步作为“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的重要内容。大力实施安全技术改造,推广先进、适用、可靠的安全生产技术和装备,淘汰落后工艺和机具,加强深山远海施工区极端天气和地质灾害的预警系统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技术保障水平。在重大风险源排查治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重点工程安全防护等方面,要建成一批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项目。

在“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中,我驻地办时时把抓好四个结合。

一是把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与实现“十一五”交通运输建设质量安全目标任务结合起来。今年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公路水运建设又好又快发展作为“十一五”后两年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目标任务。今年是这一目标的关键年,确保交通运输建设领域不出现重特大事故,降低事故总量,是今年建设安全管理的硬指标、硬任务。我驻地把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与深入落实安全会议精神结合起来,牢牢把握“七条主线”,不断强化加强质量安全的十个方面措施,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管理格局,全面增强行业安全管理能力。二是要把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结合起来。由于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环境条件差异性大、过程复杂、门类很多,将一整套安全管理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不折不扣地落实到施工现场确实需要有一个过程。围绕“平安工地”这个主题,可以把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具体化、形象化、实用化,并结合工程技术和施工环境特点不断加以创新和细化。在驻地监理要求下,项目部制作了各类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图,在工地上推广试用。我们希望通过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加快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向施工工地的转化落实。三是要把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与国务院“安全生产年”活动结合起来。今年是国务院确定的第二个“安全生产年”,交通运输部已经出台方案,明确提出以“强基础、抓规范、严管理、重服务”为主线,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重点解决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有效遏制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

是细化落实“安全生产年”活动的一项具体措施,是实现“三个突出”和“三个加强”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各地要将两个活动密切结合,扎实地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四是要把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与隐患排查治理和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结合起来。

我驻地办通过持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督查工作,安全管理逐步规范,安全事故得到了有效遏制。“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将进一步推动安全督查的深入开展,密切结合此项活动,进一步加大安全督查力度,坚持以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不留隐患、不留情面为原则实施督查工作。同时,按照交通部、交通厅、邢台市公路工程管理处有关办法和指南,开展重点拿权监督工作,消除隐患,提高预防预控能力,掌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管理的主动权。

隆尧县东方食品城至大曹庄管理区公路改建工程

驻地监理办公室

推荐第3篇: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强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迅速消除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最大限度的减少安全事故,有效遏制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安徽海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隐患及其分类

1、隐患:

本制度所指隐患,是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及管理上的缺陷。

2、隐患分类:

一般隐患系指危险性较低、事故影响或损失较小的隐患;重大隐患系指危险性较大、事故影响或损失较大的隐患;特别重大隐患系指危险大、事故影响或损失大的隐患。

二、隐患整改原则

1、“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2、“抓生产必须先抓隐患整改”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3、“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进行整改”和迅速、及时、彻底完成彻底隐患整改原则;

4、实行隐患部门及主要负责人负责制,重、特大隐患整改期间昼夜监控和重特大隐患整改逐级上报制。

三、隐患建档

所有隐患必须建立隐患档案,重、特大事故隐患应“一事一档”。隐患档案一般包括:隐患部门、具体位置或部位、类型、相关图片、整改方案、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期限及标准要求,隐患整改阶段性总结及情况反馈意见、隐患注销和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处事故隐患等相关资料。

四、隐患整改

1、人的不安全行为整改,本着“发现一处,随时消灭一处”的整改原则,对人为隐患,要通过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严抓各项制度落实,强化考核,拒绝“三危”现象,努力提高全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防范意识,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

2、物的不安全隐患整改,要增加必要的安全投入,及时按相应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维修、加固、整治隐患部位,重视隐患部位的养护和跟踪监控,加强现场管理,建立隐患整改信息联络体系,确保隐患整改措施得力,责任到人,整改到位。

3、隐患整改要按计划及时限要求完成。对一时不能整改彻底或整改期限长的,要采取强有力和切实可行的安全监控及防范措施,制定相应的重特大险情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严格24小时昼夜值班制和领导带班制,确保万无一失。

五、隐患整改监督检查

1、公司安委办负责协调、指导、监督系统内隐患整改工作,隐患部门对隐患整改的具体方案实施、监控、安全防范具体负责。

2、要建立隐患整改定期调度制度。隐患部门每月检查一次整改情况,公司安委办每季督查一次全项目部隐患整改情况。

六、隐患整改总结及信息反馈

隐患整改完毕,隐患部门要形成隐患整改分析总结,填写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并按规定上报巢湖城投安委办。同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处事故隐患,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七、奖惩

各项目监理部、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隐患整改工作,力求把各类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隐患整改,特别是重特大隐患整改及时、彻底的,安委办将上报公司给予通报表彰,并对及时发现,上报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或在隐患整改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对存有隐患,尤其是重特大安全隐患瞒报、整改措施不利、或久拖不改、或不按规定及时整改到位的部门,对因整改不彻底而酿成事故的,将从严追究各项目监理部、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生效

安徽海巢监理安委办 2017年7月1日

推荐第4篇: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排查制度

安全事故隐患排排查治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消除生产工作中的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结合工程施工现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主要是: (1)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

(2)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生产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生产组织和劳动保障方面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工作场所未达到安全防护要求,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

(3)其他管理上的缺陷

3.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施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 患。

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原则及措施

1.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隐患所属的施工单位负责落实治理措施,具体实施整改方案。2.分级管理原则。一般事故隐患,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立即组织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重大事故隐患,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书面报建设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3.“三定”整改原则。对隐患的排查、整改,坚持定人员、定措施、定完成期限的“三定”原则。措施应包括: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4.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备、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5.对于严重危及员工生命及国家财产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须立即整改,必要时停工整改。

6.施工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和当地政府报告。

三、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

1.各标段项目部是事故隐患排查洽理的责任主体,应结合工程特点,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建档、治理、验收、销号的工作制度,并设专人负责。

2.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施工安全事故隐患

3.各标段项目部应每15天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各作业班组还要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组织不定期的隐患排查。即结合专项检查、防汛、防雷击、防暑降温等季节性安全隐患排查以及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等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4.各标段项目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活动。

5.各标段项目经理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6.各标段项目部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四、隐患排査内容

1.措施制度的制定与落实情况

(1)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情况,签到施工班组级; (2)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落实及台帐建立情况; (3)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

(4)设计文件中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技术措施; (5)风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6)施工设备、机具检测检验情况; (7)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8)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生产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以及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9)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 2.风险较大工程隐患的防范情况

(1)桥梁工程吊机设备失稳、支架垮塌、高处坠落、基础塌陷等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2)跨越乡村道路和洪水渠交叉工程等的衍生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3)水中施工平合、墩合、墩柱施工作业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4)钢箱梁制造、运输及安装作业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5)施工临时用电使用不当引发的事故隐患防范情况

五、排查登记、公示公告、防范与整改 1.排查登记

(1)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对各施工工序及设备、危险物品、现场环境与驻地等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将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分级建档,登记编号,对重大及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由建设单位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其中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还应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当事故隐患等级可能随时间、外界条件变化时,应注重动态监控并在档案中及时调整其等级,对升级为重大及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予以补报,对降级的事故隐患亦应相应 报告。

2.公示公告

(1)各监理、施工单位应当如实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危险特征及防范措施,由双方签字确认。

(2)在作业场所明显部位设置重大及特别重大的事故隐患公示牌。

(3)制定应急预案并告知作业人员与现场相关人员,必要时组织演练

(4)在上述场所应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无法封闭施工的工地,还应当悬挂施工现场危险告示,以告知路人和车辆。

3.防范与整改

各标段对处在危险区域或有潜在危险的临时驻地应坚决搬迁,对有危险的作业点进行有效防范,对施工机具登记管理,在使用维修前应加强检查,对所有隐患的防范措施应一一审核。

六、责任追究

各监理、施工单位直接责任人日常检查中,对存在的隐患不加以指出,不责令整改的或隐患未得到整改,也不向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的,一旦因此发生事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推荐第5篇: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督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事故隐患的范围:

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工艺缺陷、设备缺陷和设施缺陷等。

3.建筑施工过程、生产及经营场所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4.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6.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业标准、作业程序的不健全,安全责任制的不落实。

7.现场指挥人员、作业人员的严重违章违规行为。

安全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一般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项目部部停工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项目部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项目部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所属项目部排查治理安全事故隐患工作依法依规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

项目部和个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部,并向上一级安监部门报告备案。

第二章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管理责任

第七条 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安全事故隐患按照其发现途径和方式,共分三类: 1.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

2.各有关部门上报安全事故隐患(包括书面或口头反映);3.受理举报的安全事故隐患。 第八条 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

1.一般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有关项目部或项目部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限期排除。

2.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由发现隐患项目部的安全监管部门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督促其进行限期整改。

第九条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

(一)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全面了解掌握本项目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定期组织策划和参加本项目部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活动;3.保证本项目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活动的资源配置; 4.组织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的目标和任务的制定、经费和物资的落实、治理的机构和人员的落实;保证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5.组织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上报。

(二)安监部门的责任: 1.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全面组织排查本项目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按照“五定原则”(即定措施、定人员、定资金、定责任、定时间),对本项目部潜在和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现场整改或下达整改指令;

3.按照确定的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目标和任务,跟踪落实本项目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

4.落实保障本项目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活动的资源配置,参与和组织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5.对项目部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协调、督促有关项目部(部门)进行彻底整改;

6.下达停工停业指令;

7.对安全事故隐患现场实施跟踪监控;

8.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定期汇报、上报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及报表。

第十条 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定期对本项目部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凡三日之内无法整改完毕的安全事故隐患必须上报项目部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查、督察人员依法依规履行安全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项目部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二条 项目部鼓励、发动员工发现、举报和排除安全事故隐患。项目部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对发现、排除和举报安全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10-300元的奖励;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有突出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范围:

(一)本项目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的行为;

(二)本项目部设备、设施、场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三)拖延不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可能构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项目部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四条 应当按月、季对本项目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次月5日前和季末月28日前向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十五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生产经营项目部应当及时向项目部安全监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六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项目部或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在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项目部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项目部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建设项目部及项目部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建设项目部或者项目部安全监管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项目部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由项目部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治理责任项目部应当向项目部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项目部安全督察组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的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安全监管、督察人员对项目部及项目部的工作场所进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并对上报的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察。加强对重点监控项目部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安全监管部门按季组织对项目部及生产经营项目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必须报告项目部安全监管部门,实行挂牌督办。 第二十二条 各级纪律监察部门应当配合安监部门做好对生产经营,项目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违规和违法行为及其责任者。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管部门发现属于分包协作队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分包协作队,并跟踪督导,落实相应责任,记录备查。

第二十四条 对挂牌督办或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监管部门收到生产经营项目部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3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项目部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据有关规定对项目部及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实施行政与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项目部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月、季将本项目部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公司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项目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部给予警告,并部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安全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定期对本项目部组织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

(六)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记录不规范的;

(七)施工作业现场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

(八)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八条 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项目部及项目部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提倡项目部或者个人实名公开举报。举报人要求答复的,由受理举报安全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调查核实、查部完毕5个工作日内给于答复。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安全事故隐患的,对第一时间举报人予以奖励,其他人员给予表扬鼓励。

第三十一条 建立完善监控管理档案资料 1.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的目标、治理的机构文件 2.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3.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账 4.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纠进度表 5.安全隐患自查自改进度快报 6.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 7.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急预案 8.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

9、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报表

10、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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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工段为分管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工段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责任。各班组长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公司领导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按督办应进行监控。隐患信息档案的建立按督办应对各类人员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排查与报告隐患的排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当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公司《安全检查制度》中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部门、车间领导或安技员,各部门、车间报按督办,按督办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因未及时整改,报告人也没继续上报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将对发生事故的班组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罚款金额的两倍进行处罚,对责任人将从重处理,报告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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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建设南(北)区指挥部(以下简称“南(北)区指挥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以下简称“旅游公路”)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其分类

(一)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全部或局部停工整顿,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施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南(北)区指挥部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协调设计、监理、施工等其它单位参与事故隐患治理,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结果进行验收。

第四条 监理单位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过程监督、检查和复核验收,对排查治理结果进行核实,发现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时应及时纠正,根据排查结果签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通知书及整改结果报备南(北)区指挥部安全部。严格审查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对施工单位不认真治理,或重大事故隐患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应及时向南(北)区指挥部报告。

第五条 施工单位是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施工全过程,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建档、治理、验收、销号的工作制度,并设专人负责。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安全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登记建档、制订专项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的措施、资金、时限和责任人,并向南(北)区指挥部报告。

第七条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

(一)施工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四)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特别是隧道工程、深基坑工程、高边坡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及脚手架工程等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专家论证和实施情况;

(五)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特别是农民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和“三类人员”的培训考核及持证上岗;

(六)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演练以及有关应急物资设备的配备和维护情况;

(七)施工班组安全事故隐患定期巡查记录、自查自纠和销号情况;

(八)事故报告和处理,以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理情况。

第八条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以防范脚手架、起重机械事故和规范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为重点,主要内容包括:

(一)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验收等情况;

(二)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

(三)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检测、使用情况。第九条 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应做到五落实,即“方案落实、材料落实、资金落实、进度落实、责任落实”。

(一)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二)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制订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条 施工单位在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工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当时不能立即排除的安全事故隐患,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加以控制,并限期解决;对隐患无防范措施的单位,南(北)区指挥部和监理单位要坚决予以停工整改。

第十二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施工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组织自查。

施工单位每月及重要节日、活动前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排查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台帐。填报《事故隐患排查登记表》,经监理审核后报南(北)区指挥部安全部。

施工单位接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及监理单位下达的整改指令,由项目部安全负责人组织制订整改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需经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确认),并及时报送监理单位及南(北)区指挥部安全部。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整改完成后,按程序向监理单位提请验收。

第十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

施工单位对自查和经监理单位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的要及时予以警示,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南(北)区指挥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要确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人,对重大事故

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南(北)区指挥部责任人应当适时监督,监理单位及项目部责任人须全程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按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各单位应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监督表》。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监理单位及时审核后南(北)区指挥部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经验收人员签字,方可复工。验收不合格,按要求继续整改直至合格。

重大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限内彻底治理,经验收合格后,将有关档案或台账整理后归档管理。

第十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报告

施工单位每月5日前向监理单位提交上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专题报告,经审核后报南(北)区指挥部。

第十五条 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检查

南(北)区指挥部每月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工作进行检查。 监理单位每月对施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检查。

南(北)区指挥部在每月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例会上,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

第十六条 附则

根据本制度,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制定相应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各类检查表格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检查评价规程》。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南(北)区指挥部安全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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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从排查、治理、报告整个过程全面受控,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公司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成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董事长、总经理为组长,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为副组长,副总工程师、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的等级划分和分类。等级划分:按危害程度将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两类。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分类:按事故隐患性质划分为采掘、机运、一通三

1 防、防治水、管理和其它共六类。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依据国家及安徽省相关文件及公司的规定(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 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责任主体。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事故隐患排查

第六条 各矿实行“五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矿长必须每月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重大事故隐患要对照认定标准逐项排查,并按规定逐级上报;矿副总以上领导必须每周组织各专业人员进行一次全覆盖现场事故隐患排查;科(区)必须每天对本单位生产作业场所进行一次隐患排查;班组必须每班进行一次班前隐患预排查,落实安全责任人;岗位人员必须动态排查本岗位作业过程中产生的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填写隐患排查登记台帐,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第七条 公司每月组织一次事故隐患集中审查,对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上报的事故隐患确认。

第八条 根据公司《关于印发生产技术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恒源煤电生技[2011]10号)、《关于印发“一通三防”及防治水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恒源煤电通地[2011]11号)的相关要求,为切实有效地开展“一通三防”、防治水隐患排查工作,特作出如下规定。

2 1.会议由公司总工程师主持(特殊情况下,总工程师可委托分管副总工程师主持),参加人员为:公司负责安全生产的副总工程师,矿总工程师及生产技术、通防、防治水科区负责人和有关技术人员,公司安监局、生产技术部、通防地测部、机运管理部、总工办等部门有关人员。

2.隐患排查周期为一个月(两次排查之间的时间段),各矿根据相关要求提前准备会议相关材料。生产技术部、通防地测部要对各矿提交的会议图纸、资料进行统一规范。

3.会议以在公司本部召开为主,必要时也可在矿召开(现场会)。会议的主要内容为:(1)上月隐患排查整改意见落实情况汇报。(2)周期内安全生产情况通报。(3)周期内安全、生产、技术方面亮点展示和存在问题剖析。(4)上月一通三防、水害事故追查、分析。(5)本月“一通三防”、防治水隐患排查。(6)其它有关一通三防、防治水技术方面的内容。

4.总工办负责会议记录工作。生产技术部、通防地测部按专业形成会议纪要,由总工办汇总整理后发布。

5.各矿根据本规定安排“一通三防”、防治水隐患排查要与公司隐患排查会议有效衔接。

第三章 事故隐患治理

第九条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主要负责人要及时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制定治理方案。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研究矿不能解决的事故隐患,并制定治理方案。

第十条 现场能解决的事故隐患由责任单位主要负责

3 人或者指定隐患整改人,组织整改。对现场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以“事故隐患整改五定表及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的方式通知责任单位,进行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后,立即进行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认真组织事故隐患整改工作,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信息。同时要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第十一条 安全监察及职能业务部门对事故隐患整改单位的整改结果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进行事故隐患整改完成登记,不合格的再次下发整改通知,要求继续整改,并追查原因。

第十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基建)矿井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矿不能解决的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对各单位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公告制度。

第十三条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臵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臵、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停产整顿、复产开工验收程序。生产(基建)矿井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的,要根据隐患

4 涉及范围,下令全矿或危害区域立即停止生产,进行隐患整改。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由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公司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和验收。自检合格后向公司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要包括整改内容、标准和自检结果,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属于上级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向组织检查的上级部门及监察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其验收合格后方可按程序恢复生产。恢复生产要制定恢复生产安全措施,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完善事故隐患的登记建档工作。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事故隐患排查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登记建档工作;公司安监局负责公司(含基建、托管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的登记建档工作。事故隐患的登记建档要做到内容齐全,填写规范。

第四章 事故隐患报告

第十六条 事故隐患报告实行生产(基建)矿井向公司、公司向上级逐级上报制度。

第十七条 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每月26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将本单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及预排查出的下月安全工作重点以“隐患排查材料”的形式报公司安监局。隐患排查材料应包括以下五个方

5 面内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上月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包括已完成整改的各类隐患和未整改的隐患,未完成整改的隐患要注明原因;下月预排查安全工作重点情况;本月新增的事故隐患;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小组每月底前召集相关业务处室对业务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确认,形成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报公司安全办公会研究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九条 公司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每季、每年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要根据本规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其他生产经营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漏排、漏报、瞒报、迟报或虚报事故隐患或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将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文件实行责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四条 各生产(基建)矿井(含托管)安全管理

6 部门要设立安全信息中心,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收集、建档、反馈等工作。要充分发挥安全信息中心的作用,及时接收、筛选、处理、反馈各种事故隐患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业务处室要设专人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的日常工作,要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长效运行。

附:重大事故隐患认定标准

一、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第八条第二款。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

7 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煤总[2005]133号)中所列举隐患。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布臵超过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布臵超过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2.“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8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臵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4)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7)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

(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3)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4)传感器设臵数量不足、安设位臵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 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9 (4) 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 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臵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9)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臵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臵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臵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7.“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

10 之一的:

(1)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2)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臵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4)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臵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2)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3)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

11 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4)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5)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6)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7)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单回路供电的;

(2)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2)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3)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4)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12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3)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4)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5)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2)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3)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13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三、安徽省经信委和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安徽省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处理和监管监察办法》(皖经煤炭[2006]274号)第二章第六条。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本省煤矿实际,《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

1.风速超限组织生产的;

2.采区变电所无独立的通风系统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采取区域性瓦斯措施,或抽采区域、抽采时间、抽采率不符合要求的;

4.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达不到要求的;

5.采掘工作面风排瓦斯量超过规定而导致瓦斯经常处于临界状态的;

6.采掘工作面和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规定的;7.矿井未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的; 8.立井提升的过卷和过放不符合规定的;

9.未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未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鉴定的;

10.未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四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的。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安徽省构建煤矿瓦

14 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皖政办秘[2008]76号)。

1.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煤矿企业在通风可靠性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矿井、采区通风系统不独立的。

(2)设臵的采区专用回风巷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

(3)矿井水平、采区通风系统不完善而从事其它采掘作业的。

(4)巷道失修严重的。 (5)风速超限的。

(6)串联通风、局部通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2.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煤矿企业在瓦斯抽采等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而没有开采保护层的。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在石门揭煤、煤层采掘前未按规定进行预抽瓦斯的。

(3)对煤层瓦斯开展预抽未达规定值的。 (4)瓦斯抽采系统不完善、抽采能力不足的。 (5)抽采工程、抽采计量严重失真的。

(6)非突出煤层预测突出指标超标或出现瓦斯异常,未请有资质的部门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3.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监控系统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5 认定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监控系统不完善的。包括中心站、分站、传感器等设备不全的,各类传感器安设不符合规定的。

(2)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包括系统断电、闭锁功能失常的,系统故障率高、传感器误差大、维护工作严重滞后的等。

4.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煤矿企业在管理机制等方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煤矿各类安全管理责任制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

(2)瓦斯治理方面的安全管理机构设臵、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

(3)有关煤矿安全方面的设计审查、备案违反有关规定的。

(4)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不力、瓦斯超限追查处理不到位、机电设备使用管理不严格的。

(5)治理重大瓦斯隐患的整改措施、资金不到位的。

五、恒源煤电公司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

1.轨道上山及主要轨道运输联络巷上部车场未采用甩车场的。

2.无规程、措施施工或规程、措施与现场严重不符的;采掘工作面情况发生变化时,不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的。

3.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施工联络巷、放水巷、探煤巷等辅助工程时,不编制施工设计,不上报恒源煤电公司生产技

16 术部批准的。

4.无经批准采区设计而擅自施工的。

5.提人绞车或乘人装臵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失效的。

6.在独头煤层巷道内开掘其它巷道的。

7.矿井(或采区)主要回风巷存在积水高度超过500mm以上的。

8.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采、掘工作面微风、无风作业。

9.在矿井总回风巷、采区主要回风巷设臵风流控制设施。

10.停工、停风区未进行瓦斯检查恢复作业。

11.无措施排放瓦斯,不执行“撤人、断电、限量”三原则,不按规定排放瓦斯,排放瓦斯“一风吹”。

12.独头巷道(盲巷)停风10日及以上,备用工作面微风、无风未及时处理,或仅打栅栏,采用临时密闭的。

13.未按规定及时封闭采区、采空区以及盲巷;有钢管、轨道、电缆等导电物体通入密闭墙内。

14.掘进工作面临时停工、停风区内,当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3%、氧气浓度低于18%或其它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未在24h内封闭完毕。

15.随意或无措施启封临时和永久密闭的。

16.采、掘工作面风排瓦斯量超过规定而导致瓦斯经常处于临界状态或瓦斯涌出异常未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

17.使用2台以上(含2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

17 掘进工作面供风或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二个作业地点供风。

18.石门和其它岩石井巷揭穿突出煤层以及突出危险区(包括突出威胁区)前,突出危险区的采煤工作面和煤巷掘进工作面投入生产前,未进行安全评价。

19.未执行彩带放炮制度的。

20.未预计采区、工作面的涌水量,采掘头面未按预计水量配备相应能力的排水系统。

21.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未进行每月水害隐患排查,其它矿井每季度未开展至少一次的水害隐患排查,排查结果未经公示的。

22.提高上限及承压水上开采6(10)煤等存在突水威胁工作面未编制防治水专项设计及采前安全评价并经恒源煤电公司审批的。

23.井巷过大中型断层、承压含水层、裂隙(带)、陷落柱等导含水构造地带未编制专项防治水设计并经恒源煤电公司审批的。

24.延深水平排水系统不完善进行回采巷道施工的。25.井下探放水措施违反《水文地质规程》及《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规定的。

推荐第9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项目部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项目部下属各劳务分包施工单位、班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均应认真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 任何个人发现劳务分包施工单位、班组、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本项目部项目经理举报。

第五条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一)项目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施工生产活动全过程,明确排查地点、项目、目标、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项目部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台帐、结合每周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由项目经理、项目工长、专职安全员和其他专业施工单位负责人组织进行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各项施工工艺不安全、安全防护不到位、临电设施不规范、有带病运行的机械设备、设施,施工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违纪行为、管理人员存在有违章指挥或监管不到位、及生产场所存在的其他各类事故隐患。

项目经理对本项目工地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项目部每周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排查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施工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保证不留空挡,不留死角。

(三)项目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制订具体方案,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组织自查。

各劳务分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每周也要定期排查一次事故隐患,并落实本单位各位管理人员、班组长,直到每一个职工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

(四)项目部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订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各劳务分包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到施工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报告。

(五)对一般事故隐患,各劳务分包单位接到项目部专职安全员下达的“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时,必须立即按整改措施,整改限期,指定具体责任人负责按期整改,整改完毕报项目安全员监督验收整改结果,进行消项。

(六)对项目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项目经理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做好监控措施,并由项目经理组织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重大安全隐患由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发现,在下达“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后,由项目经理组织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具体安全技术措施、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整改方案应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应急预案,做到按“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项目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及整改情况应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

第六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

(一)项目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依预定要求积极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存在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领导。

(二)项目部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隐患管理台帐,对项目制订的重大隐患整改方案,整改责任人等有关情况资料及时归档。

(三)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应对本项目的一般事故隐患与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果进行复查消项。对不能积极按期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分包单位应请示项目经理下达责令停产指令。

(四)项目部每周五下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总结、通报本周各单位安全生产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下周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

(五)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应做好日常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工作,随时对整个施工现场、各劳务分包单位施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安全隐患应及时依规查处与报告。

第七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报告

(一)项目部应每月对本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及时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书面回复由公司安全管理管理人员下达的“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的整改情况。

(二)项目部应当总结每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向各劳务施工单位通报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点。

第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公示公告

(一)项目部对本单位自查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要予以公示。

(二)项目部应主动接受上级各有关部门的监督,及时公开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

第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跟踪督办和逐项销号

(一)项目部对本项目工地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落实跟踪督办的责任人,督促分包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本项目工地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二)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及时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整改单位按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公司提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项目部应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接受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四)重大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限内彻底治理,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应及时销号,将有关档案或台帐整理后归档管理。

第十条 项目部应当按照公司和本项目的有关规定,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4年3月29日起执行。

四川泰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泸州南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4年3月29日

推荐第10篇: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谷城县谢湾河五山镇段治理工程

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

湖北省谷城县水利水电工程公司

二0一四年七月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防范,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我公司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目标,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制定了项目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建筑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全面提高项目部安全文明生产整体素质水平和安全防范能力。

二、组织领导

为认真开展好本次专项行动,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公司开展专项行动。

1、领导小组:

组 长:辛香平副组长:陈建

成 员:汪运涛、张永斌、孟明胜、胡晓华、周荣勤、谢家林。

2、责任分工:

辛香平为总负责人,陈建、汪运涛、张永斌、孟明胜、胡晓华、周荣勤、谢家林为总组织检查人。施工机械由陈建负责,临时用电用水由汪运涛、张永斌负责,消防保卫由谢

家林负责,现场文明施工由孟明胜负责,其它部分由施工班组长各负其责。

三、对象和范围

本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对象和范围为我项目部施工现场部署、安全设施配备情况、临电使用情况以及有关资料准备。

四、工作内容和重点

1、排查的重点,主要以模板的安装拆除;施工机械的操作管理、使用及维护保养;安全帽及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进场检验、发放、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从落实责任.建立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考核机制.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帐户设立及资金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人员培训.安全防护及用品采购使用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升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开展情况.按照公司要求,结合自身的特点制定隐患排查具体工作方按,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改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落实和整改,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和期限,明确责任人,制定并落实应急预案。对各生产经营单位上报和或群众举报的涉及政府监管的隐患,是否明确了责任,并检查督促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3、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组织情况。根据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针,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部隐患排查方案,并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掌握本施工项目内重大事故隐患个重大危险源的情况,制定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

(一)、项目部门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和重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施工项目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每周周二为安全生产总结会,每次安全隐患排查出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对限期未整改的通告批评,严重的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再现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3、安全培训教育。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项目部全体人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4、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表准》落实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与管理;施工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施工现场起重.吊装设备及机具的安全检测.检验合格;脚手架的搭设.使用.管理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制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5、预防触电事故: 制定应急预案.施工现场临电要符合“三级配电,二级保护”一机.一闸.一箱.一漏。接零、接地要符合要求,施工现场除了专业电工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配电室,电工在操作时要戴绝缘手套,电工要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才能进入操作。

6、脚手架工程注意事项:

在架子的施工准备、搭设、使用、拆除以及运输、保管的全过程中,必须坚决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切实可靠的措施,防患于未然,努力防止或杜绝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钢管如有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不得使用。扣架应有出厂合格证,发现有脆裂、变形、滑丝的禁止使用。

木脚手板应用厚度不小于5cm的松木板,宽度以20—30c m为宜。凡是腐朽、扭曲、斜纹、破裂和大横透节的不得使用。板两端8cm处应用镀锌铁丝箍绕2—3圈。

搭设或拆除架子作业中,架子上作业的人员应穿防滑鞋,配挂好安全带。架设材料应随要随用,以免放置不当时掉落,收工前所有架上材料必须全部搭设完成。

挂架由塔吊提升或降落时,应绑扎牢固,并检查扣件不得有松动现象。必须用卡环吊运,不准使用吊钩。任何人不得站在架子上随架子升降。施工过程中要经常对安全网进行检查和维修,严禁向安全网内扔各种物料和垃圾。风、雪之后上架作业时,应把架面上积雪、积水清除干净,避免发生滑跌。六级以上大风及大雨、大雾天,平台上的操作人员应立即离开,暂停高空作业。不得在修补平台上堆放其它材料或多人挤在一起。要专架专用,作业层上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要求,不得集中堆载。

脚手钢管.扣件.脚手板要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劣质产品,在搭设过程中立杆.横杆.剪刀撑要符合规范要求。

安全网要符合国标,在绑扎过程中要绑扎牢固.严密。不得有漏绑的地方。

7、模板工程注意事项:

模板工程使用的材料要符合国标,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在模板脚手架搭设过程中要立杆.横杆.扫地杆要符合要求在拆模时要按模板拆除方案进行拆除,不得随意拆除防止坍塌事故。拆除的模板要及时清理。

模板加工、堆放区域要远离钢筋加工车间。电焊操作前,要有安全防火措施。加强现场临电管理,经常检查配电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设专人指挥,统一信号,密切配合。

8、防止土方坍塌注意事项

施工作业前要做好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工作.土方开挖时在基坑周围设专人看巡回边坡的稳定性,发现问题及时警告,并上报给有关管理人员,,有关人员接到通知后要及时做出反应,提出处理意见.在开挖前根据地质勘察报告和现场实际情况做好边坡安全防护措施和边坡支护方案,并经有关人员审批.在开挖过程中要根据开挖的土质实际情况调整方案和措施.基槽挖土过程中及雨后复工,要随时检查土壁稳定和排水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9、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

现场建立防火责任制,在组织施工时落实安全用火要求,实施防火措施,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在施工过程中实施安全消防交底制度,形成书面文字。在进行现场平面布置时,施工干道兼作消防通道,宽度不小于3.5m,道路不准堆放材料。在本工程平面布置范围内的临时设施、仓库、材料堆场要有足够得灭火工具和设备,对消防器材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库房易燃易爆品要设置库房保管。注意工程施工不同的施工阶段的防火要求。

10、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措施

现场机械设备的安全必须符合有关验收标准。现场机械设备的使用操作必须符合有关操作规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上岗证。经常注意现场机械设备检查、维修、养护,严禁机械带病作业,超期限作业。对现场各类机械操作人员施工前,要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对使用各种机械及小型电动工具得人员,先培训,后操作,有专人现场指导,对违章操作的人,立即停止并严肃批评。

每周由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施工人员对现场机械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11、检查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的采购、进场检验、发放、使用要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保证使用者的安全,使用者要正确使用,不得违反安全使用及操作规程.严禁使用老化或过期的安全防护用品, 对老化或过期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进行及时替换和补充。

(二)、安全档案资料是反映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同时为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分析、研究、掌握安全动态,以便改进工作,达到预测、预报、预防事故的目的,必须及时做好做全,真实反映情况。

针对在检查中查处的问题、隐患,采取定人、定时、定措施的办法,限期进行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绝不允许冒险施工作业,同时每月将项目部隐患排查检查结果及治理情况如实向公司及安全监督部门汇报。

五、各级目标及管理措施

严格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照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各项法规和各项规定,制定本项目

工序、工种的安全操作细则,杜绝死亡及重伤事故,月轻伤频率控制在3‰以下;重伤率为零;杜绝残废事故;杜绝重大机械伤害事故;杜绝火灾事故;触电事故为0;机械事故为0;火灾爆炸事故为0;中毒、中暑事故为0;我方责任一般交通事故为0;职业病为0;

1、严格按湖北省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执行,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场内各种建筑材料堆码成垛,实行禁烟、无垃圾管理,保持场容、市容环境卫生,确保工地达到标准。

2、现场设施工区与生活和办公区隔离,划分文明施工责任区,责任落实到人,实行日检查将罚制度,并不断总结和改进工作。

3、为保障施工现场、周围的生活行人(车)环境不因为我方施工而受影响,整个施工现场地面进行经常洒水,工地设立清洗处,保证施工现场的周边环境。

4、材料堆放、临时设施、地区道路等布设按审定的施工平面图执行。

5、现场道路平整,形成循环畅通,不积水、积雪,无建筑垃圾,同时可作为消防通道使用。

6、现场料具堆放整齐,搅拌站、钢筋加工厂、水泥库、料具堆放场及各材料场设置标牌和相应警示牌,并有专人负责,执行将罚制度。

7、按生活区及区要求设职工宿舍、办公室、食堂和厕所,并有专人管理、清扫,保持清洁卫生。

8、工作面保持清洁,作到“工完场清”。施工机械执行专机定人管理和使用,并持有相关的上岗证,下班后清洗干

净。

9、室内各项制度、图表上墙。生产垃圾和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及时清理。

10、生活区和现场用电执行审批制度,严禁乱接乱拉电线,统一规定线路和闸箱要求。

11、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前提下,树立全员环保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噪音和环境污染,自觉保护市政设施 ,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12、噪声控制:基础主体阶段:夜间≤55分贝,白天≤75分贝;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期间:夜间≤55分贝,白天≤65

13、施工现场目视无扬尘,道路运输无遗落;

14、固体废弃物逐步实现资源化、无害化及减量化;

15、油料滴洒面积不超过0.4平米;

16、运输遗洒污染公共场所和道路事件为0,相关方投诉为0;

湖北省谷城县水利水电工程公司

2014年7月

第11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张家口市格瑞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2011年11月24日

1、隐患排查制度………………………………………………………………………3

2、隐患整改制度………………………………………………………………………7

3、隐患整改验收制度…………………………………………………………………8

4、隐患分级管理制度…………………………………………………………………9

5、重大隐患报告制度…………………………………………………………………11

6、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记录登记档案制度………………………………………………… 13

7、隐患排查整改公示制度……………………………………………………………14

8、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项使用制度…………………………………………………15

9、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制度………………………………………………………17

10、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18

11、事故隐患监控管理制度………………………………………………………… 19

1 目的: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把“隐患治理年”开展以来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加强企业隐患排查整改与监控管理,建立完善的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内容,特制定本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日检制度

1、为扎实做好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形式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制度。

2、企业法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带头认真执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除特殊情况外,应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做总体的安排部署。

3、每天由安全管理员跟班并负责日常隐患排查,经理检查落实,每日填写安全检查表。

4、当日检查发现问题及隐患落实整改情况应在第二天的安全生产调度会上给予说明和安排。

5、每班检查的隐患要有记录,对检查出来的隐患要认真填写,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

6、及时对国家法律法规、上级行业部门相关文件精神以及安全生产应注意的相关事宜组织各级管理人员及工人进行学习和传达。

7、隐患落实整改应根据检查和落实情况,有记录、有台帐,留下痕迹管理。

8、经理按照相关要求带班工作,次数不少于相关规定,并应有记录。认真填写班前会议记录、带班日记、交接班登记和隐患整改调度表。。

9、对检查工作不认真,检查后未及时制定整改措施或未落实整改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处罚标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实行经济处罚。

10、安全专职检查人员必须积极参加当班的安全生产调度会议、班前会议,填写隐患整改调度表、登记台帐,并将隐患检查情况予以公布。

3

11、安全专职检查人员对安全生产环节检查应不留死角,不漏点、不漏面,严格隐患整改,发扬“四不放过”精神,保证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

12、仓储管理人员每天对危化品的技术参数、存放量进行检查和安排落实,不符合《危化品领用操作规程》或相关规定的,责令重新处理,并根据相关处罚标准落实进行处罚到位。

周检制度

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2、按照企业规定,由经理组织,积极开展每周五的自检自查工作,检查参与人员有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参加,除特殊情况外,任何人不得无故不参加检查。

3、参与检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隐患处罚标准,检查不漏环节,不留死角。各系统严查严治。

4、查出隐患必须有隐患检查记录登记台帐,经理督促安全管理员,实行隐患整改压力逐级传递,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

5、检查结果及上周检查隐患整改情况,应在周一的安全办公、自检自查会议上进行公布,整改及时、效果符合相关标准的人员应给以一定奖励,对隐患整改不力或不及时的人员,必须对照标准,从重处罚。

6、隐患整改结束,相关检查人员必须组织对整改效果进行验收,填写书面隐患整改报告,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7、加强周检档案管理工作,所有原始检查记录台帐,整改验收台帐,必须收集整理,交专人进行保管,以便以后查找方便。

8、排查出事故隐患要进行定性、定量的评估,确认事故隐患的类别,同时落

4 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

月检制度

1、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2、企业每月必须对企业生产经营工作存在问题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和排查、自查。

3、月检参与人员: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等相关工作人员。

检查范围及内容:

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否认真贯彻落实,职工培训计划执行情况。 ②是否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是否将安全放在生产的首位。 ③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内容是否具体,符合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

④安全管理保障体系是否满足管理需要并发挥作用,职工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是否形成全员参加的安全管理网络。

⑤作业场所是否存在环境、物品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因素,是否落实隐患治理防范措施。

4、确定工作职责,按照隐患治理压力层层传递原则,各负其责,根据隐患类别,落实专项资金逐条整改,限期整改隐患实行专人负责,随时跟踪督促,保证整改效果及进度。

5、对于处理隐患,应先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隐患的监控,并告知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否则,不准从事相关作业。

6、企业每月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和安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整改措施,对事故隐患进行监控,落实整改措

5 施,防范事故发生。

7、月底,企业应召开隐患整改分析会议,及时总结隐患整改的过程中难点问题,整改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对当月隐患整改先进工作人员进行表扬,整改成绩差者给予处罚或批评。

隐患整改制度

1、本制度中所指隐患分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指在短期内能够处理,需要费用相对较少,对安全生产威胁相对较小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在短期内无法整改结束,需要大量资金,对安全生产威胁较大隐患。

2、隐患整改之前,隐患检查或落实整改人员,应根据隐患类别及隐患级别明确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改。

3、发现一般隐患进行维修时,必须按照维修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进行操作,所有维修工作地点严禁一人操作。

4、发现较大隐患进行整改时,必须有专人进行盯哨,严格按照措施要求,确保操作人员工作安全。

5、危化品泄漏通风隐患整改,必须在正常通风状态下进行。

6、危化品泄漏隐患处理时,应撤出其他工作人员,有专人进行指导进行,排出积集气体应避免“一风吹”,严格执行有毒气体排放制度。

7、其它隐患整改应遵守各自相关规定,根据隐患整改难易程度,合理安排资金和人员。尽量做到小隐患不过班,大隐患不过夜的处理原则。

8、经理在工作时间内,应对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出现的违章现象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作业,撤离人员。

9、所有隐患整改实行跟踪问责,谁签字整改谁人负责,整改不及时,措施未落实到位,主要追究整改负责人。

隐患整改验收制度

1、隐患整改验收人员组成:经理、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特别安排的其他人员。

2、隐患整改验收应全部完成,未按要求整改责令重新改正,并处以相应罚款。

3、通风设施构筑物建设质量验收应做到符合相关标准,未达标必须重建,并给予相应处罚。

4、一般隐患整改结束,由当班工作人员进行验收,重大隐患整改结束,有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整改验收合格及时进行消号,并填写隐患整改报告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5、对检查验收情况不真实,弄虚作假的班组或个人,必须进行重处重罚,责令重新按照要求进行落实整改。

6、隐患检查验收工作人员在进行检查验收时,必须公平、公正,做到对照标准,从严验收,严禁作风漂浮马虎了事,检查验收有登记台账或验收报告。

7、所有检查记录和验收报告,应按照隐患类别,进行登记造册规档管理。

隐患分级管理制度

1、根据隐患严重程度、解决难易,事故隐患分为3种: 重大隐患:危害严重或治理难度大,需要停产整顿的.较大隐患:危害比较严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需由企业限期解决的.一般隐患:对企业安全有一定影响,班组能够且必须解决的.

2、企业安全检查人员,在进行隐患登记和处理过程中,应根据隐患级别,实行分级管理。

3、一般隐患在检查过程中直接交代当班工作人员安排处理,后班带班领导进行跟踪复查整改效果。

4、较大隐患必须由经理签字认可后,直接安排布置进行处理,并有专人进行现场监督。

4、重大隐患应由经理亲自进行安排布置,落实人员、物资和资金,整改结束后由经理组织进行验收。

5、排查出事故隐患应根据隐患性质,进行定性、定量的评估,确认事故隐患的类别,同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责任人。重大隐患还要落实项目、资金和施工队伍。

6、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前,必须由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经理批准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必须加强对隐患的监控,并告知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否则,不准从事相关作业。

7、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由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存入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8、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建档制度,实行事故隐患跟综管理。

9、企业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办公会议、安全检查和安全绩效考核

9 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整改措施,对事故隐患进行监控,落实整改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10、因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实不力导致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重大隐患报告制度

1、企业安全领导小组应随时下车间进行自检自查,掌握车间安全生产动态。

2、对安全生产存在重大隐患,企业应成立重大隐患管理小组,由法人代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1)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分析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2)制定应急计划,并将应急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及人民政府备案; 3)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理措施,组织救援设备、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4)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5)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掌握事故隐患后,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整改工作应重在落实,要做到时间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责任落实。隐患难以立即整改的,应采取防范措施。

3、查出重大安全隐患后,应按下列程序及时、准确报告:

1)查出重大隐患后,隐患现场当班领导应立即组织撤出受威胁地点的工作人员,并向主管经理报告。

2)公司经理接汇报后,亲自或责令有关人员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汇报。 报告内容应包括:隐患存在的地点、隐患类别、原因以及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形成书面报告应附现场示意图。

4、安全小组成员必须认真履职,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严格按照“严管勤查重惩”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大企业安全督察检查力度。

5、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查出汇报后,企业应根据制定的处理措施,责任明确,

11 分工明确并责任到人进行处理,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委,抵触,保证隐患按措施落实整改到位。

6、隐患整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指挥 人员必须及时准确采取果断措施,避免指挥失误造成事故。

7、隐患整改结束后,企业应及时将隐患整改结果形成书面形式上报。对隐患整改过程中做出重大贡献者实行奖励,隐患整改过程中履职不到位者实行惩罚。

12

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记录登记档案制度

1、对于企业存在的各种隐患,不管是上级行业部门检查隐患,还是企业自查隐患,必须按照隐患整改“五定”原则,进行及时整改。

2、企业隐患整改必须有记录,记录台帐应清晰隐患的内容,类别、级别以及整改负责人、资金、时限和措施。

3、隐患整改结束后,应建立隐患整改记录登记台帐,登记台帐应记录隐患整改结束时间、使用资金、验收时间以及整改效果等内容。

4、隐患整改调度登记表应由企业安全督察人员填写,相关责任人进行签字认可,方可组织进行整改,不允许无措施盲目组织整改。

5、企业隐患整改登记台帐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检查隐患,由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填写,相关检查验收人员提供检查结果情况。

6、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使用台帐及相关表格,由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人员负责统一制作,交给使用人员进行填写。

7、企业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各种台帐,应按照年度、月度集中定制成册,集中档案管理。

8、登记台帐在每个月末,应有隐患整改详细统计记录,台帐内容应包括隐患整改的条数、一般隐患条数、较大隐患以及重大隐患条数,使用整改资金情况总额等相关内容。

隐患排查整改公示制度

1、隐患排查整改公示地点应选择在职工集中、开班前会议醒目地点,便于职工知道隐患存在的地点,类别及级别。

2、填写隐患公布地点应使用黑板,要求按照隐患类别、级别、存在地点、处理措施等内容逐条逐款进行填写,字迹清楚、工整。

3、隐患公示拦目应明确隐患检查人员、隐患整改责任人、隐患公布人员、隐患检查时间、整改时限。

4、隐患公示拦填写必须如实,一日一填,不允许有隐患整改记录而无隐患公布。

5、隐患整改公示拦必须保持清洁,其他人员不得无故进行抹察和涂改。

6、隐患公布时间应在下班前会议之前填写完毕,便于职工了解当班存在问题,接受职工监督。

14 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专项使用制度

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其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动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

2、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

按照《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办法》的相关规定,从成本中提取,专款用于安全生产设施投入。 1)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安全费用的提取,有关企业分类标准,严格按国家规范标准执行。 2)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管理

1安全生产费用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年度节余资金专下年使用。

2安全费用的具体使用范围 ○A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B完善和改造有毒气体监测系统和抽放系统支出; C 完善和改造防灭火支出

D完善和改造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E 完善和改造供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F完善和改造运输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3有关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4企业必须按照上级相关部门的要求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按照规定用途全部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方面支出。

3、维简费的提取和使用

15 1)维简费的提取

维简费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维简费不包含安全费,但包含设备费用。 2)维简费的使用与管理

1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节余资金可移交下○年度继续使用。

2维简费主要用于企业经营正常接替的开拓延伸,○技术改造等,以确保企业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 A企业技术改造;

B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C综合利用和“三费”治理支出; D新技术推广。

3有关维简费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

16 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制度

1、企业每月末应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召开月度隐患排查治理分析会议,参加会议人员由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组成。

2、隐患统计分析应进行分门别类,逐项进行分类,隐患有多少条,主要出现和发生的地点在那些范围,其它隐患的件数以及常发生的地点。

3、全体人员根据隐患治理的效果,总结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今后的隐患治理中应采取那些方法进行改进,保证隐患治理快速、经济、符合标准。

4、组织形式以方案领导小组为核心,其它人员参与进行监督。

5、统计分析记录人员以安全管理人员为主,记录应全面,首先设计符合实际的表格,应分门别类、条款清楚。

6、季度统计分析会议应参照各月相关统计进行分析、评比,通过量化考核,有突出贡献的班组和个人实行奖励,工作进度缓慢、整改不力的班组给予处罚。

7、季度分析在月度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同时不断修改相关管理制度,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逐步趋向制度化、规范化。

8、年终进行年度统计分析,总结工作成果,分析利弊得失,以便为下一年的工作计划提供科学有力的数计保障。

9、年度统计分析除上诉相关人员参与外,应有部分职工代表参与,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充分发挥全体人员的积极性和参与权。

10、年终分析总结结束后,全年的所有记录和台帐,全部集中交归专人进行集中管理。

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1、企业对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不及时或有隐患不进行整改,重生产轻安全的行为,职工及其它人员有向经理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举报的权利。

2、举报人员对进行举报的情况应真实,可靠,不允许慌报、无故捏造事实或扩大事实真相。

3、举报人员的举报方式可采取投信或电话举报,举报时应说明隐患存在地点,隐患的类别,以及隐患的危害程度做一定的评估。

4、受举报经理或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举报情况,及时进行查明,确认事实情况与举报情况一致,应对隐患整改不及时班组或企业采取重处重罚,绝不姑息手软。

5、对举报情况与实际情况相符的,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对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并为举报人的身份进行保密。

6、隐患举报联系电话:格瑞公司:8162568;桥西区安全监督管理局:8205680。

事故隐患监控管理制度

一、监控点的选择与确定

1、易燃、易爆场所;

2、有触电伤害危险的场所;

3、有中毒和窒息危险的场所;

4、有高处坠落危险的场所;

5、有机械伤害的场所。

二、管理实施

1、坚持每一个监控点“有一本台帐”,真正做到检查记录可查,资料台帐存档。

2、搞好“四项管理”,即“监控法”目标管理;“监控法”检查管理;责任人监控责任制管理;监控安全指标奖惩管理。

三、工作程序

1、召开专门会议,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研讨贯彻落实方案;

2、由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统一指挥;

3、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4、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地选择并确定“监控点”;

5、编写“监控点”控制要点,确定责任人和检查周期。

四、监控点检查管理制度

1、各级监控点责任人和当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检查周期,进行认真细致的巡回检查,严密监控,并形成详细的原始记录,以供公司检查考核;

2、监控检查中发现问题,正确地进行技术分析,查清原因,采取防止缺陷扩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将缺陷内容、发生时间、处理情况书面反馈安全部门;

3、对暂不能消除的缺陷、隐患,除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还需及时合理安排整改;

4、对存在的重大隐患,采取果断措施,立即停止运行,及时报告领导,研究

19 整改方案,进行整改;

5、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意识的宣传教育,加强责任人对各监控点、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

6、每月对各监控点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并作出科学性的综合分析论证。

第12篇: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推荐)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强化门店安全生产管理,迅速消除安全生产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有效遏制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门店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隐患及其分类

1.隐患:本制度所指隐患,是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及管理上的缺陷。

2.隐患分类:一般隐患系指危险性较低、事故影响或损失较小的隐患;重大隐患系指危险性较大、事故影响或损失较大的隐患;特别重大隐患系指危险大、事故影响或损失大的隐患。

二、隐患整改原则

1.“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

2.“抓生产必须先抓隐患整改”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3.“谁主管、谁负责”和迅速、及时、彻底完成彻底隐患整改原则;

4.实行隐患部门及主要负责人负责制,重特大隐患整改期间昼夜监控和重特大隐患整改逐级上报制。

三、隐患建档

所有隐患必须建立隐患档案,重特大事故隐患应“一事一档”。隐患档案一般包括:隐患部门、具体位置或部位、类型、相关图片、整改方案、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期限及标准要求,隐患整改 阶段性总结及情况反馈意见、隐患注销和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处事故隐患等相关资料。

四、隐患整改

1.人的不安全行为整改,本着“发现一处,随时消灭一处”的整改原则,对人为隐患,要通过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严抓各项制度落实,强化考核,拒绝“三危”现象,努力提高全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防范意识,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

2.物的不安全隐患整改,要增加必要的安全投入,及时按相应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维修、加固、整治隐患部位,重视隐患部位的养护和跟踪监控,加强现场管理,建立隐患整改信息联络体系,确保隐患整改措施得力,责任到人,整改到位。

3.隐患整改要按计划及时限要求完成。对一时不能整改彻底或整改期限长的,要采取强有力和切实可行的安全监控及防范措施,制定相应的重特大险情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严格24小时昼夜值班制和领导带班制,确保万无一失。

五、隐患整改监督检查

1.门店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监督系统内隐患整改工作,隐患部门对隐患整改的具体方案实施、监控、安全防范具体负责。

2.要建立隐患整改定期调度制度。隐患部门每周检查一次整改情况,门店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委托其办公室每月督查一次全门店隐患整改情况。

六、隐患整改总结及信息反馈

隐患整改完毕,隐患部门要形成隐患整改总结,填写隐患整改反馈单,并按规定上报。同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处事故隐患,追究构成事故隐患的责任人,以警后事,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七、奖惩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隐患整改工作,力求把各类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隐患整改,特别是重特大隐患整改及时、彻底的,门店将上报公司给予通报表彰,并对及时发现,上报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或在隐患整改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对存有隐患,尤其是重特大安全隐患瞒报、整改措施不利、或久拖不改、或不按规定及时整改到位的部门,对因整改不彻底而酿成事故的,将从严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深圳速堡餐饮有限公司

第13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

督办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化安全生产工作成效,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监管水平,落实治本之策,进一步规范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适应范围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概念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章 事故隐患等级分类

第三条 事故隐患分为三类:一般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较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发现后单位自身能够完成整改的,但需一定时间整改治理后方能排除的隐患;

3、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很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 质安部对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和放射源等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 对公司建筑、道路、起重机械、电器仪表、避雷装置、机械设备及生产车辆等生产设施进行定期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及时整改。

第六条 基础设施部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规定。遵循《建筑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查承包方的相应资质、具备合法的用工手续和持有各种合法有效证件。监控施工中的各种安全事故隐患,防 1 止重大安全事故在我公司发生。

第七条 各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单位一把手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明确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职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责任,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落实责任、实施监控治理。并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分类进行登记,建立档案。

第八条 有对外承包的施工项目,公司主管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对承包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五章 事故隐患排查

第九条 事故隐患排查要与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安环部组织的综合性隐患排查每月不少于1次。

子公司隐患自查每周1次(可与现场管理检查结合进行),安全员(技术员)每天一次,生产岗位的班长和操作工,应在班前、班中、班后对岗位工艺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隐患排查,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和交接班检查。

第十条 专业性隐患排查。各专业主管部门组织人员每月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内容主要是对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电气设施、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特种防护用品及防火设施等的隐患进行排查。

2 第十一条 季节性隐患排查。春季以防雷、防火排查重点;夏季以防暑降温、防汛为排查重点;秋季以防火为排查重点;冬季以防冻、防滑、防火为排查重点。

第六章 事故隐患整改

第十二条 隐患整改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安排、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实施分类管理,分级整改。

一般事故隐患,由各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立即组织整改。整改情况报安环部备案。

对于较大事故隐患,由隐患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措施和完成时间,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安环部,安环部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重大事故隐患,由隐患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成立隐患整改小组,组织制定、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同时上报公司总经理和质安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上报的内容包括:

(一)隐患部位;

(二)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三)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四)负责整改的单位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整改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或临时防范措施)。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质安部和业务主管部门进行重点跟踪、全程监督。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 3 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质安部定期公布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力的单位在安全例会上提出批评;对事故隐患顶着不整、拖着不办或不能限期整改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公司部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追究责任,进行处理,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建档 定期上报

第十五条 各单位按事故隐患分类进行登记建档。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附件的格式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月25日前报质安部。质安部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档案。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贵阳铁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16年1月5日

第14篇:6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规定:事故隐患分类﹑排查、报告、整改及其结果、奖励办法。

三、职责:

1、项目经理:应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工长为各管区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工段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责任。各班组长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工地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保部门和项目部领导报告。

3、安保部负责: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负责对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的汇总和发放等。

4、项目部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5、财务部负责: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和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6、安保部:对隐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负责。

7、材料部:对安全防护用品的投入和合格性负责

四、事故隐患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五、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不明确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六、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七、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项目部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八、组织机构 :单位成立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安全负责人任副组长,各经理任成员,主要负责活动开展的日常管理工作。

九、隐患的排查与报告 :隐患的排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对各自管辖区域按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十、隐患的报告 :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施工人员报各班组长、班组长报告工长、工长报告生产经理,安保组负责监督办并对隐患进行登记。

十一、报告形式 :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书面报告: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安保部,一份部门自己留底备查。(详见隐患报告登记表) 施工队各班组进行的专业安全检查和各部门进行的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也应同时报告安保部进行登记备案。

十二、隐患的整改和验收 :各施工区域发现或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按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的职责分工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并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整改意见。各部门自己能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能自己联系

解决的自己联系解决,不能自己联系解决的,应立即报安保部,根据隐患的种类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十三、重大隐患的处理: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保部应进行监控。

十四、隐患信息档案的建立:安保部应对各类人员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十五、奖惩:报告隐患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年终评先进的重要依据。 根据隐患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对隐患发现者进行5-500元的奖励,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安保部申报,项目经理经理批准后实施。 各班组对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一旦发现按情节严重对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对发掘事故隐患不力,而又发生事故的部门将按照本单位《工伤事故管理规定》中罚款金额的两倍进行处罚。

十六、发现了事故隐患 :因未及时整改,报告人也没继续上报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将对发生事故的班组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罚款金额的两倍进行处罚,对责任人将从重处理,报告人不承担责任。

十七、对报告人:特别是越级上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有此嫌疑的,一经查实报生产经理处理。

荣乌高速公路第LJSG-14合同段

第15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广中江高速公路项目第TJ0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二〇一六年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一、总则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有序进行,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隐患分类: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隐患排查工作方案

(一)隐患排查范围

隐患排查范围涵盖TJ03标项目部所有作业点及驻地。

(二)隐患排查内容

隐患排查内容根据“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内容进行分解。 安全基础管理部分:

1、安全生产条件

(1)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分管安全副经理是否持交安B证上岗,是否按时参加延期教育,保持证件有效。

(2)项目部是否根据2015年施工计划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持交安C证或初级安全主任证的专职安全员。

(3)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效证件并进行安全教育后上岗作业。

(4)是否建立全员动态登记台账,并每月进行更新。 (5)项目部是否办理覆盖全员的意外伤害保险。

(6)项目部是否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并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及时发文更新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成员。

(7)是否明确各部门及施工班组岗位职责及责任人,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8)是否建立特种设备管理档案,一机一档,存档资料: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使用登记证、制造许可证、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出厂合格证、保养维修记录、操作人员证件等。

(9)江沙线跨线桥跨江沙公路施工施工手续是否在有效期内。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是否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并发布,制度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安全生产例会是否按时召开,并记录完整,会议要求落实是否有痕迹资料。

(3)是否根据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4)是否根据总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并及时进行安全生产费用计量。

(5)是否根据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危险品管理措施,严格执行危险品进出库程序,建立危险品进出库台账。

(6)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必须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定期对责任区域内的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维护。

(7)是否根据安全检查制度及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按规定的时间和频率开展隐患排查,检查记录是否清晰,资料是否齐全、闭合。

(8)项目部是否严格执行安全奖罚考核制度,做到奖罚分明。

3、安全技术管理

(1)是否根据风险评估成果,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重大风险源管理方案。

(2)项目部是否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逐级进行交底。 (3)项目部是否定期对危险源清单进行更新并制定具体的预控措施。 (4)是否落实审批后的临时用电施工方案。 (5)是否按照演练计划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活动。

4、档案管理

日常安全管理活动形成的各类安全资料是否完整、有效,按类别归类、编号,便于快速查找。

5、政府主管部门安全专项工作

(1)是否严格落实上级单位布置的安全专项工作。

(2)是否根据上级单位布置的安全专项工作制定落实方案或工作计划。

(3)是否按方案或计划执行到位。 施工现场管理部分

1、施工现场布设

(1)办公生活区是否设置在安全区域;生活区内是否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活动板房是否有合格证或验收证明。

(2)拌合站、预制场、钢筋场区域是否划分合理,标识明显;场地是否硬化,排水系统是否完善;是否设置相应的防台风缆。

(3)临时用电是否按“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使用,并由电工每日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

(4)施工现场是否配置充足的消防设施,并定期维护,现场悬挂责任铭牌。

(5)施工便道是否硬化,施工便桥是否经专项设计或验收后方投入使用;施工便道危险路段是否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便桥是否设置限重、限速警示标志。

2、安全防护

(1)高处、临边作业是否设置防护栏杆及挂设安全网,下方有人员通行或作业的,是否设置挡脚、安全网、警示标志等。

(2)施工现场明显位置是否设置“五牌一图”;交通要道、重要作业场所,危险区域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牌,现场机械设备是否按要求设置安全操作规程牌。

(3)水泥罐等高耸设备是否按规定设置避雷设施。 (4)进入施工现场人员是否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3、施工作业

(1)高处作业是否设置人员上下通道,作业人员是否系好安全带。 (2)施工现场搭设、拆除支架脚手架是否满足方案要求。 (3)支架脚手架基础是否具有足够的承载力。

(4)承重支架、脚手架搭设后是否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是否挂牌

公示及告知。

(5)支架、脚手架材料是否进场抽检或具有出厂合格证明。

4、桥梁工程

(1)挖孔桩、钻孔桩是否严格按照方案实施,桩基础施工完成后是否对桩基孔口进行围蔽、警示。

(2)立柱施工是否搭设脚手架,脚手架基础是否平整、夯实,垫板是否悬空。

(3)盖梁施工设置作业平台,保证作业人员有安全空间进行施工作业,并设置人员上下通道。

(4)现浇箱梁支架材料必须进行送检合格后方可施工;支架预压前报总监办进行验收合格方可预压。

(5)架梁作业前,架桥机应办理相关证件,操作人员持证上岗;预制梁吊装就位后应及时稳固、焊接。

5、路基工程

(1)高边坡、滑坡体、危石段设置危险源告知牌等,并拉设警示带等安全防护措施。

(2)高边坡施工自上而下,严禁多级坡同时立体交叉作业。 (3)挡土墙施工排水设施是否完善。

(三)隐患排查方式

1、日常检查

(1)施工现场巡查:项目部专(兼)职安全员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相关责任人落实整改,如未能当场整改的隐

患,应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受检部门或班组限期整改。

(2)班组检查:班组长应进行岗前检查、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安排人员落实整改。;

2、定期检查

由分管安全副经理负责组织,安全部负责具体安排,工程部、机材部、综合部等有关人员参加,每月开展一次。其中,季度检查、节前(元旦、春节、五

一、国庆)检查结合月度检查进行。检查后下发检查通报或《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受检部门或班组限期整改,安全部负责跟踪整改情况。

3、专项检查

由项目部安全部或工程部根据上级要求或施工现场的实际需要进行检查,如:防汛防台专项检查、特种设备专项检查、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等,由安全部负责组织检查,检查后下发检查通报或《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受检部门或班组限期整改,安全部负责跟踪整改情况。

四、隐患分析

1、每次检查结束后,须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进行统计,建立隐患管理台账。

2、对发现隐患进行分析,分析隐患形成的原因及危害程度。

3、制定具有针对性的隐患治理措施,减少隐患重复发生频率。

五、隐患的治理

1、责任人

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各施工区域的施工员、班组负责

人、职责部门为治理主体,隐患所在区域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2、隐患治理措施

隐患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各措施可单独使用或结合其他措施综合使用。

(1)工程技术措施:督促施工现场落实专项施工方案,有效预防事故发生;

(2)管理措施:通过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降低、消除现场危险源,避免事故发生;

(3)教育措施:对隐患涉及者、责任人进行安全教育,从隐患源头抓起;

(4)防护措施:对于无法从根本上消除的安全隐患,对接触者采取劳动防护手段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作业;

(5)应急措施:在隐患治理前,临时采取必要手段,预防事故发生。

3、整改期限

一般事故隐患:由项目部下发检查通报或《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相关责任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在施工现场应设立风险告知牌,并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风险告知。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实行挂牌督办。

广中江高速公路项目第TJ03合同段

2016年1月1日

第16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

2013年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抓好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将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杜绝各类事故发生,大力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各项工作,保障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超前预防,贯穿全程,关键落实”安全理念。落实执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突出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重点,强化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责任,做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覆盖率为100%,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率为100%,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创建安全生产“零事故”现场,打造安全生产“零事故”环境,实现矿井安全工作的平稳发展,特成立隐患排查领导组:

二、组织机构

矿成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 组

长:冯云旺 (矿

长) 副组长:吴吉有(执行矿长)

雷进海(安全矿长)

冯虎明(基建矿长)

智(总工程师)

谢振东(机电矿长)

马金平(矿长助理)

田质群(地测副总工程师)

何英太(机电副总工程师)

勇(通风副总工程师)

任云祥(矿建副总工程师)

员:雒利斌(安全部长)

李月明(生产部长)

张钰明(供销部长)

冯国盛(行政部长)

李亚平(人力资源部部长)

白瑞兴(总务部长)

冯世军(机运工区区长)

闫保亮(通风副区长)

吴明明(6#综掘队队长)

王利明(10#综掘队队长)

叶树和(钻探队队长)

王建军(开拓队队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由雷进海兼任,副主任由雒利斌兼任。办公室电话:8010

三、工作安排:

每月6日、16日、26日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日,由矿成立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组成。

四、安全隐患的分级、分类

安全隐患是指在生产(施工作业)现场、生产设计、生产工序、

工程质量、技术管理、装备设施等方面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条件和管理上的缺陷等。

(一)、按隐患的整改难易程度分A、B、C三级

A级:涉及安全、生产、基建三者之间相互矛盾的关系问题以及涉及矿井大的安全投入的问题;矿井不能自行解决,需要公司解决的问题;

主要问题包括:

1、矿井总风量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2、通过矿井技术改造,各环节配套能力相互不匹配的问题。

3、大型设备国家明令淘汰使用的产品。

4、双回路供电系统不符合供电要求的。

5、原巷道设计断面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

6、基建矿井安全投入的到位问题。

7、地质灾害,防洪、防汛的问题。

8、国家禁止井工煤矿使用工艺的问题。

9、国家强制性的安全设施,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安全投入问题等。

B级:涉及矿井各大系统的规范性、完整性、合理性的问题,矿井重大隐患的现场处理以及监督落实,科、区队解决不了的由分管矿长或矿长解决的问题;

其主要问题包括:

1、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矿井风量分配不合理,风量不按需调节的。

2、矿井瓦斯、一氧化碳超限当班不能处理的。

3、防尘管路系统已完善,综合防尘措施未制定落实。

4、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消防材料库的构筑不符合规定。

5、三专两闭锁,双电源、双风机、自动切换未实现的。

6、矿井双回路供电系统已完善,一回路发生故障,另一回路不能保证正常运行的。

7、矿井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系统,备用电源不能正常使用的。

8、一类用电负荷未实现双电源供电的。

9、提升机保护装置不完善的,提升装置未按规定配备及定期测试的。

10、大型设备未按规定测试和检修的。

11、通讯信号不可靠的。

12、采掘工作面支护形式不合理的等。

C级:及时发现掌握矿井生产动态,生产作业过程中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督促落实、处罚。由科、区队自行解决的问题;

其主要问题包括:

1、局部通风管理情况,综合防尘措施瓦斯检查,瓦斯监控,测风制度执行情况,消防设施的配备及管理。

2、电器设备的防爆性能及各种保护的使用情况不可靠的。

3、提升运输设备综合保护,斜井、倾斜巷道运输的“一坡三档”安全防护措施不可靠的。

4、采煤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劳动组织,安全出口管理差的。

5、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及现场文明生产差。

6、“三大规程”的现场执行情况差。

7、现场管理及文明生产情况差的。

8、“三条生命线”、“六大系统”的现场管理差的。

9、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差的。

10、生产作业过程中的“三违”行为。

11、各种安全技术措施未及时制定或未按措施落实的。

12、火工品储存、领用、登记、运输、清退现场使用执行情况。

13、各种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及现场执行情况。

14、各种记录报表的及时性、完整性,登记建档情况。

15、图纸是否及时填绘,能够反映实际采掘情况。

16、职工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矿级领导持证情况。

17、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否使用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等。

(二)、按隐患种类可分为“一通三防”、水害、顶板、电气、提升、运输、设备、消防、火工品、坠落、滑坡、安全管理和其他隐患。

(三)、按隐患的严重程度可分为重大隐患、较大隐患、一般隐患。重大隐患是指严重危及安全生产,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需要投入资金、实施工程、更换装备并经过较长时间整改方能治理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较大隐患是指危及安全生产、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大、需要暂时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方能治理的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已经危及安全生产,任其发展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

五、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分级责任划分

(一)、各科、区队把排查隐患列入安全管理的首要工作内容。

(二)、组长是隐患排查与治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组织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落实工程项目和资金,并组织实施及上报工作。

(三)、副组长负责事故隐患排查的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认定,落实工程项目、资金,制定整改措施和重大事故隐患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具体工作。

(四)、隐患单位及部门负责人负责隐患的项目计划、工程设计、资金落实、材料和设备供应及隐患整改工作。

(五)、安全部负责隐患排查治理、汇总、落实整改、复查验收、上报及全面监督与考核。

六、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例会制度

1、每班跟班领导成员及巡检员对井下各个系统进行全面的排查,现场能整改的必须现场督促落实整改,出井后总结汇报,交由安全部分级分类整理,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四定表。

2、每旬由领导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参加,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将查出的隐患分级、分类,登记建档并“四定”落实处理,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例会。

3、每旬由安全部牵头对全矿进行一次质量标准化大检查,并进行评分考核,涉及安全隐患的由安全部分级分类整理,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四定表。

4、发现可能危及矿井与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时,领导组必须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召开隐患排查治理例会,根据隐患程度进行分级分类,制定防范措施,编写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针对性的措施。

5、严格按照国家《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等有关内容与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规定,逐行逐条排查确认,研究制定整改方案,逐条落实工程项目和资金,整改单位和负责人。

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程序 (一)隐患的搜集

1、为了及时准确的发现事故隐患,制定出处理隐患的措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领导组必须进行事故隐患的搜集。搜集渠道主要包括:信息卡、逐级汇报、班评估、各级各类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通过检查时搜集现场作业生产系统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

2、各级管理人员在各类检查中,要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认真进行检查,以及发现隐患,并在现场采取临时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3、检查结束后,对现场发现的隐患一律填表登记,由各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办公室负责筛选分级。

(二)、隐患的整理

隐患整理是指对各类隐患信息进行归纳整理过程。进行隐患整理的目的是为各级领导及时提供信息,为排查处理隐患提供依据,最终达到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1、搜集事故隐患后,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由领导组下设的办公室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整理落实,建立事故排查管理档案。

2、对搜集到的事故隐患按照隐患级别、类型进行分级分类,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办公室将C级隐患以“四定”方式及时反馈给各区队;将A、B级隐患汇总后及时反馈给领导组,由领导组牵头组织 领导组成员进行及时排查、辨识。

(三)、隐患的排查治理

隐患治理是隐患排查的核心内容,也是优化作业环境的重要手段。必须消除事故隐患,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及时进行隐患排查。

1、C级事故隐患填写“事故隐患处理四定表”或下达“事故隐患处理通知书”由区队干部负责处理,安全部具体负责复查和落实。

2、B级事故隐患必须填写B级事故隐患报告书,经区、队负责人签字认可,报矿分管副职或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定,安全部备案。由领导组牵头组织有关人员召开隐患排查治理会议,制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时间、整改单位和负责人进行限期整改。对可能危及矿井与职

工生命安全的B级隐患,要立即召开专题会议,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保证措施。

3、隐患排查领导组接到A级事故隐患报告后,及时认定、汇总,由领导组组长负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召开事故隐患排查例会,研究决定,并履行责任者签字治理手续。

(1)、对前期事故隐患项目进行落实和排查,已整改完成的履行消项手续,未整改的要查找原因,继续跟踪督促落实。

(2)、对新发现的事故隐患项目按程度确定隐患等级,制定整改措施、整改部门、解决时间和负责人。

(3)、对特别严重直接危及矿井与职工生命安全的A级隐患,要立即召开专题会议,落实资金,制定方案,采取措施。

(四)、隐患的复查

1、C级隐患由安检科牵头,组织有关人员严格按照“四定”要进行复查。

2、B级隐患由隐患排查副组长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人员严格按照“四定”要求,对隐患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复查。

3、各级复查部门要对复查结果及时进行登记汇总。

八、奖励与处罚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预防煤矿生产事故》的规定,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性措施,加大隐患排查工作,隐患排查领导组要对隐患排查工作进行考核。

(一)、对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组织得力,排查严细,整改到位,上报及时、准确,工作认真的单位和个人给与一定的奖励。

(二)、各区、队组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上报未上报,因发现未发现,矿领导组检查发现的处罚一千元。

(三)、对隐患排查不认真,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按规定时间解决,排查整改不力或者扯皮、推诿、顶着不办的区、队组处罚一万元,个人一千到五千元。

二O一三年二月二日

第17篇:企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强化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迅速消除安全生产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有效遏制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隐患及其分类

1、隐患:本制度所指隐患,是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及管理_上的缺陷。

2、隐患分类: -般隐患系指危险性较低、事故影响或损失较小的隐患;重大隐患系指危险性较大、事故影响或损失较大的隐患;特别重大隐;患系指危险大、事故影响或损失大的隐患。

二、隐患整改原则

1、“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2、“抓生产必须先抓隐患整改”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3、“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筹措资金进行整改”和迅速、及时、彻底完成彻底隐患整改原则;

4、实行隐患部门]及主要负责人负责制,重特大隐患整改期间昼夜监控和重特大隐患整改逐级.上报制。

三、隐患建档

所有隐患必须建立隐患档案,重特大事故隐患应“一事-档”。隐患档案一般包括:隐患部门、具体位置或部位、类型、相关图片、整改方案、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期限及标准要求,隐患整改阶段性总结及情况反馈意见、隐患注销和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处事故隐患等相关资料。

四、隐患整改

1、人的不安全行为整改,本着“发现- -处,随时消灭- -处”的整改原则,对人为隐患,要通过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严抓各项制度落实,强化考核,拒绝“三危”现象,努力提高全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防范意识,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

2、物的不安全隐患整改,要增加必要的安全投入,及时按相应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维修、加固、整治隐患部位,重视隐患部位的养护和跟踪监控,加强现场管理,建立隐患整改信息联络体系,确保隐患整改措施得力,责任到人,整改到位。

3、隐患整改要按计划及时限要求完成。对一时不能整改彻底或整改期限长的,要采取强有力和切实可行的安全监控及防范措施,制定相应的重特大险情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严格24 小时昼夜值班制和领导带班制,确保万无-失。

五、隐患整改监督检查

1、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监督系统内隐患整改工作,隐患部门]对隐患整改的具体方案实施、监控、安全防范具体负责。

2、要建立隐患整改定期调度制度。隐患部门]每周检查一次整改情况,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委托其办公室每月督查一次全项目部隐患整改情况。

六、隐患整改总结及信息反馈

隐患整改完毕,隐患部门]要形成隐患整改总结,填写隐患整改反馈单,并按规定上报。同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处事故隐患,追究构成事故隐患的责任人,以警后事,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七、奖惩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隐患整改工作,力求把各类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隐患整改,特别是重特大隐患整改及时、彻底的,项目部将上报公司给予通报表彰,并对及时发现,上报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或在隐患整改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对存有隐患,尤其是重特大安全隐患瞒报、整改措施不利、或久拖不改、或不按规定及时整改到位的部门],对因整改不彻底而酿成事故的,将从严追究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18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公司安全隐患派查治理工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部门。

3、目标和任务

通过隐患治理,杜绝一切事故苗头,认真消灭事故隐患,同时举一反三,查找和弥补安全管理和工作中的差错和疏漏,防微杜渐,确保安全生产。

4、方法和措施 1)治理方法:

①通过隐患排查专项活动及各类检查活动,及时发现事故隐患; ②发现隐患查后,各部门能及时处理的,必须第一时间进行隐患治理,排除险情;

③非本公司管理的场所、设施设备、人员出现隐患,对本公司会有影响的,发现部门和个人应及时向公司相关的部门报告;

④公司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隐患评估,决定采取的措施; ⑤根据危险程度下达作口头通知或隐患整改通知书;

⑥重大事故隐患即刻上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督办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可停产整改;

⑦各部门应及时进行治理隐患,确保在限期内完成整改任务; ⑧整改结束后,部门负责人或安全领导小组派人现场验证,确保治理达到规定要求。

2)治理措施:

①隐患治理措施包括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各措施可单独使用或结合其他措施综合使用;

②管理措施:通过加强管理,确保原危险因素消失或消减,避免事故发生;

③教育措施:对隐患涉及者制造者、责任人进行安全教育; ④防护措施:对于无法从根本上消除危险的隐患,对接触者采取劳动防护手段,确保危险程度降低;

⑤应急措施:在直接整治前,临时采取必要手段,预防事故发生。

5、经费和物资

1)治理隐患所需经费直接通知财务部拨付;

2)如治理所需经费数额巨大,应上报集团公司安技处; 3)财务部应无条件确保治理经费及时拨付;

4)治理所需物资应按照特事特办原则,由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及时采购。

6、机构和人员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安全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监督各项安全隐患整改、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培训教育工作。 组 长:法人或总经理 副组长:副总经理、指定人员

成 员:各部门负责人、各船舶船长、海务主管、机务主管、安全主任。

7、时限和要求

1)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即刻下达,一般隐患整改通知书下达时限在半个工作日内(自接到隐患报告始);

2)治理时限自接到通知,一般不超过24小时;复杂、工作量较大或已停产的治理任务一般不超过72小时;

3)隐患治理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切实消除危险因素,并认真检查,确保没有因为治理工作,产生新的不安全因素

4)部门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应及时做好现场验证工作,验证不合格的,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19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目的和内容

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内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 3.定义

3.1事故隐患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2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3.2.1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3.2.2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2.2.1重大事故隐患分为

一、

二、三级 1)一级重大事故隐患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2)二级重大事故隐患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三级重大事故隐患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4.职责

4.1主要负责人负责全公司性隐患自查带头工作,并签发全公司性隐患整改通知单;各部部长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并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对全公司性隐患整改情况的验收。

4.2部门领导负责生产车间隐患自查工作;并签发部门级隐患整改通知单;各部门成员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并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部门领导负责对生产车间隐患整改情况的验收。

4.3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隐患排查工作:并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各部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并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隐患排查专家组对隐患整改情况的验收。

4.4安全员编制安全检查计划,管理各项安全检查表。4.5定期评审修改安全检查表。

4.6主要负责人负责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审批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登记工作。5.工作要点

5.1隐患自查

公司开展全公司性隐患自查每月不少于1次;各部门开展隐患自查每周不少于1次;班组每天或每班应检查各岗位、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完好情况,是否存在事故隐患。企业主要领导和各分管领导应亲自参加全厂性检查活动,并随机抽查各部门、班组隐患自查情况,对发现的重要情况应及时研究整改;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员应深入车间班组,督促、规范和指导隐患排查工作。

5.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定期排查隐患

公司成立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5.3重点部位“十必查”

企业在隐患排查中应突出重点,做到“十必查”:

一是重要生产场地、原料和产品库区、公司供电、供水、供汽、供风等部位的安全运行状况必查;

二是工艺技术管理、仪表联锁管理、“工艺变更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必查;三是设备维护保养、主体设备、特种设备等设备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必查; 四是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执行情况必查;

五是设备检修作业、厂内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环节的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串)料制度执行情况必查;

六是企业防雷、防静电、防粉尘爆炸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必查;七是岗位操作人员接受安全技能培训、安全教育、持证上岗、劳动保护、自觉执行操作规范和应急处置技能情况必查;

八是企业应急救援预案、救援物资储备、“清洁下水”防止环境污染措施情况必查;

九是新改扩建危化品建设项目设立批准、安全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方案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审查程序执行情况必查;

十是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必查。

5.4隐患排查情况定期报告

公司建立各个部门、企业、安全检查部门逐级报告隐患自查自改情况的机制,即:班组自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上报给所属部门;部门自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上报公司领导;公司当月排查和整改的较大隐患,应以书面留底。企业发现重大隐患和紧急情况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安监部门。

6、重大事故隐患管理

6.1重大事故隐患申报

6.1.1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向当地县(市、区)安监局申报,由县(市、区)安监局公示并监督公司整改;

6.1.2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逐级上报至省辖市安监局,由省辖市安监局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整改;

6.1.3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逐级上报至省安监局,由省安监局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整改。

6.1.4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 6.2重大事故隐患专家评估

凡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定事故隐患的等级,论证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可行性,并制定事故隐患整改的技术措施和应急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6.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

6.3.1企业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5)竣工验收报告

7、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资金

7.1公司每年拿出专项资金,用于解决影响大的隐患。建立隐患排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全年安全工作计划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在公司销售收入

中按照不低于千分之二十比率拿出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整改。在提取安全费用的同时,一并提取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对新发现的隐患,要随时增加整改资金,保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时,通过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消灭传统工艺和落后的采煤方法和生产设备,最后实现本质安全的工作目标。

7.2由总经理负责对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审批工作;由财务部管理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登记工作。

第20篇: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消除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设施装备以及人的操作行为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使用等措施进行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交通运输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交通运输部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部属单位(简称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管理、整改实施工作,并落实上级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第五条

交通运输企业和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设施装备的管养单位(简称责任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整

1

改销号等制度。

第六条

责任单位应当排查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备。报备主要内容包括:

(一)隐患的状态及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说明;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七条

各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检查责任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适时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反馈责任单位。

第八条

各级管理部门应当对以下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一)责任单位报告的;

(二)管理部门督查发现的;

(三)上级管理部门、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挂牌督办的;

(四)同级相关管理部门移交的;

(五)社会举报并经查实的;

(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

第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管理部门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被挂牌督办单位按照挂牌督办通知书要求督办或整改;

(三)管理部门负责跟踪督办;

2

(四)整改结束,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向管理部门提出销号的书面申请;

(五)管理部门应当核查整改情况,合格的应当予以销号。

第十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挂牌督办单位名称;

(二)挂牌督办内容;

(三)整改要求;

(四)整改期限。

第十一条

被挂牌督办的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落实挂牌督办通知书的要求,督促责任单位整改落实。

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挂牌督办通知书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

第十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目标和任务;

(二)方法、措施和预案;

(三)经费和物资保障;

(四)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五)时限和要求。

第十三条

管理部门应当跟踪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加强与管理部门的沟通,及时汇报重大隐患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因非责任单位原因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不能

3

如期整改的,责任单位应制定安全防范保障措施,并报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管理部门收到销号申请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符合整改要求的,应当予以销号;不符合要求的,责令继续整改。

第十六条

对不履行挂牌督办要求、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任单位,依法暂扣其经营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管理部门应当在季末后15日内,逐级报送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情况。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全排查治理中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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